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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赛中学生受伤,学校是否担全责

2020-07-18复林

莫愁 2020年19期
关键词:篮球比赛篮球队校方

文/复林

篮球赛中摔伤

时年21岁的周倩系天津某大学大二学生。2018年4月下旬,她进入学校女子篮球队,接受了为期一个月的训练。

2018年6月10日下午,周倩所在的篮球队与天津农学院女子篮球队进行了一场比赛。比赛中,周倩双腿腾空,试图带球上篮,没想到球在篮筐边上颠了颠滑了出去。周倩“啊呀”一声,重重摔落在地面上,双膝剧烈疼痛。

带队教练陈骏和队员迅速将周倩送往天津医院急诊。经诊断,周倩的伤情多达七处,主要是股骨、外踝骨挫伤以及胫骨段撕裂等。医生当即用石膏进行了固定处理。之后,周倩两次住院治疗,她的医药费扣除学生意外保险报销后,还自行垫付了6万多元。

7月10日,学校已经放了暑假,周倩出院,因行动不便没有回家,她住回了学生宿舍。辅导员来看望周倩,周倩问:“我的医药费学校能处理吗?我爸妈都在外地打工,收入仅够他们的开销和供我读书,垫出去的医药费还是借的。”辅导员表示已将情况上报学校领导,要等开学后校委会研究。

协商赔偿被拒

2018年9月下旬,周倩拄着拐杖找到学校领导,要求给她一个说法。学校领导显出为难的表情,并做起了她的思想工作:“小周啊,这是一个意外事件,我们对你也很同情。你已经拿到了学生保险的赔偿款,但如果再要学校给你一笔补偿费,就很难办。”周倩据理力争道:“我是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怎么样也算工伤吧!”学校领导摇摇头表示:“这不是我个人意志所决定的,一旦开了先例,以后其他学生受了伤,也向学校索要补偿,就不好办了。”

与校方协商了大半年时间,周倩都没有得到满意答复。于是,周倩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权,她先申请了司法鉴定。2019年6月,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提供了结论:周倩符合十级伤残的标准,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二次手术费待定。

两个月后,周倩将一纸诉状递到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她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6.3万元。二次手术费待鉴定后确定。

法庭上,周倩诉称,她作为学校女子篮球队队员,代表学校参加全市范围内的篮球比赛,是为学校争取荣誉的行为,学校作为比赛利益的享受者,应对她在比赛中受伤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她在参加比赛之前,学校作为参赛队伍的管理者,理应对其所有队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比赛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充分告知。篮球比赛属于有身体接触的剧烈危险性比赛,学校应为队员购买足额的意外伤害保险,而学校却没有为队员购买任何保险,也未尽到合理的安全告知义务。因此,校方对她在比赛中受到的损害具有过错责任,应对其受到的损害给予赔偿。但从第一次入院治疗至今,所有费用却是她自行担负,校方没有给过任何补偿。

校方答辩说,周倩曾多次参加类似的篮球比赛,并通过篮球比赛取得的名次获取综合测评加分,她还拿到过一些奖学金。2018年6月的这场篮球比赛,冠名为天津市大学生篮球比赛,是由各个高校参加的非职业及专业的大学生篮球比赛。周倩并非学校专业篮球队队员,她是自愿报名,自主决定参加比赛,并通过选拔成为大学生女子篮球队员。因此,无论比赛的性质,还是周倩参加比赛的目的,都是她自主意识的决定。由此可以表明,周倩并非代表校方参加了这次比赛。而她在比赛中意外受伤,校方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校方承担全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倩系经过其所在学校组织选拔,并由该校派教练带队参加比赛。周倩所在篮球队系代表被告学校,系为学校争取荣誉。即使学校对周倩受伤不存在过错,但其作为受益者,也应对她的损害作出补偿。同时,学校作为参赛队伍的管理者,应当预见比赛的激烈对抗性,但其未给参赛队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致使周倩受伤后无法得到保险理赔,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0月26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校方赔偿周倩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校方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庭审期间,学校再次强调,作为成年人,应具有明显的风险意识,且其自主决定参加比赛。学校在比赛中是否购买保险并不直接导致周倩受伤的情况出现,同时,周倩在上学期间也购买了学生意外保险,获得了相关的保险赔付。因此,原判按照《侵权责任法》判定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属于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针对学校的上诉理由,周倩答辩称,这次比赛是学校经过组织选拔,并派教练带队以学校的名义参赛。因此,无论比赛是否属于教学活动,是否计算学分,学校都是这次比赛队伍的管理者和受益者。学校作为管理者,是有过错的,应负赔偿责任。周倩在比赛中奋力拼搏,在为学校争得荣誉的过程中受伤,没有任何过错,自身无需承担损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19年12月2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以案说法】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周倩代表学校女子篮球队参加篮球赛,学校和周倩本人的初心,无疑是为了给学校争得荣誉。即使学校对周倩受伤不存在过错,但校方作为受益者,按照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也应对周倩受到的损害给出合理的补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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