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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

2020-07-20

四川畜牧兽医 2020年7期
关键词:新城疫技术规范疫区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新城疫的疫情确认、疫情处置、疫情监测、免疫等操作程序、技术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内一切与家禽新城疫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550-2008 新城疫诊断技术规范

GB/T 18635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GB 19442-2004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NY/T 766 高致病性禽流感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767 高致病性禽流感消毒技术规范

SN/T 0764-2011 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

DB51/T 949 动物疫病采样技术规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2005农业部公告第5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 国务院令450号)

《国家新城疫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实施方案》(农医发〔2017〕20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川办函〔2006〕197号)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标注适用于本标准。

3.1 新城疫 新城疫是由新城疫病毒强毒株引起的一种高度接触性禽类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3.2 疫点 为病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指病禽所在的场(户)、屠宰厂、运载工具、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3.3 疫区 疫点边缘外延3 km范围内区域。

3.4 受威胁区 疫区边缘外延5 km范围内的区域。

4 流行病学特点

4.1 流行特点

4.1.1 可感染50 个鸟目中27 个目240 种以上的禽类,但主要是发生在鸡和火鸡。珍珠鸡、雉鸡及野鸡也有易感性。鸽、鹌鹑、鹦鹉、麻雀、乌鸦、喜鹊、孔雀、天鹅以及人也可感染。

4.1.2 本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以冬春寒冷季节较易流行。不同年龄、品种和性别的鸡均能感染,但幼雏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明显高于大龄鸡。纯种鸡比杂交鸡易感,死亡率也高。某些土种鸡和观赏鸟(如虎皮鹦鹉)对本病有相当抵抗力,常呈隐性或慢性感染,成为重要的病毒携带者和散播者。

4.1.3 主要通过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播。传染源主要为感染禽及其粪便和口、鼻、眼的分泌物。被污染的水、饲料、器械、器具和带毒的野生飞禽、昆虫及有关人员等均可成为主要的传播媒介。

4.2 临床症状

4.2.1 发病急,死亡率高;

4.2.2 体温升高,精神极度沉郁,呼吸困难,食欲下降;

4.2.3 粪便稀薄,呈黄绿色或黄白色;

4.2.4 出现扭颈、翅膀麻痹等神经症状;

4.2.5 免疫禽群出现产蛋下降。

4.3 病理变化

4.3.1 全身黏膜和浆膜出血,以消化道和呼吸道最为严重;

4.3.2 腺胃黏膜水肿,乳头和乳头间有出血点;

4.3.3 盲肠扁桃体出血、肿大、坏死;

4.3.4 十二指肠和直肠黏膜出血,有的可见纤维素性坏死病变;

4.3.5 脑膜充血和出血,鼻道、喉、气管黏膜充血、偶有出血,肺可见淤血和水肿。

5 样品采集、保存、运输

5.1 样品采集 按GB/T 16550规定执行。

5.2 样品运输、包装 样品保存按DB 51/T949相关规定执行。样品包装、运输应遵守《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相关规定。

6 实验室检测

6.1 病原学检测

6.1.1 病毒分离与鉴定 病毒分离后,经血凝抑制试验确定存在新城疫病毒的,用脑内接种致病指数(ICPI)测定毒力,按照GB/T 16550 规定执行。

6.1.2 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 按照GB 16550规定执行,阳性样品应进行测序分析。

6.1.3 实时荧光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荧光RT-PCR)按照SN/T 0764-2011规定执行。

6.2 血清学检测 非免疫禽,按照GB 16550 规定操作,血凝抑制试验检测抗体阳性的,应进行6.1病原学检测确定毒力。

7 结果判定

7.1 疑似病例 符合4.1 和临床症状4.2.1,且至少有临床症状4.2.2、4.2.3、4.2.4、4.2.5 或/和病理变化4.3.1、4.3.2、4.3.3、4.3.4、4.3.5之一的,且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中毒性疾病的。

7.2 确诊病例

7.2.1 免疫禽 符合7.1 疑似病例,按6.1.1 检测方法病毒分离与鉴定阳性且ICPI 达到0.7 以上的,诊断为新城疫。

符合7.1 疑似病例,按6.1.2 检测方法RTPCR阳性且经序列分析证明F蛋白裂解位点具有强毒特征的,诊断为新城疫。

符合7.1 疑似病例,按6.1.3 检测方法荧光RT-PCR阳性的,诊断为新城疫。

7.2.2 非免疫禽 符合7.1疑似病例,按6.2检测方法检测抗体阳性且经6.1.1 检测方法病毒分离与鉴定阳性且ICPI 达到0.7 以上的,诊断为新城疫。

符合7.1疑似病例,按6.2检测方法检测抗体阳性且经6.1.2 检测方法RT-PCR 阳性且经序列分析证明F 蛋白裂解位点具有强毒特征的,诊断为新城疫。

符合7.1疑似病例,按6.2检测方法检测抗体阳性且经6.1.3检测方法荧光RT-PCR阳性的,诊断为新城疫的,诊断为新城疫。

8 疫情报告和确认

8.1 疫情报告

8.1.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符合上述临床异常情况,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家禽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8.1.2 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可疑疫情情况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兽医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和病理诊断,初步判定为新城疫疑似疫情的,应在2 h 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

8.1.3 当确诊新城疫疫情后,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 h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将阳性样品送国家新城疫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

8.1.4 疫情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8.2 疫情确认 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确诊结果,确认新城疫疫情。

9 疫情处置

9.1 疑似疫情处置 发生新城疫疑似疫情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视,禁止禽类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9.2 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根据《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9.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9.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 h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9.2.3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9.2.3.1 扑杀所有的病禽和同群禽,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照农医发〔2017〕25号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9.2.3.2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9.2.3.3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9.2.3.4 限制人员出入,严禁禽、车辆进出,严禁禽类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

9.2.4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9.2.4.1 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9.2.4.2 对易感禽只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

9.2.4.3 关闭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

9.2.4.4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9.2.4.5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9.2.5 对受威胁区采取措施

9.2.5.1 根据免疫状况,对禽只实施紧急免疫,确保达到保护水平,建立免疫隔离带。

9.2.5.2 加强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9.2.6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21 d 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

9.2.7 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21 d 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禽群进行隔离观察。

9.2.8 解除封锁 疫点内最后一只禽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至少21 d,疫区、受威胁区经监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10 扑杀

扑杀疫点内所有病禽及同群禽,具体操作按GB 19442-2004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11 消毒

对人员物品、场地设施、交通工具、动物制品及产品消毒,具体操作按NY/T 767 高致病性禽流感消毒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12 无害化处理

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他物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参照NY/T766 和农医发〔2017〕25号执行。

13 监测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要求开展新城疫监测工作。省级和地市级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县级以血清学监测为主。

14 免疫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切实做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按本规范有关条款进行,所用疫苗必须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

∗本标准于2008 年首次发布,2017 年第一次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 DB51/T 474-2005 同时废止。

本标准删除了GB 16550-1996 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NY/T 541-2002 动物疫病实验室检验采样方法等已经废止引用标准,对样品采集、实验室诊断、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最新修订。

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蔡冬冬、张辉、王正义、李春、刘瑞瑛、罗毅、邢坤、裴超信、侯巍、周明忠、阳爱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51/T 47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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