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奖污染举报,构筑共治格局
2020-06-19乐雯
乐雯
公众举报环境污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公众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同时,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众应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实施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举报奖励制度,是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为此,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近日,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的背景、意义及具体内容进行相关解读。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全面推行举报奖励制度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重奖污染举报,彰显了政府鼓励环保社会监督的决心与诚意,传递出引领公民担当、构筑环保共治的清晰信号。
近年来,全国各地探索积累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宝贵经验。据统计,目前已经有12个省级和133个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实施了举报奖励制度,省、市共出台了155件相关制度规定。2018年,各地共实施举报奖励9034件,奖励金额436万元;2019年,各地举报奖励预算总额达1282万元。通过实施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是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的重要举措。
全面推行举报奖励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印发实施《意见》,指导各地全面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正是落实上述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全面推行举报奖励制度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途径。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是环境监管执法的“金矿”,通过充分发动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可以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完善设计,实施重奖
《意见》分总体要求、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设计、强化组织保障和贯彻实施三个部分,共十条内容。要求坚持正确导向,聚焦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并组织实施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發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在举报奖励制度设计方面,针对实施奖励的部门、奖励对象和获奖条件、奖励的范围和形式、奖励的审核和发放以及相关责任进行了规定。《意见》指出,实施奖励的部门一般是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为主。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
《意见》要求,各地根据本地情况明确实施奖励的环境违法行为类型,并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意见》明确,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鼓励各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因地制宜,注重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除物质奖励外,可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强化保障,健全实施
《意见》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举报奖励工作,将其作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积极整合优化“12369”环保举报热线、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平台或途径,做好举报受理、案件查处、实施奖励等相关工作衔接。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2020年6月底前,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2020年年底前,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同时,各地应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举报的途径和渠道,将举报奖励制度广而告之,并开展持续性宣传工作。
此外,对如何健全举报奖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意见》也明确要求各地要安排具备较强责任心和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提高举报线索的分析研判能力,及时识别发现重大环境违法线索。对于疑难、复杂的举报线索可依托案件审查委员会、执法专家等,提高研判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要完善奖励程序,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优化、简化审核发放流程,确保奖金足额发放,并鼓励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方便举报人领取。
同时,各地要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减少获取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严禁工作人员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也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