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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诉讼、曝光都治不了,电视开机广告为何如此猖狂?

2020-06-21

电脑报 2020年22期
关键词:荣耀厂商律师

六一前夕,某电视台播放了一则消息,多名消费者因为自己购买的智能电视被强行植入了开机广告,并且不可关闭,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向电视台寻求帮助。

其实早在今年3月,人民日报就发表时评《开机广告别成“牛皮癣”》,江苏省也发布《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技术规范》,提出一系列的整改意见,在微博上有不少大V发起投票,也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

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似乎已经成为“标配”,消费者从怨声载道,到默默承受,已经被动养成了习惯。也许正是因为消费者的被动习惯,似乎让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成为了一种“行规”。而这样的行规,就真的是合理合法的吗?为此,我们进行了一系列深入调查,并且联系律师,向其咨询了相关事宜。

智能电视市场的“潜规则”

那么,为什么厂商会不顾消费者意见,执意加入广告呢?

大部分厂家的解释是:智能电视存在操作系统,需要一定的启动时间。为了打发枯燥的等待时间,特别设计了这些“优质推荐”给用户。

这样的解释,显然是难以服众的。

据市场调研机构艾媒咨询数据显示,在2019年,国内市场中有84.3%的智能电视都有开机广告,这其中绝大部分时长都在15~40秒之间。

但是,我們认为更大的原因是互联网电视售价越来越低,光靠硬件赚钱自然也就更难,开机广告就成为重要的利润来源。四川长虹电器股份集团有限公司广告产品总监邵魏就曾经表示过,市场竞争越发激烈,智能电视其实是在以低价出售“让利”给消费者,如果禁止开机广告,也许只会让智能电视的售价上涨。

近两年,互联网电视的开机广告收入更上一层楼,据奥维发布的《2019 年中国 OTT 发展预测报告》显示,OTT广告(第三方厂商通过互联网服务投放)规模预计达到109亿元,其中开机广告约占26亿元,达到总量的24%。

所以,开机广告的存在,的确可以让互联网电视厂商平衡利润空间,低价卖掉电视,再从广告中收回一定的利润。

为所欲为谁之过

前不久,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以这个问题向社会发起了调查,就主流的三星、索尼、LG、创维、小米、夏普、海尔、海信、长虹、乐视10家智能电视品牌向消费者征集意见。

在收到的15958份有效问卷中,除了前三个国际品牌,其余七个国内品牌的电视都有开机广告,并且未提供关闭功能。为此,江苏省消保委约谈了这7家厂商,大多数厂商表示愿意继续沟通,正视消费者的正当诉求,并尽快整改。

不过,在三轮信息公开披露之后,乐视电视仍然拒绝提供整改措施,并且没有任何行动,为此,江苏省消保委以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今年初,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调查。

约谈、诉讼、媒体曝光,似乎都治不了,开机广告凭什么就敢这么顽固?

行业需要有品牌站出来

不光是电商平台有这样的问题,我们也在线下门店进行了暗访,逛了三家大型卖场,咨询了电视品牌专柜近十家,没有一个销售员会主动告知是否有开机广告,在主动询问下,绝大部分也是含糊其辞,避免正面回答。

也有坦白承认的,问其是否能够关闭,得到的答案是:“国产品牌都有广告,不想看的话就只能买索尼三星了。”也许是因为感知到我比较反感开机广告,接下来就开始以没广告为卖点,开始推荐没有广告的国际品牌……

但是在价格方面,同尺寸的索尼、三星电视,几乎是国产机型的两倍,也正是国内品牌因为有了广告收入的“补贴”,所以将硬件的价格一步步地压低。

其实,并非所有国产电视品牌都在开机广告上“动心思”,比如此前荣耀总裁赵明就公开表示“荣耀永远不会有开关机广告”,这样不按常理出牌,不光是放弃了广告所带来的巨额收益,还打破了这个行业的“潜规则”。

“开机太快,没时间放广告”,在首款荣耀智慧屏发布的时候,总裁赵明曾这样说过。这虽然是一句调侃,但也的确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而在国内的环境中,智能电视市场已经有很多“老江湖”了,荣耀新手想要入局,肯定得拿出自己的独有卖点。此前已经有乐视、小米等以超低价硬件杀入,然后靠内容服务收费的模式,对市场来说,把硬件价格杀下来,也算一种激励,但是引入的广告却是让消费者心有芥蒂。

而荣耀在这个时候站了出来,也是想开创一个全新的智能电视商业模式,给了用户更多的选择。所以,有了这种全新的模式刺激市场,说不定会有越来越多的厂家跟进,从而改变此前植入广告的潜规则,一起更加合规合法地为用户服务。

律师观点:如未能提供关闭功能,最高可罚30000元

口说无凭,我们邀请了重庆佳昂律师事务所赵凌飞律师,就电视开机广告的相关事宜,在法律法规方面和他进行了详细的沟通。

赵律师首先强调的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2013年修正)第二章第八条提道:“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是否有开机广告,自然是属于必须告知消费者的。

在电商平台的商品页面,虽然大部分品牌都有提示,但要不就是用了小字体、非醒目位置等“障眼法”,要不就是用“公益广告”、“精选推荐”等含糊的说辞避重就轻。但是,我们仔细查看了长虹旗下的多款电视,都没能发现有相关的公示(也许是藏得太好)。

赵律师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消费的产品中是否含有广告,就算是电商平台,也需要进行醒目公示,并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提示。”

另外一点就是,是否看广告、看什么广告,这些必须让消费者自己决定,在技术层面,厂商需要给消费者提供一个“一键关闭”的功能,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赵律师告诉我们,如果没有提供明确的一键关闭功能,这还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其中第三章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送的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而且必须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而且,赵律师还谈到,就像小区电梯广告一样,业主购买了房屋,这部分公摊面积其实是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物业在电梯、楼道等公共环境投放广告,业主也应该得到一份收益。而用户购买的电视同样如此,如果投放广告,收益同样应该反馈给用户。

在第五章第六十三条中也规定,如果未能提供关闭功能,则会责令改正,并且处以5000元~30000元的罚款。但是因为维权难度大,大多数人已经被动习惯了,厂商自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使有部分消费者走上诉讼的道路,这点赔偿在巨大的广告收益面前根本不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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