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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少离婚案件审理路径探索

2020-07-14奚燕云

青年与社会 2020年14期
关键词:离婚困境

摘 要:我国在审理涉少离婚案件时困境重重,当事人争议焦点多、诉求反复,且存在转嫁举证责任致承办法官工作量陡增,甚至为一己私利致未成年子女频陷两难境地。为了更高质效地审结涉少离婚案件,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实现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应通过强化调解促进双方和解及明确争议焦点,通过严明举证责任节约司法资源,通过心理干预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关键词:离婚;未成年子女;困境

一、审理涉少离婚案件的基本原则

离婚可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前者为夫妻双方自行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后者则因为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向寻求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离婚之诉:“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之诉。公民夫妻感情破裂,难以共同生活,而又无法协议离者,根据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条件,提起离婚之诉。”而涉少离婚纠纷案件不仅关乎于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解除与否、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更关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稍有差池便会引起更大的家庭纠纷,进而影响社会和谐。故该类离婚案件,应遵循两个原则。

(一)注重调解原则

关于离婚调解,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都有明确要求,原因在于涉少离婚案件有别于一般民事案件,其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牵连性,对簿公堂的当事人是朝夕相处的夫妻,参与诉讼的心理并不会像其他民事案件那样单一而对立,当事人之间有调解和好的基础存在。即便感情确已破裂而需要解除婚姻关系,鉴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会给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甚至是双方家庭带来巨大变化,仍应将调解作为贯穿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创造平和的氛围,避免当事人因情绪过激、对立而对自己的行为产生误判。

(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规定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该原则体现了“儿童与成人之间的利益博弈。二者的利益权衡是衡量一个社会对儿童权利尊重程度的标尺”。我国在审理涉少离婚案件适用法律中并未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明确规定,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另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也明确规定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有表达自己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的权利,父母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随着民法总则颁布,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实际应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这些均可视为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依据。涉少离婚案件因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虽然未成年子女并非案件当事人,但审理结果却与其息息相关,又因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原、被告是案件当事人,难免为了一己私利而忽略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为此,在审理涉少民事案件时应始终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始终以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为先,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避免离婚对于未成年人带来的二次伤害。

二、涉少离婚案件的审理困境

涉少离婚案件首要处理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最为基本的人身关系,还必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抚养费支付等财产关系,正是涉少离婚案件中关系的复合性、复杂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审理困境重重。

(一)争议焦点多、当事人反复致庭审时间长,二次开庭率高

离婚案件争议焦点颇多,且由于离婚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调解工作贯穿于审理始终,故每次庭审前后都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往往庭审时间与调解时间相叠加,一次离婚案件的审理需要耗时半天时间。另外该类案件二次开庭率也颇高,一方面是基于在被告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对于抚养关系确定、财产分割等争议焦点不可能一次庭审就能查清,需要进一步举证和质证,以查明相关情况;另一方面由于该类案件当事人之间特殊的人身牵连性,当事人对于离婚与否、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等均会在思想上产生波动和反复,法官的时间和精力被当事人反复消耗,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二)当事人转嫁举证责任致承办法官工作量陡增

涉少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往往怀疑对方隐匿或转移财产,而对己处财产则采取保护和隐瞒措施,不会完全主动和如实提供自己的财产情况,不仅希望法官查明对方财产,还希望法官不查己方财产,故而怠于行使自己的举证、质证责任,导致双方当事人均会存在举证不足的情况,进而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强加至承办法官身上,导致承办法官对于两方财产均需调查,更需要催促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进一步举证,工作量不合理地大量增加。如今涉少离婚案件往往陷入法院疲于为当事人调取证据、催促当事人质证、为当事人核对家庭财产支出的怪圈中。

(三)当事人为一己私利致未成年子女频陷两难境地

涉少离婚诉讼中虽然未成年子女并非诉讼主体,但却往往是诉讼主体竞相争夺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有时成为父母双方在离婚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上博弈的筹码。有的当事人甚至会采取过激手段以达到目的,如强行将未成年子女与另一方隔绝,以见不到孩子为要挟,逼迫对方在财产分割上做出重大让步,导致抢夺孩子的行为在涉少离婚诉讼中时有发生。有的孩子虽年幼,不知道父母间的问题,但对父母争夺自己的行为有着直观感受,生活的平静被打破,内心充满不安和矛盾,时常处于焦虑中,极度影响身心健康。

三、涉少离婚案件的出路探索

(一)強化诉前调解,明确争议焦点

诉前调解程序是置于诉讼程序之前的非诉讼程序,与正常诉讼程序给当事人的感触颇为不同,当事人面对的并非专业性极强的裁判者,也不是坐在比较严肃的法庭里,这也便于有效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紧张情绪,鉴于当事人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也更有利于化解当事人心中的怨气和不满。应充分发挥该程序的优势,在案件进入正式审理流程之前作为一项强制性调解程序安排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配备专职调解员、法官助理开展涉少离婚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专职调解员应富有家事调解经验和社会阅历,主要致力于用情理让当事人学会冷静分析、理智思考,积极为当事人创造调解和好或平和解除婚姻关系的氛围,而法官助理则应起到专业指导作用,用法理为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关系与法律后果,弥补调解员专业性不强的短板,让当事人明白自己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专职调解员与法官助理应协同合作,情法兼容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当然,诉前强制调解的重心在于调解程序启动的强制性,但调解结果是否最终发生法律效力需要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调解仍应以自愿合法为基本原则。另外,对于调解不成的涉少离婚案件,应将信息收集工作前置,法官助理应根据在调解中所掌握的具体情况收集案件关键信息,厘清争议焦点,对诉前掌握的基本案情、矛盾原因、关联案件等情况一并记录在案,以便案件进入正式审理流程后承办法官能够避免重复劳动,有效提高审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以及当事人诉讼成本。

(二)严明举证责任,适时开展财产申报制度

对于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争议较大的案件,严格遵守举证期限,逾期举证则严格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以此督促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积极履行举证义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和数量争议较大的涉少离婚案件,目前一些法院已经实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强制当事人进行财产申报。所谓财产申报即将财产申报表交给双方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根据财产申报表上所列分类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分别进行申报,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一旦查实就会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产的法律后果,使得当事人迫于害怕承担不利后果的心态而如实上报夫妻共同财产,有助于承办法官快速锁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数量,避免当事人隐匿和转移财产,也能有效防止当事人将举证责任转嫁给法院,法院只需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财产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或依职权调查,也大大缓解法官的工作量。对于一经查实的不如实申报,应视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应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视其不如实申报的程度,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当事人均进行了不实申报,则需要根据双方不实申报的程度加以处理,对于双方不如实申报部分予以抵消后,由不如实申报较严重一方承担更不利的后果,当然严重程度为多少也需要尽快立法予以明确。但不可否认的是,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是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强有力武器,应当被充分利用于涉少离婚案件中。

(三)及时介入心理干预,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父母关系对子女的人格、心理健康及行为均有显著的影响。鉴于涉少离婚案件中原、被告之间往往情绪对立严重,父母间关系的紧张对立会对孩子内心造成严重冲突与困扰,极有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和人格塑造,故该类案件心理干预的需求也较其他案件更高,因而承办该类案件的法官自身也应具备一定的专业心理知识,才能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及时衡量开展心理干预工作的必要性,与专业心理咨询机构的心理咨询师内外结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心理干预工作顺畅进行,有效避免未成年人心理冲突进一步加剧。心理干预并不注重于案件事实本身,而是把重点放在心理疏导和关系重构上,通过个别面谈抽丝剥茧分析矛盾根源,辅之以家庭治疗模式,一方面引导双方当事人渐渐缓和情绪、卸下防备、敞开心扉,进而勇敢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为共同接受指导协助未成年人走出心理困境打下扎实基础,另一方面协助未成年人与父母彼此开诚布公、消除隔阂、相互体谅,进而在源头上帮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调适与性格矫治,拉近未成年人及父母间的心理距离,避免大人间的离婚纷争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因势利导构建和谐亲子关系,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四、结语

任何事物都是曲折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涉少离婚案件的审理亦是如此,基于该类案件处理会对夫妻、对家庭、对子女产生天翻地覆的变化,更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故必须慎之又慎。如何能更好地解决夫妻间的纷争、避免矛盾扩大化、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是司法工作人员不断思考和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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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奚燕云(1988.09- ),女,上海人,硕士研究生,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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