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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的意义及措施

2020-07-16谢妍

法制博览 2020年6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内容摘要]随着人工智能发展,智慧法院的优势和影响愈发明显,它不仅为法院提供了更加便捷、智能的办公方式,而且运用信息化手段督促审判活动规范有序,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优质的诉讼服务。但是智慧法院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因此进一步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成为必要。

[关键词]智慧法院;人工智能;大数据资源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7-0198-02

作者简介:谢妍(1999-),女,汉族,湖南衡阳人,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研究方向:法学。

我国发展已经进入了“互联网+”的时代,人工智能热潮逐渐覆盖司法领域,智慧法院也应运而生。智慧法院是由人民法院组织建设,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提供高度智能化的司法服务的信息化系统。智慧法院通过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信息技术推动司法改革,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助力。

一、建设智慧法院的现实基础

(一)智慧法院建设的政策背景

2017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提出以信息化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意见》中要求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依据法院专网、移动专网等五大网系,构建全业务全流程融合应用体系。完善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建立大数据共享分析管理系统,构建全方位信息资源及服务体系,优化升级各类保障体系。在2019年,最高法印发《关于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通知》,通知中也特别强调现代化智慧法院应用体系建设问题,提出要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全要素一体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民法院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防护体系;推动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运用,扩大电子诉讼覆盖范围,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丰富扩展司法数据资源,不断推进司法大数据研究,完善司法大数据管理和应用机制。

(二)智慧法院建设的技术支持

在“互联网+”浪潮的推动下,信息技术推动审判工作改革,人民法院信息化从2.0版全面升级为3.0版,辅助法官办案的职能化应用不断推广,大大提升了司法工作水平。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建成和投入使用,庭审活动、裁判文书等四大公开平台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坚实基础。此外人民法院在2016年成立全国首家“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所提供的数据资源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推动智慧法院进一步发展。另外,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充分运用外包服务方式,提供智能推送和纠错、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等高度智能化服务,促进审判高效有序运行。智慧法院储备大量司法资源,可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推理,精准满足办案人员的司法工作需求,促进法官审判和量刑规范化。

二、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完善法院运行秩序,提高国家治理水平

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之一,智慧法院的建设有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保障。智慧法院运用大数据为司法服务,充分利用案件关联数据资源,建立人民法院综合管理体系,推进人民法院管理科学化、智能化;探索构建司法社会治理指数,预判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趋势,为国家经济战略和科学决策提供司法保障。

(二)助力司法改革,促进法院集中管理

智慧法院的建设为司法改革提供了一定的数据支持和技术支撑。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智慧法院通过信息化系统促进司法改革进程,提高司法改革方案科学性和工作成效。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有效监督和制约审判权的行使,确保审判活动规范有序,确保司法廉洁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司法改革提供助力。智慧法院的建设是由最高院提供“顶层设计”,然后在全国法院进行推广,实现法院内部从上至下可视化、综合化管理,使全国所有案件审理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监控成为可能,有力推动司法内部管理权威集中化。

(三)优化司法工作质量,维护司法公信力

人工智能融入司法实践,为法院提供更加便捷、智能的办公方式,不仅能减少工作中的不规范和低级错误,使“一页文书几处笔误”的尴尬事件不再发生,而且可以大幅提升办公效率,防止诉讼拖延。自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各级法院都面临不同程度的案件激增压力,加之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不同法院间工作量不平衡,使得“案多人少”的问题备受关注,“智慧法院”的建设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化配置,使法官们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专业性强的工作中,提高司法服务,降低案件积压率。而且智慧法院提供了统一证据规则和证据标准指引,法官只需负责价值判断,重构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效促进同案同判,避免冤假错案。

三、进一步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的方向

(一)增强智慧法院信息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常说人工智能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我们提供了更加便捷和智能化的生活方式,同时也增加了隐私泄露的风险。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主要依靠技术外包,有学者质疑技术运营商能否完全契合人民法院的需求,以及技术运营商与技术使用方一一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活动时的公正性,但最令人担忧的是司法数据由第三方掌握,使得司法数据处于一种极易泄露状态。大数据时代隐私泄露的风险较大,储存于电子介质中的数据存在容易被篡改、隐藏的风险,近几年多次发生司法网络安全事件,对我国法院的信息网络安全形成巨大挑战,而技术外包加剧了数据外泄风险,威胁司法公信。因此,在智慧法院的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兼顾高度智能化和隐私安全,一方面要强化法院工作人员的网络安全保密意识,另一方面要增强网络安全信息防护,严格管理数据外包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信息。

(二)正确看待智慧法院,回归人工智能服务人的初衰

依托人工智能技术的智慧法院的优势不断显现,许多人就产生了司法工作者会被人工智能所取代的忧虑。事实上,司法审判是一项经验性和系统性的工作,一项正义的裁判结果应当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融合法官的知识经验和理性逻辑而做出,这是基于程序运行的人工智能所无法做到的。最重要的是,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判者和法律的执行者,代表着司法权威和社会公正,具有定纷止争、稳定社会秩序和震慑犯罪等功能,其象征意义是人工智能无法实现的。无论是人工智能“取代论”还是人工智能“无用论”都是错误的,我们要辩证的看待人工智能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最大限度发挥人工智能的辅助作用,助力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

(三)夯实数据基础,推动智慧法院全面化

智慧法院的运用主要是依靠大数据资源,数据共享更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前提,而我国目前数据化基础不坚实,流通不全面,且区域经济发展失衡,限制了智慧法院全区域、全方位的展开。所以我们需要加快构建服务平台,更好汇集整理司法信息并分析利用,为智慧法院的建设提供更充足的数据和更良好的技术支持。整合各级法院现阶段的工作平台,打破各法院系统间相互隔离、相互断联的状态,构建一体化的大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另外,要深挖人工智能发展潜力,提高运算智能、感知智能、认知智能水平,使智慧法院享有更好信息技术支撑。

(四)完善建设程序,增强智慧法院的应用性

在智慧法院的建设过程中,有些法院的信息化手段是为了应付管理考核而非服务于司法工作,重建设而轻应用的现象突出;而且评价体系也不尽完善,忽视对系统平台的评估,无法揭示智慧法院运行的实际状态。所以在建设过程中,要增强司法工作人员的参与度,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需求及时反馈给技术人员,开发出真正符合司法实践的产品,最大程度发挥智慧法院的辅助作用。同时也要完善智慧法院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智慧法院运行的动态评估,以便及时解决智慧法院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使智慧法院更好的服务审执工作。

四、结语

人类社会正迈进人工智能新时代,加快智慧法院的建设,推动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由于缺乏制度支撑,智慧法院在建设的初始阶段不可避免存在一定混乱,司法工作人员经常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交替使用,从而产生双重负担,影响司法效率,因此要加快制定支撑智慧法院运行的规章制度,使智慧法院的使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智慧法院对人民法院办公办案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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