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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组、小组到党的支部
——党支部作为党的基本组织的确定

2020-07-15杨中华

世纪风采 2020年7期
关键词:基层组织党章支部

杨中华

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基层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奋斗历程,从组织层面看,也是党的基层组织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在建党初期,由于党员人数较少,且分布地域有限,对支部的认知尚不清晰,一度将组、小组指定为党的基本组织,直到党的四大才将支部确定为党的基本组织,并初步确立了党的支部制度。在即将迎来建党百年之际,回溯这一探索过程,可以更加深入地认识党支部对于党的发展壮大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并为当前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规律遵循和实践启示。

马列主义建党学说中关于支部建设的重要思想

中国共产党是在马列主义建党学说指导下成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关于支部建设的认识和实践探索,无疑受到马列主义建党学说中支部建设理论的深刻影响。马克思、恩格斯十分重视无产阶级政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指出无产阶级在政治斗争中,“组织是最重要的武器”。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明确提出在基层建立党支部的思想。1847年12月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第一章明确“同盟的组织机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第二章对支部的人数、名称和领导方式等作了专门规定,明确“接受新盟员,须经支部事先同意,由支部主席和充当介绍人的盟员办理”。马克思在指导共产主义者同盟建设时,积极投身到支部建设中。1847年8月,马克思被选为布鲁塞尔支部主席、区部委员会委员,成为无产阶级政党组织的第一位支部负责人。1850年,《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委员会告同盟书》中提出:“共产主义者同盟,不应再度降低自己的地位,去充当资产阶级民主派的随声附和的合唱队,而应该努力设法建立一个秘密的和公开的独立工人政党组织,同那些正式的民主派抗衡,并且应该使自己的每一个支部变成工人联合会的中心和核心。”

中共四大宣言和议决案

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建立之初,列宁就强调党必须是一个有组织的整体,有严密的组织和统一的纪律。在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以列宁为代表的布尔什维克和以马尔托夫为代表的孟什维克关于党章第一条条文的争论,其核心就在于党员是否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列宁坚持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这样党才能形成一个整体,党员才能在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组织也便于监督检查自己的党员。“归结起来说,问题在于彻底实行组织原则,还是崇尚涣散状态和无政府状态。”1919年2月,俄共(布)八大通过的《俄国共产党(布)章程》中指出,支部是党组织的基础,“支部至少应由党员三人组成并经县、市或区委员会批准”。规定支部的任务是:“在群众中实现党的口号和决议;吸收新党员;协助当地委员会进行组织工作和鼓动工作;作为党机关,积极参加国家的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在列宁领导下创建的共产国际对各国共产党落实支部制度十分关心。1922年12月,共产国际第四次代表大会强调:“任何一个共产党,如果它在工厂、矿山、铁路等中没有建立起巩固的基层组织,就不能算是一个力量强大、组织严密的群众性的共产党。”

受马列建党学说中支部建设思想的影响,在中共建立前,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对支部制度就有了初步的认识。1920年在一份《旅俄中国共产党人组织章程》中规定:“在祖国,凡有共产党员及其支持者的地方均须成立党支部。”

组、小组与支部的异同

1921年7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规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并规定了吸收党员的条件和手续。中共一大时,全国只有50多名党员。由于党员人数很少,且地域分布有限,党的组织设置很不健全,当时只设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组织,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第七条规定:“凡有党员五人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第九条规定:“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从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可以看出,党纲没有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而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说是党成立初期的基础组织。1921年11月,陈独秀以中央局书记的名义,向全国各地区的党组织发出《中国共产党中央局通告——关于建立与发展党团工会组织及宣传工作的决议》,要求“上海、北京、广州、武汉、长沙五区早在本年内至迟亦须于明年七月开大会前,都能得同志三十人成立区执行委员会,以便依党纲成立正式中央执行委员会”。

1922年6月底,全国党员人数发展到195人。随着各地党员人数的增加,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便摆上了议事日程。7月16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与《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章》第二章“组织”第四条规定:“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如各组所在地尚无地方支部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指定隶属邻近之支部或直隶区执行委员会;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直接受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挥监督)。每一个机关或两个机关联合有二组织以上,即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指定若干人为该机关各组之干部。各组组织,为本党组织系统,训练党员及党员活动之基本单位,凡党员皆必须加入。”第三章“会议”第十一条规定:“各组每星期由组长召集会议一次;各干部每月召集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地方由执行委员会每月召集各干部会议一次;每半年召集本地方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各区每半年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本区代表大会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

1923年6月12日至20日,党的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此时,全国的党员人数达到了420名。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对党的基层组织设置作了调整,明确:“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不满五人之处,亦当有组织,公推书记一人,属于附近之区或直接属于中央。如各组所在地尚无地方支部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直辖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处,则由中央直辖之。”“各小组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组长召集之。各地方每月至少召集全体党员会议一次(其有特殊情形之地方,得改全体会议为组长会议,但全体会议至少须两月一次)。各区每三月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该区全体党员代表会议一次,每五人有一票表决权。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四月开全体委员会一次。”

可以看出,党的二大《党章》所称的“组”、党的三大《修正章程》所称的“小组”与后来所称的支部在功能作用上基本一致,都是作为训练党员及党员活动之基本单位,在党的整个组织系统中处于最基层的单位。但从人数要求和在党的组织系统中所处的层次及支部本身领导机构的构成等方面来看也有明显的不同。从人数要求来看,二大《党章》明确“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三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明确“凡有党员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组”。说明建党初期对于一个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达到多少才可成立“组”或“小组”要求有所变化,也就是说,对于党的基层组织的人数规模仍处于探索之中。从在党的组织系统中所处的层次来看,按照二大《党章》第四条的规定,党的组织系统分为四个层次,即中央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地方支部和组。从三大通过的《章程修正案》看,党的组织系统也是这四个层次。可以看出,二大、三大尽管提到了地方支部,但其和“组”“小组”并不是一个层次,“组”是隶属于地方支部的,这里所称的支部更近似于地方党组织的代名词,这与四大以后所说的支部内涵有很大的不同。从支部本身领导机构的组成来看,二大《党章》和三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均规定“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对于是否还应有其他领导成员,均未作出要求,这一点与后来的支部要求成立干事会或支委会也有很大的不同。这些情况表明,在二大和三大前后,我们党对于党的基层组织的地位、作用和建设规律认识尚有待深化,在实践上也还处于探索之中。

党的四大关于支部建设的相关规定及其重要意义

1925年1月,党的四大在上海召开。这次大会对中国革命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探讨,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问题,指出:“中国的民族革命运动,必须最革命的无产阶级有力的参加,并且取得领导的地位,才能够取得胜利。”为了保证领导权的取得与实现,四大高度重视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央局指出:“认识组织问题是什么极其重要,可以说是本党第四次大会重要进步之一。因为党的生存发展及一切公开的秘密的运动能否依靠党的计划进行,都视组织工作是否得力。”为此,四大从各方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一是将支部规定为党的基本组织。四大着眼于巩固党的基础,扩大党的力量,对党章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将党的基层组织由小组改为党的支部。大会通过的《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提出将原来章程中的“有五人以上可组织一小组”,改为“有三人以上即可组织支部”。修改后的《章程》明确“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其附近,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从而第一次将支部规定为党的基本组织,并首次确定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支部。其后,尽管党支部的职责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有所调整,但党支部在党的组织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党员三人以上必须成立支部的原则要求始终没有变,也正是有了千千万万党支部坚强有力的支撑,党的各项事业才能落地生根,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

二是规定了支部的设置原则。四大通过的《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指出:“我们党的基本组织,应是以产业和机关为单位的支部组织,至于在小手工业者和商工业的办事人中,不能以机关为单位组织支部时,则可以地域为标准。”这就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即按照单位和区域来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其根本目的就是要把党的组织基础放在社会组织的最基层,从而同广大群众保持最直接的联系,以便广泛团结和动员人民群众,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保证党的政治主张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这一设置原则对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经济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等的深刻变化,如何科学合理设置党支部,以实现对党员的有效管理和对群众的有力组织,是党支部建设面临的现实课题。2018年10月,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同时,要区别不同情况,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并明确了四类设置情形,这些都体现了对四大提出的支部设置原则的坚持和拓展。

三是规定了支部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强调支部的工作,“不能仅限于教育党员,吸收党员,并且在无党的群众中去煽动和宣传,帮助他们组织俱乐部,劳动学校,互助会”,还应当“善于利用企业主及其使用人之压迫工人或发生冲突或致于罢工……的机会,去宣传工人群众,促成他们阶级的自觉”。这就要求党的支部必须经常地用党的政治主张去教育群众,启发群众的觉悟,并组织和带领群众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斗争。党的奋斗历程表明,加强政治教育和政治引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是中国共产党取得事业成功的重要经验。新时代,进一步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必须强化基层党支部的政治属性,突出政治功能,从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科学定位党支部功能,体现或复归党在社会中、群众中的政治功能作用。

中共四大纪念馆

四是规定了支部的组织制度和活动方式。四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明确:“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不满三人之处,设一通信员,属于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属于中央。支部人数过多时,得斟酌情形分为若干小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由支部干事会指定之。”“各支部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支部书记召集之。但已分成小组之支部,其小组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小组组长召集之,至支部全体会议,至少每月举行一次。各地每月至少召集全体党员会议一次(其有特别情形之地方,得改全体会议为支部书记或干事联席会议,但全体会议至少须每两月一次)。这样,就对支部的组织领导和活动方式、活动频次等作出了基本规范,从而保证了支部工作的日常运行。

概言之,四大把党的支部规定为党的基本组织,并对支部的设置、职责、组织制度和活动方式等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对于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具有奠基性的作用,也为中国共产党从一个宣传性的政治小团体成长为一个真正群众性的政党奠定了坚实基础。正如蔡和森所指出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到第四次大会时,革命的情形就与以前不同,以前是宣传的时期,现在到了行动的时期……使党走上领导群众的路上去,且是走上广大的道路……以前党有相当的发展,但是局部的,而不是普遍的,在党的本身来说尚有小小困难和党内部时常发生问题。”但到四大时,“党的政治组织开始走上正确的道路”,“第四次大会是形成群众党的开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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