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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殖民地与混合型公投:直布罗陀案例

2020-07-16韩碧舟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台独

摘  要:英国与西班牙之间就直布罗陀主权归属问题长期存在争议。直布罗陀分别于1967年和2002年就主权归属进行了两次公民投票。直布罗陀属于联合国认证的非自治领土,但其人口结构的独特性导致它的殖民地特征不明显,成为非典型殖民地。直布罗陀举行的两次公投带有民主性公投的色彩,但本质上仍为自决性公投。该案例中出现的共管方案、英国以民主化替代去殖民化的举措、联合国就公投问题发布文件的举措,都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直布罗陀的非典型殖民地属性和两次公投的自决性。直布罗陀公投对于“台独”的可援引空间在于前述易发生混淆的特殊性。台湾主权归属十分明确,“台独”公投不可能成为自决性公投,不能与直布罗陀公投混为一谈。

关键词:直布罗陀公投;非典型殖民地;自决性公投;“台独”公投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378(2020)04-0064-09

直布罗陀位于地中海西侧直布罗陀海峡北岸,是一块面积仅有6.7平方公里的半岛地区。公元8世纪摩尔人入侵伊比利亚半岛后,以其首领塔里克(Jabal Tariq)之名命名此地。该名阿拉伯语意为“塔里克之山”,后演变为西班牙语“Gibraltar”。公元15世纪,西班牙人控制了直布罗陀。1700年末,无子嗣的西班牙哈布斯堡王国国王卡洛斯二世去世,王位继承事宜引发重大争议。1701年,路易十四宣布费利佩五世为西班牙国王,但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族要求由卡洛斯大公继承王位。以此事为导火索,波及欧洲多国的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爆发。英国为平衡波旁王朝的力量而加入奥地利阵营。战争中,英国于1704年占领了直布罗陀。1713年7月13日,法国、西班牙与英国、荷兰等国签订了《乌德勒支合约》,确认费利佩五世的西班牙王位以及直布罗陀由英国管辖的事实。该合约约定西班牙将直布罗陀“永久性地”割让给英国。几百年来,除了留在直布罗陀的少量西班牙人外,先后有英国人、热那亚人、马耳他人、摩洛哥人、葡萄牙人等来自周边地区的人们移居至此。这些人经过多年的融合形成了兼具地中海气息的英国式生活方式。当代直布罗陀人多数可以掌握英语和西班牙语两种语言。对直布罗陀被迫割让给英国,西班牙并不甘心,希望收回直布罗陀。为此,英国和西班牙在直布罗陀问题上始终存在重大争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非殖民化浪潮与英国、西班牙两国利益需求的共同推动下,直布罗陀先后经历了两次试图决定其主权归属的公民投票。该案例自身特殊性赋予了直布罗陀公投独特的研究价值。

一、案例简介:背景、过程及结果

(一)1967年第一次公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及联合国的成立,大大加速了全球范围内的非殖民化浪潮。西班牙曾将直布罗陀案提交海牙国际法院,后者在裁定中认定直布罗陀的性质是殖民地。联合国也于1946年将直布罗陀列入“非自治领土”名单。1963年9月,西班牙首次向联合国24国委员会(即联合国殖民问题特别委员会)提出直布罗陀问题。1964年10月,西班牙以切断与直布罗陀的通讯为威胁试图把英国拉到谈判桌前,希望英国执行联合国大会第1514号决议宣布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然而英国方面认为直布罗陀的主权并不存在争议,他们不会受制于联合国关于主权问题的建议,也无意就直布罗陀的主权归属与西班牙政府展开谈判。

1966年12月中下旬,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关于直布罗陀问题的第2231号决议,主要内容包括:(1)对于解决非殖民化问题上的拖延表示遗憾;(2)要求英国和西班牙在考虑到这片土地上人民利益的情况下继续谈判;(3)要求英国与西班牙政府开展无障碍的磋商,加快直布罗陀的非殖民化进程;(4)要求无论如何都要在联合国大会第22次会议召开之前尽快向24国委员会出具一份报告[1]。该决议与西班牙的意愿较为一致,但直布罗陀当局对此并不认可。直布罗陀首席大臣约书亚·哈桑(Joshua Hassan)对联合国托管理事会表示:直布罗陀安于相当大程度的自治状态,无意成为西班牙的一部分或者以任何形式处于西班牙主权之下[2]

西班牙于1967年4月12日公布一项禁令,表示在与直布罗陀相邻的区域领空禁止所有外国航空器通过。英国方面本已准备执行联合国决议,计划于1967年4月18日启动谈判,然而西班牙实施的航空管制使英国态度发生转变。1967年6月,英国海外发展国务大臣朱迪斯·哈特夫人在下议院称,直布罗陀将要举行一场选择主权归属的公投,时间很可能在当年9月份,让直布罗陀居民从以下两个选项中做出选择:(1)按照西班牙政府于1966年5月18日向英国政府提出的条款,转移到西班牙主权之下;(2)自愿保持与英国的联系,保留本地民主机构,且英国继续履行当前的责任。

对于该次公投,西班牙政府从根本上不予认可。在西班牙方面发布的外交照会上,他们称之前的联合国决议已经表明此事应由英西两国直接谈判来解决,英国这一单方面决定违背了联合国推荐的思路。联合国24国委员会于1967年9月1日通过一项决议,表示支持西班牙的立场,否定公投方案并要求双方直接展开谈判。英国和直布罗陀方面对该决议提出谴责,称其完全偏袒西班牙,并计划于该年10月10日展开公投。

公投如期展开,第二个选项获得压倒性的优势:在12 762名注册投票者中,12 138人对于维持与英国关系的现状表示支持,仅44人支持转移到西班牙主权之下。对该项结果,联合国托管理事会于1967年12月16日發表决议,称该项公投违背了联合国分别于1966年12月和1967年9月通过的两项决议,要求双方继续展开谈判。西班牙方面试图用联合国决议来否认公投结果乃至公投本身的效力,而英国和直布罗陀则对这份决议表现出强烈的不认可。英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卡拉顿勋爵(Lord Caradon)表示该决议与联合国不相匹配。约书亚·哈桑称:“这是歪曲事实,蓄意欺骗的一天。”[2]18

公投结束后,双方依然僵持,争议愈演愈烈。英国联邦事务大臣乔治·汤普森(George Thompson)于1968年3月访问直布罗陀,讨论直布罗陀新宪法的事宜,拟在新宪法序言中声明对英国女王陛下统治的认可以及未经民主表达不得变更主权的原则。1969年5月30日,直布罗陀新宪法正式颁布并生效,在上述内容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其政府架构,明确了英国在外交和军事上的权力。在经济方面,英国向直布罗陀拨款400万英镑,并从摩洛哥、马耳他等国向直布罗陀输入劳动力。而西班牙方面则继续不断在联合国大会提出直布罗陀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直布罗陀的边境封锁,切断了与直布罗陀的电信连接。此后的10余年,直布罗陀都处于西班牙的高度封锁状态之下。

(二)2002年第二次公投及后续发展

第一次公投之后,西班牙政局经历了重大变化。1975年,佛朗哥去世后,该国开启民主化进程,许多政策开始调整。1980年,英西两国签署《里斯本协定》,同意开启谈判。1982年,西班牙解除直布罗陀边境的部分封锁。1984年11月27日,西班牙与英国共同发表《布鲁塞尔宣言》,决定西班牙于1985年2月15日正式解除对直布罗陀的禁令。多年来这一宣言遭到直布罗陀方面的持续反对,而直布罗陀主权归属问题也并未取得实质性突破。此后,英国的态度发生微妙变化。出于缓和与西班牙关系的考量,英国渐渐表现出谈判意愿。两国准备通过欧盟的配合再次启动这一议程,并一致认可共享主权的方案,但此举遭到直布罗陀从官方到民间的大规模抗议。

1997年5月,托尼·布莱尔(Tony Blair)领导的工党取得英国执政权,西班牙看到了解决直布罗陀问题的转机。西班牙外交部长阿贝尔·马圖特斯(Abel Martutes)提出与英国共享直布罗陀主权的方案。当时,直布罗陀爆发大规模游行,民众要求西班牙承认他们在欧盟层面的权利,并希望得到英国新一届政府的支持。而此时英国新任外交部长罗宾·库克(Robin Cook)正忙于处理香港交还中国这一更为要紧的事务。所以,英国方面并没有很快做出回应。该年10月的北约峰会后,马图特斯与库克展开了关于直布罗陀问题的会谈。在马图特斯提出的方案中,直布罗陀将获得更大的自治权,当地居民可以选择拥有英国国籍、西班牙国籍或者这两个国家的双重国籍。库克回应称,问题的关键仍在于直布罗陀人民的意愿。

2002年6月7日,直布罗陀政府向议院提出举行公投的动议,一周后该动议正式通过。选票的内容为“你是否赞同英国与西班牙分享直布罗陀的主权”,要求投票人对此选择“是”或“否”。直布罗陀领导人彼得·卡鲁阿纳(Peter Caruana)表示,公投的目的就在于否决英西两国共享主权的方案,传达对直布罗陀人民意愿的尊重和对自身权利的维护,直布罗陀的主权、政治权利和未来未经直布罗陀人民同意不得侵犯[2]315。此次公投获得了87.9%的投票率,其中98.87%是反对票。直布罗陀首席大臣发表声明称,这次公投向世界传递出三条信息:其一,这是我们的家乡;其二,我们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民,我们不会放弃这些权利;其三,这些权利包括自由决定我们自己的未来[2]316。英国和西班牙方面对此次公投的态度较为一致,均表示不认可。

此后数年,矛盾一度呈现放缓趋势。2004年10月,英西两国发布联合公告,表明暂时搁置直布罗陀的主权争议,建立三方对话论坛。2006年9月,英、西、直三方于西班牙科尔多瓦签署合作协议,在教育、交通、通信等多个方面展开合作。不过,西班牙与英国、直布罗陀双方的争执依然时有发生。2013年7月,直布罗陀政府准备在周边水域建设人工珊瑚礁,遭到西班牙方面的反对。后者称该片区域属于自己的领海,而且人工珊瑚礁会对渔业产生不良影响。之后,西班牙以加强进出直布罗陀的边境检查作为惩罚措施,致使直布罗陀交通瘫痪[3]。2016年英国脱欧公投以赞成脱欧占多数的结果告终,直布罗陀跟随英国共同脱离欧盟,给英、西、直三方关系的发展增添了新的不确定因素。欧盟一度在三方之间发挥调和矛盾的作用,如今它们失去了这个共同的平台。没有欧盟的牵制,三方继续谈判合作的进程就缺少了关键的推动力量,主权争议引发的矛盾丧失了缓冲地带。

二、案例解析:非典型殖民地与混合型公投

(一)直布罗陀属性:非典型殖民地

直布罗陀公投案既涉及法律解释、概念辨析层面的问题,也涉及较深层面的利益考量和国家间斗争。非殖民化是西班牙关于直布罗陀主权归属问题一直以来的主张。英国凭借长期控制直布罗陀的历史事实以及强大的国家实力在整个领土争端中占据主动,有着西班牙无法比拟的优势。但西班牙利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规模非殖民化运动的潮流,争取到联合国支持,还使英国做出某些妥协和改变。在介入公投事件的过程中,联合国正是基于非殖民化作出有利于西班牙的决议。直布罗陀殖民地属性的程度,导致直布罗陀无法像多数殖民地那样顺利实现非殖民化。

从性质上来讲,直布罗陀属于殖民地范畴的领土是没有争议的。从历史上看,直布罗陀是英国通过《乌得勒支合约》获得大量殖民地以及优厚殖民权力的一部分[4]。联合国非自治领土的名单上迄今尚有直布罗陀。非自治领土是联合国对于尚未取得自治和独立地位的各个领土的统称。该称谓意味着联合国成立后殖民地已经不再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合法性,这些地区日后的发展方向就是实现自治并建立起现代化的制度。联合国积极推动这一历史进程,努力最终彻底根除殖民主义[5]。不过,直布罗陀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与一般意义上的殖民地有着较大区别。大多数殖民地遭受宗主国经济上的剥夺和政治上的奴役,人们经过现代政治文化的启蒙和洗礼之后,均产生了摆脱殖民统治并实现国家独立的愿望。而英国之所以控制直布罗陀,主要是因为它处于地中海通往大西洋的关键隘口,地理位置十分重要。随着民主化浪潮的兴起,英国在该地区推行民主化,赋予了直布罗陀高度自治地位。这些措施使得直布罗陀民众在主观上对英国产生高度认同感,这与其他殖民地民众强烈反对殖民统治的现实情况形成了鲜明比照。

此外,在直布罗陀政治地位问题上坚持去殖民化,面临着话语和现实的双重困境。在直布罗陀地域狭小、人口少的情况下,长时间的殖民统治造成人口结构和社会结构的改变甚至“置换”。换言之,在英国统治200余年的过程中,直布罗陀的殖民属性和色彩呈递减趋势,甚至已不具有一般殖民地的特征。例如,人口的混合导致没法清晰地界定殖民与被殖民的边界,利益的融合也使得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形成利益共同体。联合国正是基于这些现象和因素,才反对直布罗陀贸然进行自决性公投,并认为直布罗陀的居民多是殖民居民,因此他们的愿望并非头等重要[6]。很显然,殖民地色彩的日益淡化、自决主体资格的不断模糊化,使直布罗陀在去殖民化问题上遇到了困惑。其一,直布罗陀的主要居民究竟是本土居民还是后来的殖民居民?这直接关系到联合国对“殖民居民”的定性是否准确。在1970年至2012年的人口结构中,直布罗陀人始终占到总人口的75%以上[7]。而这些直布罗陀人均是英国占领200多年的时间里长期混居形成的一个族群。无论联合国如何界定所指称的殖民居民,都和直布罗陀人有大面积的交集。这使得直布罗陀自决问题由“如何自决”变成“是否还需要自决”的问题。其二,自决主体模糊不清。倘若确如联合国所称,直布罗陀多数居民都是殖民居民,那么会造成直布罗陀范围内自决权主体缺失,进而出现直布罗陀不具备自决性公投的条件,甚至从根本上不具备自决的条件的情形。总体看来,尽管直布罗陀仍然属于殖民地,但其殖民地色彩被冲淡,故笔者将其性质界定为非典型殖民地。

(二)公投性质:“自决+民主”的混合属性

公投是去殖民化过程中实现自决权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是公认的反映人民意愿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按照公民投票所依据规范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自决性公民投票和民主性公民投票[8]。如果仅从去殖民化的角度来看,直布罗陀公投在性质上属于自决性公民投票,因为直布罗陀公投有国际法上的依据。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涉及自决权问题,这些文件肯定了作为反对殖民统治和民族压迫有力武器的自决权和自决原则。例如,《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之宣言》指出:“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在托管领地和非自治领地以及还没有取得独立的一切其他领地内立即采取步骤,依照这些领地的人民自由地表达的意向和愿望,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无条件地和无保留地将所有权力移交给他们,使他们能享受完全的独立和自由”[9]。世界存在着成功且广为国际社会所认可的通过公民投票独立建国或并入他国的案例,这些案例使自决性公民投票可以成为一项正式的国际惯例。在这个意义上,直布罗陀公投具有一定的国际法依据。

但是,如果进行更深入、更细致的研究,便会发现其中仍存在许多复杂之处:

其一,直布罗陀公投缺乏联合国的支持和监督。在相关实践形成的国际惯例当中,自决性公民投票通常在联合国的参与或监督之下进行。对于尚未成为主权国家或者主权国家一部分的主体所进行的创设或变更主权的行为,既需要对其合法性做出判断,也需要权威而中立的第三方见证甚至提供一些帮助,联合国无疑是最合适的选择。从国际实践看,联合国是去殖民化运动的积极推动者。可是,在两次直布罗陀的公投当中,联合国不仅没有扮演积极的推进者,而且始终是该公投的反对者。这两次遭到联合国反对的公投至少已经和一般的自决性公投存在重大区别。

其二,直布罗陀公投中自决性与民主性交织,使其成为混合型公投。一般来说,自决性公民投票发生在宪政秩序建立之前,而民主性公民投票则在既定宪政秩序之下展开。在直布罗陀被殖民统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其拥有自决权以及公投权,因为联合国将其列为“非自治領土”并且积极推进去殖民化进程。但在两次公投之间的时段,英国先后推动直布罗陀立宪、赋予直布罗陀居民正式英国国籍等,对直布罗陀进行事实上的民主化改造。改造行为表明直布罗陀已经纳入英国的宪政秩序,在客观上巩固和完善了英国与直布罗陀的既有关系格局,增进了直布罗陀居民对英国的认同。

综上分析,直布罗陀公投涉及殖民地的主权归属,具有自决性公投的特点。但在民主化改造之后,两次公投(特别是2002年公投)又具有了民主性公投的某些特点。总体看来,直布罗陀公投是一种兼具自决和民主双重属性的混合公投。但是,这两种属性不能等量齐观,公投的自决性是第一位的,民主性是第二位的。

(三)共享主权方案的得失

英西共享主权方案是1997年两国谈判时西班牙率先提出的,后来发展为两国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并且成为2002年公投的选项之一。该方案在不触碰西班牙底线且不逾越国际法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结合了直布罗陀和英国的需求,在理论和实践上均能找到相应的支撑依据。

在理论层面,共享主权方案涉及主权是否可分这一争论。传统主权理论将主权界定为绝对的、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的,这种界定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绝对主义民族国家大量涌现这一历史进程的需要。然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展开,大量突破传统意义国家主权的情形开始出现。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联邦与各成员邦对主权力的分割;(2)共管;(3)一国或国际机构行使了法律上属于别国的主权;(4)领土的租借与抵押[10]。它们使主权不可分论受到挑战,主权可分论应运而生。但是主权可分论容易被干涉主义和分离主义利用。于是,主权可分论与不可分论的争议不断。关于主权是否可分问题,有一种较有解释力的观点是:主权可从构成上区分为主权所有权和主权行使权,前者不可分,后者可分、可转让、可共享,但这种转让和共享不能造成对主权所有权的损伤[11]。就直布罗陀问题而言,其实是英、西两国搁置对直布罗陀的主权争议,暂时共享直布罗陀的主权行使权(具体为管辖权或治理权)。这是化解英、西两国领土争端的新思路。

在实践层面,国际法中有一套与共享主权相对应的共管制度。所谓共管,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12]。共管是国际法上一种历史悠久的领土争端解决方式。19世纪初及之后的100多年里,共管曾经被各国广为采用。例如在1814至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之后,共管成为一项被欧洲国家广为采用的处理领土争端的制度安排。不过,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国际法体系建立,共管逐渐不再受到各国青睐。但在20世纪仍然存在着一些共管实例,英国曾与法国共同管理新赫布里底群岛;波黑联邦与塞族共和国对布尔奇科地区实行共管;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对丰塞卡湾进行共管等[13]

现代国际法体系形成之后,共管只是由殖民地走向独立的过渡形态。在直布罗陀问题的共享主权方案中,西班牙希望它是一种过渡形态,最终结果仍是其收回直布罗陀而实现“民族统一”,而英国同意该方案是为了改善与西班牙的关系。这种矛盾决定了共享主权的方案很容易由于情势的变化而难以维系。另外,直布罗陀并不接受这种方案。共管制度虽然在当代国际实践中有成功案例,但多以不稳定的形态出现,并呈现大大减少的趋势。对于直布罗陀而言,采用国际法的共管思路与诸多现实问题相冲突,可操作性不强。

三、案例延伸问题探讨

(一)民主化改造实体的“非殖民化”问题

面对直布罗陀的殖民地属性,英国凭借自身实力不断剔除不利因素,以建构实际控制直布罗陀的主动权。其处理办法是:一方面宣称直布罗陀为自己的管辖范围。例如1962年,英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3条关于非自治领土的规定,向联合国递交了直布罗陀经济、社会和教育等情况的报告,宣示在直布罗陀地区的合法权力。另一方面在直布罗陀积极采取措施减弱其殖民地属性。最明显的做法是在1968年推进直布罗陀新宪法的制定,加速其民主化进程。从更广阔的视角来审视,世界上还存在类似案例,譬如波多黎各从1952年至今始终维持着“美国自由邦”的地位。这类殖民地范畴的非自治领土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它们尚未来得及完成去殖民化的任务,就遇到民主化浪潮,颠倒了本来沿循的先去殖民化再实现民主化的逻辑次序。在通常情况下,民主化往往发生在民族国家建立或民族独立之后,而非之前。

英国的上述做法,打破了去殖民地与民主化原有的泾渭分明,使二者在某种意义上发生了交融甚或置换,并有借后者取代前者之嫌。这种反逻辑的路径是否意味着完成民主化后,直布罗陀就不再有去殖民化的政治任务?或者说,实现了民主化就意味着去殖民化的任务已经完成?理论上讲,民主化与去殖民化的根本区别在于:民主化处理的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属于国内法范畴;而去殖民化解决的是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的关系问题,属于国际法范畴。前者是践行公民权利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而后者是争取民族独立以成为主权国家或主权国家一部分的过程。两者是不同场域、不同位阶、不同指向上的问题。从国际实践看,某个政治实体完成去殖民化并不意味着其完成了民主化的任务;反之,完成了民主化的任务也不意味着完成了去殖民化的任务。因此,它们并不互相排斥,可同时进行,但不能相互替换和取代。

(二)联合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

本案例中,联合国以发布决议的方式多次介入纠纷解决。针对决议本身,英、西、直三方表现出不同态度。英国和直布罗陀认为,联合国决议是建议性质,无法产生实际约束力。用联合国决议来衡量公投的有效性既不符合国际法规则,也违背了联合国的基本精神。而西班牙则认可该决议的效力,在争论中常援引相关决议。联合国决议是否构成国际法渊源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成为问题的关键所在。

人们最常使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来确定国际法渊源的范围。该款规定,国际法院在审判时应当适用普遍或特别国际条约、國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前两者为直接主要的渊源,后两者不可直接援引。以此做标准,联合国决议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不过,联合国决议内容差别很大,形式也各不相同,需要分类讨论。许多联合国决议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解释和细化,在这个意义上它们具有而且应当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甚至本身可以作为许多国际条约的效力基础,可以认为是广义上的国际条约。例如《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就是联合国宪章第11章《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的具体化[14]。此类决议可以视为国际法的辅助渊源,其国际法效力明确。它们的显著特点是概括性强,具备普遍适用性,广受认可,且与宪章高度契合,可以在国际法实践中援引。

但是,1966年至1967年联合国就直布罗陀所作出的决议并不属于前述情况。这三个决议针对的是非常具体的问题,为英、西、直三方创设了义务,可以看作是对《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适用。传统国际法中的实在法学派理论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各国的共同同意。常设国际法院在1928年“荷花号案”中指出:“对各国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源自各国的自由意志,该自由意志表现为在公约中的表达或被普遍接受为法律原则的惯例。”[15]这一原则后被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一系列现代国际法的重要规则所采用。可见,为一国创设义务的国际文件至少需要以当事国的共同同意为前提。即使是英国提出的将本案提交国际法院的方案,也需要先由当事国达成一致后将案件提交国际法院,才能表示当事国接受国际法院管辖及在判决中为其创设义务。相较而言,由于缺乏当事国的事前同意,决议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英国和直布罗陀并非对决议所依据的《殖民地宣言》持有异议,而是反对这些决议在它们未同意的情况下为其创设义务。因此,三份决议并不足以构成对英、西、直三方的约束力。

四、该案例对我国的启示

与任何主权纠纷一样,直布罗陀主权纠纷涉及国家认同和国际法两大问题。我国在处理台湾问题时,也可以从这两个角度出发,着力防范非法、无效的“台独”公投。

(一)应重视国家认同对主权归属的影响

自决权的实现要追溯到该地区居民的意愿和倾向上。具体而言,这种意愿和倾向就是国家认同,即作为整个群体的当地居民认可自己对于特定国家的归属,接受自己具有该国国籍、享有该国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事实。殖民地不存在进行正常政治社会化的前提,往往导致居民的认同缺失或产生对宗主国的畸形认同。无论殖民地最终的出路是独立还是并入业已存在的现代民族国家,殖民地人民国家认同的塑造和维护都是一项长久而系统的工程。消极处理或处理方式不当会造成不可逆的后果。

直布罗陀问题长期僵持不下。直布罗陀和英国两方面显然积极赞同“隶属于英国而高度自治”的现状,关键变量是西班牙的态度。西班牙方面长期以来坚持收回直布罗陀,也提出了一些富有策略性的方案。但其经常在边境和海域问题上表现出强硬对抗的态度,采取激烈的手段,这极易导致问题恶化。正如特里艾(J.E.Triay,共享主权方案的支持者)所说:“西班牙人更倾向于对抗他们的敌人,而非化敌为友。他们不像英国人那样懂得如何与对手交朋友。”[2]329自《乌德勒支合约》签订以来,英国已经实际享有直布罗陀的主权达300多年。多年发展让直布罗陀人习惯于归属英国的事实。实际上,直布罗陀居民未必对英国有着高度认同,英国在《布鲁塞尔宣言》之后的战略选择也引起了直布罗陀方面极大的不满。相较来说,长期统治形成的认同本就牢固,而英国自身也具备强于西班牙的实力,因此直布罗陀人民既不希望也没必要做出改变。这样的前提下,西班牙的被动局面很难改变。

我国面临着尚未解决的国家统一问题,台湾地区民众的国家认同状况是影响两岸统一进度和质量的关键变量。当前,台湾民众的国家认同呈现复杂变化。鉴于“台独”势力在岛内推动“去中国化”等“文化台独”活动,大陆应当在国家认同的构建方面做出努力,以消除“台独”活动对一中框架的负面影响。

(二)该案例并非“台独”公投的佐证

直布罗陀的立场选择有合理性,但不可高估其意义。直布罗陀的公投案例常被包括“台独”在内的分离势力所歪曲和利用。为此,我们需要对二者的不同之处进行分析和归纳。比较表明,直布罗陀问题与台湾问题有着重大不同,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台独”势力企图将直布罗陀公投作为“台独”公投的佐证,是不能成立的。

其一,在性质上,直布罗陀仍是去殖民化问题,而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延续问题。问题性质决定了是否具有自决权以及公民投票权。如前所述,直布罗陀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非典型性的殖民地,但依然具有殖民地属性。一方面,直布罗陀依旧在联合国去殖民地化的名单之中,这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承认的事实;另一方面,直布罗陀的政治地位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最终解决,表明去殖民化的任务还没有结束。台湾问題的不同在于,联合国去殖民化的名单里并不包括台湾地区。换言之,台湾不存在去殖民化的任务,也就没有所谓的自决权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几个重要的国际文件皆已载明日本必须归还台湾给中国,当时的国民政府已经完成收回台湾主权的相关程序。

其二,民主化进程让二者具有表面的相似性,但这不能掩盖它们的重大差异。性质不同衍生出两者公民投票类型的不同。根本上看,直布罗陀公投是自决性公投,而所谓“台独”公投则是民主性公投。民主性来源于民主化,直布罗陀和台湾民主化的背景和指向截然不同。一方面,前者发生在去殖民化过程中,稀释了直布罗陀的殖民性质,增加了去殖任务的复杂性。而后者出现于两岸对峙情势下,淡化了台湾当局的非法色彩,增加了两岸统一的难度。另一方面,前者是通过内部主权解决外部主权的问题,隐含着外部主权尚未实现的前提。而后者则是在对外主权属于中国的确定前提下解决人民当家作主的问题。根本不同在于,直布罗陀公投是带有民主性质的自决性公投,而所谓“台独”公投是假借“自决”“民主”形式的分离性公投。前者尚属合法,但后者是对民主性公投的无限乃至错误的延展,被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坚决反对。

其三,直布罗陀公投是合法公投,而所谓“台独”公投是非法公投。由于直布罗陀仍是非自治领土,它在国际法上拥有自决权。但所谓“台独”公投是非法的。台湾所谓的民主权利仅限于其地域范围内的自治事务,不涉及变更边界的权力。因为变更边界的事项与其他省份或整个国家的利益皆息息相关,显然超出了地区自治的范畴,在任何国家都不被允许。强行举行所谓“台独”公投是违法行为,中央政府有权采取任何方式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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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龚静阳

DOI:10.13946/j.cnki.jcqis.2020.04.008

作者简介:韩碧舟,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公投制度及其对民族国家主权的新挑战”(15XNI005)

引用格式:韩碧舟.非典型殖民地与混合型公投:直布罗陀案例[J].统一战线学研究,2020(4):6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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