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应用
——基于参与主体职能视角*
2020-07-22戴艳清南胜林完颜邓邓
戴艳清,南胜林,完颜邓邓
0 引言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是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1]。随着数字环境及公众需求的急剧变化,以公共数字文化工程为代表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新技术、新媒体应用的普及等为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搭建桥梁,推动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发展。另一方面,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与公众需求的不对接问题横亘在政府及服务主体的面前,亟待解决。为此,政府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措施。2015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引入市场机制,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2]。同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指出:“在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3]2016年10月1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加大PPP模式推广应用力度”,“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4]。
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PPP模式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领域得以逐步推广应用。然而,在此过程中仍然面临政策模糊,各参与主体利益冲突等问题。比如,政策仅粗线条地规定支持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领域应用PPP模式,但实践应用中却难以有效协调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关系。此外,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PPP模式应用过程中,具体依据《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开展工作也无明确规定。部分学者主张采用《政府采购法》,认为PPP项目需要财政补贴,部分学者则主张采用《招标投标法》,认为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多以营利企业为主[5]46,不需要额外补贴。实践操作依据较为混乱,造成其工作开展困难重重。但是,以上问题并不说明PPP模式无法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领域得以应用,相反,一些地区已作出有益的尝试。当然,PPP模式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领域的实施时间尚短,笔者难以找寻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成功项目。因而,本研究仅以当前部分地(县)级市所开展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PPP模式应用实践为例,立足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PPP模式各参与主体职能的认识,深入探索当前PPP模式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领域应用存在的障碍与对策,以期为相关实践工作提供参考。
1 PPP模式及其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应用价值
1.1 PPP模式的内涵
PPP模式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指政府部门通过与社会资本之间建立合作关系来提供某种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一种项目运营模式,是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5]3。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同私人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使合作各方达到比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效果。PPP模式各参与主体及其关系如图1所示。在PPP模式的运作中,主要参与方有政府或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私人资本、由政府和私人资本组建的PPP项目公司、咨询公司和金融机构等。由于所处领域不同,项目特点及运行机制各异,其他参与者如供应商、承包商、保险公司和运营商等也可能参与其中。政府一般是PPP项目的发起方;社会资本和政府授权部门合作成立PPP项目公司,建设并经营项目;金融机构为项目公司提供贷款及融资;咨询公司提供咨询并制定方案。
图1 PPP模式的参与主体及各参与方关系[6]
1.2 PPP模式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应用价值
(1)有利于提高公共文化机构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政府作为单一主体开展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与服务活动,容易出现权力寻租及信息寻租等问题,也缺乏社会资本所具备的一些服务理念[7]。而社会资本更擅长将其服务至上的理念、技术以及市场情报同政府提供的文化服务相结合,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符合其需求且更优质的文化服务。
(2)有利于在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的同时为民间资本提供释放渠道[8]。在传统的建设模式中,政府既承担着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责任,又独自承担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财政压力。而PPP模式则可为政府及社会资本带来双赢的结果。一方面,社会资本的进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政府也为社会资本在合作项目中作用的发挥提供政策支持,从而使社会资本的投资风险相应降低,更好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自身价值。
(3)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提高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质量。具体来说,PPP模式通过财政补贴激励社会资本,可以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而社会资本与政府的共同参与,可在提高项目运营效率的同时提升服务质量,实现效率最大化,最终形成互惠互利的良性循环。
2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PPP 模式中参与主体职能分析
PPP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模式统称,其中,在我国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最广泛的模式有BOT、TOT、BOO 等。本研究拟采用图文结合的方式(图表主要参考著作《PPP模式运用与典型案例分析》[5]19-24中几种模式的交易结构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改编),结合以上模式应用实践案例进行参与主体职能分析。
2.1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BOT模式中参与主体职能
(1)理论分析。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意为建设—运营—移交,指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将公共服务项目委托给社会资本,由政府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及监督,社会资本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和提供服务。待双方合作期满后,社会资本再将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5]19。该模式的合作期通常为10至30年。
(2)实践案例。山东省东营市“数字文化广场”采取BOT模式,探索基层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新路径。在项目建设阶段,由社会资本负责硬件建设以及软件开发,政府负责建设过程的监督和协调。软硬件建设完成后,进入运营阶段,公共文化部门对其功能进行试用。在此过程中,公共文化部门负责提供文化服务,社会资本负责提供技术支持。随着项目完工,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将数字文化广场的管理权移交给政府(运作模式如图2所示)。为指导数字文化广场建设,在项目建设前期制定《东营市数字文化广场建设和服务规范》,明确规划数字文化广场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以及服务管理等内容,但未涉及建设模式、建设方案、合作方的选择以及合作规划等内容。数字文化广场为文化惠民服务提供新模式,实现“线下”“线上”服务融合[9],具体可以通过无线网络,将广场的荧屏与文化机构视频设备进行联通。通过这种方式,文化馆可以同时对多个广场进行远程投屏,使文化服务打破时间、空间、地域的限制,既节约成本,也提升了文化服务的效率。
图2 东营市“数字文化广场”项目BOT运作模式
2012年10月,上海市嘉定区政府主办,创图科技配合开发上海市嘉定区公共文化服务平台——“文化嘉定云”,2014年运营。上海创图科技负责软件开发、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运用“多终端、云平台”的互联网构架理念,创图科技把“文化嘉定云”网页版、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组成数字化服务集群,并以“云”互联的方式进行整合集聚,形成一站式服务[10]。严格来说,“文化嘉定云”的建设合作模式并不完全符合BOT模式,但与其较为相似。
(3)各参与主体的职能体现。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向社会提供服务或保证提供服务,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公共服务都应由政府直接提供,政府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供给方式[11]。在BOT模式中,政府作为项目的主导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能否成功。政府与公共文化机构以及社会资本方之间,除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之外,还存在着分工协作的关系。政府负责整个项目的总体规划,同时对社会资本方的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此外还对项目的实施给予支持。社会资本方负责完成建设任务,其中包括硬件设施的建设、软件设施的开发与运营以及后期的技术指导。而公共文化机构则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协助社会资本方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完工后的设备运用以及向公众提供文化服务。
2.2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TOT模式中参与主体职能
(1)理论分析。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模式,意为转让—经营—移交,指政府将已有的公共服务项目所有权,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社会资本,社会资本在合作期内负责项目的管理、运营和提供服务,待合作期满后再将项目的所有权移交给政府[5]21。在该模式中,政府主要是将已建成的项目转让予社会资本,而社会资本对转让后的项目负责运营及管理。该模式的合作期限通常为20至30年。
(2)实践案例。2013年北方广电网络公司同辽宁省文化惠民工程合作,构建智慧广电新媒体。而北方广电网络公司承载了辽宁省数字电视直播、互动电视、云平台、全网监控中心系统在内的多项业务,如图3 所示。2015 年11 月26日,一期云电视平台正式上线运营。云电视平台为全省百姓提供广播电视、互动点播、电视应用、电视商城、智慧城市、休闲娱乐等六大板块的内容和应用[12]。需要说明的是,辽宁省文化惠民工程采用的模式并非完全符合TOT模式。因为辽宁省政府仅将云电视平台的部分业务委托给社会资本方运营管理,并不涉及项目的所有权问题。但由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特殊性以及PPP模式的复杂性,笔者将此合作方式视为TOT模式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辽宁省委、省政府采取直接委托北方广电网络公司,而非招投标或其他方式选取合作方。可以看出,政府或是因为社会资本方自身局限,或是由于项目的特殊性,而在选择社会合作方的过程中受到一定限制。
图3 辽宁省“智慧广电新媒体”项目TOT运作模式
(3)各参与主体的职能体现。TOT 模式是BOT模式演变的另一种形态,其与BOT模式的不同在于,该模式下的项目是现存的或是已建成的,不需社会资本方承担建设项目的责任。因而政府的主要责任是选择合适的社会资本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将项目所有权转让予社会资本,并对其进行一定监督,使其更好地推动项目的运营管理。社会资本方的职责则是在合同期限范围内,对项目进行合理运营,服务公众并获取一定收益,最终再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该模式由于不涉及项目建设,政府的职责在于对社会资本方的项目经营进行监督,而社会资本方则投入时间和精力以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及用户使用率。该模式下参与主体的职能与新公共管理所提倡的政府工作经济价值理念以及经济、效率和效能[13]的思想不谋而合。在上述案例中,由于该项目并未涉及项目所有权转让的问题,因此,社会资本方亦可在政府拥有项目所有权的前提下协助政府运营管理。
2.3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BOO模式中参与主体职能
(1)理论分析。BOO(Build-Own-Operate)模式,意为建设—拥有—运营,由BOT模式演化而来,指政府通过合约协议,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责委托给社会资本,在合约范围内,社会资本拥有项目投资和建设的所有权,同时还可向用户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冲减项目投资成本,最后无需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5]24。在此模式中,政府授权社会资本建设项目并对其监督,社会资本在政府指导下进行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在BOO 模式下,社会资本拥有项目的所有权,但也存在一定限制性条件,如社会资本需在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前提下对项目进行投资和建设。BOO模式和BOT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社会资本是否拥有项目的所有权。
(2)实践案例。宁波市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实行了政府主导下的行业协同建设管理模式[14]。宁波市政府颁布了《宁波市数字图书馆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由政府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共同负责市数字图书馆建设和服务的整体规划;由宁波市图书馆及宁波市各高校图书馆、宁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等共同建设数字资源共享平台,同时加强成员馆之间的交流与联系,规范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数字图书馆服务的效率(如图4所示)。该项目建设完成后,无需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而是由各成员馆及合作企业共同运营与管理。在宁波市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过程中,政府扮演了多重角色,它不仅是项目的投资者,同时还是项目的决策者、组织者和协调者[14]。在该项目中,政府通过授权实现数字图书馆项目的合作建设。但数字图书馆运营的经费来源主要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投入,对于盈利能力较低甚至几乎为零的图书馆而言,过分依赖财政补助势必影响日后的发展与运营。
图4 宁波市数字图书馆项目BOO运作模式
(3)各参与主体的职能体现。新社会环境下,新公共管理理论要求重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积极探求政府的角色转变,亦使得公共文化机构积极转变服务管理理念,明白自己不再是唯一的信息服务机构,而只是社会信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13]。在BOO模式中,政府负责制定项目的整体规划以及实施办法,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管督查。公共文化机构根据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负责项目落实,加强宣传,吸引社会资本方参与。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的前期开发及建设,负责投资融资以及后期的服务、管理运营与设备维护。
除上述3 种模式外,还有ROT、TBT 等模式。ROT模式主要适用于改造已有设备或增加新设备,通过市场化运营管理,提高其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公共服务项目。而TBT模式主要适用于投资规模大,风险难以预测,运营周期长以及回流资金慢的公共服务项目。因此,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并不适合采用这两种模式。
在公共数字文化PPP项目中,政府、文化机构及社会资本各有分工。政府承担主导职能,完善法律,负责监督;公共文化机构承担服务职能,加强宣传,提供文化服务;社会资本发挥参与作用,建设运营,积极参与;社会公众发挥民众监督作用,表达文化需求(见图5)。向上海市嘉定区图书馆黄莺馆长进行相关咨询之后(2019年5月),笔者对公共数字文化PPP项目各主体职能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深化。其中,政府还可以从政策层面以及资金投入等方面对公共文化机构和社会资本给予指导和支持;公共文化机构除提供文化服务之外,还应继续探索和完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合作机制,为社会资本的参与提供平台和思路;社会资本在参与建设和提供服务之余,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提升服务效能。
图5 公共数字文化PPP项目建设主体职能图示
3 参与主体职能视角下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推行PPP模式的障碍
3.1 政策法律不完善
近年来,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一定程度上推进了PPP模式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运用。然而,这些政策的作用更多体现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且发改委的政策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而财政部的政策目标是强调PPP项目的质量,因而两部门政策目标存在矛盾[15]。在我国PPP实践主要为政策驱动的情境下,现已出台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政策尚不足以支撑PPP模式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深入应用。在实践操作中,PPP与税收制度、招投标制度等也存在冲突问题[5]46。比如,广东省吴川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缺乏相应政策支持,吴川市也尚未制定清晰的、针对文化产业的银行融资优惠政策、税收减免政策等[16]。再者,地方政府制定的建设服务规范仍不完善,山东省东营市数字文化广场的建设规范即是如此。此外,如何促成《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等现有法律与PPP相关法律法规的互补,亦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政府应尽快着手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推进PPP模式的实践进程。
3.2 政府对社会资本干预过多
尽管PPP模式是在政府主导下推行的,但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首先,在已有的相关实践中,政府并未真正将社会资本看作合作伙伴,而仅将PPP模式当作一种融资模式[17],使其变相承担了融资工具的功能;其次,PPP模式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应用多是在政府干预下进行的,政府对社会资本不信任,对合作项目过多干涉,使得社会资本在项目中难以真正发挥其优势和作用,从而降低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例如,宁波市政府作为主导方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扮演了多重角色,使得社会资本无法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在吴川市公共文化的建设中,由于政府过多地直接办文化,导致文化内容单一,缺乏吸引力,人民群众满意度低[16]。柯平认为,政府应发挥保障主体作用,公共文化机构发挥服务主体作用,社会资本发挥参与主体作用[18],只有三方共同努力,达成目标共识,才能发挥整体作用。由于政府对自身职能定位不清,致使其在项目建设和服务过程中过多干预,最终影响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
3.3 公共文化机构合作意愿不强
一直以来,公共文化机构都是由政府在体制内购买其服务,并独立向社会公众提供,因而难以改变其长期以来形成的服务观念及服务模式。当前,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领域的PPP项目成功案例较少,尽管在公共文化发达地区确有一些合作成果,如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区,但更多地区的相关实践仍处于未开发状态。因此,公共文化机构虽然较为积极地响应政府政策号召,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但就其本身而言,合作意愿并不强烈,更多时候处于“自给自足”的状态。
3.4 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
总体来看,公共数字文化服务PPP项目盈利能力弱,难以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以免费提供服务为主,具有公益性和均等化的特点[19]。与其他公共服务领域PPP 项目相比,其他领域的项目建设规模大,回报收益高,现金流量多;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由于自身特点导致其后期盈利能力较弱,回报收益不确定性较大[7],再加上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由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文化机构提供,其项目成本主要为政府财政拨款,在融资渠道上受到一定限制。而社会资本大多以盈利为主、追求一定利益,如在重庆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过程中,参与的社会机构一般以非营利性为主,对于运营成本较敏感,而每年的运营成本却高居不下[20]。
3.5 社会资本自身发展存在局限
通过咨询不难发现,社会资本自身发展也存在一些障碍。表现在,其一,目前我国文化类企业数量较少,参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PPP项目竞标的企业则更少,无法形成良性竞争状态。由于缺乏竞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文化服务没有充分选择的余地,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或是服务效能低下。比如,辽宁省文化惠民工程合作方的选择即受到社会资本自身发展的限制。其二,在实践中,尽管关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文化类企业与社会组织数量在增加,但大多规模较小,实力偏弱,承接能力尚且不足,难以提供高效的服务。比如,在乐清市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过程中,社会资本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独立性较弱,市场竞争力弱,因此难以提高服务质量[21]。其三,部分社会资本公共文化责任意识淡薄[20],部分企业迫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压力通过出资赞助或是捐赠等各种形式参与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时间范围内促进了公共数字文化的发展,但缺乏稳定性,难以长期维系。由于社会资本自身的局限及其社会责任的缺失致使其参与过程不畅。
3.6 社会公众参与度不高
社会公众作为参与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同样也是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消费主体,但其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PPP模式中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表现为:第一,由于我国政府部分工作尚未做到完全公开透明化,或是信息更新不及时,社会公众难以及时获取最新消息。消息传播滞后,导致公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难以参与其中。第二,由于部分社会公众权利意识仍较为薄弱,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享有文化的权益。比如,在大连市政府为购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进行的文化需求调查过程中,存在居民表达需求意愿不足的问题。部分居民不愿配合政府的调查工作,也不愿表达自己的想法与需求[22]。第三,公众较少行使其监督权利。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有权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但政府有时无法做到及时公开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信息,导致公众无法合理行使监督权。
4 参与主体职能视角下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推行PPP模式的策略
在PPP模式推行过程中,政府应改变以往全权负责的理念,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准提供者、合作者和监督者的身份转变,而公共文化机构、社会资本以及社会公众也需要积极调整自身角色,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4.1 政府应着力构建稳定的制度环境
发改委和财政部所追求的政策目标不同,相互排斥的政策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PPP的实施效果[15]。然而,政策驱动下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PPP项目仍有赖于完善的法律政策。因此,作为法律制定的主体,我国政府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以明确标准化操作要求,明确责任分工等。首先,应针对公共数字文化PPP模式应用现存的问题,加快健全现有法律法规,以提供政策保障和法律支持。其次,抓紧与现有其他法规政策的协调工作,避免各法律之间出现明显冲突,如PPP项目的实施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不同情形。同时还要协调不同部门由于各自目标不同而产生的矛盾,以确保PPP模式的顺利推行。最后,PPP的立法要明确政府以及社会资本的责任,对双方加以约束,以防止双方的越位行为。
4.2 政府同社会资本合作共赢
首先,政府应该摆正自身的观念和态度,真正将社会资本看成是合作伙伴,把社会资本视为项目的参与者和运营管理方,而非将其当成一种融资工具来消除自身债务和分担风险。在PPP项目的风险分担上,应当由“最适宜承担风险的一方承担风险”,而非随意将风险责任转移给社会资本。其次,新公共管理反对大政府角色,提倡精简而有效的服务型政府[13]。政府应转变自身职能,改变过去对PPP项目一手操办的局面,转而发挥其在公共文化资源配置、管理协调中的主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简政放权,合理划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在PPP项目中的权力和责任。政府在政策上进行正确的、合理的引导,具体的实施细节交由社会资本完成,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政府引领主导,社会参与的格局。最后,政府应该强化自身监管职能,完善监管机制。简政放权并不意味着政府什么都不用管,全权交由社会资本来操办。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过程,难免会存在不负责任、消极怠工等问题,需要政府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行为进行约束,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社会资本做出明确的要求,从源头对PPP项目实施有效监管。
4.3 强化公共文化机构的合作意愿
现有的诸多实践证明,公共文化机构应转变自身传统的服务理念,积极尝试与社会资本合作。例如,江阴市图书馆推出“三味书咖”全民阅读实践项目,采用PPP模式,实现了政府、图书馆、企业以及读者的共赢[23];广州市黄埔区图书馆采用PPP模式建成社区图书馆,使得图书馆为读者“最后一公里”服务得到延伸[24]。公共图书馆采用服务外包的方式同社会资本合作已有不少成功案例。其次,除图书馆之外的文化机构,如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也应努力探索与社会资本的合作路径,通过技术合作或资源共享等形式,建立起数字博物馆、美术馆及文化馆等,改变过去传统、单一的服务模式,提供更多优质的服务内容。再次,公共文化机构应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竞标,达成合作双赢的共识,以更好地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提升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
4.4 提高社会资本参与意愿
本研究咨询结果表明,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可持续的合作和发展,对社会资本的参与给予必要的合法回报,提高双方合作的社会效益以及社会资本的经济效益,寻求共赢点是提高社会资本参与意愿的重要法宝。从社会资本自身的角度来说,应强化其自身参与意愿,把投入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并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其发展的生命线。一方面,社会资本投入建设资金是其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重要一环(如图5所示),同时也是PPP模式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社会资本可设立专项发展基金,保证资金的稳定增长。另一方面,社会资本可以主动了解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和公共文化机构提出的合作建设方案,了解其参与方式、运营模式、盈利模式以及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25]。
4.5 提升社会资本的核心竞争力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PPP模式方兴未艾,其对于社会资本(如文化类企业及社会组织)来说是绝佳的发展机会。首先,社会资本应努力提高自身发展水平,寻求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创新性发展方向,以期更好地承接项目。其次,社会资本应配合政府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培育和壮大自身,进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26],强化自身建设项目的能力和运营项目的水平。此外,社会资本在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应提高社会责任感,要意识到作为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为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文化服务是一项光荣的事业,是其在社会立足所不能推卸的责任,更是其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打造企业品牌的契机。
4.6 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度
首先,政府应及时更新门户网站的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等媒体及时传播讯息,在做好“文化进万家”的同时,也要做到“讯息进万家”,让群众能够及时获取最新消息,便于公众参与。其次,政府在开展公众需求调查的过程中,应针对不同文化层次的公众进行差异化的调查,并积极引导公众表达自己真实的文化需求。最后,社会公众应强化主人公意识,学会充分维护自身权益并做到合理使用自身权利。另外,公众还应当摆正消费者心态。社会公众作为文化服务的消费者,有权也理应提出自身的文化需求,同时对文化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
5 结语
PPP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政企合作模式,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方法,在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广泛应用。相比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PPP模式在公共数字文化领域中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还未成型[17],因此具体的应用实践还比较少。但不可否认,PPP模式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应用具有巨大潜力和发展前景。公共数字文化服务PPP项目各参与主体应进一步探索合作方式,在实践中推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