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2020-07-06孔德超李豪乐钟娅郭梅
孔德超?李豪乐?钟娅?郭梅
【内容摘要】在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中,礼和法都是维护社会和谐,国家稳定发展的有力工具。然而我们发现在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中,礼和法呈现的是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两者有时互为补充,有时相互矛盾,水火不容。礼和法正是在这样一种复杂的关系下,共同促进了中国几千年的发展。
【关 键 词】法制;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和谐;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4-0212-02
作 者 简 介:孔德超(1996-),汉族,贵州毕节人,本科(大三)学生,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法制,意思是泛指法律制度。它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而言的。法的本意是法律、法令,后引申为标准、方法等意思。其是指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也指处理事物的手段。礼的本意为敬神,后引申为表示敬意的通称。礼的含义比较丰富,它既可以指表示敬意和隆重而举行的仪式,也可泛指社会交往中的礼貌礼节,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约定俗成、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还特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级森严的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在《中国礼仪大辞典》中,礼定义为特定的民族、人群或国家基于客观历史传统而形成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典章制度和行为方式。礼的本质是“诚”,有敬重、友好、谦恭、关心、体贴之意。“礼”是人际间乃至国际交往中,相互表示尊重、亲善和友好的行为。在中国法制的历史中,礼和法表现出一种相互融合互為补充的关系。当然,这种融合与发展进程并非一蹴而就,其经历了一段相当长的磨合期。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中国法制史上的几个经典案例,通过这几个案例来展现和分析中国古代法和礼的关系。
首先第一个案例是夏桀篡位案。在夏启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夏朝之前,生活在黄河流域的各部落间实行的是一种“传贤”的王位继承制,但自从夏启篡位建夏后,在它之后的几千年的朝代更替中一直都实行的是王位继承制,“传贤”的制度也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夏桀的篡位对于中国历史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为他不但改变了长期以往的传位制度也向我们发出了其他方面的社会发展的信号。在了解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后,今再回看夏启篡位建立夏朝,应该不能说夏启的篡位行为是不道德的。夏启篡位是历史发展的表现,是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原始社会的生产力低下,生活范围也是局限在小范围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部落越来越大,对统治者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候在根据以往的传位制显然不能适应新的要求,部落的管理也要求有规范性的“法律”来为人们的行为做出规范,单单靠“礼”已经不足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夏启篡位正是发生在这样一个时期,所以应当可以说夏启篡位是社会发展的表现,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个案例是大家都耳熟能详的车裂商鞅案。每次谈及商鞅,都会为古人在千年之前推出的思想振奋。商鞅是推崇法家思想的改革家,商鞅改革对中国历史上特定时期社会的发展做出过重要的贡献,其中的诸多改革思想依然为后世很多朝代的改革者所吸收借鉴,对当今的法制建设也有相当的借鉴意义。但就这样一个伟大的改革者,却没能得到历史的重视,最终落得被车裂的结局,实在让人感到惋惜。商鞅改革促进了秦国国力的发展,为秦国统一中原奠定了厚实的基础,但随着改革的步步推进,他难免触犯到当时某些群体的利益,在这个关键时刻,统治者不仅不能站出来支持,甚至也站出来反对,既然统治者都站出来反对,那作为改革者的商鞅本人结局也就是注定了的。商鞅改革的本质是好的,但在当时那种国家体制下,也注定了他的失败。从商鞅改革中,我们体会到在这段时期里,统治者是重视法的作用而忽视礼的作用。当然这也与当时的社会现状相符,在诸侯争霸,群雄并起的年代,统治者要求的是富国强兵,一统中原,对于礼的约束就相对忽视。最终商鞅改革失败,被自己制定的法律杀死,也传递出一个信号,一个社会长期的采取严刑峻法,而不重视社会礼俗的作用是会导致社会的畸形发展的,秦朝统一中原后在短暂的时间内就灭亡也证实了这一点。
下面分析的是阿云之狱。对于阿云之狱案件的处理情况,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得出的解读结论是不同的。从适用法律解读出发,会讨论到法律和皇帝旨意效力谁先谁后的问题。从定罪角度出发,会讨论到守丧期间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由此关系到定何种罪名的问题;从判刑角度出发,会讨论到是否构成自首以及如何判处刑罚的问题。从法律适用出发,我认为法律制度是优于皇帝旨意的,皇帝旨意也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但皇帝旨意却可以在法律的意义范围内作出解释,相当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至于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得回到当时的社会和法律制度上讨论,守丧期间的婚姻约定当属无效。在讨论如何处罚上,不论是古代社会还是当今法制社会,自首减刑都应该得到社会和法律的认可,这也是建设法制社会所要求的,但不管从何种角度看,我们都可以清晰的看见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礼和法是出现了相互融合与补充的状况的,甚至有出现矛盾的地方。
最后分享的案件是梁悦复仇案和徐元庆复仇两个案例。这两个案件有极其相似的地方,两个案件都是因为血亲复仇所引起。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中,法和礼都是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工具,两者都是服务于社会和谐稳定,本是不该发生冲突的。但在唐朝礼和法却发生了冲突。对于血亲复仇在每个朝代的观点各有特色,有同意也有反对。梁悦父亲被人杀害,为了为父亲报仇,梁悦亲手杀了杀父仇人,自己也选择自首。在唐朝法律上,杀人是要处死刑的,但礼上为父报仇又是礼仪倡导的,一方面是法律的适用,一方面是礼仪的约束,为此在处理案件时很容易产生冲突。在法和礼产生冲突时我们该何去何从呢?从当时的处理结果看,社会对血亲复仇是持认可态度的,但是又不至于倡导,因此发生血亲复仇也是可以理解的。徐元庆复仇案和梁悦复仇案极为相似,两个案件都是为父报仇所引起。两者所体现的争议也都是极为相似的,都是体现了当时社会法和礼的冲突。法和礼虽然都是为维护社会秩序,但在处理案件时候,法和礼是会产出冲突的。在产生冲突时裁判长应该从当时的社会情况出发,在法和礼之间有所侧重。血亲复仇虽然在当今社会是不被允许的,但在历史上确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就是在现在社会,虽然我们不认可血亲复仇,但当这种情况出现时,也应当在保证法律的威信和适用的前提下给予相应的考虑。
通过分析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在中国历史上,法和礼都是维护社会和谐和国家安定的社会规范,法和礼呈现的是一种相互融合,相互互补的状态。在法制的思想中渗透着浓浓的儒家礼的思想。
参考文献:
[1]博德海默《法理学》——法律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
[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段红弘.浅议西周法律制度中的“礼与邢”[J].商场现代化,2005(072).
[4]刘立功.依法治校理念下的高校法治文化建设探讨[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7(12).
[5]李良栋.论民主的内涵与外延[J].政治学研究,2016(06).
[6]张文显.法治的文化内涵——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04).
[7]龚廷泰.法治文化的认同:概念、意义、机理与路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04).
[8]李志强,何忠国.以法治文化引领法治建设[J].红旗文稿,2013(07).
[9]张文显.法律文化的结构与功能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2(05).
[10]张洪芹,姜肖青.法治理念与我国法治实践[J].山东电大学报,2005(03).
[11]王家国.处在“一体三元结构”中的法治与和谐——从《法治与文明秩序》谈起[J].当代法学,2008(S1).
[12]于大水.矛盾与抉择——关于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发展的几个问题[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6).
[13]李燕萍,李秋萍.法治理想的现实思考[J].北方论丛,2003(05).
[14]张红艳.法学教育与法治理想之遐想[J].科技咨询导报,2007(13).
[15]卿红.法治理想的历史与现实[J].法制与社会,2017(06).
[16]肖永平,李倩.澳大利亚危险性娱乐活动条款及其启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