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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度晚年,老年人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2020-07-04张荣荣

晚晴 2020年2期
关键词: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本栏目由贵州省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贵州省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是贵州省律师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拥有贵州省属34名律师,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如果有相关的法律问题,读者可拨打“维权热线”——18685377642,也可以在【晚晴杂志】微信公众号留言,《晚晴》杂志与贵州省律师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家庭保障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相关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否则父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具体有如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老年父母依法享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成年子女提供经济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供养、照料和慰藉;对患病的老年人,可要求成年子女对其进行治疗和护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要求成年子女支付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可要求成年子女承担照料责任;无住房的老年人,可要求成年子女安排住房;无耕种能力的老年人,可要求成年子女耕种其承包的田地等;以上义务,成年子女的配偶应予以协助。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社会保障

我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法律保障,让老年人有法可依成为了我国法律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及经济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作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国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需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和挪用。根据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国家要不断增加老年人的养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国还将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人民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律师建议

提升法律意识。在必要的时候,老年人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尽管老年人享有权利,但其身权利受损维权时,应保持理性,不能感情用事。老年人在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时,要充分从促进家庭和谐等角度统筹考虑。如部分老年人在主张赡养费时,往往因为带有一定的情绪而提出明显过高的要求,这种请求非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反而会恶化与子女之间本已经脆弱的关系。也有些老年人在多名子女中,仅要求部分子女支付赡养费,这种方式也不利于父母子女以及子女之间关系的改善。因此,老年朋友应根据自身需要和子女的实际支付能力合理提出主张,在确保自身生活、医疗等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也尽可能改善与子女的关系,从而在精神上获得更多的慰藉。

再婚应更加谨慎。老年人是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关注的对象。对于曾经离异、丧偶的老年人来说,他们有权利再次追求婚姻幸福。但不可否认的是,再婚老年人的婚姻更容易出现问题。大多数老年人再婚时,并不以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为前提,而往往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功利性较强。因此对于有意再婚的老年人朋友来说,建议应当更加慎重。一是要以感情為基础,建立充分的信任,不要带有太强的功利心去寻找另一半。应当加强沟通交流,注重感情的持续培养。二是要处理好各自财产以及子女的关系,鼓励签订明晰的婚前财产约定,避免潜在的矛盾发生。

作者简介

张荣荣,中共党员,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贵州省劳动专门委员会委员。在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多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等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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