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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看见文明的高度

2020-07-24本刊评论员

农产品市场周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民事权利法典物权

本刊评论员

7编、1260条、逾10万字,从国家发展到个人权益,关涉我们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誉为“半部宪法”“权利保障的宣言书”……5月22日,酝酿多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而直接以“民”命名,更彰显出其立法宗旨和目的,就是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保障私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道尽了对民法的期待。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部民法典,就是一个民族文明的高度。产自法兰西辉煌时代的《法国民法典》,被拿破仑视为平生最大的荣光,其承结了启蒙时代的累累硕果,处处闪耀着对理性引导下人类未来的信心;百年之后,以概念精准、体系严谨著称的《德国民法典》,亦是民族复兴、社会转型、国家崛起时伟大时代和思想的结晶。

一部好的法典,每个条文都应展现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法律原则和价值理念,并和谐内生于一个整体的制度架构和治理体系当中,这离不开对世界,对国家政治、社会、经济全局的洞察。

此次我国民法典草案创新和亮点颇多,其中打破世界惯例,创造性地將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独立成编,就是其一。这也是信息时代特征的体现,其在更好更充分地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同时,也将为世界法治发展提供新的模式。

法典是时代的产物,也是历史的结果。回顾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进程,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种类日益增加,内容不断丰富,保障持续增强。一条清晰的脉络暗含其中:正是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唤醒了民事主体的权利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民事权利发展的经济基础,政治的民主化则是我国民事权利发展的政治保障。

就农民的民事权利而言,农民从基本失去土地权利,到土地经营权部分回归,再到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权利不断得以确认,保障不断得以加强。此次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为适应农村土地改革的需要,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并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相衔接。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这些规定必将构成农民相关民事权利保障的法律基石。

“自主”,即意味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是民法典贯彻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是民法理论和制度重大更新的体现。对土地经营权变动的生效和登记规则,也使其融入现有的物权变动规则之内。通过登记,将使土地经营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意味着任何人不得随意干涉经营权人的权利,同时因为具有物权的效力,经营权人既可以将土地用来经营,也可以用来再融资。

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也是社会的基本法。得以充分保障的权利,必将激发社会活力,充分调动起各类主体参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升。

时代造就法典,法典标注时代。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征、反映人民意愿、科学严谨规范的民法典,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成果和制度自信的集中体现,也必将凝聚更大的力量,带领中华民族不断攀登世界文明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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