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裁判的合理性
2020-06-29陈雪婷
摘要: 司法裁判是一种经验性、知识性、技术性很强的法律职业工作,司法裁判结果通常会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公正合理的司法裁判会更容易获得公众的认可,让人信服。但是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案件的裁判,虽然符合了法律规定,却并不合理的现象。本文通过对司法裁判的合理性的法理思考、分析相关案例,以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引起对司法裁判合理性的重视,使司法裁判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获得实质性的公正。
关键词:司法裁判;合理性;法官;裁判
一、司法裁判的合理性的法理思考
司法裁判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经验性和知识性,毋庸置疑的是,司法裁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直以来,我国对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法律有着明确的要求,法官们要忠于法律,确保裁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在司法裁判中,经常会发生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冲突,法官在面对冲突时,往往会为了使案件的裁判符合法律规定,而忽视裁判的合理性,这就导致司法裁判确实合法了,但却并不那么合理,而司法裁判又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样反而不仅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会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公正性的质疑。所以,应加强对司法裁判合理性的重视,在保证司法裁判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要考虑裁判是否合理,要做到两者兼顾,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和认可,也更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公正。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1982年,家住中山市的胡女士与董先生收养了一个被遗弃在家附近的一岁大的男婴,但由于当时中山市入户政策比较严格,并且需要缴纳八千多元的费用,便将男婴的户籍落户到了顺德市的某个亲戚家中,2005年,董先生不幸过世,2007年董某林婚后生了一个女儿,并一直与胡女士居住在一起,直至2015年,胡女士担心以后在赡养、遗产继承权上会产生争议,便决定通过诉讼程序来确认她和董某林之间的收养关系,遂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并未就收养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即使有相关证明,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案例中的胡女士确认收养关系这一诉讼请求,我国法律已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法院对本案做出的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胡女士与董先生在1982年就收养了董某林,在董先生去世后,董某林也一直同胡女士共同生活,他们与董某林之间是存在着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同时,他们有当地基层组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胡女士与董某林之间的收养关系应是有效的,并且考虑到当时中山市入户政策确实比较严格,又要缴纳八千多元的费用,综合来看,以胡女士与董先生当时的条件,办理法律规定的收养手续确实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即使胡女士与董先生没有就收养进行合法登记,董某林的户籍也未落户至胡女士处,但胡女士将董某林抚养成人,履行了事实上的抚养义务,多年来也一直以母子的身份共同生活,应当视为具有收养关系。所以,本案的判决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但却完全否认了胡女士与董某林之间的收养事实,破坏了家庭伦理,欠缺合理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考虑到其所作出的裁判的合理与否,不能以法律规定完全否决事实的存在。
三、应对措施
(一)制定完备的法律条文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要多考虑一些可能会有违合理性的情况,在法律条文中可以做出一些针对特殊情况的补充性规定,将一些能被大多数公众所认同的合理性因素融合进法律条文,对于有违合理性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能够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立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调整,只有符合公平、正义、自由等法律价值,符合社会风俗、家庭伦理,才能达到合情合理的利益平衡,立法才能获得实质的正当性,法律条文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与普遍遵守。
(二)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复杂案件和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出现,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部分法官的审判水平有限,法官所做出的判决未必完全正确,裁判结果违背合理性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社会公众对于审判过程的监督有利于个别案件下实现案件的实质正义。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了法律規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审理。但人民法院审判过程的不透明,致使社会监督无法真正起到作用,这就导致裁判结果违背合理性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公众也无从监督,所以,应当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的案件的审判过程置于阳光之下,减少审判不公情况的出现,促使法官谨慎审理案件,在遵循法律的同时,也能够适当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使司法裁判更具合理性。
(三)重视合理性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在司法裁判中,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冲突是经常存在的,合理性是对司法裁判从伦理道德、社会可接受度上予以要求,而合法性则是对司法裁判从是否合乎法律规定上予以要求,两者对于司法裁判都很重要,法律主要是规范公民的外部行为,但是仅仅只能起到威慑的作用,并不能完全让公民从内心感到信服,而如果能够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加强对合理性的重视,则更容易让公民认可。所以,在司法裁判中不能只强调对法律规定的遵守,还要重视合理性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要兼顾司法裁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将合法性与合理性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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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雪婷(1994-),女,汉族,江苏扬州市人,学历:硕士在读(硕士),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理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