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因疫情影响无法营业,会员卡不给补时长合理吗?
2020-07-13
【来信】
编辑同志:2019年5月,我在哈尔滨市一家健身俱乐部办了一张会员卡,有效期为一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健身俱乐部自2020年2月3日起停止营业,对此我也能够理解。因为该俱乐部的营业时间一直无法确定,而我的会员卡将于2020年5月30日到期。就此,我與该俱乐部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欲补时长。对方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他们对此也无能为力,我的会员卡仍然要在5月30日失效。
我想咨询一下,健身俱乐部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我是否可以要求延长会员卡的有效期?
读者王爱博
【答疑】
根据王爱博的来信,本栏编辑特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进行答疑。
从法律上讲,消费者与健身俱乐部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约定加以规范的,双方的行为受到健身服务合同的约束,要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首先,健身俱乐部的行为适用于不可抗力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显然符合以上描述。
其次,消费者有权要求健身俱乐部延长会员卡的有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服务提供方,健身俱乐部在疫情期间无法提供健身服务,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也是合情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指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因此,像健身合同这样的服务合同,如果不存在疫情过后无法履行的情况,通过采取延长有效期的补救措施来继续履行合同、维持合同关系,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本案中,受疫情影响,王爱博无法到健身俱乐部健身,丧失了一段时间的合同利益;而健身俱乐部因疫情无法正常营业,蒙受租金、雇员报酬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在双方都有损失的情况下,友好协商才是共赢之道。建议健身俱乐部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一部分健身消费者的健身卡有效期,这样可以维系与客户建立起来的难得关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维护、提高声誉;消费者也可以在延长的期限内充分利用时间,把握好期限延长所弥补的合同利益。
王爱博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款,与健身俱乐部进一步沟通。若合理诉求仍无法得到满足,可以收集微信、短信、通话记录、银行转账等证据,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若经过调解双方仍未达成统一意见,王爱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俱乐部适当顺延会员卡的有效期。
本栏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