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模式与思维方式的创新研究
2020-07-09韩显龙
韩显龙
摘 要:随着犯罪数量的增加,传统的侦查方式的已完全不能适应当前的大数据时代。当前的侦查工作机制相而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降低了侦查工作的效率,也影响到了警务管理体制的建立。大数据技术创新应用将会帮助打破与犯罪嫌疑人情报悬殊的局面,帮助侦查机关提高侦查技能并有助于实现大数据平台下侦查模式的构建。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促进侦查工作发展,将大数据运用到侦查模式之中,既是时代的特点也是历史的必然。因此,大数据背景下侦查工作机制和侦查模式与思维方式的创新十分必要。
关键词:大数据;侦查模式;思维方式;创新研究
1 大数据侦查的基本概述
“大数据”是信息时代的新概念,其特点可以总结为4个V,即Volume(体量浩大)、Variety(模态繁多)、Velocity(生成快速)和Value(价值巨大但密度很低)。大数据时代的监控系统、数据分析系统、数据预测系统、全景式记录系统等,都能有效的帮助侦查人员迅速的掌握信息,对犯罪进行预防和侦查有重要意义。广义上的大数据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揭露、证实、打击和防控犯罪,运用现代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对已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相关调查活动。基本范畴包括:大数据侦查思维、大数据侦查模式、大数据侦查方法、大数据侦查行为、大数据侦查程序、大数据侦查制度、大数据侦查法规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其中,大数据侦查思维是“灵魂”,是牵引大数据侦查技术应用的“指挥棒”,主要包括相關性思维、整体性思维、预测性思维等。大数据侦查模式是大数据侦查技术应用的基本样态,主要包括个案分析模式、整体分析模式、回溯分析模式、预测分析模式、原生数据分析模式、再生数据分析模式等。大数据侦查方法是大数据侦查技术应用的“抓手”,主要包括数据挖掘、数据搜索、数据碰撞、数据分析和结果运用等方式方法。大数据侦查行为则是大数据侦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数据获取、数据传递、数据分析、数据提供、数据运用、数据评价、数据储存等行为。而大数据侦查程序、大数据侦查制度和大数据侦查法制,则是大数据侦查技术应用科学性、合法性的保障。正因为大数据侦查的内涵如此丰富,外延甚为宽广,所以对于大数据侦查必须建构起一门系统性的学科予以专门、系统性的研究。
2 大数据侦查的核心内容
大数据侦查的主体内容甚多,限于篇幅这里仅讨论三个核心问题。
2.1 大数据侦查思维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侦查触角从现实物理空间向虚拟数字空间拓展,侦查实践可利用的情报信息资源更加丰富多元化,手机信息、通话记录信息、视频信息、计算机信息、互联网信息都可能成为解决侦查问题的资源。在海量信息获取数据的同时不能忽略任何一个可以找到信息情报的数据,只要收集尽可能多的数据,就能通过量化分析事物之间的数理关系,寻找趋势规律,让数据说话,以此修正侦查人员的偏见和直觉,使理性“预测未来”成为可能,这给侦查人员带来全新的侦查视野。
2.2 大数据侦查模式
(1)传统侦查模式。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刑事侦查也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刑事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犯罪增多,职业化、流窜化、智能化特征更加明显;特别是现场勘查、现场调查、案情分析等传统的刑事案件侦查模式受到挑战,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挖掘成为案件侦查常用的手段。(2)大数据侦查模式。大数据时代,以文字、视频、图像等不同形式展现的数据,能够帮助侦查人员通过各种不同的数据接近案件真相。大数据背景下刑事案件侦查形成一种新模式:“受案(立案)—案件数据的收集、研判(现场勘查、调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破案(结案)”。这样的案件侦查模式,由于增添了数据的收集、研判环节,涉及案件的相关数据就成为案件侦查新的重要依据,而且,在刑事案件侦查实践中,涉案数据逐渐显示出强大的“杀伤力”。
2.3 大数据侦查方法
多年来,侦查实践一直沿袭线索信息靠举报、公共信息逐案查的被动、粗放、人力密集型侦查方式,侦查人员形成就案办案的单一方式。而在大数据时代,犯罪相关物质性资源将发展为犯罪信息资源。从物质痕迹发展到信息痕迹,数据信息将是一种长期的侦查资源。大数据应用将开辟出更为丰富、多元的侦查方法、侦查方式。通过大数据技术对相关案件信息进行审查评估和综合分析后得出关联信息,将为选择侦查方向、作出侦查决策、突破办案瓶颈和拓宽案件来源等提供帮助和支持。侦查人员以所办案件为原点及时组织人员对办案中发现的热点行业、薄弱环节和重点人员开展信息收集、类案分析和专项调研,分类研究、深入剖析相关领域的工作流程、发案特点、作案手段、行业规律等,不断扩大侦查触点范围,将案件侦查由一个人、一件事向一类人、一类事方向拓展。
3 大数据侦查模式的辩证分析
大数据侦查背景之下,中国侦查模式正在悄然、不可逆转地发生变化,将大数据运用到侦查模式之中,既是时代的特点也是历史的必然。大数据的利用对于刑事侦查的积极意义有以下两点,一是有利于查清犯罪,提高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技能。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采用的预测与分析一体的侦查方式,适合于现如今的数字经济社会。同时大数据时代新型网络犯罪剧增,给传统侦查模式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大数据侦查能有效防范和查处犯罪行为的发生。二是提高刑事诉讼保护人权的机能,即通过减少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为未来确立沉默权提供空间。大数据侦查改变以前重口供轻事实的现状,主动出击从犯罪行为、犯罪目的各方面出发侦破案件查明事实,减少侦查机关对于口供的依赖以便更好的保护人权。
大数据侦查实质是大数据与侦查业务的结合,目前大数据侦查已初具规模,但一些负面问题亦接踵而来。大数据侦查意味着要将海量的数据信息与特定的侦查行为相对接,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具有敏锐的侦查思维和侦查技术。大数据第二个特点是“混杂性”,也就是说有价值的侦查数据与大量的无关信息混在一起。从大数据侦查的外部制约来看,当前立法对于大数据侦查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保证侦查机关合法合规运用大数据侦查侦破案件成为立法部门关心的重点。
4 大数据背景下侦查合成作战机制的构建
根据犯罪发展变化的形势,各地刑侦部门在网上作战室等机构的基础上,先后成立了合成作战室或者合成作战中心,实现全面常态化、实战化集中办公,构建了合成作战工作机制。这不仅是机构升级更是机制的升级。笔者认为,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侦查模式也必须创新改革。在大数据背景下侦查合成作战应包括四大要素:一是合成作战主体要素。主体是任何机制的核心要素,合成作战要求有相对固定的专业化建制,统一架构,实体化运行。这不同于以往的侦查专案组形式的办案组合,也不是指专门成立合成作战侦查警种,因为那样会重新变成另外的独立警种,又会陷入单警作战的老路。二是作战指挥保障体系。首先,要求有统一的作战指挥架构体系。这个统一的组织架构主要通过信息指挥,用信息化的手段来实现指挥的扁平化与通讯的实时化,实现指挥的实时化,达到组织指挥目标。其次,要求有完善的保障,包括物质的保障和组织的保障。物质的保障是指硬件架构,统一接口,统一架构,实现互通。组织保障是对合成作战的分级响应、分级指挥。三是统一的条令、规范。明确每种类案的合成作战标准和操作规范。当接到警令时,针对某一类案件中发起合成作战的具体行动,不再需要下达指令,而是自动启动,按照一套业务标准和行为规则行动,跳出传统专案组的侦查办案模式。四是合成作战共有的价值观念体系,包括特有的合成组织目标、共同的追求和文化内涵;打破条线分割、资源独占的壁垒等固有传统、封闭观念,形成开放、包容、共享的合成文化。
5 大数据视角下的公安侦查技战法
5.1 数据碰撞法
具体到基于大数据平台的公安工作,就是利用专门的计算机软件对两个或以上的数据集/数据库进行碰撞对比,并对由此产生的交叉数据、重合数据、关键数据进行进一步分析,从而得出相应结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在数据碰撞的过程中可在确定查找对象的基础上,以充分假设为前提运用数据碰撞验证假设,在两个以上数据集间多次碰撞后,通过分析研判,进一步缩小侦查范围获取更多相关线索信息,从而明确侦查对象。在犯罪案件的侦查实践中,数据碰撞应注意:(1)数据碰撞是以涉案各信息全面数据化为基础的,对各类数据信息的记录、储存是采取数据碰撞的前提条件。(2)进行碰撞的数据集之间应有相应联系,如果用以碰撞的数据集之间缺乏必然联系,所得出的碰撞结果一般不具有可靠性。(3)用以进行碰撞的数据应具有指向性或经证明具有指向性。以H市破获的一起杀人分尸抛尸案为例。警方在通过DNA比对,在确定死者王某身份系放高利贷者后,获取其手机号码,并了解到其手机于同年5月9日15时14分关机。警方通过获取其被害1月之6月前的话单,梳理得出200多名主要联系对象,又从200多名主要联系对象的联系人中整理出3000余名联系对象,后又从这3000余名联系人中进行数据查证,得出有384人登记有车辆,将此标记为数据库1;将手机关机地基站假设为杀人地,把从杀人地到抛尸地之间的道路作为条件,拷贝得智能监控数据记录3.4万余条,并人工抄录治安监控记录2.2万余条,共获取5.6万余条相关过往车辆数据,将此标记为数据库2。将1、2两个数据库进行碰撞,得出具有作案条件的车辆10辆,对该10辆车进行逐个分析,发现车牌号为浙XXXX3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其车主进行进一步调查,最终确定其确系犯罪嫌疑人。
5.2 數据挖掘法
数据挖掘是指运用相关算法在大量数据中,进行二次甚至多次挖掘分析,从而自动发现有用信息的过程。具体到基于大数据平台的公安工作,就是指以锁定犯罪嫌疑目标和发现情报线索为目的,对海量电子数据进行探索分析,解释隐藏、未知或验证已知的规律性,并进一步协助警方犯罪打击的方法。数据挖掘要求在对实际犯罪背景有深刻的了解后,进行全面、细致的观察、调查、研究,从而掌握对象的各种信息,弄清对象的特征,明确挖掘的目的。在犯罪案件的侦查实践中,数据挖掘应注意以下方面:(1)数据挖掘的前提是清晰定义出犯罪目标。能清晰地定义数据挖掘目标是数据挖掘的第一步,挖掘的最后结果可能是不可知的,但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应明确定义。(2)最大限度地搜索可用的信息内容。针对具体案例或者犯罪侦查需求,对可用信息进行搜索,确保不遗漏任何可能有用的线索。(3)确定适用的算法。算法作为数据挖掘的核心,选择相应的算法是获取准确结果的关键,通过算法学习抽取出一定的规则,从而使数据关联或延伸至有关犯罪的事实。以2013年美国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在引燃爆炸物后,趁乱迅速逃离现场。案发后,美国联邦调查局不仅迅速调取了现场相关监控,并且利用数据工具对推特、Facebook等社交媒体上的照片和视频进行收集,还公布警方邮箱,利用网络广泛收集到了民众所拍摄的视频照片等,共计约10TB的数据。警方对所海量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利用算法在最短的时间内,筛查出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并向社会公布。最终,美国联邦调查局仅用4天便抓获了波士顿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成为基于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挖掘从而协助快速破案的经典案例[4]。
5.3 犯罪地图分析法
犯罪制图是指,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将对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地理分布数据信息,进行采集、存储、管理、运算、分析,并以可视化的形式呈现出来,从而协助警方对相关警务问题进行空间分析的过程。具体到基于大数据平台的公安工作,犯罪制图应用不仅可以协助警方标记治安或刑事案件,也能在人口管理、社区分析、风险评估、犯罪预防、罪犯追踪、轨迹分析等方面为警方信息系统提供相关证据信息。
参考文献:
[1]大数据视角下的侦查技战法研究[J].法学研究,2018(02):42-61.
[2]郑群.大数据侦查的创建及其研究初论[J].公安研究,2017(11):50-54.
[3]黄珊珊.大数据在侦查应用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6(02).
[4]杨婷.论大数据时代我国刑事侦查模式的转型[J].法商研究,2018,02(020):25-36.
[5]倪北海.“大数据”时代侦查(思维)模式初探[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06):11-16.
[6]金浩波,任惠华.大数据背景下公安合成侦查模式探析[J].犯罪研究,2018(04):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