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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风险及防控

2020-07-06陈雨帆陈显中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0年14期
关键词:风险防控众筹股权

陈雨帆 陈显中

[提要] 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主流形态,它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的推动下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并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本文从众筹的特点和分类出发,分析众筹融资方式存在的风险,并提出防控策略。

关键词:众筹;股权;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4月2日

一、众筹及其类型

众筹是一种在互联网市场充分发展条件下出现的具有网络社交属性的互联网金融新业态。根據项目的融资形式、对投资者的回报方式、投资者的投资动因等因素,可以将众筹分成以下四种类型:

(一)股权型众筹。就是指项目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上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通过互联网平台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二)权益型众筹。又称奖励型众筹,也称商品型众筹,就是指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项目成功后将以产品、服务或其他资格等形式作为回报。是我国众筹行业最主要的类别,类似于“预售+团购”,但消费者只是提前购买,享有优先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三)公益型众筹。又称捐赠众筹或慈善众筹。公益型众筹的项目发起人以某一公益行动为目标,例如关爱贫困地区老人、失学儿童等。项目发起人可以是公益组织、公益爱心人士或群体,项目投资者支付项目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物质或经济回报,而是出于个人内心的善良和爱心,获得精神上的“回报”。

(四)物权型众筹。就是指通过众筹平台向投资者筹集资金,将筹来的资金用来购买实物资产,并将实物资产交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处置,通过实物资产的升值变现而获取利润,投资者按照投资比例分红,获取投资回报。物权众筹使项目运作更加简单,信息披露更加容易理解,激发了投资者的热情。

二、众筹风险分析

(一)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一些众筹平台在项目筹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法行为:一是非法发行股票,即在未经证监会审批的前提下,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变相公开发起股权众筹;二是众筹平台或项目发起人可能会通过分期、资产嵌套等方式变相向不符合投资条件的投资者筹资,从而导致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

(二)平台挪用用户沉淀资金的风险。在众筹项目筹资过程中,投资者的大量资金沉淀在平台内部,如何管理和使用沉淀资金关系到各方利益。目前,众筹平台可以自由支配沉淀资金在众筹预期目标没有实现之前,沉淀资金一直由众筹平台保管,有的平台可能会挪用这些沉淀资金进行投资,甚至从事违法活动,给投资者和融资者带来损失。

(三)投资者投资失败的风险。投资者往往对所投资的众筹项目不熟悉,缺乏经验;而众筹项目往往是企业或产品的初创项目,缺乏财务数据等重要信息,投资者和项目发起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都难以把握,大多数的投资者仅凭项目说明书的描述或其他投资者的意见做出投资决定,“羊群效应”明显,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四)项目发起人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股权众筹和权益众筹的许多项目都是半成品,或仅是一种创意,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这些项目在平台上发布时,所有的浏览者都能看到项目信息,项目发起人的产品或创意很容易被模仿或抄袭,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很多项目发起人在项目描述时省略产品或创意的关键细节,这样虽保护了产品和创意,但却使投资者对产品或创意项目的关键部分缺乏了解,从而降低了投资热情。

三、众筹风险防范

(一)完善法律法规。股权众筹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融资的一种行为,而这种行为与公开发行证券行为有非常相似之处,投资者稍不留神就可能掉进违法发行证券的陷阱,对于股权众筹的法律边界问题至今还没有法律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股权众筹在发展过程中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的界限不清导致股权众筹的法律定位模糊,正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股权众筹一直处于探索期,生存空间狭小,导致其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功能受到极大的限制。所以应尽快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明确股权众筹属于证券法的监管范畴,让股权众筹公开化、合法化,使其发展有法可依。

(二)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监管。一是根据众筹平台的业务类型设置不同的准入门槛,如对股权众筹平台,除注册资本外,还应要求其具备一定数量的证券从业资质的工作人员。二是对众筹平台实行备案制,平台需要到证券协会或证监会登记备案。三是规定众筹平台的服务中介地位,明确其经营范围,严禁众筹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禁止众筹平台设立资金池,严禁挪用用户投资资金,沉淀资金应由金融机构代管。四是规范众筹平台对投融资双方的资格审核和众筹项目的审查,尤其是对融资人资格的审核,除实名制审核外,还需要对项目进行评价和实地考察。五是规定众筹平台有退还投资者在途资金的义务,明确平台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提高众筹平台自身管理水平。众筹平台的工作贯穿于整个筹资活动过程中,对项目成功与否极为重要,因此,众筹平台应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竞争力。一是在项目发起人提出项目申请时,众筹平台应对项目发起人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对项目在信息发布、筹资过程、筹资完成后的整个过程进行跟踪,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开,使投资者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依此判断融资方对项目管理是否尽职尽责,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理,以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后期投资。在对项目进行跟踪的过程中,众筹平台不能仅单方面接收融资方的信息,而且要对信息进行审核,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二是项目筹资成功后,除了在众筹平台发布项目信息外,众筹平台应该为每个项目建立一个投融资双方进行交流互动的平台,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项目进展,理解融资方的意图,提高信息沟通的效率。对于股权众筹,众筹平台甚至可以通过在线股东大会的方式,让投资者在项目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上进行在线投票,以此来保障投资者的权利。三是要建立纠纷处理机制。在投资者与融资方发生纠纷时,应尽量通过协商的方法来解决,防止纠纷升级。在发生投资风险时,众筹平台要帮助投资者维护权益。

(四)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一是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除公益众筹外,大多数的投资者参加众筹项目是想获得投资回报的,但由于投资者多为普通公众,缺乏专业投资知识,加之精力和判断力有限等原因,对众筹项目很难做到精准分析。加之众筹类别多样,各平台发布的项目繁多,由于监管不到位、平台把关不严及受利益驱使等原因,导致一些平台上发布虚假和欺诈项目。为了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建议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采用投资规模的限制,以降低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收入、风险预测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进行识别,将投资者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根据投资者是个人还是机构及其收入水平、历史投资经验来进行风险预测能力的判定;根据投资者的实际收入水平来衡量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给出其适合及不适合参与的众筹类别和种类,并建议其可以参与投资的额度。二是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一方面投资者要加强投资知识的学习,提高对众筹投资风险的认识,积累投资经验,合理选择投资项目,理性投资;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者投资风险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正面宣传和反面案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报道,让社会公众了解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其风险。

(五)建立股权众筹退出机制。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后,由于流动资金紧张等原因,需要退出股权众筹,但从目前股权众筹市场来看,除非公司上市或被收购或公司愿意回收股权,否则投资者很难退出股权众筹项目,这对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需要建立健全众筹股票流通机制,保证投资者能够有退出股权众筹的机会。例如,众筹平台可以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众筹股权交易市场,按照一定的机制使投资者的股权可以流通,这样不但使投资者可以自由退出股权众筹项目,对完善我国股权市场也是一种创新。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就《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Z].2014.

[2]王志峰.警惕互联网理财新风险[N].经济日报,2017.8.20.

[3]王馨.互联网金融助解“长尾”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J].金融研究,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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