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管理对策研究
2020-06-27赵阳柳艳
赵阳 柳艳
[摘 要]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也“水涨船高”。总体看,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发展规范、风险可控,但是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经营跨境外汇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好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跨境电商发展的作用,同时有效防范违规风险,文章在梳理第三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照对标外汇管理政策,提出推动第三方支付机构合规经营、有序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研究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进步和互联网经济快速扩张,跨境电商迅猛发展。2013年以来,为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展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并于2015年年初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试点以来,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总体上发展规范、风险可控,不仅有效满足了企业、个人跨境快捷支付的需求,而且有力支持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但是,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经营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过程中,存在超范围经营、本外币跨境套利、拆分交易规避限额支付管理等违规行为。特别是个别第三方支付机构,公然协助客户虚构交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或为境外外汇交易平台非法在境内开展业务提供便捷跨境支付服务,甚至沦为金融诈骗平台、地下钱庄赃款转移资金的重要通道。这些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加大了跨境资金违规流动风险,危害了国家的金融安全。因此,如何有效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引导其合规合法地经营,推动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成为一个很有必要研究的现实课题。
2 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发展现状
2.1 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稳中有升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发实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来,第三方支付业务步入快速发展轨道,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迅猛发展,截至2019年5月底,全国拥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共238家。跨境支付牌照方面,2013年3月外汇局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同年9月,发放了首批17张跨境支付牌照。2014年,第二批共5家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得跨境支付牌照。2015年试点扩大至全国,截至当年年底获得该资格的支付平台数量为27家。2016年跨境业务试点企业数量维持不变。2017年外汇局新批准3家机构参与跨境试点。截至2019年5月,全国拥有跨境支付资格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共有32家。
2.2 跨境支付规模保持良好增势
中国居民跨境消费金额的稳定增长直接推动了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总额的增长。调查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总额接近5000亿元人民币,相较2017年同期增长53.65%。未来,随着中国跨境电商、旅游、出国留学等行业的持续发展,预计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跨境支付总额仍将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
2.3 跨境外汇业务外汇管理政策不断完善
与对其他外汇业务实施监管相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的外汇管理也是建立在基本的外汇管理制度上,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履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服务中的法定監管职责,并协调统筹与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及反洗钱部门的关系。2007年外汇局批准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境外收单业务,2013年3月外汇局在上海、北京等地区开展试点,2015年1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结售汇管理等操作环节进行了规范,实现对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规范化管理。2019年4月,外汇局发布《第三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同时顺应电子化发展趋势,允许银行在跨境业务中提供电子支付服务,进一步便利跨境结算。
3 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存在的问题
3.1 虚构交易协助客户非法跨境转移资金
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交易背景。但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拓展市场、展业盈利的动机下,无视监管规定,未按要求通过抽查等合理方式审核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客户利用虚假单证违规跨境转移资金行为熟视无睹,放任、纵容甚至主动参与和协助,严重破坏了外汇市场秩序,产生了违规跨境转移资金、洗钱等较大风险隐患。
3.2 为非法平台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
外汇管理规定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自主发展境外特约商户,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及“尽职审查”原则确保境外特约商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只有商户合规,才能从根本上确保为其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合法合规。但实际中,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按要求发展境外特约商户,特别是对二级商户的事前准入、事中管理缺失,造成接入投资类、涉黄涉赌等限制类甚至禁止类商户的较大风险隐患。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违规为非法网络炒汇平台提供跨境支付服务,成为一些网络炒汇平台的入金通道,便利了非法平台对投资者汇入资金的“暗箱操作”,不仅助长了非法网络炒汇及其向境外大肆转移资金活动,而且严重损害了境内消费者权益,甚至危害了我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3.3 超范围经营跨境支付业务
目前,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范围主要限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项下的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和酒店住宿。新的管理政策进一步放宽经营范围,可以通过某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跨境交易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但是仍然要求业务范围发生变更,应事前备案。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无视该规定,存在超范围经营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情况。
3.4 分拆或超限额办理跨境支付
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检查发现,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超规定限额为客户办理,甚至有的通过系统设置自动分拆或人工分拆方式,将大额跨境支付业务化整为零,以规避单笔交易限额管理,背离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于高频和小额跨境支付业务的初衷。
3.5 本外币管理政策差异带来跨境洗钱等风险隐患
外汇局允许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外币跨境支付业务的范围限于“1+3”,即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项下留学教育、航空机票、酒店住宿三项。但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范围没有明确限制。实际业务中,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外汇局暂未开放的“1+3”项之外的支付业务及线下扫码等敏感业务,均纳入人民币支付框架中,先以跨境人民币汇到某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公司,然后在境外集中购汇后最终以外汇支付给境外商户。由此来看,该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与外汇支付无本质区别,差别仅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购汇地点由境内转至境外。由于本外币管理政策要求的差异,异常资金可能选择人民币资金跨境交易缺少深入管理和甄别,易成为异常资金跨境洗钱和非法流动的通道。
4 对策建议
第一,加大监测及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跨境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一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开展持续监测,持续关注第三方支付机构大额收支交易报告,对大额高频收支活动建立日常监测机制,及时掌握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动态;二是充分运用外汇监测工具,不定期设置筛查指标,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进行筛查,对异常业务情况开展核查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三是建立风险信息行业共享机制,主动加强与反洗钱部门的协调配合,防范不法分子利用支付跨境业务平台从事网络赌博和洗钱等非法活动。
第二,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的管理,强化真实性审核责任落实。一是通过约谈等方式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违法违规问题引起足够重视,抓住真实性和合规性这两个基本原则,切实落实展业要求,加大业务审核力度,配合好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外汇市场秩序;二是引导银行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对市场主体相关业务真实性开展尽职审查,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合作银行对异常业务关键信息及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协助外汇局掌握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重点领域和渠道,强化银企联动,提升政策执行效果。
第三,完善管理政策,推进跨境本外币协同监管。一是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置特殊监管标识,在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收付汇设计非现场监测指标,探索第三方支付机构分类管理类型及条件,提高政策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二是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管理,加强对跨境交易真实性审核和管理,促进政策协同监管,形成共同本外币一体化的监管目标。
第四,督促第三方支付机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一是督促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分利用自身强大的技术团队、数据资源和业务实力,进一步构建和完善自身风险防控体系,切实提高合规经营能力;二是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源头管理”,对境外签约商户特别是二级商户加强身份识别和审核管理,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直接或变相为非法客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情况;三是对于背景存疑、数据质量不达标及交易行为不合规等问题应采取强化审核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业务合作或不得提供支付服务;四是完善系统架构和系统功能,设定交易限额、可疑识别、预警及止付功能,及时管控异常及违规交易,封堵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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