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龙江省林区林场(所)的布局规划
2020-07-06刘闯
刘 闯
(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1 规划意义
就目前现状来看,森工林区缺乏上层次规划对全局的考虑,这就造成很多林场(所)建设规划的不科学、不合理,对林场(所)规模性质的确定很随意、很盲目。因此,尽快做好各林业局林场(所)布局规划,才能更好地指导后续林场(所)各项具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2 规划编制重点
2.1 深化相关规划向林场(所)地区的延续
立足长远的发展引导,以资源环境保护利用为前提,通过合理优化林场(所)发展布局,有效配置公共设施,完善林场(所)发展条件,改变目前林场(所)建设用地无序增长、设施落后的状况,加快林场(所)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推动美丽林场(所)建设的步伐。
2.2 以资源环境保护利用为前提
通过对林场(所)发展影响要素的专项分析和综合评价,提出各林场(所)职能划分引导,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将林场(所)进行重新分类,优化林场(所)发展体系结构,指导各类林场(所)的协调发展,引导资源的合理利用。针对不同类型林场(所),提出分类发展建议。
2.3 因地、因时制宜
建设公共服务便利、场容场貌洁美的宜居林场(所)。以服务全覆盖为目标,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避免简单均衡布点。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原则,充分利用林场(所)内的现状设施,逐步改善区域内保留发展林场(所)的人居环境,推动美丽林场(所)的建设。
3 林场(所)综合发展评价
结合林区内林场(所)发展现状,构建一套合理的指标体系,指导林区林场(所)合理布局。
3.1 指标体系的构建
规划将林场(所)指标体系分为A、B、C三个层次。A层作为目标层,为林场(所)的未来发展潜力,发展潜力指数与搬迁的可能性呈反相关;B层为一级指标层,是判定发展潜力的基本途径和内容,包括地理环境B1、林场(所)规模B2、经济发展B3、服务设施B4、集中程度B5共5项指标;C层为二级指标层,是一级指标的细化,包括区位条件C1、交通条件C2、自然条件C3、人口规模C4、建设用地规模C5等14项指标。
3.2 各指标的权重
各项指标的权重主要运用层次分析法(AHP)来进行评价,基本步骤如下:
①根据征询结果确定因子的相对重要性,列出各因子间相对重要性矩阵;
②计算矩阵的最大特征值和特征向量,确定每项指标的权值,如下表3-1。
3.3 指标评价标准
结合区域内林场(所)的实际情况,对二级指标赋予不等的分值区间,另外,根据指标标准确定的难易程度将14个二级指标分为3种类型,具体见表3-2。
①可直接量化指标,包括人口规模C4、建设用地规模C5、耕地面积C6、经济总量C7、人均收入C8;
②可间接量化指标,包括自然条件C3、文化活动设施C9、医疗卫生设施C10、商业服务C11、基础设施C12、林场(所)内集中度C13、与相邻林场(所)距离C14;
表3-1 林场(所)发展潜力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因子权重
表3-2 林场(所)发展潜力二级指标评分标准
③难以量化的指标,包括区位条件C1、交通条件C2。这些指标主要通过专家打分法来进行量化。
3.4 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值采用加权求和的方法,即用数学模型计算出每个林场(所)的总评价值。公式为:
公式中:E——第i个评价指标的分值;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在评价历史上的知识分子时,似乎不宜总以气节来评判,毕竟要成全气节,就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这种道德要求实在太高。我们时常说不能站在道德高地指责别人,那么,以气节论人可谓站在了道德的顶峰。
Qi——某个林场(所)第i个指标综合评价的结果值;
Pi——第i个指标的权重;
I——评价指标的数目。
对综合评价结果进行聚类分析,将其划分为I、II、III三类,详见表3-3。
表3-3 指标类别划分及内容
4 林场(所)分类规划
4.1 林场(所)分类
依据林场(所)综合评价指标分值,同时结合《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的村庄分类类型,将区域内林场(所)共分为四个类型:集聚提升类林场(所)、城郊融合类林场(所)、特色保护类林场(所)、搬迁撤并类林场(所)。
4.2 林场(所)分类指引
4.2.1 集聚提升类林场(所)
(1)以林场(所)场部所在地为核心,吸纳林场(所)范围内零散分布的村庄或周边分布的规模较小的林场(所)住户,并集中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3)作为重点建设的中心林场,在土地指标、居民建房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4)设施配套方面应按照相应标准配套建设。
4.2.2 城郊融合类林场(所)
(1)加快林场(所)的改造提升步伐,探索建设现代化的新型社区。
(2)加快林场(所)与局址的产业融合,作为局域未来的发展建设区。
4.2.3 特色保护类林场(所)
(1)统筹保护、利用与发展的三者关系,尽量保持林场(所)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2)加快改善此类林场(所)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合理利用林场(所)的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形成乡村旅游和林场(所)发展的良性互促机制。
4.2.4 搬迁撤并类林场(所)
(1)按照建设时序,分期分批引导林场(所)搬迁至中心城区或周边规划后的中心林场。
(2)考虑农业生产的作业需求和居民搬迁意愿,就近搬入集聚点。
(3)此类林场(所)不再编制建设规划,不再进行林场(所)住宅建设或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原林场(所)宅基地“退宅还耕、还林或整理后作为其他产业发展用地”。
(4)整体撤并的林场(所),在该林场(所)范围内规划设置森林管护点,委派专职人员轮班值守,负责林场(所)区域范围内的森林防火、森林管护等。保留发展的林场(所)范围内的森林防火、森林管护等职能仍由保留的林场(所)负责。
5 结语
林场(所)布局规划将指导各局完成局域的林场(所)布局,制定合场(所)并居规划指引,稳妥推进合场(所)并居,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全力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为林区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