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发展路径研究
2020-07-12耿方梅朱玉梅
耿方梅,朱玉梅
(1.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浙江 绍兴 312088;2.临沂科技职业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0)
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促进合作事业的发展,到2020 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合作社多达222.54 万家,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合作事业的繁荣,本文构筑了“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综合合作”的农村合作经济特色体系框架,其中专业合作一般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则由农民股份合作社负责,综合合作则由综合农民合作社进行。以此探索农民合作社发展路径,助力合作事业。
1 农村合作经济特色体系框架内部组织的优势分析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专业合作的优势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及组织性质等。它在进行专业合作方面具有以下两大优势:
1.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日益完善以及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的背景下,分散的、小农户的生产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大市场的发展要求,小农户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突出。如信息不对称以及各个农户的农业生产方式和习惯不同导致单个农户与市场的交易费用较大;一家一户的小农户抗衡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能力不足,面临较大的农业经营风险;单个农户在解决农业生产技术需求以及资金短缺问题时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等。如何有效解决小农户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是农业生产经营面临的主要问题。根据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农村实践经验以及结合中国农村的发展现状,在坚持农户作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原则下,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建立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解决小农户生产与大市场需求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
1.1.2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把分散经营的小农户组织起来,围绕由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优势决定的主导产品,建立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的“龙形”生产经营体系。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模式主要有“公司+基地+农户”、“公司+生产专业户”、“公司+公司”以及“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在前三种模式中,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公司与农户属于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农户的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而专业合作社作为广大农户的利益联结体,既可以依托自身的组织优势,将众多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充当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桥梁,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又可以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系列的服务,在组织内部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1]。
1.2 农民股份合作社进行股份合作的优势
农民股份合作社是以广大农民为主体,以入股股金为纽带,坚持一股一票的管理原则,利益分配上实行按股分红的法人经济实体。股份合作中的股份是指成员按照出资额参与企业组织的所有权分配,股份合作中的合作是指其他要素提供者按照提供特定生产要素的数量参与企业组织的所有权分配。农民股份合作社进行股份合作具有以下两大优势:
1.2.1 农民股份合作社可以解决合作社生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
传统农民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直接投入合作社的资金,即社员股金。合作社对社员股金有一个上下限规定,其中上限是指合作社对入社社员所交纳的股金作出的最高限额的规定,确定股金的上限主要是防止出现交纳资金较多者直接控制合作社。在合作社发展初期,传统农民合作社的上述资金募集方式获得的资金可以基本维持合作社的正常运转。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农户发展非农产业的需求增加,传统合作社这种封闭的资金筹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合作社进一步的发展。传统合作社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自觉引入股份制因素,并对股份制进行一定的改造后,发展建立了一种全新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合作社[2]。股份合作社的资金募集仍然是以成员募集为主,但是对成员的入股资金份额却没有作出限定,并且股份合作社的成员一开始就表现出明显的异质性,这主要归因于其实行开放的会员制度,将入股成员分为核心会员和普通会员两大类,其中核心会员是股份合作社启动资金的主要来源[3],而普通会员只需缴纳少量资金就可以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此外,股份合作社还鼓励农户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多种生产要素入股,以便为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1.2.2 农民股份合作社可以促进成员股金增值保值
目前,我国农民股份合作社的主要形式有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农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将村级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以股权的形式量化给每个村级集体组织成员,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在农地股份合作社中,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辅之资金、生产设备以及生产技术等其他要素量化入股,农户按照股权从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经营收益中分得利润。不论是社区股份合作社,还是农地股份合作社,都能够保障成员享受到股金分红的利益,促进成员股金的保值增值。
1.3 农民综合合作社进行综合合作的优势分析
本文所说的综合合作社是类似日韩农协以及台湾农会的这样一种综合经营农村经济、金融、社会事业的多项合作的综合性社团组织。鉴于目前我国综合农民合作社的实践还相对较少,仅有山西永济的蒲韩乡村社区以及以浙江瑞安为代表的“三位一体”模式等少数实践活动,因此我国学者并没有统一综合合作社的概念。一般来说,综合合作社是指以广大农民为主体兼营经济、金融、社会事业的互助性经济组织[4]。农民综合合作社进行综合合作具有以下两大优势:
1.3.1 农民综合合作社以发展综合事业为目的,满足农民多方面需求
随着专业合作社的深化和推入,农民不再满足单一的、简单的合作现状,而是有了更高层次的合作的愿望,希望在诸如农业技术指导、金融、养老服务、社会保险等多个方面得到满足。然而现实情况是,专业合作社往往只能解决经济、社会、金融等单项事业,在解决综合事业时往往力不从心,这就需要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这是因为农民综合合作社是兼有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加工、销售、运输和储藏、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农村信贷、社会保险、养老服务、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合作组织,也就是说,农民综合合作社是建立在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综合各类专业合作社功能的大规模合作组织[5]。
1.3.2 农民综合合作社能够将农村社区内的全体居民组织起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农民综合合作社与专业合作社在成员分布上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专业合作社一般是部分生产同类或相似产品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的,而农民综合合作社是将农村社区内的全体农民组织起来建立的,以保障农村社区内全体农民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也就是实现社区内全体人员的共同富裕。农民综合合作社使得广大农民的利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了,那么农村社会便会趋向稳定发展。
2 农村合作经济特色体系框架的运行条件分析
合作组织的发展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该讲究条件,因地制宜,要综合考虑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地理位置、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具体分析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建立在专业化生产已经达到一定水平的地区;农民股份合作社可以建立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需要改革的地区以及城镇化、工业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而农民综合合作社可以建立在具有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传统地区。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建立在专业化生产已经达到一定水平的地区
所谓专业化生产,主要是指从当地区域的资源优势出发或者从市场需求以及所拥有的社会化服务现状出发,建立起具有地域特色的主导产业,建设一批生产基地或生产大户,积极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品”,甚至是“一县一品”,在避免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的前提下,大力进行专业化、社会化生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产品的商品率,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在专业化生产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可以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一系列的服务,促进专业化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新鑫胡萝卜生产经营合作社位于河北省围场县新拨乡,其于2005 年11 月成立以来,在促进当地产业发展、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总体来看,新鑫胡萝卜生产经营合作社的成立并顺利运行得益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所在位置地理优势明显。新拨乡是围场县北部的一个乡镇,其位于阴河流域,四季分明,海拔高、昼夜温差大,十分有利于胡萝卜的糖分积累。二是生产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早在2003 年,为了促进胡萝卜增产增收,围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新拨乡、山湾子乡、张家湾乡、三义永乡等胡萝卜主产区的阴河流域,实施了土地治理项目,打机井174 眼,并配套安装了喷灌、半固定式喷灌,新修建了机耕路,架设了变压器及农电线路等,解决了浇水难问题。三是标准化生产体系健全。为保障胡萝卜的品质,围场县制定了《无公害胡萝卜生产技术规程》以及种子、化肥、农药、加工、销售、市场管理等配套标准,形成了产前、产中、产后标准体系框架;建立了《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制度》等。四是产地商标确立。早在2003 年,新拨乡党委、政府引导成立了胡萝卜产业协会,并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二道河子”牌胡萝卜产地商标。当时成立的新拨乡胡萝卜产业协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但其松散的服务无法进一步满足各个方面的需求,尤其是无法解决产品出口方面的问题(当时新拨乡胡萝卜的产品出口全部由外地客商负责,不利于当地农户收益的增加)。基于此,2005 年11 月,新拨乡260 名农民在坚持自愿入股的原则下,集资50 万元注册成立了新鑫胡萝卜生产经营合作社。合作社成立后,始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并制定了健全的合作社章程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合作社在其生产发展中推广实施了“五统一”的服务方式:统一引进优良品种、统一标准化生产、统一招商引资、统一市场销售以及统一打造信誉环境。合作社通过上述服务方式,可以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方位的服务,便于农户生产出品质更加优良的品种,同时还可以依托合作社将产品销售到国内外市场。
2.2 农民股份合作社可以建立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需要改革的地区以及城镇化、工业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
2.2.1 社区股份合作社
农民股份合作社的形式不局限于一种: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深化改革时,可以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这是因为社区股份合作社将村级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以股权的形式量化给每个村级集体组织成员,促进了集体资产的产权明晰,保障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以我国最早的一个股份合作社——淄博周村长行村股份合作社为例。1978 年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的自主经营权,农民在集体经济中由单纯的劳动者变成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但随之部分农村也面临着由原有的村民凭借劳动所积累的乡村公共集体资产如何处置的问题。当时淄博市长行村共有农机修理厂、家具厂、面粉厂等大大小小9个企业,村集体固定资产就高达300 多万元。为了保存这些集体资产,同时又能让农民的利益免遭损失,1993 年,时任长行村村党总支副书记的张中兴从一部丰田汽车“股份制”改革的电影中得到启发,创新性地将股份制引入到长行村集体资产的处理上。1984 年初,长行村以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名义正式张榜公布了《股份制条例》,规定:①清产核资。将1964 年至1983 年这20 年中集体积累的资产,通过清产核算、资产评估后确定出251.5 万元集体资产。②界定产权,明晰股权。长行村集体资产权属成为企业、职工、农民共有,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1985 年,长行农工商联合公司改名长行村股份合作社,长行村股份合作运行步入规范化。长行村的《股份条例》激发了整个周村305 家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诞生,股金总额达到680 多万元,年产值突破1 亿多元。1987 年,长行村成为淄博市第一个“亿元村”[6]。
2.2.2 农地股份合作社
然而在城镇化以及工业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趋势逐渐明显,出现农村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大量土地无人耕种、土地落荒的现状,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这些地区迫切需要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新的组织形式,而农地股份合作社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农地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作为股东可以按股分红,这样既能保障农民获得一定的土地收益,又能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江苏省作为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向来重视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了深入探究农地产权的有效实现形式,破解农地产权难题,江苏省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广建立农地股份合作社,在开展土地股份合作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基于此,以江苏省一个典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上林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例,对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加以剖析。
上林村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横泾街道,是一个典型的农业村,全村3000 多亩土地都是由一家一户分散的农户进行经营,然而在扣除人工费用后,农民获得的农业经济收益近乎为零,甚至是亏损。2006 年初,为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增加农业收入,上林村117 户农户联合村经济合作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坚持“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上自发组建了上林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上林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我国首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其注册资本为120 万元,入股土地为16hm2(240 亩)[7]上林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中对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股份配置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在组织结构方面,上林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设置了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三会”制度,并由社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社员行使一人一票的选举权和表决权;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董事长由社员大表大会选举产生,但村级领导干部不得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监事亦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且村主要领导可以担任普通监事。其次在股份配置方面,上林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设置了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股份。最后在收益分配方面,上林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保底分红(600 元土地保底分红收益)和浮动分红相结合的方式。此外,《章程》中还对村集体、合作社以及农户所拥有的产权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实行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合作社拥有土地直接或间接的经营权、农户拥有土地承包权的“三权”分离制度,将合作社的经营从村集体的发展中分离出来,避开了“政企”不分的局面。
2.3 农民综合合作社可以建立在具有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传统地区
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组织条件和社会经济基础,其中先前已有的农民合作组织恰巧能够提供这种组织条件和社会经济基础,赋予农民综合合作社的组建动力。目前我国发展的比较成功的农民综合合作社有山西永济的蒲韩乡村社区以及浙江瑞安的“三位一体”综合农协模式。
2.3.1 山西永济蒲韩乡村社区
山西永济蒲韩乡村社区位于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其前身是一个专门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的“寨子科技中心”,现已发展成一个兼有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社员总数高达4300多户,活动范围涵盖蒲州、朝阳两个乡镇的43 个自然村,为当地农户提供农资购销、农机服务、农技推广、农产品运销、老年服务、社区文化与教育等多种功能与一体的综合性新型农村合作组织。
蒲韩乡村社区是一个兼有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自治组织,其内部不仅设立了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三会”制度,还下设负责开展经济活动[8]的有农资店百货连锁超市、有机农业联合社、青年有机农场、红娘手工艺合作社、城乡互助中心以及负责提供公共服务的妇女读书文化中心、生态家园、农民技术培训学校、老年康乐服务中心、儿童教育促进会、健康协会等部门。中国社会学研究所社会政策研究室研究员杨团曾给予乡村社区高度评价,其指出:“蒲韩乡村社区既能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又能维护农民的基本权利,还能对于改善农村公共服务落后局面做出看得见的贡献。这样的新型社会经济组织,可以从根本上加强农村内在的解决问题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的能力。”[9]杨团之所以对蒲韩乡村社区的作用给予如此高的评价,主要归因于一方面蒲韩乡村社区通过开展经济活动可以获得可观的利润,获得组织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蒲韩乡村社区还可以用积累的资金来支持社区内的社会文化事业,增强组织的凝聚力。
2.3.2 浙江瑞安“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
为了破解涉农部门各自为政、涉农资源分散割裂的难题,浙江省瑞安市发动成立了涵盖瑞安辖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供销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农办、农业局、科技局、民政局、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办等部门在内的瑞安农村合作协会(简称瑞安农协)。瑞安农协实现了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这三大合作的有效融合。
在专业合作方面,瑞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呈现出数量多但质量低、规范化程度低、为农服务的能力有限、可持续性不强等令人堪忧的发展现状,这表明专业合作急需在基层联合的基础上实现纵向联合发展,以期通过更高层次的联合来解决专业合作社解决不了、解决不到位的问题,这一点在瑞安市梅屿蔬菜合作社得到了极好的印证。梅屿蔬菜合作社在加入农协前,曾办了一个农资店,但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致使合作社进了不少假的农资,不仅给农户造成了经济损失,合作社自身也付出了亏损和口碑下降的代价。2006 年3 月,梅屿蔬菜合作社加入瑞安农协,其依托农协强大的农资连锁配送网店,重现建立了“放心农资连锁店”,保证了广大农户可以以低于市场批发价的价格购买到正规厂家生产的各类农资,维护了合作社和农民的利益。
在供销合作方面,基层供销社因其拥有涵盖农资、日用品等各种现代流通网络而在为农服务方面表现出更强的综合实力,然而供销社因其有限的资源整合能力始终无法做大做强。瑞安农协成立后,供销社依托农协进行了一场深刻的变革,以瑞安市供销社的一个基层社——马屿中心供销社为例,该基层社为了实现在社区合作中的引领作用,其联合马屿辖内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经纪人等,通过产权重组建立了马屿中心联合社,而马屿中心供销社的重组以及重组后的运作之所以能够顺利实现,得益于当地农民和专业合作社对社区合作和社会化经营服务体系的强烈需求。以篁社村的索面专业合作社和粮友农机合作社为例,这两个合作社在农协和供销社的指导下进行了一次整合,整合后,由农机合作社负责为全村提供相关农机服务,而无需进行农机作业的农户又纷纷加入素面合作社专心从事索面生产,至于进行索面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的采购工作则由供销社全权负责。这样,在瑞安农协的框架下,篁社村农民在农协的框架下,逐步走上了社区合作的道路。
在信用合作方面,瑞安农协成立后,其还与当地农村合作银行共同成立了瑞安农村信用评级委员会,该信用评级委员会以农村合作银行作出的信用村、信用农户前期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将农民合作社、中小企业以及瑞安辖内的乡镇企业亦纳入评价对象,作为第三方为农村合作银行提供客户信用评级。目前,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以农协为平台,已顺利实施了社区联保以及信用培训等工作,及时解决了农户尤其是专业合作社生产资金匮乏的问题。
3 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特色体系的对策建议
完善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特色体系的总体思路是构筑一个类型多样的合作社有机组成的“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综合合作”的开放型合作经济特色体系。在这一开放型合作经济特色体系中,有提供单一性服务的各类专业合作社,也有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社,亦有在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类股份合作社。为了有效构筑上述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特色体系,发展农民合作社,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3.1 建设农民合作组织的完善制度
随着外界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农村改革的深化,出现了诸如股份合作社、综合合作社等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一定区别的农民合作组织。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集中于对专业合作社的约束和规范。尽管新修订施行的《合作社法》取消了同类限制,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但具体规章制度仍不健全,无疑不利于这些合作组织的长远发展。因此,政府应当加快完善农民合作组织的制度,尽快出台针对农民股份合作社以及农民综合合作社的专门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上更加详细地规定它们的内涵、组织机构、财务管理、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诸多事项。
3.2 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供销合作社是一种具有为农服务职能的合作经济组织[10],在计划经济时期为有效贯彻国家政策提供物资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先维系上下的经济纽带荡然无存,系统成了有“系”无“统”,尤其是各级联合社,上下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也没有直接的经济财产联系,结果导致“联合社不联合,合作社不合作”的现象,系统效应不复存在,体制弊端日益显露[11],从而引发诸多问题:合作领域单一、自主经营能力不强、经营方式落后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积极推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以便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已经建立起来的深厚的群众基础和较强的经济实力。各地政府部门应当《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为政策导向,一方面努力将供销合作社改造成涵盖农村经济、文化娱乐、生活等功能的综合服务中心;另一方面,将供销合作社改造成联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平台,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功能,在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基础上,推动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建立。
3.3 大力培养高素质的合作社人才
尽管我国发展合作社的发展历程相对悠久,但是专门进行合作社人才培养的高等教育部门却很少见,例如虽然我国已经出台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是研究合作社经营管理的教育科目却没有在高校推广开来,仅有一所高校曾特设立合作社学院来培养合作社人才,这显然无法满足合作社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政府相关教育部门应当鼓励一些高等农业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等设立专门培养合作社人才的科目和院所,为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人力资本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