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智慧法院面临的理论与实际问题
2020-07-16季袁艺
[内容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群众向人民法院寻求公正的结果,案件积压的情况愈发严重。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9-2023)》要求建成智慧法院3.0版,能够帮助法官高效办案,解决社会矛盾,同时使得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促进司法公正。为此笔者进行实地调研,发现学术研究与实践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智慧法院;智慧化;电子化;职业认同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7-0216-02
作者简介:季袁艺(1998-),女,汉族,江苏苏州人,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研究方向:法学。
一、智慧法院的概述
从2008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总量年均递增6%,到2012年高达13242945件,比2008年增长了26.38%。我国法院案件受理逐年增多,然而法官人数却较少,员额制改革后缩减了约9万人,目前入额法官约12万人。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案件受理数量逐年呈上升趋势,法院对于办案的压力较大,既要保障司法公正,同时也需要提升审结速度。在此情况下,结合大数据时代与人工智能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议上提出了“智慧法院”。
智慧法院是依托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通过信息化技术,将司法审判和诉讼活动等全方位、全流程智能化。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自动检索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并通过算法和司法裁量模型处理大量案件数据,以获得判决结果。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将相关数据归入统一的案例数据分析库,以供参考。
二、智慧法院的现状
为了全方位认识智慧法院,笔者于2018年11月前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了解智慧法院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鼓楼区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有不错的成绩,可以通过电子化的技术来进行提前预约,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同时简便的立案方式也提高了一定的效率,法庭内部设有摄像头全程记录庭审过程,也能够使得庭外人员可以看到庭审,使得监督更加全面。从整体而言,智慧法院对于法院在程序方面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笔者与法官对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交流了他们的切身体会,本次访谈的法官年龄大约在30至40岁左右,在交谈过程中,笔者发现法官们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操作上,他们大部分人都反应技术更新后,不能够及时学会熟练应用,在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技术上的难题,这反而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了新的任务。术业有专攻,智慧法院运用了最新的科学技术和人工智能,故对于在这方面很少接触的法官来说,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需要法官花一些时间研究。另一方面,案件的整个审理都需要经系统提交并确认等流程,工作的内容增加了一些繁复琐碎的东西。但就目前而言,还未达到案件一经受理,便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搜索审核,从而形成裁判建议等。同时,智慧法院建设中的技术方面问题都需要外包给其他公司,因此涉及到一定的隐私保护问题,带来了一定风险。除此以外,笔者通过对其他文献的研究,总结了理论上智慧法院在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一)缺乏夯实的数据基础
我国目前数据并不完备,流通也并不全面,各个地区由于受到经济的条件影响,智慧法院普及度并不是很高,并不是所有数据都被纳入,故存在一定的数据壁垒,没有办法达到预期效果。人工智能是依托于大量的数据整合,通过计算推演出结果,在缺乏坚实的数据支撑的情况下,结果的准确性以及合理性都仍需考察。
(二)难以解决情感和非理性诉求
智慧法院只需要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大数据加以分析,再运用数学模型,便可以快速得到诉讼结果,具有绝对的理性,这自然是比法官更加客观公正,但是也缺乏一定弹性和人性。当事人对没有情感的机器无法进行沟通,其情感诉求和非理性诉求得不到解决,无法真正感受到正义的实现,社会是需要情感的,当事人之间在发生矛盾后,除了保障各方利益外,仍要做到化解矛盾。
(三)技术外包威胁隐私安全
人工智能是一门先进的科学和技术,建设智慧法院需要外包给专业的数据服务商。但是,由于专业之间的差距,数据提供者并不总是能够正确理解法院的需要。此外,在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隐私必须得到高度重视,所有案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都被输入数据库中,数据之间的移动关联使隐私披露风险更大。而且由于数据在被篡改或隐藏之后就存在于电子媒体中,因此在更改后很难找到这些数据,这将对事实的确定产生影响。
三、智慧法院建设中实践与理论的矛盾及相关建议
(一)理论研究与实际操作中的矛盾
1.智慧化程度未达到预期效果
笔者认为在实践过程中,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有一个明显的特征是智慧化停留在程序的执行方面,例如立案过程的简便、全流程的公开等,简化了日常工作中的一部分,但是在对案件的审理方面并没有达到设想的生成判决书内容的智能化。柳江区法院在建设智慧法院过程中使法律文书复核、签发等程序性工作均全部实现电子化操作,推进法院档案电子化管理,达到了电子化、数据化的程度。在经济条件以及科学技术发展较好的地区,其智慧化程度更高,2019年12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浙江大学、阿里巴巴等研发的智能审判系统“小智”从人脸识别开始到判决书的生成共计耗时28分钟,“小智”向双方当事人提问,并对证据作出分析,实时呈现证据链,帮助法官梳理案情。不同的经济条件和技術支持,使得在某些地区达到了智慧化,而有的地区仍然在建设电子化和数据化。智慧法院的建设不应仅仅是能让操作便捷化,而是对审判也有帮助,能够对法官在作出裁决时提供一定的技术辅助,
2.法官的职业认同感
基于较高程度的智慧化,学者徐骏认为,如果人工智能某一天在很大程度上代替法官工作,那对法官的要求就十分低,慢慢会缺少职业认同感,而法官的裁决会变成廉价易用的软件。而笔者也和法官们探讨过职业尊荣感的问题,他们完全没有担心这类问题,他们认为法官的职业是无可替代的,科技再发达,也不会取代法官的位置。笔者认为,法官作为人是有情感的,有自己的思维模式,而机器人没有,在处理人际关系之间的问题时,冷冰冰的机器是无法体会出其中的微妙之处,这需要法官带有人类的认知去对案件进行分析,把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图,只有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才能够从法律的视角,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解决矛盾。
3.技术辅助与技术决定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成立与运行,阿里巴巴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技术保障,建立了网上诉讼平台,其管辖的主要范围也是阿里名下所出现的纠纷,以至于有人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就是为阿里开设的法院。这样的认知其实颠倒了法院和人工智能的主次关系,法院是主要方面,智慧化是次要方面,智慧化是为了辅助法官更好更快地作出高质量的裁决。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可以借助人工智能来快速梳理,同时人工智能可以检索到同类案件给其作为参考,帮助法官在短时间内搜索到所有的法律规范,这能够给法官在作出裁决前有一个坚实的基础,但是在法官作出裁决时,人工智能并不能代替法官,即使能够自动生成判决书,但逻辑思维方式、具体的表述与最终的结果都应当由法官决定。
(二)缓解矛盾的有关建议
1.发展科学技术,正确认识智慧化要求
在建设智慧法院过程中,要明确建立的是一个具有智能化的法院,而不仅仅停留在电子化。网越来越普及,便捷的立案方式、法律文书送达的电子化等等这些程序上的问题已经被解决了一部分。但是提高智慧化程度也极为重要,帮助法官梳理证据,罗列法律规范,整合其他裁判结果,生成裁判建议或判决书,这样既能提高案件质量,也能提高办案速度,高效审理对处理案件有着关键的作用。
2.坚持以法院为中心,提高法官的个人能力
智慧法院的建设是为了使得法院能够更加高效的运行,而并不是通过智能化的科技来代替法院,所有科学技术的研发应当要考虑到法官的需求,以辅助法官审理案件为根本目的。案件的审判依旧需要法官的经验与法学素养,科学技术始终都是工具,给法官在作出裁决时提供必要的帮助,仅此而已。
四、结语
我国各地区都应当推动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推动智慧法院3.0版的建成,切实做到高效办案,缓解案多人少的现状,及时解决争议双方的问题,做到利民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