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2020-07-10汪盛如
汪盛如
摘 要:高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与教师是分不开的,教师的教学态度和稳定性直接决定了教学质量。但是近年来出现很多教师与高校之间因为聘任、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不利于高校教育教学的开展。为此就提出了要加强探讨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这也是依法治校的要求,本文就对此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高校教师;学校;法律关系
引言: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教育法研究的重点内容,关于对教师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也发生了改变,就比如从最开始的任命制度转换为现在的聘任和被聘任的关系,高校教师与学校之间也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关系下,双方更加的平等和自主,进一步的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以及责任,维护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1. 高校教师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1.1 具体的关系转变
目前高校中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与任命、雇佣以及聘任。在以往的经济体制中,高校的发展都是在国家的引导下进行,包括招生、专业设置以及学生分配等都是受到国家的计划支配,而且高校的举办权、管理权等权利都是集中于政府,也就是政府对于高校的发展进行集中的控制。那个时候高校与教师是属于任命的关系,而且教师被纳入到国家干部中,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具体的关系表现与支配与服从。面对这一关系环境,高校与教师的自主性被限制,不仅限制了高校的自主发挥在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的发展,将不利于我国高校在新时代的创新和进步。随着时代的发展,面对不同时代的需求,教育事业改革势在必行,也就逐渐降低了政府在高校发展中的过多参与权,提高学校发展的自主性。进一步的明确了高校的权利和义务,针对这一转变,可以参考《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1993年发)。在不断改革背景下的教师发展,以《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要逐渐的向着被聘任关系转变,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也提高双方的自主性,使双方关系更加的平等、公正、自主。《高等教育法》(1998年)对于高校的发展以及法律地位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在这一规定颁布之后,教师与学校之间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
目前我国高校教师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作为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责任,在《教师法》中对教师的地位进行了一个明确规定,但是并没有专门的关于教师权益维护的法律性组织,基本上采用行政人事模式。而且高校教师与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又是有一定区别的,《教师法》中也有明确的说明,教师是一种事业单位编制下的人员。目前高校与教师的管理上,基本上还是采用行政运作的方式。
1.2 高校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法律上来讲,根据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聘任关系,这里可以从特别权利来分析,因为高校从事的是公共服务,行使公共权利,要区别与其他国家普通机关和企业。这里所说的特别权利关系就是高校作为公务法人与成员之间的关系。那么其就需要满足几点要求:(1)平等,双方自愿,虽然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但是在聘任关系下,必须要坚持双方的平等性和自愿性。(2)区别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学校是有权在法律授权下规定内部规则,实行对成员的管理,对此,成员在认可和服从的前提下,一般不能提出异议,这也是高校正常运转的一个保证。(3)同时,这一种特别管理关系,还体现于不平等的关系,也就是学校对于教师是享有特别的支配权力,并且会设定纪律规定,限制教师的一些基本权力。
目前对于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国家相关法律要求要逐步的实行聘任关系,在平等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聘任合同,规定双方权力、义务、责任,在实际工作各自履行双方的职责。但因为教师聘任合同与普通的企业劳动聘任合同不同,是具有公共性的教育,学校在教师管理中和聘任中,对教师的管理规定等,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说明。根据高校与教师在目前发展中可以确定,之间的关系类似与公务法人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为特别权利关系,但是又因为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特别权利关系具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对教师的权利保护也存在不明确,也就导致高校与教师的地位不平等,特别是在公立高校,这里问题相对比较明显。
2. 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法律关系的保障
结合当前实际情况,以及参考多方资料,根据目前针对完善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相关的研究文献和成果,进行了一个总结分析,并且提出自己的意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2.1 以聘任制为基础建立保障体系
聘任关系是一种新型的教育法律关系,改变了传统任命制的弊端,更好的促进高校的自主性发展。而且聘任制的法律关系,让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需求和教学要求聘任优秀的人才,同时也能提高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教师来讲,为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同时可以促进教师的发展。
在聘任制的基础上建立保障体系,发挥其优势,保证这一法律关系的有效性。首先从教育立法上分析,提高高校教师聘用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其中就包括聘用期限、考核标准、职务晋升等方面的规定。然后是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这就需要学校从自身的实际需求出发,设置合适的岗位,同时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责任。其次是公开招聘,扩大教师的开源,选择合适的优秀人才,择优录取。这样可以提高教师之间的竞争,有利于激发教师的潜能,更好的开展教学活动。最后是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合理的考核可以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激发教师的潜能,促进教师的进一步发展。这就需要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保证考核的标准化,把考核与教师的自身发展与利益联系上,才能达到激励、约束的目的。
2.2 完善聘任制
建立一定的合同标准,教师与学校是通过平等签订聘任合同的,根据高校聘任制的开展,可以按照行政合同的方式进行,因为高校在一些方面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具备行政合同的形式标准。然后是从实质标准上来分析,教师在高校中担任教学工作,其任务是培养新时期社会发展需求的优秀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等任务,聘任合同的内容具有教育行政权和义务的特征,所以说聘任合同可以按照行政合同的标准进行。
2.2 重视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
高校应该重视教师的需求,为教师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同时要重视教师的发展,提供教學科研条件,维护教师的权益。而对于高校教师的权益维护,可以从几个方面体现:一是教师在维护合法权益的时候,按照《教师法》中的教师申诉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如果认为有关行政部门有侵权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二是教师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是针对一些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等方式处理纠纷。
3. 结束语
本论文主要是探讨高校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从两个部分进行了分析,一个是对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探析,包括其法律关系的转变,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结合当前高校的发展,对其法律关系进行探讨。另外一部分是从聘任制的基础上,还需要加强建立保障体系,完善聘任合同,重视对教师合法权益的维护,促进高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高芬. 关系契约视角下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研究[D].长江大学,2019.
[2]罗剑.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分析[J].智库时代,2019(05):103-104.
[3]吴轩,廖晓虎.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J].法制博览,2019(03):176+175.
[4]阎峻. 法治视角下的中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