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筑屏:呼之欲出的管控新版图
2020-06-19彭力立
彭力立
2020年伊始,阻却新冠病毒正逐步演变为一场全球公共话题。目前,多国医学专家与学者认为新冠病毒源于野生动物,由此引发对传染病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的热议,进而牵扯出生物安全的立法课题。在全球疫情蔓延的当下,生物安全和生物安全立法成了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生物安全法(草案)已迈入初审阶段,相信该法的诞生对未来中国展开生物安全管控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确立生物安全管理的上位法
實然,我国已形成传染病防治、卫生检疫、生物技术管理、基因工程管控等一批法律法规和条例标准,对生物资源的非法交易及运输产生了一定的规制作用。可是,相关内容存在管理权限重叠、管控内容缺失、技术标准缺位、监管职责分散等问题,更关键的是缺乏上位法予以统一规制。
在此背景下,从2018年9月生物安全法(讨论稿)研究,到2019年10月生物安全法(草案)初审,再到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一部全面系统的专项法律“生物安全法”正在酝酿出台。提交初审的生物安全法(草案)将疫情防控、生物技术研发、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防范生物恐怖袭击、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应对微生物耐药八大类悉数纳入法制规制,填补了生物安全管理缺失统一上位法的空白。
值得关注的是,在生物安全法(草案)中,对被谬用的生物技术进行了罗列性规定,比如基因编辑、病原微生物的改造与合成、种族基因武器等。
明晰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责任与罚则
目前,全球在提升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中最实用的方式就是完善和优化生物安全实验室。英国国家病毒研究中心目前建立了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多种重大动物及人畜共患病的研究;德国国家动物卫生研究所亦建立了相应的实验室;美国农业部外来病研究中心建立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主要从事口蹄疫、古典猪瘟和非洲猪瘟等外来病研究;我国建立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用于研究病原微生物。
生物安全法(草案),除了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外,专门对实验室安全责任、遗传安全责任进行了责任规制和罚则规定。
厘清生物安全防控的制度设置
当下,我国在生态环境部专门设有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归属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司,承担着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但是涉及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很多,包括海关、卫生、科技、军事、化工等众多部门,容易造成“部门之间扯皮、内耗”等问题。中国科学院院士贺福初就认为,“我国生物安全涉及部门较多,应构建统一指挥、军地互补、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新型生物威胁防御体系”。
鉴于此,生物安全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机制及具体职责,比如海关主要负责严防输入性风险的监管制度和措施,又比如规定生物安全责任主体不局限于卫健委与执法机关,更包括其他公共管理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同时,在体系建构方面,生物安全法(草案)确立了以监测预警、准入标准、名录管理、风险评估等为核心体系的防控方式。
21世纪将是生物学的纪元。面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格局,我国自然无法独善其身。唯有通过构建完整、系统的国家生物安全体系,堵塞防控层面的漏洞和短板,才能减少、杜绝可能面临的生物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