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者岁数大不是少赔的理由
2020-07-21王建宏北京市昌平法院速裁庭副庭长
◎文/王建宏(北京市昌平法院速裁庭副庭长)
我在工作中发现,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者四分之一是老人,老年人呈现伤情更重、同等条件下赔偿较低等特点,应积极依法维权。
体质因素不影响责任分担
75 岁的邢大爷在行走时被货车撞伤,致右腿动脉损伤、肋骨骨折、血气胸,右腿被截肢。货车全责,邢大爷起诉肇事方,获得19 万元赔偿。车祸后第三年,邢大爷突然昏迷,并因重症肺炎去世。家属再次起诉肇事方,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29 万元。邢大爷出院一年半后因感染去世,肇事方不认可其死亡是车祸导致。但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交通事故导致邢大爷严重外伤,加上截肢后需长期卧床,因此继发了感染。同时,邢大爷年龄较大,全身情况较差,死亡前一周因受凉出现咳嗽、咳痰,认为邢大爷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据此,昌平法院判决支持其家属的诉请。
虽然老人的体质因素对伤害结果存在一定影响,但这不构成事故中的过错,不能因此减轻肇事者的赔偿责任。肇事者常以老人自身疾病加重了损害后果为由辩解,但交通事故是导致伤害后果的成因之一,由此导致的合理损害都应赔偿。
超过赔付期限仍可索赔
2009 年,沈阳80 岁的李某被撞致五级伤残。事发后,肇事司机姜某已按5年的赔偿年限进行了赔偿。5 年后,李某的情况没有好转,仍需大量的护理治疗,因此她再次起诉姜某,索要5 年的护理费。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李某超过确定的护理费给付年限,且仍需继续护理,故判决姜某继续给付相关费用13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以60周岁为限。60 周岁以下的,赔偿年限为20 年;超过60 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赔偿年限。如超过75 周岁,赔偿年限全按5 年计算。由于赔偿年限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降低,相比于同等伤情的年轻人,老人能拿到的赔偿金会显著减少。不过,超出期限的赔偿主张并非不能支持。这是民法中“填平损害原则”的体现,如受害者的损失在赔付期届满时仍没有被“填平”,他可以继续主张相关的赔偿金,法院依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