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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探析

2020-07-06丁彦飞赵宗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0年14期
关键词:银行业金融机构

丁彦飞 赵宗

[提要] 为预防破产对相关利益人造成影响,银监会尝试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这一制度是通过保全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减小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损害而制定的一种制度。但是,这项制度实践是在2016年开始,这项制度的制定是否是成功的仍需时间以及市场共同进行检验。本文首先介绍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形成的缘由,并对金融机构债委会的运行机制、文件效力进行分析,以期为同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4月2日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形成的缘由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项经济问题也在不断的凸显。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银行、企业等相关方的利益,保持社会处在经济良性发展的过程,因此,在2016年,银监会曾明确指出要全面的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以便能更好地保护相关人员的利益。2016年7月,银监会正式将通知下发。此通知的下发标志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正式的建立。在接近一年的实践中,相关行业也总结了一定的经验,找寻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监管的有利办法。因此,在2017年5月银监会又以同等规格下发了进一步深化监督工作的通知。文件中对委员会的工作原则进行了更深一步的细化,并在监督的层面对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进行了重申与完善。

债权人委员会制度作为我国在预防破产制度的初步尝试,因此支撑起债委会制度建立的根本原因来自于破产法。有关于债权人会议制度相关的内容在破产法的第七章有所体现:在组织进行破产清算及破产重组时,应当充分的与债权人协调一致,达成统一的目标后就可以与企业的管理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层进行利益上的谈判了,要始终坚持恢复企业的运转功能,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为主要目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能够获得最大化的收益。因此,利益最大化正是破产法框架下债委会存在的目的。我们需要明确金融机构债券人委员会与破产框架法债券人委员会两者之职能的异同点:破产法框架下的债券人委员会在休会期间体现的是债券人的集体意志。但是,金融机构的债委会所承担的职责范围是比破产框架下的大的。两者就像就集合中包含的关系一样,破产框架下债权人委员会只是银行金融机构债委会的一个子集,两者不可完全的相提并论。

二、金融机构债委会运行机制

从2016版的通知规定的金融机构债委会应当承担的责任上来看,要求金融机构间要互相协作,有序地开展资产保全以及债务重组等相关工作;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将内容进行了一定的完善:要明确好工作的重点,理清工作的思路,做好债务重组工作以及把握好负面清单。从通知中的内容可以看出,监管机构能够为债委会的工作开展提供一定的助力作用。通知中的内容对经济影响而言,有效地防止了部分金融机构利用法律的不完善而保全自身的固有资产,减少对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从社会影响来说,显著地降低了监管区域内因银行行为不规范导致的当地企业关闭的现象。

(一)通知中的一般规定。从通知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规定的要求:债委会在发起时需要明确自身的主席以及副主席,当所有要素具备完善后,方可发起成立。也可以由银行金融机构间自行的发起成立,充分地赋予了金融机构间主动监管的权利;对于原则上没有市场服务前景的,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或是银行、企业间无重组意愿的对应企业不应当纳入到金融债务重组的市场中;在通知中规定了债委会最重要的工作原则:即金融机构间不应单方随意的停贷、抽贷。在2017年版的通知对这条规定进行了深入的规定,对于企业处经营困难的特殊时期,可以以市场化债转股、展期续贷、调整贷款利息、收回再贷的形式来帮助企业对经营状态进行一定的改善;要重视金融机构债委会的管理,将其纳入到企业内部的管理体系当中去,以便使债委会工作效率能够得到提高。

2016版的通知鼓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债委会债务重组的相关工作。虽然从工作性质上看这两类企业从事的是不良资产管理为主,但是只要是关于不良资产管理的,均可纳入准许设立债委会的范围内。2017版的通知对一般性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规定,要求监管企业要按照自身实际发展情况的不同,制定个性化的管理政策,避免类型化的分类,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自身化解金融风险的可行性方案。

(二)操作规定。在债委会的议事的过程中,应当在达成会议目标后在工作记录中进行详尽记载。为了有效地控制重大事项决议的可靠性,对可以通过审核的重大事项的比例进行了规定;为了保证债委会的工作具有法律效力,要签订一份债权人协议作为债委会工作的引导性文件。这份文件以法律的角度来看可视为一份多方执行约定的合同,约束整个债委会成员的行为;当进行债务重组工作时,应当由企业与金融机构债委会进行共同协商后,根据协商的内容,由企业、主席、副主席单位共同制定初步的规划方案,最后将方案给全体债权人进行审阅,进行会议表决。但是,两版通知在实践过程中仍存有一定的问题,作为债委会工作指引的文件——债权人协议由于制定的质量不尽相同,导致在各个机构间的实践运行效果难以达到明确的执行规范。例如,在通知中要求的不抽贷、不断贷原则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如何有效地将债权人协议中的内容进行统一成为了需要进一步分析探讨的问题。

(三)监管规定。关于监管规定的相关内容均是监管部门对相关部门进行指导的内容。但是,在2017版的通知中对拒不执行债委会决议的,不加入债委会的情况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可以采取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等办法进行处理。在实际进行监管的过程中,通常会以发送监管函的方式来对未执行指令的金融机构进行约束、警醒。

三、金融机构债委会文件效力分析

(一)债委会会议纪要及决议的性质。会议纪要指的是既需要将会议情况进行记录,也需要对会议拟定的关键事项进行记录。我们知道会议纪要所记载的拟定关键事项是需要分局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实现的,所以从会议纪要决策内容的本质上看,依然以決议作为议事的主体。

(二)債委会决议的有效性。在部分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方需要审查公司的内部决议,保证相关的决策是按照公司决议后的结果执行的,防止因为曲解决议的要求而误撤合同。

有时在进行决议时,可能会出现双方意思冲突的情况,此时要建立基于正当程序与民主原则的冲突处理规则。对于多数人统一的意见将其视之为团体意志,团体意志决策的内容不受相关部门的约束,即使是当事人也不可以。因此,决策有效具有以下几个前提:决策内容、程序合法;决策程序符合内部的组织章程;决议的结果是真实、民主化的以及最重要的一点决议不侵害持相反意见一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往往最后一条最难达到。

(三)救济方式。当受害者进行申请法律权益的救济时,可以参考业主大会的模式来进行。这类组织遵循的同样是正当程序原则与民主原则。当业主受到利益的损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的意见。应用到债权委员会的制度中,可将债委会作为备稿,向法院提出撤销决议申请的意见。可以主张债委会的内容违法、程序违法以及侵害成员的合法权益等。

四、结语

随着破产法的规定内容越来越完善,债权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的办法也渐渐变得明朗了起来:在破产法的框架下,加入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是债权人主张自身权益最有效的一项办法。对于监管机构来说,为了能够有效地进行企业的针对性救助,分清企业之间的优劣,建议采取“一企一策”的原则来制定策略的内容。当然,监管的有效与否是需要市场来进行检验的。总而言之,设立债权委员会是政策制定者当下的价值判断而设立的,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作用是好是坏仍然需要时间与市场来共同验证。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春.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理论基础、现实需求与优化路径——以河南省为例[J].金融监管研究,2016(11).

[2]葛庆敏,史涛,黄磊.刍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运作机制的完善——以肥矿集团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债务重组项目为例[J].农村金融研究,2019(9).

[3]张志波.完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J].中国金融,2018.884(14).

[4]曾刚.债权人委员会发力助银行信用风险化解[J].中国农村金融,2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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