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现阶段我国电价过渡期的关键问题及解决措施
2020-06-27纪鹏
摘 要:目前我国电力工业正处于电价双轨制向市场化单轨制转轨过程中,因此研究如何妥善处理电价过渡期关键问题,对于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简述了目前我国电力工业目录电价和市场化电价含义,分析了目录电价与市场电价并存阶段的典型问题,对现阶段我国电价过渡期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过渡期;电价双轨制;市场化单轨制;交易机制
1 目录电价和市场化电价
目錄电价是指目录销售电价,是一种直接面对管制用户,由政府制定标准的“到户价”。目录电价等于平均上网电价(或燃煤标杆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采用单一制电度电价,大工业采用两部制电价,一般工商业用户视变压器容量可选择采用两部制电价。市场化电价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输配电价模式,即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组成;另一种是价差传导模式,即供需双方根据上网电价与政府批复上网电价间的价差,等额传导至用户对应类别目录电价,形成用户购电价格。
2 我国现阶段目录电价和市场化电价存在的关键问题
2.1 地方政府和电力用户对市场降价期望较高
自《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印发以来,各省在地方政府主导下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市场化交易规模大幅增长。目前,市场化电价形成以发电企业单边降价为主,市场化电价长期低于目录电价,电价形成机制还不够完善。部分地方政府和电力用户对电力市场功能的认识存在偏差,参与市场交易主要是希望享受到政策带来的价格红利,对市场价格波动的本质预期不足[1]。未来随着电力市场建设不断深入,用户可能缺乏应对价格波动风险的准备和能力。
2.2 目录电价和市场电价的衔接存在一定问题
(1)部分省份目录电价与输配电价存在倒挂现象。如安徽、湖北输配电价中存在交叉补贴,一般工商业用户其目录电价要低于标杆上网电价传导至购电侧的购电价格,随着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持续下调,价差有可能会进一步放大,影响相关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意愿。(2)机制外降价导致部分省份大工业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发生倒挂。过去几年在核定输配电价、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后,一般工商业电价与大工业电价的价差缩小,考虑2019年再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后,预计仅国网经营区域就有14个省份出现一般工商业电价低于大工业电价情况,不利于简化目录电价、推进取消目录电价工作。
2.3 低价电源进入市场带来新的挑战
考虑不同电源的发电成本不尽相同,与其他电源类型相比,水电发电成本低,是提供交叉补贴的重要来源。在管制模式下,电网企业能够通过合理统购低价电源(如水电)来支撑电价交叉补贴需要。低价电源进入市场无疑更具竞争力,但随着低价电源进入市场,可供电网企业购入的低价电逐渐减少,在工商业降电价、居民用电占比提高等因素综合影响下,电网企业面临着交叉补贴来源减少、需求增加的问题,对维持可持续发展能力与创新发展需要提出了新挑战[2]。
2.4 峰谷电价政策和现行市场交易机制未有效衔接
为了缓解部分地区出现用电紧张的局面,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发电企业充分利用发电能力,促进用户用电移峰填谷,我国部分地区长期以来实施峰谷电价政策。大用户直接交易实施后,部分省份参与市场的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如湖北、四川、新疆、重庆等省市,无法发挥峰谷电价缓和电力供需矛盾,提高电网负荷率和设备利用率的优势。另外部分地区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在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时,将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例计算,导致峰谷电价差值变小,弱化了其削峰填谷作用。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缺乏一套科学的电价过渡机制,以协调峰谷电价政策和市场化交易。
3 电价过渡期关键问题的解决措施探讨
3.1 稳妥有序放开目录电价,建立过渡机制
在电价双轨制向市场化单轨制转轨运行过程中,一方面要明确放开目录电价的范围,另一方面则需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稳妥有序放开目录电价。范围方面,明确取消目录电价的范围仅涉及工商业用户,对于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我国将长期保留目录电价以维持较大比例的电网兜底现状。时机方面,需综合考虑计划电量放开的情况,形成阶段性方案。建议:第一阶段至2019年底,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个重点行业市场化电量占行业用电量比例超过60%,取消四个重点行业目录电价;第二阶段至2020年底,经营性行业市场化电量占经营性行业用电量比例超过60%,取消经营性行业目录电价。
电价机制转轨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实施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保障。一是要在过渡期加大对销售侧各类主体的培育力度,重点培育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市场的大用户等缺乏市场竞价经验的市场主体,做好目录电价向市场化电价的转轨准备。二是参考国外电力市场管制电价放开经验,建立强制实施机制,对于进入市场电力用户必须全电量参与交易,且原则上不得退出市场。如确实申请退出的,其用电价格要在市场化平均电价基础上设置5%~10%的惩罚性电价;对于已达到取消目录电价要求但没有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可设置两年的过渡期,由电网企业代理参加市场化交易,签署代理购电合同。价格可以采取当地平均上网电价或燃煤标杆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或者市场化方式形成。过渡期后,仍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则执行高于市场化均价5%~10%的惩罚性电价,形成一定的推动力度促进市场化电价的执行。三是要建立保底供电机制,针对不进入市场的居民、农业等非经营性行业,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逐渐完善相关机制。四是在过渡期设立相对固定的目录电价体系,避免因反复调价导致中长期交易价格波动,保障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3.2 加快建立完善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
一方面加快形成“基准电价+浮动机制”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避免形成发电企业单边降价的局面。實现交易电价“能高能低”“能升能降”,使市场化电价能够真实体现电力供需、电网运行、燃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参与主体的市场培训。强化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对电力市场政策、交易规则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市场主体的市场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风险意识。
3.3 妥善处理输配电价的交叉补贴问题
一是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消解居民电价交叉补贴需求。保留现行居民用电制度,各档电量覆盖率维持不变,优化调整各档之间价差,使第一档电价享受一定交叉补贴,第二档电价(包括合表用户)恰好覆盖供电成本,第三档电价提供居民内部、居民对农业的交叉补贴资金。二是工商业用户引入负荷率电价政策,取消部分优待电价,推进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同价。三是明确市场化交易用户交叉补贴责任,稳妥推进低价电源进入市场,完善优先购电制度。建立计划、市场双轨制过渡期间的交叉补贴统筹平衡机制,保障管制用户补贴来源。
3.4 建立峰谷电价政策与市场化协调机制
目前,我国处于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关键时期,电力市场建设正从中长期市场向“中长期+现货”的完整电力市场过渡,需要峰谷电价政策在转型期继续发挥作用,建立较为完善的市场化削峰填谷机制,引导电力用户合理用电,为下一步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做好准备。建议现阶段在中长期交易方面仍继续执行现行的峰谷电价制度,在妥善处理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衔接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分时段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不同时段的价格信号,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和发电企业高峰发电。
4 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应对我国电力工业电价双轨制向市场化单轨制转轨过程中电价过渡期关键问题,可以采取如稳妥有序放开目录电价,建立过渡机制;加快建立完善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妥善处理输配电价的交叉补贴问题;建立峰谷电价政策与市场化协调机制等措施,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
收稿日期:2019-12-20
作者简介:纪鹏(1986—),男,山西太原人,硕士,工程师,从事电力市场体系设计、电力市场建设、电力市场运营有关的管理和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