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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影响探讨

2020-07-08李燕华芳陈婷

中国科技纵横 2020年6期
关键词:监管

李燕 华芳 陈婷

摘 要: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放射性污染,我省对省内规模较大的几家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产生的废物和产品存在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较高的情况。因此,要加强对放射性伴生矿生产开发企业的监管,防止放射性污染,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保护公众健康。

关键词: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污染;监管

中图分类号:X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號:1671-2064(2020)06-0152-02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天然放射性物质(naturally occurring radioactive materials,NORM)管理的最新文件包含了开发利用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矿、铜、镍、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金、锗/钛等15类伴生矿的企业。伴生矿开发利用是是一种人为活动,这种活动是原本在地下的天然放射性物质随着与非铀矿物质资源的开发利用被提升到地面,进入人类的生活环境[1]。由于伴生矿中含有较高水平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在开采、冶炼、加工和利用过程中,伴生矿中的天然放射性物质也将被迁移、浓集和扩散,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的产品、废弃物也将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放射性污染[2]。含有放射性核素的“三废”流入环境,会引起环境放射性水平提高;一些含有较高含量的放射性核素废渣用作建筑材料,会导致房屋内氡的浓度升高,对公众的健康造成影响[3]。

1 山东省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现状

2017年,国家开展了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山东省伴生矿普查企业初测名录包括400多家企业,涉及13个矿种。其中,煤、金和钢铁3个矿产种类企业数量居多,涉及的行业主要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伴生矿的采选及初加工是产生放射性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山东省的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多购买精矿作为生产原料,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主要为废料、废渣等放射性固体废物及废水、废气等放射性流出物,放射性污染相对较小。近年来,我省对省内几家规模较大的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进行了监督性监测,主要监测内容包括企业厂区及周边的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地下水和废水中的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固体样品(原料、废渣、产品)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为掌握我省半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现状及辐射环境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

2 监测仪器与方法

2.1监测仪器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的现场监测采用便携式X-γ剂量率仪,水中总α、总β放射性实验室分析采用低本底α、β计数器,原料、产品、废渣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实验室分析采用HpGe γ谱仪、氡钍分析器、微量铀分析仪等仪器设备。

2.2 监测方法

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采用的方法主要包括《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14583-1993)、《水质 总α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HJ 898-2017)、《水质 总β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HJ 899-2017)、《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 11743-2013)、《环境样品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3 激光荧光法)》(HJ 840-2017)等。

3 监测结果与评价

3.1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7家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厂区外1km区域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监督性监测结果范围为35.3~269.7nGy/h,均在当地本底水平范围内。2014-2018年,对7家企业厂区物料的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进行了监测,由于企业使用的原料和工艺流程、生产的产品、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差异很大,导致不同企业监测结果差别很大。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污染主要在厂区范围内,7家企业中有5家企业厂区物料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较高,监测结果超过1μGy/h,虽然现阶段对此没有明确的标准限值要求,但仍需要注意辐射安全防护。

3.2地下水和废水监测结果

2014-2018年,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地下水总α放射性监测结果范围为0.296~0.482Bq/L、总β放射性监测结果范围为0.158~0.431Bq/L,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4]中总α放射性0.5Bq/L、总β放射性1.0Bq/L的标准限值要求;废水中总α放射性监测结果范围为0.108~0.620Bq/L、总β放射性监测结果范围为0.224~2.00Bq/L,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规定的总α放射性1.0Bq/L、总β放射性10.0Bq/L的标准限值。由此可见,我省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废水达标排放,没有对地下水造成放射性污染。

3.3 原料及废渣监测结果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1114-2020)[6],对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0Bq/g的伴生放射性物料及固体废物的贮存及填埋做了明确要求。我省对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的原料及废渣进行了采样分析,发现有4家企业的原料存在某年度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0Bq/g的情况、3家企业的废渣存在某年度中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0Bq/g的情况。以A企业为例,该企业2018年原料中的钍-232、废渣中的钾-40活度浓度超过了1.0Bq/g,因此该企业应该对原料加强管理,废渣进行填埋或者建设贮存库进行贮存。

3.4 产品监测结果

对6家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的产品进行了采样分析,这6家企业产品多为化学原料,不同产品的放射性水平差异较大,其中有2家企业产品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水平相对较高,某些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0Bq/g。因此,在监管的时候应该分类指导,对这2家企业产品的贮存加强管理。

4 小结

山东省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污染主要在厂区范围内,地下水和废水中的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符合相关标准限值,有些企业存在某一年度原料或者废渣中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0Bq/g现象,个别企业生产的产品中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0Bq/g,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放射性污染。因此,应加强对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的辐射安全监管,防止放射性污染,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保护公众健康。

5 建议

5.1加强对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的辐射安全监管

加强监管,定期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禁随意排放放射性废水、倾倒废渣或未经监测将废渣用作建筑材料等现象。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厂区内工作场所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较高,建议按照辐射工作场所的要求进行管理,按要求进行辐射环境年度监测;生产车间、原料及废渣贮存场所应该張贴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建立个人计量档案等。

5.2 依法处理放射性废渣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渣数量庞大,对产生的放射性废渣应该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置。目前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库容有限,不能接收大量的废渣,现阶段我省没有低放废物处置场,送交省外处置运输费用较高,因此对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0Bq/g的废渣库进行填埋或者建设贮存库是现阶段较为有效的方法。

5.3 推行企业自主监测

目前我省开展的监督性监测1年仅进行1次,而受原料和工艺的影响,不同企业的情况差异较大,相同企业不同年度或者使用不同批次原料的情况差异也很大,因此应该根据生态环境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分批次、分年度对产生的废物及周边辐射环境进行自主监测,及时公开监测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4 完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相关法规标准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法规标准不健全,现行的法规难以满足辐射安全监管要求,产品、废水等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水平缺少相应的标准要求,应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法规标准,确保伴生矿开发利用过程的辐射安全。

5.5 加强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辐射安全文化建设

大多数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辐射安全意识淡薄,生产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的辐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工作人员有可能受到不必要的照射,周围环境也可能受到一定放射性污染。应加强辐射安全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工作人员对辐射安全的正确认识和重视程度,有效避免不必要的辐射照射和环境污染。

参考文献

[1] 刁端阳,黄昕,周程,等.江苏省伴生放射性矿开发企业放射性污染监测及防治对策[J].中国辐射卫生,2012,21(2):206-207.

[2] 闫双华,马艳芳,喻亦林.云南伴生矿中的放射性与辐射环境监管[J].中国矿业,2015,24(2):141-145.

[3] 谢树军,商照荣.浅析伴生放射性矿污染防治政策[N].中国环境报,2017-12-27(3).

[4]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5]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

[6] HJ1114-2020,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S].北京: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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