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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征用问题研究

2020-07-18辛大中

传奇故事·百家 2020年1期

辛大中

摘要:21世纪以来,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频发,突发事件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比如此次突发疫情,湖北省是疫情重灾区,全国各地派出医疗队前去支援。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众志成城抗疫,从而使得此次疫情快速得以控制。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我们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在此次疫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不足之处。

关键词:应急征用;行政征用;行政征收

在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难免会有冲突,如何维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应急征用作为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重要方法措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过程中如何规范公权力,保护私有财产权,是本文接下来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应急征用基础理论

(一)应急征用概念

应急征用是指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的目的,对私有合法财产使用权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来解决资源不足问题。例如,此次抗疫过程中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的进驻。

(二)应急征用与相关概念

1.行政征用。非常态下的行政征用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对个人的合法财产的使用权予以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常态下的行政征用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履行告知,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等义务。应急状态下的征用往往因为紧迫性等特征无法采取一定的程序,但是也要依法依规行使,否则就有可能假借应急征用之名,行侵犯合法权益之实。

2.行政征收。行政征收行是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对合法私人财产所有权予以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针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要给予行政相对人补偿。应急征用只针对私有财产的使用权,如果财产征用或者征用财产毁损、灭失,也要给予相对人补偿。

二、我国应急征用现状

(一)应急征用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的应急征用主体不明确,有的法律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可以行使应急征用权,有的法律规定只有政府可以行使应急征用权。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例,第12条规定征用的主体是政府及其部门,而第52条则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能的政府为授予政府部门征用权。可见适用一般条款还是具体条款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二)应急征用范围

应急征用的范围问题,到底什么可以征用,什么不可以征用,目前我国众多法律未予以明确。有的法律规定可以对设备设施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资进行征用,有的法律只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法律对应急征用范围和内容尚不明确。

(三)应急征用程序

应急征用程序在我国众多法律中处于空白状态,只规定实体上的行政征用权,未规定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难免会出现对相对人权利的侵犯。虽然非常态下的征用注重效率,尽可能快地解决突发事件,但是,应急征用程序由法律进行规制依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损害私人利益。

(四)应急征用补偿

应急征用补偿过程中,对于补偿问题,法律方面也未明确规定,只有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例如适当补偿、合理补偿、予以补偿,有单方补偿存在标准过低、相对人无法救济的困境,以至于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应急征用救济

古老的法谚,无救济无权利。应急征用过程中,众多法律未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权利,相对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相关方面的法律应该补齐应急征用过程中权利救济的短板。

三、我国应急征用完善建议

(一)应急征用主体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应急征用主体规定不是十分具体,以这次云南大理市卫健委私自征用口罩为例,大理市卫健委作为政府部门,征用跨区域的物资,明显是不符合法律的越权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涉及征用行政区域的物资只能由国务院行使,其他部门无权行使该权力。因此,应急征用主体要进一步明确。

(二)应急征用范围

应急征用范围应是私有财产,对于国有财产,行政机关行使征调权就可以完成对物资的调配。我国法律规定应急征用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关于劳务的征用及其他的无形财产未明确予以规定。应急征用的范围应当加入劳务及其他无形财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应急过程中的物尽其用。

(三)应急征用程序

应急征用过程虽然是紧迫地追求效率,但是一定的程序还是要有的,首先是行政主体在应急征用过程中出示证件,如果不出示,相对人可以拒绝行政机关的征用行为。其次,行政机关要向相对人说明应急征用的理由,还要出示征用物资清单。最后,履行告知救济程序。

(四)应急征用补偿

已经征用限制损害了私有财产权利益的,应当予以公平补偿。常态下合法私有财产通过缴税,完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在非常态应急过程中,若是不对相对人的合法私有财产予以公平补偿,会降低相对人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以后的应急征用,有可能还会激化社会矛盾。

(五)应急征用救济

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对于征用程序以及征用补偿,相对人可能有异议,因此,应当加入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以维護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救济,限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护私人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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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敬波.应急法律体系核心问题仍无解[J].中国医院院长,2013(17):90.

[3]商瑾,于中元.应急财产征用补偿制度的理论综述[J].中国市场,2013(12):46-47.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