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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制定与修改过程中宪法精神的体现

2020-07-14曹粤茗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8期
关键词:宪法法治

关键词 《宪法》 宪法精神 法治

作者简介:曹粤茗,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公共事业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242

2016年12月4日为我国第三个国家宪法日中,习近平总书记在当日讲话中强调要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另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中也提到关于发扬宪法精神的相关内容。对于宪法精神,许多先哲伟人说法各异:在此之前,许多先哲伟人也对宪法精神进行过总结,包括:马克思表示宪法是“议行合一”的政体观的体现,其重在保障公民权利;列宁认为宪法是代表人民权利的印刷产品;孙中山提到宪法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是对人民的保证书……宪法精神在不同时期呈现的内涵是不同的,但其中的根本内涵具有一定稳定性,并在《宪法》制定与修改过程中得到贯彻。

一、宪法的特征与宪法精神

人大发言人张业曾表示:要在保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对宪法进行修改。而这三特征在宪法成长发展的全过程都有所体现。一国的宪法反应了该国政治力量的对比,《宪法》产生的根源或最终目的是: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同时保障公民的权利,在主要矛盾上与宪法精神的核心相吻合。有限制部分人权力的需求就会有部分反动派挣扎而带来的挑战,《宪法》与生俱来的权威性使其成为争夺权力的必经之路,各统治阶级不择手段追求法理型合法性使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矛盾不断上演,《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在多方面表现出步履维艰。但《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从起草的那一刻起,就表现出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征,并长期贯彻。

在制定的过程,不断总结历史,吸取经验的过程表现出对中华文化的尊重与明显的连续性特征。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53年1月13日,中央层便成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并接收中央委员会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经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社会各方面代表讨论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交全国人民讨论并吸取修改意见。《宪法》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严苛,层层把关,广泛吸纳社会各界人事的需求,体现出真正有效的宪法是主张人民主权、人民本位的宪法,而宪法精神是体现在宪法内涵和宪法原则中的核心,其中基本组成要素就包含“以民为本”的基本内涵,间接上保障了权威性。

我国《宪法》修正遵循的原则包括: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及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宪法精神伴随着第一部《宪法》产生而形成,从此往后又反作用于宪法产生、发展的各个步骤。宪法精神在《宪法》产生与发展的必由之路上,始终高举“民本”大旗,总结历史经验与教训,使发展的道路方向正确、宽敞明亮,在连续与稳定中建设权威。

二、《宪法》的制定、修改与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精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第四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上的讲话概括出的宪法精神中第一条便提到: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精神。《宪法》第l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自草案阶段起,序言及其他许多条文的规定中便体现出深藏于人民民主制度下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此之前我国在国家性质与制度上做過多次试验,最终认识到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性,由此我国《宪法》从制定的那一刻起,就旗帜鲜明地回答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中国的发展出路是什么,社会主义本质特征是什么等问题。

在《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体现,《宪法》修改联系全面讨论中提出意见和问题,并对关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说明。肯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保障作用;明确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应具有灵活性、统一多样,并未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指明方向;将弘扬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来处理公民个人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等作为社会注意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又例如,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再次提出宪法修正草案中,肯定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确认了国体、政体的作用,并根据新时代背景,在宪法中融入具有时代性的内容,使我国宪法更好地成为人民意志的代言物,更好地保持和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伴随民主社会建设进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我国《宪法》自制定起到经历了几次修改都在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内容上表现出强大的稳定性。其作为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与法律效益,在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确定与宣传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宪法》从制定的那一刻起就确定了社会主义本质特征这一基本精神,并在往后的几次修改中得到肯定和完善,坚定不移、毫不动摇,为开展其他各项活动作出思想和方法的定位。

三、《宪法》的制定、修改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精神

宪法精神的第二条内容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精神。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精神。我认为,要想落实这一精神,首先得把握人民主权的精神内涵,以及我国在宪法层面确立的维护人民主权的办法,例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具体说来需在保障人民权利的过程中,重视少数民族利益,关注特别行政区人民需求,努力实现团结统一。

回顾历史,我国宪法是经历过战乱、殖民等苦难时期,不断探索、修正和完善而来的宪法,从过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总结经验,我国认识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促进国家团结一切可团结的人,弘扬人民主权,确立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发挥人民创造力。坚持人民主权、人民本位与前文所提到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精神相符合,更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宪法精神更加契合。以“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为例,在序言中提到“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强调我国建设以工人阶级为主体,吸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加入其中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具有重要作用。特别关注社会中,少数民族中各阶级爱国人士,做到很好地团结他们。再者,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赋予特别行政区内按照实际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设计、实行制度。这为“一国两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始终是新时代的主旋律,在党的多次重大会议中反复强调国家权力最终属于人民,与宪法精神的精神内涵相适应,同时也符合现代国家构建理论。历史经验促使《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形成一定的精神框架,在此框架中宪法不断修改和完善,并时刻指导着党和国家开展各项活动,最终反作用于宪法的发展。

四、《宪法》的制定、修改与改革开放的精神

在三中全会确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宪法贯穿着改革开放的精神,若仔细阅读宪法。可在字里行间发现这一精神内涵的体现。宪法序言中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其中“完善”一词便充分体现了改革的韵味。在1993年修改宪法时,又在这个规定的前面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将这一精神具体化。但笔者认为,这一精神不仅局限于“改革开放”这一政策本身,可将其进一步拓展延申。

例如第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提到:“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做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可以说,修宪本身就是改革的一种表现,而开放则体现在《宪法》内容的与时俱进上。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以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能够代表国家与人民的意志。随着时代的潮流前进,党的指导思想在变化、治国理政的方法也作出了适当的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和国家的事业常发生重要变化。《宪法》,既是“显示器”又是“指挥棒”,体现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成就。同时,对党和国家正确的发展理论、方针加以确认,从而发挥规范、引领、保障的“指挥”作用,在修改中改革不足,在开放中吸纳思想。

五、《宪法》的制定、修改与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我国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建设的大背景下,2015年全国人大对《中国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系,使包括宪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条款的制定、修改与执行过程更加规范,有利于贯彻落实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依法治国中的“法”,依宪治国中的“宪”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与现实社会相适应的。例如,从宪法层面确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新发展理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第24条第二款中;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有11条涉及监察委员会等等,体现了党从对现阶段国内外形势进行分析,确认当代主要指导思想与社会主义建设方向等方面的内容,《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根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进行修改,修宪内容也多是围绕党的报告与精神,由此保证其在制定、修改过程中把握正确方向又实事求是,体现出了宪法精神的主要内涵。

《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精神不但贯彻与宪法制定与修改的过程,更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然而,宪法的实质在于执行,在尊重并遵照宪法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宪法精神;要在掌握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的同时用实际行动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将宪法作用发挥到极致,以《憲法》为普法基本,构建群众法律法规知识框架,从而反作用于维护法律权威,全面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DB/OL].新华网,http://www.xinhua net.com/politics/leaders/2018-12/04/c_1123805460.htm,2018-12-04.

[2]钱斌.让宪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N].张掖日报,2019-02-21(001).

[3]刘雪屏.十九大报告蕴含的宪法精神解读[J].行政与法,2019(5):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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