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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中的伦理风险及其对策

2020-06-22唐振

读天下 2020年11期
关键词:科学技术

唐振

摘 要:科学技术之精进与便利广受赞誉,最明显之处在于改善了人类的生活条件。然而,在享受科学技术之利的同时,也必须正视它能否使人类普遍受益、有何局限等问题。史蒂芬·霍金曾警告说,人工智能的发展可能意味着人类的灭亡。对一些新的科学技术能否应用、如何善用的疑虑,以及科学技术内在的不确定性,迫使人类不得不再次回到“无知之幕”下,重新审视科学技术能否处理好正义问题,或者至少不造成更复杂的伦理风险。

关键词:科学技术;伦理风险;无知之幕

科学技术的进步,一方面使人越来越认识到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另一方面,也在开发和利用科学技术增加人类的能力,尤其是那些超越其作为人类这个物种正常范围之内的增强技术的应用,现都已成为人类延伸能力的重要途径。但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能会打翻正义的天平,技术如何善用,需要慎之又慎。

一、 科学技术下的人类社会

21世纪是智能时代,在这个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技术是人类不断创造和应用的目的性活动序列、方式或机制,人类能力的极限在一次次刷新和突破,人类文明演进与技术进步同行。人类可以根据需要采用相应的技术弥补自身的欠缺、改善生活状况,如:患有多动症的儿童会因为多动儿分散记忆力,通过服用一种属于利他林的药物,既可以改正多动症,又可以增强儿童的注意力;患有残疾的人,可借助义肢像正常人甚至比正常人更快的行动;在人本不能生存的太空中创造与地球类似的生活环境;有什么样的进攻性武器,就会有什么样的防御性武器与之抗衡;科学技术的推进甚至重构着行业结构和行业形态。围绕“如何有效地实现目的”,技术以满足人的目的与人类相伴而生,拓展了人的新属性。人的属性“已经不是由23对染色体组成的身体,可以由非构成人体的碳氢氧有机分子构成,也可以是用电子元件构成,或拥有人脑结构和功能的动物人等”。

然而,新兴的人工智能、基因工程、神经科学技术等研发出能够使人类的能力超越人类这一物种的极限后,这类技术可能会成为部分人的特权而造成一系列不正义问题。

二、 科学技术及其伦理风险

21世纪,风险社会问题日益加剧,科学技术潜在的风险和它享有的威望一样不可小觑。人类在多大程度上依赖科技,就必须在多大程度上警惕科学技术引起的负效应——随着时空场合的转移、环境的变迁、作用强度或对象的变化等,技术的运行往往会产生一系列间接的、衍生的、长远的消极影响,损害人类的其他利益。科学技术带来的伦理风险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科学技术对人类自由的剥夺。科学技术本初是人类发明的服务人类一系列手段,而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发生了偏离。人类创造了种种新的、更好的方法改造世界,以期如愿的生活,但却又陷入在这些技术的枷锁中,也最终模糊了自己存在的意义。人创造了技术和机器,却成了自己作品的奴隶。人类越是依赖科学技术,科学技术的负效应就越显著,人类所面临的不自由就越严重。正如海德格尔所言:“恰恰在座架中——此座架咄咄逼人地把人拉扯到被认为是唯一的解蔽方式的订造之中,并且因而是把人推入牺牲其自由本质的危险之中。”

第二,特定技术的受益群体有限。科学技术发明者和受益者总是对技术报以百分的乐观,因为技术可带来可观收益和好处,但并非每个人都能受益于其中。在社会技术体系的建构与运行过程中,下层或弱势群体总是处于被压迫的劣势地位。当然,在社会技术设计、建构与运作等环节强调正义原则,是维护人类普遍利益的正当要求。但是,技术也可以明码标价,将有需求而无力购买者拒之门外。在一些人应得的权利还匮乏的时候,利用科学技术用于扩展极少数人的能力是否合乎正义?此时,科学技术的正效应与负效应同時出现了,伦理价值出现失衡的风险。

三、 科学技术与伦理的协同发展

一个社会中,对弱者的态度,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文明。早在2002年,世界跨人文主义协会修改并采纳了《跨人文主义宣言》,强调其宗旨是合乎伦理地使用扩展人类能力的技术。在我们所处的时代,已不再是宣扬弱肉强食或者丛林法则的时代,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已从“社会中的科学”向“科学伴随社会”的新范式转变。既然如此,应该重返到无知之幕下,在这样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才不会危及少数人的“正当利益”,在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伦理秩序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第一,兼顾科学技术的社会影响。科学技术的正负效应要求人类在发明和应用技术时,必须明确技术是延伸人类能力的定位,而限定其应用范围可能是使这种定位得以贯彻的根本途径之一。即使一些技术能增强人的功能、改善人的生活,在决定是否增强时,公平正义以及个体自主性是必须重视的。技术的存在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当其本身成为问题时,这样的技术是不值得提倡的。且科技产生的问题通常不能仅仅依靠科技本身得到圆满解决。在人类不能解决某一问题时,不制造新的问题也是理性的表现。

第二,强调科学技术研究者的自律性。在面对经济利益的诱导、政治联盟的强势、制度化科学资本的施压,研究者的自律性可能被挤压和破坏,使科学技术沦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加之科学只需研究事实的问题,在转化为具体应用和实践的过程中,容易轻视技术的伦理向度,使得工具理性成为主导人们价值判断和选择等实践活动的主要因素,进而使研发者极易受制于自身拥有的纯科学资本,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不会去思考其研究可能带来的社会责任与伦理问题。强调和增强科学的自律性,就是要积极引导外部因素的介入,注重科学技术经济功能以外的其他功能,使科技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只有在技术进步与人性完善与社会发展协同的历史进程中,社会伦理秩序才能得到维护。

此外,强化伦理规范建设、完善法律政策体系。坚持人本原则、可容忍原则、民主原则、审慎原则这四项原则,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切实增加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伦理风险的现实考量。如此,即使去除无知之幕,科学技术也能实现与伦理的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邱仁宗,李念.“跨人文”“后人文”是对人文主义的丰富吗?——访邱仁宗院士[J].哲学分析,2016(4).

[2]王伯鲁.技术奴役问题新解[J].河南社会科学,2016(3).

[3]孙周兴.海德格尔选集(下卷)[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950.

[4]梅亮,陈劲,吴欣桐.责任式创新范式下的新兴技术创新治理解析:以人工智能为例[J].技术经济,2018(1).

[5]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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