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京察对象群体研究
2020-06-24孟祥君
摘 要:清朝作为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继承与吸收了历代封建统治的经验和教训,使得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极致。京察体系在制度设计和执行效果上取得相当成就。其中的对象群体划定不仅体现出清代独有的政治生态环境,并且从军政官员到文职官员的一体化发展过程更为探究中国专制社会时期职官管理体系提供思路。
关键词:清朝;京察;职官管理
对于官员考核制度构建而言,目标群体的确立是绝对不可忽视的首要环节,往往关乎到此制度具体的执行效率和最终的执行效果。清代在明朝京察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政权的特点,细化了权责分工,完善了执行结构,扩大了目标群体,令京察活动的制度化程度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军政官员
清早期官员审核以军政群体为主,符合王朝战争时期对国家职官管理系统提出的内在要求。最早有关统一考课的敕文发布在天聪五年:
“天聪五年六月,定考课黜陟等差。天聪五年七月敇,朝廷黜陟以昭劝惩,而人才亦宜矜惜,向日官员获罪不论,应赎与否概行削职,似觉未当。嗣后自总兵官以下,备御以上,功绩茂著者,或宜超升,或宜,叙升量功迁擢。若犯应坐者,或宜削职,或宜降级,亦量罪处分”。
尽管此规定符合当时作战对军政人才的需求,但是从发展眼光来看,加强军政建设不是实现国家长久稳定昌盛的全部手段,加之满蒙政权毕竟属于外族势力,难免在习惯性标准向制度化确定过程中反应出强烈的民族特性。于是在天聪六年二月,皇太极将原本只对武职人员的审核扩大为域内所辖各官,提出目标区域范围内接受审核官员只要任满三年,就须赴京(当时在沈阳)接受考察的规定。
最初的这种考核执行期限以目标官员自身的任职时长为限,后满清入关、全国统一,方才规定无论权职任属,只要在审核范围内的官员均以三年为期,实行同步考核。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考核虽然强调区分功过优劣,但有罪受革之员仍被委以原任,不予替换。这样对官员的变相制度性保护,一方面显示出满清未入关前的人才稀缺,一方面体现出战争年代特有的人事调度状况。此刻的清廷官僚队伍多以满蒙贵族为主,虽行考核却无法完全依赖制度力量进行规制。
清代京察活动起始于军政群体,此后尽管也有许多针对军政方面的武职官员的考察规定,但由于此领域的特殊性,且地方军政大员多为旗人任职,考察活动本身十分复杂,为推动职官管理常制化进程,军政要员京察规则逐渐向文官方面靠拢。
二、文官群体
清代京察制度的主要客体为文官,且对文官的京察程序逐渐成为对其他各类群体进行考核的蓝本。
(一)在京职官
所谓“在京”,是为所有在京行政人员,即:中央决策机关之内阁军机处成员,分掌国政之部院衙门成员,管理皇族、宫廷事务之宗人府、内务府成员,还包括具备特殊职能的礼、乐、医官等。
京官中,以“翰林”教员和旗人宗亲最为特殊。据《清通志》和《清通典》记载,从顺治十年至乾隆四十八年期间,不下十二次做出对其的考核规定。体现出清代对官僚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为能力十分看重,以至于特权阶层的原有特权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
(二)在外职官
即便任职地不在京城,但若权属极大(如各省总督、巡抚)或为盛京五部官员等,同样被清廷列为京察考核对象。以雍正元年为代表,清廷就对在外高阶官员考课问题广有完善,譬如:顺治八年二月、顺治十年十一月、顺治十七年二月、乾隆五年十月、乾隆六年五月等。督、抚若不能有效执行地方审察任务,其危害极大。只要此类现象发生,都会令审核活动失效。将其纳入京察当中意味着中央集权程度进一步加强。
三、清代京察考核对象的设置特点
综上可知,清代京察群体设置相较于前代,范围更广且更加合理,具体现出如下特点。
其一,从清代京察对象群体官阶上来看,呈现出明显的在京忽略官阶、在外首重官阶的特性。同明代类似,清代的“在京”考课对象同样强调“任职区在京”这一重要客观条件。上自内阁、六部,下至各院寺衙门,从正一品(太师、太傅、太保、大学士)至九品(太仆寺委署固山达、额外外委),凡在京师任职者,均以“京官”视之统一考课。而在外部分则以总督(正二品)、巡抚(从二品)、布政使(从二品)、按察使(正三品)、奉天府府尹(正三品)为主,最低为正三品大员起。可见,京察活动表面以任职区域为准开展考课,实则将同中央政治权力主体联系较为紧密的群体纳入统一审核体制内。反映出专制社会时期,职官管理活动皆以加强中央集权为目的的现象。
其二,从时间序列上来看,清代京察制度的建立遵循着:从军政领域,到地方督抚及翰詹教职,再到整个文官群体,最后再将代表清廷专有特权的旗人入仕阶层也纳入統一考课范围之内的发展过程。这样的京察制度建立过程,一方面符合专制时期国体形态发展规律,另一方面也预示着清代国家机制建设正慢慢显露出常制化、法制化发展趋势。
其三,清代京察活动的开展更加注重实际审核效果,在推动常制化同时,仍不忘“查缺补漏”,关注“特殊地带”,实行纠拾办法,关注一般考课活动中容易被忽视的对象群体。譬如顺治十三年规定对丁忧、告假、养病等特情人员的审核,又如顺治十七年始行纠拾之法等。
结论
凡此种种均体现出习惯性原则远远没有制度性原则更具执行力与约束力,规定的越详尽才越能达到预期中的政治效果,体现出清代京察制度的持续发展特性。
清代相较于之前,范围更广且更加合理,不仅关注四品以下的文、武官员的任职情况,还将极具少数民族政权特色的宗室群体纳入其中,同时也没有忽略针对京察范围内针特情人员的考核活动。一方面从很大程度上缩小了特权阶层的私权范围,另一方面深化了审核活动的制度化进程。清代京察体制通过扩大对象群体,细化考察办法,构建自上而下的严密审查程序,营造同品级部门之间的相互牵制、不同品级部门的相互监督关系,在执行层面保障了考核结果可信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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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项目: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项目名称:清代京察制度研究,编号:YJSCX2019-142HLJU
作者简介:
孟祥君(1995年-),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黑龙江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