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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顽疾”

2020-07-07张玉芳

四川劳动保障 2020年5期
关键词:顽疾社厅监察

文/张玉芳

一直以来,农民工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活跃在我国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为推动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付出辛劳和汗水后能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是广大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然而,他们中有部分人付出了辛苦劳动却面临着拿不到报酬的困境。

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四川各级政府也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加大集中清欠力度的同时,有针对性出台了如:工资支付考核细则、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等一系列措施,让拖欠农民工工资高发多发的态势得到了有效遏制,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2019年11月底,全省欠薪案件、拖欠金额、涉及人数分别同比下降25%、85%、87%。但不容忽视的是,欠薪顽疾仍未从根源上得到解决。

作为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监管手段不足等实际问题对症施策,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建立了系统化的特殊保护制度。《条例》的正式实施,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有效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为守护农民工的“钱袋子”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相比过去,今后我们在开展劳动执法时‘腰杆’更硬了!”《条例》的实施,让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傅文涛对根治欠薪更有信心了。

《条例》中明确,人社行政部门可对违反《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企业进行处罚。“《条例》五十四条明确,有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三种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傅文涛说,以前他们对于上述情形没有惩处权利,导致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现在,《条例》在既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加重了法律责任。比如,当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时,可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款”制度。

“《条例》还赋予了我们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手段,我们就能直接依法调查欠薪行为人的现实经济状况。”在傅文涛看来,《条例》赋予他们这些执法手段,能更有力的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更快更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条例》把政策措施进行了系统化、法治化,让根治欠薪有了更强大的制度依靠,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了更有力的执法依据。”傅文涛表示,《条例》把在实践中成熟有效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让这些治理欠薪好的经验做法具有了更强的贯彻力。《条例》从厘清责任分工、规范工资支付、明确工资清偿、加强重点领域治理、强化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在他看来,《条例》的颁布实施,赋予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更多的法制武器和手段,为劳动保障监察一线执法人员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与以往保障工资支付的措施相比,《条例》的法律层级提升了,法律效力也就提升了。”在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副处长高喜梅看来,以往保障工资支付的措施多是政府或部门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而此次实施的《条例》则属于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上仅次于宪法、法律,高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执行力,特别是对劳动保障监察一线执法人员而言,其执法力度有所提升。

专章治欠 破解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难题

“一直以来,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欠薪‘顽疾’高发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专门辟出一章,在各个方面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了规定。”傅文涛介绍说,工程建设领域独特的行业特点为执法带来了难度,也让一些不良用人单位有了可乘之机。在建设领域,低价中标的情况时有发生,中标后的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发包方往往只对工程项目做要求,对农民工管理、工资支付等问题则不闻不问。此外,由于项目资金到位难,为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施工,各层级的施工单位经常垫付资金,从而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难以保障。

2019年春节前夕,在四川某水电工程项目工地务工的6名异地籍农民工被用人单位拖欠了近20万元的工资,无奈之下来到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求助。接到投诉后,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迅速进行情况了解。经多方走访,傅文涛发现,该工程项目属于低价中标且早已完工,业主方与总承包方已将工程款全部结清,该项目系总包直接用工,具体施工由班组长负责,班组长也承认他按合同约定拿到了约定款项,但他当时确实也没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依据当时的相关规定,在明确了欠薪主体后,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可向欠薪行为人下发整改指令,拒不整改的,在证明该欠薪行为人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况后,可以向公安机关以“恶意欠薪”作行刑移送。但在当时,傅文涛和同事们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成功为农民工讨回应得的劳动报酬,傅文涛说:“当时我们是没有调查权限和手段,只能就项目说项目,执法难度较大。”

“如今,《条例》专章治欠则是直击建设领域的欠薪痛点。《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工资保证金保护等措施,从源头上降低了欠薪发生的可能性。”在傅文涛看来,工程建设领域专章内容以问题为导向,把基层执法经验和实践在法律层面上有机结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能有效破解该领域导致欠薪的源头性深层次问题。

多方联动 构建共治欠薪体系

川渝两地举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座谈会

4月26日,我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在成都举行。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等四川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全省21个市(州)同步举行了《条例》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条例》的宣传是当前根治欠薪工作的主线,全省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把条例宣传抓细抓实抓具体。”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条例》实施之初,通过开展全方面的宣传活动,能让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责,在今后的工作中能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治欠合力。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权责明晰能够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督促部门积极主动作为,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担。”高喜梅表示,《条例》的出台不仅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还明确了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对有关部门的责任做了进一步划分和明确,同时也进一步厘清了部门责任边界。在高喜梅看来,《条例》的实施能促进各系统多部门形成合力,实现“部门聚合”,提升治欠效能,构建共治欠薪体系。

5月初,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背景下,四川省人社厅同重庆市人社局开展了川渝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交流合作,双方就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要求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推动了川渝两地实现共治欠薪的“区域+”。

“下一步,省人社厅和重庆市人社局将签署《川渝劳动保障监察合作协议》,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通报共享、案件协查、欠薪违法行为联动打击、异地劳动保障权益救济、劳动监察业务交流等多方面展开深度交流合作。”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条例》实施的背景下,川渝两地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在劳动保障监察方面展开深度交流合作,推动形成“区域合力”,进一步打击农民工欠薪行为,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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