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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码内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侵权救济探讨

2020-07-23刘晶慧赵任绘

大经贸 2020年5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

刘晶慧 赵任绘

【摘 要】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应运而生的健康码中记载的关乎每位公民的隐私与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遭受侵害,公民的不安情绪将使已经人心惶惶的社会再受到创伤。而在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人格权编》第六章专门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法律规定,足以说明我国对作为新型人格权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恰逢其时地为健康码用户遭受潜在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提供了救济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 健康码 隐私权 个人信息 侵权救济

一、健康码使用过程中的隐患及侵权现状

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健康码这一电子图像在当前阶段是我国公民出行必备的电子通行证,成为了堪比身份证重要程度的出行依据。(一)健康码使用过程中的隐患。在当今这样“一码走天下”的时代,记载公民身份信的健康码附带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恰好为不法分子免去了费尽心力搜及公民个人信息的过程,他们会利用大数据实现广告的精准投放,再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若健康码信息被故意泄露,尤其是在疫情期间,持“黄码”或者“红码”的公民甚至其亲属不仅健康面临着感染疫情的危险,还需应对社会歧视乃至故意伤害等双重心理与身体上严重权利侵害后果。因此设计并推行使用健康码的初衷为好,但完全不能忽视其所涉及的对我国公民隐私权侵害及后续的潜在风险。(三)不当使用健康码对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侵权现状。经过笔者的调查,全国仅有贵州省、广东省及上海市三个省份(直辖市)的健康码收集设置了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条款,其他省份在获取公民信息时没有采取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的公示,也没有取得信息主体任何形式上的同意。这意味着健康码在缺失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仍在正常运行,这是企业对待用户信息和政府对待公民信息不谨慎的表现;若再通过后台数据的泄露,健康码用户的隐私与个人信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不法分子利用。

二、健康码内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1]。基于此《民法典》将《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2]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条款纳入其中,且在《人格权编》第六章专门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细化。《民法典》首次从法律层面上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规定,“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章节细致地列举了日常生活中最易遭受侵犯的个人信息事项,合理界定隐私的范围,详细罗列侵犯隐私权的六种行为,尤其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3]对“健康信息”与“行踪信息”的规定,与疫情间广泛使用的健康码息息相关,对于有效保护广大公民的隐私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三、不当使用健康码对公民隐私权的应对措施

(一)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应急文件。在契约社会中无论市政府与公民还是企业与用户都应该秉持一种基本的契约精神即用具体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涉及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隐私保护时的情形。如由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不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中规定“需要收集社区居民信息的,应向社区居民明确提示并取得同意,明确用于此次疫情防控,对于用于其他目的的,必须重新征得社区居民本人同意”。(二)保障公民知情权是维护隐私权的最佳途径。常态下,公民的出行线路与病情等属于个人隐私,但本次健康码在信息收集过程中对用户的静态位置、十四天甚至一个月内途径地区的动态位置的信息填写需求十分具化;对于接触人群的如实报告也是对用户健康是否存在感染风险的侧面监控。虽然持“非绿码”的公民享有对其个人隐私与信息的支配权与排他权,但是当个人权利对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产生影响甚至威胁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府行政部门为大局考虑会采取公布该类人群部分隐私以保全其他民众安全。在应对以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为代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点需以比例原则为遵循,疫情期间占人口少数的病毒感染群体的隐私权应当为绝大多数未被感染的健康民众做出让渡;但该让渡存在一定限度,即通过官方授权组织或机构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严格把控公众隐私权掌管者权利,防止不当或过度泄露用户信息对社会与信息主体造成的“二次伤害”。(四)完善健康码中个人隐私与信息受侵害救济机制。从《民法典》到行政法律法规再到《刑法》的法律规范,我国在立法上对公民隐私与个人隐私愈加重视,而在司法上也应采取配套措施。由于健康码信息收集平台的互联网属性,公众也会将健康码用于网络上众多途径,通过健康码内个人数据被侵权人通常不知在哪一平台、哪一步骤下自己的隐私与信息被侵犯,从而导致对诉讼对象的指认存在极大困难,以致侵权诉讼无奈被卡在了第一步。在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侵权案件通常难以确定赔偿标准及数额,当事人取证、举证往往处于不利局势,由于诉讼代价大而收益甚微导致被侵权者因此放弃权利的救济。为保障公民个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权利,我国司法需要顺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载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被侵害的赔偿标准,修改与细化诉讼法中被告取证、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若同一事件中涉及众多主体隐私权与信息保护遭受侵害,被侵权人群可委托相关公益组织等法律承认的适格主体或共同选举代表提起集体诉讼,由此避免势单力薄、救济不能的维权困难局势。

四、结语

虽然目前我国疫情形势明显好转,但疫情防控呈现常态化趋势,若公民想实现远行程的跨区域出行,健康码仍不可或缺,小小二维码中包含的信息也随着我们行踪的流转愈加丰富,一旦泄露或被不法利用,对信息主体造成的侵害会日趋严峻,新鲜出炉的《民法典》中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恰是我们维权的有力保障。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尊重法律条文的方式就是将其充分利用,此时是健康码内的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彼时便会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公众参与与监督,共同督促鞭策社会逐渐向法治无限靠近。

【注 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参考文献】

[1] 任生林. 疫情之下如何保护隐私权[N]. 山西法制报, 2020, 03(09): 03.

[2] 彭支援.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J].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5, 30(01): 103-107.

作者简介:刘晶慧(1996年—),女,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赵任绘(1994年—),女,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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