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2020-06-19王桂珍
王桂珍
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进行农村改革的重要方面。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存在着资产范围界定不清、成员资格界定模糊等问题,所以政府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实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全面改革。笔者在文章中主要对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进而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强化资格成员民主化两个层面提出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迅猛发展的阶段,农村集体经济体系的产权制度产生了较大变化。产权归属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核心,产权的划分关系农民群体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尤其是涉及股权监管、产权分配和保护的环节,应该确立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抵押、收益及保护体系,进而确保产权交易的合理开展。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能对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具体责任进行有效界定。
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第一,通过改革有利于实现城乡不同要素之间的平等交换。要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最重要的就是实现城乡不同要素之间的平等交换,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改革农村集体产权,有助于农村集体经济体系的生产要素在市场交换中发挥同等效力。通过改革使集体产权有了明确的界定,有效实现集体产权在市场中自由流动,帮助农民将自己的生产资源投放到城乡市场。
第二,通过改革有助于完成农民增产增收的美好愿景。通过改革能够使所有农民群众的身份进一步明确,对农村的资产归属权限和范围有效界定,从而将农村集体经济体系的全部资产具体量化到所有成员身上,进而将农村集体的所有产权以及集体收益全部细化到户甚至到人,农民群众因此将获得更多产权,并将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中,共享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最终实现经济收入大幅提升。
第三,通过改革有利于农村基本经济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以非公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协同发展机制,是农村一直秉承并将长期坚持的基本经济制度,而农村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一环。通过改革,可以有效提升农村集体经济体系各项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体系整体实力的大幅提升,也将从根本上提升农村经济的影响力和推动力。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困境分析
(1)資产范围界定
截至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依然是依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划分的,同时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进行界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体系中土地的监管和经营权归村民委员会,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有争议的则需要由不同集体协商解决。当前我国农村经济体系的主要形态包含乡镇集体经济架构、村集体经济架构以及群众构成的经济架构。在变更农村集体经济体系的土地权归属时,势必会出现产权分配和利益划分的问题。所以需要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增设土地权利划分的具体条例,并以此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体系营利性资产的界定,还要因地制宜,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分类或者对资产进行折股量化。在对资产进行折股量化的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土地的产权归属,对征用土地的收益与补偿款合理分配。
(2)成员资格界定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中对于资产的界定指的是对集体内所有成员拥有的产权进行界定。我国的《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文件中,对于农村集体内成员的经济资格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对于集体资产的具体分配并没有明文规定。目前大多数农村村委会对于成员的资格界定,主要的依据是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这将受到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因为婚姻关系变更、上学问题户口迁移以及工作变动造成的人员流动,使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资格界定面临新的挑战。同时,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人口的流动性更大且无规律可循,使得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的划定出现新的问题。鉴于当前尚未制定明确的有关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划定的有效方案,亟需政府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的设定。
3、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1)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的法人治理结构
若要使农村集体经济体系在界定资产范围时尽可能体现公平公正,就必须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相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法人的代理权、财产权和所有权进行剥离,以此对所有组织成员的权利进行限制。此外,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企业在进行利益分配时,所依据的是成员在企业中所占股份的百分比。然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配,并没有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来执行,而是先拿出利润的三成作为组织经济利益,再将剩余的七成派发给村集体的所有成员。所以,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时,需要依据组织资产的相关法律文件,设定符合农村实际的成员利益和股份界定条例,进而有效维护不同法人的切身利益。
(2)强化资格成员民主化
现阶段,我国农村对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大部分村集体实行的是自我管理,主要依据村规民约等传统理念,“乡土”味比较重。在实际工作中,不同村委会对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标准不尽相同,由此引发很多矛盾。为此,农民群众迫切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统一的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准则,而不应该由村委会自行设定。然而制定全国上下完全一致的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准则在短时间内难以完成,因此不同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的现实情况制定地方性规章制度,对成员资格认定准则作出明确规定,并设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整体目标是对于属于集体组织长期固定的成员,或者长期稳定的居住、生活、生产在集体组织所在地,并与集体组织之间存在实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具有集体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员都应该界定为具备组织成员资格。以此为依据,如果存在比较特殊的情况,则应该由村委会自行决定,保障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民主化。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产权是农村组织体系资产的核心组成,需要配备健全的权属分配机制和权责划分体系。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划定、权利分配等层面,实施了变革和创新,然而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占比较大,情况较复杂,所以在制定成员资格和资产范围界定时,应该注重差异化原则,因地制宜的改革产权机制,进而有效保障不同地区的农民权益。
(作者单位:237400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