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十二时辰》里的唐代法制
2020-07-13贵州大学法学院5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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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十二时辰》自开播之初就广受好评,除了剧情紧凑、考究的服饰音乐布影外,部分情节的留白恰到好处也为该剧锦上添花,该剧在网络上广受好评,以至于出现了很多考据作品。作为一名法学研究者,更加吸引我的是该剧高度还原了唐代一整套法制运行机制,即《长安十二时辰》对唐代的法条罪名、司法制度等多有展现。
一、唐代宰官制度
我国古代宰官制度,滥觞于秦汉古典帝国,发展于中古前期的魏晋南北朝,至中古中期的隋唐基本定型,但在唐朝该官制也非一成不变的。1唐初武德、贞观年间,唐承隋制,基于《开皇律》和大业制构建起基本的行政管理体系,甚至有官名都直接照搬。高宗、武后至玄宗朝,唐代宪制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表现在:在中央里,中书门下两省的机要职能被合并在“中书门下”,即政事堂里,尚书省长官被排除于宰相之外,尚书省属下之使职地位拔擢;在地方上,自隋伊始的州、县两级行政区划之上出现了“道”,形成了三级区划的新情形。
在武德初三省长官并为宰相地位,但由于受北朝“霸府”制度的影响,尚书省官长尚书令罕有封赏,隋炀帝时尚书令已经变成了一种荣誉称号,另外,唐朝之尚书令不设还牵扯到“避讳”的需要2,故而次官左右仆射成为实权岗位,并逐渐以尚书省之实权进位宰相朝班之中。武德、贞观之交,尚书省左右仆射与中书令、门下侍中同列宰相班列便是证明,贞观末年,为保证亲信大臣萧瑀、李勣对太子李治的顺利辅佐,在二人本来官衔职位上创制了“同中书门下三品”(以下简称“同三品”)的新赋权3,让二人以他官行使宰相职权,形成与中书令褚遂良、主持门下、尚书事务的长孙无忌并行的新宰辅朝班。所以等到高宗继位后,“同三品”的元老们顺理成章地成为了中朝宰执。但后来为继续削弱既有岗位的相权,弱化“同三品”元老们对皇权的影响,自公元682年4起,中央政府开始审慎削减“同三品”职位,防止元老们职权过重,也为了吸取新血液,将“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也作为宰相班子的一员,当然二者品秩并不相同。到了玄宗开元年间,新的政治称呼也开始形成,中书令被称为“右相”,门下侍中被称为“左相”,本职为六部尚书的宰相称为“同三品”,本职为六部、门下省次官以及九寺长官者被称为“同平章事”。
秦汉以后,为吸取历史教训,皇帝削弱相权的工作一直在进行,太宗的同品秩赋权表面上看是为了让元老们不“屈阶资”,本质上是在牵制其他宰相的同时为继任者持续削弱相权奠定基础。在以后的政治实践中,皇帝对六部的直接管理倾向愈发明显,武后长安年,以豆卢钦望由开府仪同三司拜左仆射为开端,不加“同三品”者不再任宰相职,玄宗开元后,这一惯例被长期确定下来。
玄宗开元后,把持相权的除中书令、门下侍中、“同平章事”外,仆射已非相职,参政知事不再任命,“同三品”也渐少。所以我们看到在《长安十二时辰》中,林九郎原型李林甫即便兼尚书左仆射,但让他取得宰相称号的,却是中书令6一职。左相李适之则颇为尴尬,他的前任牛仙客入相实乃系“同三品”所拜,直到公元738年7,牛仙客才以侍中并执掌门下省事务获得左相任职资格。相权削弱本质上是为巩固皇权,进而方便皇帝的政策思想能够通过中央政府深刻贯彻到地方,但玄宗天宝年的官制改革直接使左右相的权力品秩差距拉大,这也间接为后期李林甫、杨国忠擅权埋下伏笔。
二、三司推事
在《长安十二时辰》中何孚、李必、宁王孙等多次提及三司会审这一法律程序,三司会审是一套伟大的程序创制,但它本身并不属于唐代,而是在明洪武年形成且规定的由以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会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审判制度。因而剧中所指制度实系“三司推事”,从它字面意思不难看出,其与会审存在一定差别。在唐代初期,律令上规定的司法三司是以御史台的中层官员侍御史、门下省的中层官员给事中和中书省的中层官员中书舍人组成的受事的三司,主要是处理行政视域下的冤假错案,起到行政复核的作用。而在高宗武后之后,国家体制愈加沉冗,大狱屡兴,用刑泛滥,进而出现了抽调本部门官员分别代表国家机关御史台、大理寺、刑部组成“三司”以进行高级审判事务的情形,然而并未付诸于律令标志,只是一种惯例。玄宗时代,形成了以各机关正次官长即御史大夫或中丞、刑部尚书或侍郎和大理寺卿会同审案的情况。且该情况相当普遍起来,“三司”向专职化发展。且于中唐彻底完成,形成了“三司推事”的审判制度。
大理寺系九寺之一,唐代九寺制度由汉代九卿发展来,我们通俗总结隋唐的行政管理体系为三省六部九卿,严格来说应为九寺。刑部不必赘述,职能包含:1.“定刑名,按覆大理及诸州应奏之事”8;2.官奴婢的管理9。御史台由秦汉御史府发展来,秦汉时其长官御史大夫有副相之称,但是随着历代削弱相权,到唐代御史台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单纯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并以御史台为中心架构起复杂的监察体系,该体系发展到赵宋之世登峰造极。
至于三司推事,在司法权上,可以分为常见案件和特殊重大案件来分析,常见案件基本按照初唐时期律令执行,而特殊重大案件则由三机关正次官长选取组成“合议庭”人员共同审理。这一制度一方面显示了审慎的审判原则,另一方面使得机关互相担责,避免推诿,提高了行政效率,对于需要启动复核、重审等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庭启动,由此也加强了皇帝对司法权的进一步控制。
三、礼法之争
在《长安十二时辰》中李必为保护靖安司深入林府,与右相就礼法进行争执,作为剧情需要自然合情合理,但从正史眼光看这一句台词在当时是几乎不可能说出的。《唐律疏议》之所以有如此高的地位,最重要的是它完成了儒家礼法合一的立法目标。从董仲舒以来儒家成为我国古代官方的国家管理指导思想,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法律儒家化,但是因为汉承秦制,行政尚可按照儒家主张进行高效改制,立法却不行,一部法律的制定除去耗费极大的立法调研,条款拟定无不是需要作极其周全的考量,但随着当时形势的发展,继续沿用秦律是一种比较僵化的举措。因此董仲舒提出了其政治理论的代表性论断之一:春秋决狱,通俗来说就是根据具体案情或相似情节看《春秋》或其他儒家经典中是否有记载,如果有则按照经典里的观点看法进行判决,打个比方,张三因为盗窃躲进了兄长家,兄长没有报官,事后案发如果按照秦律张三与兄长都会被处以刑罚,但据儒家经典孔子主张亲属相隐,即亲属之间如非重大犯罪应当相互包庇,所以兄长不应被治罪。可以说这是把儒家思想贯彻到司法层面,用经典里的案例作为判例的先声。
除此之外,为了有效进行法律解释,填补法律漏洞,学界兴起了名为“律学”的研究门类,即根据儒学思想对法律条文讲习、注释的学科。不仅研究对法律条款、审判逻辑等进行通俗解释,也涵盖了法理层面的论述,律学肇兴于汉,到魏晋南北朝发展到巅峰,与当时所谓“诗书传家”传统相融合诞生构成了中古前期的法学传统。上述所有的活动都来源于法与儒家礼制之间的统一对立,但这一统一对立的局面不可能长期存在,隋建立后颁行《开皇律》标志着我国古代法制史向礼法合一的一大迈进,但因隋二世而亡因此这一历史重任落在李唐身上。而“礼大还是法大”这一争议若是发生在武德、贞观年或许还有一定的讨论必要。但在《唐律疏议》颁行百年后的唐朝天宝年间,就显得很是不合时宜了。因为《唐律疏议》在编纂的时候已然吸收了自汉以降,尤其是三国杜预、西晋张斐所注释律文的即成成果,使儒家的礼制主张融入现行的成文法中,为礼法之争画上了休止符。
另外,张小敬被释出狱,是封建时代刑法工具主义的一个缩影,而右相公然持佩三印违背三司推事,更是视法律为无物的体现,因此,警惕法律成为权力的工具,警惕审判私有化这一思潮到现在也是应考虑的。
注释:
1.一种对应西方的时代叙事方法,以春秋战国为古典前期,秦汉为古典后期,魏晋南北朝为中古前期,隋唐为中古中期,北宋为中古盛期,南宋为中古后期,元明建立至鸦片战争为近古时期。
2.唐太宗李世民曾任尚书令,故而有避讳需要。
3.引自《新唐书·宰相表一》.
4.高宗开耀二年、永淳元年.
5.《旧唐书:李勣传》.
6.后为右相.
7.即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
8.《唐会要·卷三十九》.
9.所以剧中檀棋进林九郎府被勒令处死,并非相府有处分官奴婢生命的权力,而是刑部尚书在场得以行使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