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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之际徽州清丈人役的承充、组织与田土处置

2020-06-19曾旭彤黄忠鑫

关键词:丈量徽州

曾旭彤,黄忠鑫

万历九年(1581)、顺治四年(1647)和康熙二年(1663),徽州各县都陆续奉命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土地清丈。相对于前后历史时期,这一阶段的丈量活动间隔较短,在徽州地方社会还留下不少文本记录,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和讨论。权仁溶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收藏的《万历状稿供招》为核心资料,分析祁门县十西都谢氏宗族产权纷争案的细节,论证里甲组织在土地清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并未丧失功能(1)[韩]权仁溶:《明末徽州的土地丈量与里甲制——以祁门县“谢氏纷争”为中心》,《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又见载于(韩国)《东洋史学研究》第63辑,1998年。。夏维中、王裕明在承认“明末至清初徽州地区在土地丈量上存在着较大的继承性”的前提下,首次使用休宁县九都《康熙陈氏置产簿》所录告示、合同等文书,继续深入探讨清丈人员的佥选、分工和押署等问题。他们认为,里甲组织的作用不仅体现在佥选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丈量费用的分摊上。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主要以村为单位进行分工(2)夏维中、王裕明:《也论明末清初徽州地区土地丈量与里甲制的关系》,《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汪庆元同样以《康熙陈氏置产簿》为切入点,结合更多文书,对顺治朝清丈活动的负担估算、字号分配、数字加工等问题均作了新的阐发(3)汪庆元:《清代顺治朝土地清丈在徽州的推行》,《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洪性鸠也聚焦于徽州顺治朝的清丈,除了沿用前人史料之外,还使用了《明清两朝丈量田亩条例》等新史料,论证了清朝国家权力和徽州民间社会已经具备实现清丈成功的条件(4)[韩]洪性鸠:《清代顺治时期在徽州推行的清丈与国家权力》,(韩国)《东洋史学研究》第131辑,2015年。。

这些研究都揭示了徽州民间社会对土地清丈的关注与高度参与。图甲(里甲)是承担明清之际土地清丈的组织基础成为共识,但是具体差役的承充结构、民间的组织逻辑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揭示。对土地数字、税收成效、丈量技术,大多立足于官府的角度进行评估,没有充分考虑民间社会在参与清丈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所以,本文主要依据新发现的民间合同、契约等文书资料,并挖掘既有史料中尚未引起注意的重要细节,对休宁九都、祁门十一都等民间文书进行拼合,从民间实践的视角对明清之际徽州土地清丈人役的承充层次、组织运作和田土处置等三个方面问题进行论述。

一、当差应役:清丈组织的人员承充

明初洪武时期的土地清丈,主要以“遣官”的形式,即委派太学生或县丞等地方官员开展(5)栾成显:《洪武丈量考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编:《明史研究论丛》第6辑,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第352~377页。。此时里甲组织尚未完善,似乎是官员在基层动员并直接委任若干地方能人进行清丈。金华府是依托宋元的都保为单元,择人清丈:“都统保,大率十。乃令都择一人焉为量长,保择一人焉为里长。”(6)(明)苏伯衡:《苏平仲文集》卷6《核田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28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第640页。祁门侯潭村汪克明的墓志铭也有类似的记载:“国初所司以才荐,辞不赴公。其长子幼颖敏,敦孝友,志气不群,遇事刚而有制,有司知其才,属经理本都田地山亩,一一躬履覆实,上有益而下无损,官悦而民德焉。”(7)(明)沈弘彝:《侯潭汪氏两世墓志铭(嘉靖十七年)》,《韩楚二溪汪氏家乘》卷7《文献》,宣统二年(1910)刻本,上海图书馆藏,书号:JP541。休宁黄土岭的邓佑民,“洪武二十四年,邑举为清丈都正,恪勤执法,奉公无私”(8)(明)曹嗣轩:《休宁名族志》卷4,胡中生等点校,合肥:黄山书社,2007年,第752页。。这里的都正与量长大体相当,都是依托都保单元选出的临时人役。伴随着明代中叶以来赋役制度的演变,图甲组织塑造成型并活跃于明清之际土地清丈的各个环节。

1.图正及清丈组织的构成

明清之际徽州土地丈量主要由六个名目的差役承担:图正、图副、弓手、算手、书手、图手。与明初官府直接指派特定人员承役不同,万历朝以后的清丈“六役”由民间社会自行呈报人选,“拈阄应管本图图正、量、画、书、算”(9)《顺治四年十月休宁九都一图十排清丈田土合同》,《康熙陈氏置产簿》,清代抄本一册,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书号:000132。。其中,图正是清丈组织的首领,现存清丈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大多是商议图正差役之相关条款。顺治四年(1647)八月休宁七都张村张氏家族签订的一份合同,就记载了图正承充、职责的具体内容:

立议墨合同人张义朋、张时旸、张之遵、张之问、张同溶,今奉上司明文,遵奉新朝创制,更行丈量。蒙县主明示,佥报图正等役,以备监临丈量田土。今图现里议报本甲图正名目,本都图地里间隔广阔,各业更改存没,分析不一,系干重务,实难独力管承。本甲各户今虽另籍,原系一脉流传,今凭众议,张之遵、张时旸、张之问、张同溶四人协力,立墨串名“义朋”,具认承役在官,其监临地所丈量,四人俱要齐临经管,毋得临事推诿误公。其应官接送,四人阄定月分为据。如该管月之人失于应接,设有差费,系是阄得之人承认,毋得推累不当月之家。如有一应等项公私用费,照本甲各户官则民粮数目派出,贮匣眼同支用,注簿明白。其监督丈量,照依官则弓步遵行,毋得畏势、曲徇私意、受贿隐瞒、挪移舞弊等情。倘有怀私坏法招尤者,自当甘认无辞,不涉奉公者之事,亦不得妄扳生情异说。如奉公之外,或有奸徒捏情诬害,盘缠等费亦照粮派出。自立合同之后,各宜遵守,如有生情异说者,甘罚白米十石公用,仍依此文为据。或各户外有为业公差等费,各自应管,不在此议。今恐无凭,立此合同一样四张,各执一张存照。

今将阄管月分以开弓之日为首月,逢闰月四股朋应

时旸阄得一、五、八月

之遵阄得七、九、十二月

之问阄得二、十、十一月

同溶阄得三、四、六月

顺治四年八月 日立议墨合同人张义朋,承役人张时旸号、张之遵号、张之问号、张同溶号,凭现里朱启明号,族见人张仕登号,代书人朱希圣号(10)《槐溪张氏茂荆堂田契册·当图正墨》,清代抄本,上海图书馆藏,书号:线普563598。按,田契簿抄录者将合同签署人的画押全部写成“号”。

相对于专业性质较强的弓(丈量)、算(换算)、书(誊录)、图(绘图),图正和图副主要行使领导、协调和监督整个清丈团体的职责,即“监临丈量田土”。“图正”和“图副”的得名,便是源于图甲组织直接参与土地清丈。或为了与绘制图形的“图手”相区别,不少民间文献中还将图正、图副称为“公正”“公副”。

2.休宁九都一图“陈程芳”图正的多层承充结构个案分析

在上述顺治四年休宁七都张氏家族合同中,图正是张时旸等四人共同承充,并以“张义朋”之名上报官府。可见,官府所得到的图正信息其实是虚拟姓名。关于这一现象,休宁《康熙陈氏置产簿》所录《顺治四年九都一图公议图正、量、书、画、算合同》较早进入学者的视野。文书中的图正“陈程芳”就是六甲陈泰茂、三甲程上达、四甲陈世芳等户的串名。夏维中等指出,“具县呈报的6人中除现里陈泰茂户外,其余皆为虚名”(18)夏维中、王裕明:《也论明末清初徽州地区土地丈量与里甲制的关系》,《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第122页。。不过,在同一簿册中收录的天启三年(1623)各甲共立平济义会合同中,就已出现陈泰茂户的记载。顺治四年合同的押署中,陈泰茂户有“户丁远铨管理图正簿帐印匣”。从表面上看,似乎很难断定该户是否属于虚拟姓名,而户丁陈远铨似乎更像真实人名,实际掌控陈泰茂户头。所幸的是,该家族尚有未抄录在置产簿中的相关散件合同存世,如康熙二年九月合同便是重要线索:

立议合同人陈拱原枝孙远、安等,陈淮德枝孙铨、韬等。今因奉旨复行清丈,本家里名泰茂户。但本图十排,原于顺治四年议定,一应事例俱照万历九年旧规,其一切造册、各项使费,十排俱已定议,照田亩派出。而蓝渡六、七、九三排,另议合同定酌。而本家枝孙合众眼仝公议,清丈一应公需,本户俱照田亩派出应公,并议二人清丈,俱照西馆、环珠二村,照旧充应图正各务。……

康熙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立合同户丁陈远诏(押)、珮达(押)、悦安(押)、善禧(押)、良栢(押)、审高(押);铨征(押)、俊杰(押)、孝韬(押)、韬略(押)、守思(押)(19)《康熙二年九月陈氏清丈合同》,中国徽州文化博物馆藏,书号:WS08566。

这份合同是六甲陈泰茂户下的蓝渡村陈氏支派订立的。这里说明陈氏家族共同的税户是“陈泰茂”户,并非实在人名。根据这份合同的内容和押署,还可以确定顺治四年合同中的户丁“陈远铨”同样也是串名,应为陈氏两个支派陈远诏和陈铨征的组合。不仅如此,康熙二年合同还明确约定,陈远诏房下的陈良栢和陈审高二人共同“承管图正事务,及三村应答、抽丈并造册等事。众贴鞋袜之资,每年十两”。这一做法,在合同中被称为“照旧充应图正各务”,强调与前朝清丈运作的延续性(20)根据下节的研究,这里所谓的“照旧”只是保持图正职权范围、应得到家族集体给予津贴等原则,在具体操作方式上(特别是经费筹措)仍然会根据实际情形进行调整。。

从顺治四年二月初七日的官府清丈文告进入基层社会之后,形成了不同层次的应对规约。十月十五日,全图十甲排年共同协议,确定了六个差役的承担人员、分工和费用分摊原则。在此之后,置产簿抄录的是蓝渡六、七、九排年合同,时间标为二月初七日,与官府颁布告示的时间一致,颇为可疑。而合同内容提及已经“立有合同墨,佥报陈程芳为图正、汪世昭为量手、郑以升为画手、程世纶为书手、陈明伟为算手,公呈本县”。据此判断,该三排年合同当在十月十五日之后才订立。此合同还提到,“本村蓝渡三排年议作三股,一应公费食用等项,俱系三股均。但见官下会,各认名目。陈远铨图正、汪时乘量、陈泰钥画,三人不得推委”。同样将里排视同“股”,还将陈远铨视作实在人名。不过,具体到“陈远铨”份下,陈远诏和陈铨征还将继续细化订约,划分“本家”合伙之下的各自责任。

因此,呈送官府的“陈程芳”图正,在陈氏家族就有至少“陈泰茂—陈远铨—陈远诏、陈铨征”三个层次,涉及十余人。再算上另外两姓家族,可以推测,一个图正名目背后,至少有数十人参与运作。依托图甲的清丈六役之直接参加人员数目众多,需要相应机制进行协调。

二、经费与仪式:清丈人员的组织机制

1.清丈组织的经费筹措

万历清丈时,户部颁行的八款规定中有“处纸札供应之费”(21)《明神宗实录》卷106,万历八年十一月乙亥,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2051页。。但丈量人员属于临时性的差役性质,整个清丈过程中的开销都得自行承担,而村落、家户主要以集体分摊集资的形式对其提供支持。为了保证公平,民间社会形成各种分摊方式。顺治五年祁门县三四都二图合同载曰:“所有官中并衙门领册、请弓、纸笔等各项使费,俱查照万历九年旧规,各排年并各甲下,每粮一石出纹银三钱,的于二月初四一齐付出,贮匣眼同,暂于开丈支费。”(22)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转引自汪庆元《清代顺治朝土地清丈在徽州的推行》,《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第147页。这是依据钱粮多寡,按照比例分摊费用。康熙二年祁门三四都一图则约定:“凡有开丈解册各项差费、纸张饭食等费,俱以二年二甲实征为则,照粮均摊,以后递年照实征均派。”(23)《明嘉靖清嘉庆承当都长丈量公正里役排年合同议约》,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散件文书,书号:000056。同样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钱款筹集,但明确提出以特定年份实征册上开载的税粮数额为准则。

休宁九都一图陈氏家族的分摊规则有所不同。康熙二年的蓝渡村第六甲合同指出:“本图十排,原于顺治四年议定,一应事例俱照万历九年旧规,其一切造册、各项使费,十排俱已定议,照田亩派出。……本家枝孙合众眼仝公议,清丈一应公需,本户俱照田亩派出应公。……切清丈重务乃朝廷之大典,若不合议出费,付承役之人应公,诚恐误事不便。切有府县往来盘缠之费及料理册务,众议本户每年照亩派出,不得推诿延捱,负累承役之人误事。”因而他们规定,“每亩派九五色银八分整,作二次开出”(24)前引《康熙二年九月陈氏清丈合同》。。文书共列出该族41户,550多亩土地被纳入清丈费用摊派,每亩折合0.08两,共44两有余,平均每户约为1.1两(25)这些户名及其税粮分摊分别是:“尚义户,十二亩三分四厘四毫一丝;祐禧户,九亩一分九厘五毫四丝;宗万户,十八亩八厘二毫;应乾户,二十亩四分二毫;应坤户,二十六亩五分八厘二毫;良宠户,十七亩六分四厘五毫五丝;福有户,二十一亩五毫;永有户,二十二亩四分八厘四毫;聚有户,一亩七分三厘;世珮户,四亩五分二毫;世琏户,二亩一毫;宿安户,十九亩二分九厘三毫四丝;有德户,六亩五分二厘二毫二丝;正茂户,十三亩七分一厘七毫四丝;悦茂户,二十亩一分三毫;高茂户,七亩五分一厘四毫;德芳户,二十八亩八分九厘四毫五丝;永元户,二十三亩九分二厘四毫二丝;永亨户,十八亩八分一厘五毫一丝;永利户,十九亩七厘五毫九丝;永贞户,二十二亩四分三毫;永泰户,九亩七分二厘四毫;永富户,十亩八分九厘二毫六丝;祖祀户,十五亩一分一厘二毫六丝;守铨户,九亩六分;守衡户,十六亩一分二厘四毫;守征户,十三亩三厘七毫七丝;守达户,二十三亩六分七厘八毫九丝;信甫户,十六亩三分八厘六毫三丝;万胜户,十六亩二分七厘八毫九丝;问儒户,五亩二分二厘二毫;问俊户,十四亩七分六厘四毫;问伟户,十五亩四分六厘九毫;问倚户,五亩三分四厘;问亿户,十五亩六分四毫三丝;问仁户,十四亩六厘二毫五丝;鷟户,七亩二分二厘九毫六丝;盈祀户,二亩六分八厘五毫六丝;守传户,七亩二分六厘七毫五丝;守侃户,三亩四分六毫;福德户,十三亩七分三厘。”共计41户552亩1分7厘2毫2丝。。

但在此之前的顺治四年一图共同订立之合同,并非所谓的“照亩派出”,而是依据税粮比例均摊,“十排照粮每石先出五钱应用,如不敷,再斗五钱,合每石一两之数。其甲首贴当书、算使费等项,每粮一石贴银一两五钱,斗众注簿存匣,以使造册等费开支”,与前述祁门三四都两份合同做法相同。蓝渡三排单独订约,亦按照“十排照粮每石先出五钱,斗入众匣公用”的形式(26)前引《康熙陈氏置产簿》。。可见,依据税粮摊派是图甲组织保障清丈顺利进行的常见方式。其一,对于“丈量使费”,还珠村第四甲9个户即按照每石0.5两的比例,共计摊派3.787两。即便分为两次“合每石一两之数”的比例,总数也大致是7.5两左右,平均每户约为0.8两。其二,对于敬神费用,还珠四甲、八甲、十甲17户共有粮19石9斗7升68,折算约为9.9884两,户均0.588两,按照二次开出比例约为户均1.2两。其三,对于甲首津贴书算等费用,折算比例是每石1.5两,依还珠村第四甲的数据,平均每户达到2.4两。这三项中,仅有“丈量使费”低于康熙二年蓝渡陈氏支派的户均金额,但就绝对规模而言,陈氏支派摊派的户数多,总规模颇为可观。

因此,各户税粮和地亩数量,其实都由图甲组织以及由图甲选出的清丈人役掌握。依据何种对象、何种比例摊派,主要由钱款使用目的和规模的差别决定,主要延续的是“二次开出”的筹集方式。

2.齐集寺庵:清丈宴席与盟誓活动

前节所引《康熙陈氏置产簿》中,还收录有顺治四年二月初七日《大清国清丈田土告示》,其文称,“耆老、书、算、弓手务寻身家德行之人,以重其任。万不可因而索民酒食、踏民田麦、荒民春作。有一此者,候县不时查出,拿解本道重究,以儆其余,不得违错”,明确规定丈量差役不能在清丈过程中索要酒食。但是,从官府发布公文到基层应役人员协议的达成,并不意味着丈量即刻开展,还需要通过民间社会约定的仪式和流程,保证整个工作的协调一致。民间订立的许多丈量合同上就写明了宴席、盟神等活动,形成与官府颁行条例有所不同的规约。

康熙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祁门县三四都一图在清丈合同中称,“众排年输心齐集,神前公议,六役俱系十排朋充”(27)《明嘉靖清嘉庆承当都长丈量公正里役排年合同议约》,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散件文书,书号:000056。。在清丈正式开展之前,参与人员往往要在神灵面前集体商议和盟誓。同县十一都顺治四年合同中也有“自议之后,朔望盟神歃血,务要公心协力,任事不得徇私,作弊坏法”,以及“清丈之时,先一日齐至永禧寺盟神歃血,毋得徇私”的条款(28)《清顺治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吴自良等立合同(清丈事)》,周向华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42页。。该图甲不仅在清丈之前需要共赴寺院盟誓,也要在清丈期间定期(每月朔望之日)举办同样的仪式。

休宁九都一图的十甲排年于顺治四年十月十五日签订合同十张,约定了清丈的十个条款,均无酒席仪式的内容。但此后又有一次“众议”,数次从公匣中支出经费,用于敬神、开弓丈量仪式:

十一月十一吉日上和合敬神众,匣内出支买办福事。整酒七席,每席十二品,每排麻饼三双、寿桃三双。

十八日蓝渡六甲、七甲、九甲开弓丈量起首。整饭七桌,每桌荤素五品,整酒七席,每席荤素十品。

十二月初二日西管[馆]二甲、三甲、五甲开弓丈量起首。整饭七桌,每桌荤五品,整酒七桌,每桌荤素十品。……

十二月初八吉日还珠四甲、八甲、十甲开弓丈量起首。整饭七桌,每桌荤素五品,整酒七桌,每桌荤素十品。(29)前引《康熙陈氏置产簿》。

其中,还珠村的三排年(四甲、八甲、十甲)早在当年二月初七日就形成单独的约定:“各户照粮每石派出银五钱,以备火烛纸马敬神,候十排开弓整酒饭支费。”根据胡中生对徽州祭品食物的统计分析,大多数会社祭祀在饮食上是全荤或重荤的,而荤素搭配比较均衡主要是经济实力不济的无奈之举(30)胡中生:《从〈徽州会社综录〉看清代徽州的祭品与食物》,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编《徽学》第九卷,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9~50页。。在开弓清丈之前的祭祀和宴席,往往菜品荤素搭配均衡,但未必就是因为欠缺经济实力,而是由于清丈任务本是整个村落和图甲共同筹资的临时性事务,并不如会社那样长久运行。另外,蓝渡、西馆和还珠三个村各有3个甲,在宴席安排上是每桌10品,共有7桌,当有70人左右,而9个甲就达到了210人之规模。结合前述图正名目之下即有数十人参与,宴席的规模其实也反映了清丈组织人员的规模。当然,这只是参与共同筹资津贴、轮值应役的人数,地方能人仍在其中扮演主导的角色(如后文所述及的图正吴之鼎等)。

根据都图文书《休宁县都图里役备览》,休宁九都一图十甲主要由四个村落构成(参看表1)(31)《休宁县都图里役备览》,清代抄本一册,安徽省图书馆藏,书号:2:30710。。四村各姓只有郑村的清丈时间没有记录,其余三村均举行了酒礼仪式。文书还详细开列了本村(还珠村)的收取费用情况:“三排四甲、八甲、十甲各户照粮每石派出银五钱,以备火烛、纸马敬神,候十排开弓整酒饭支费。”四甲八户共收7石6斗5升4、八甲三户共粮4石6斗5升7、十甲六户共粮7石6斗6升58,“匣共米十九石九斗七升六八”(32)前引《康熙陈氏置产簿》。。从这一细节还能看到丈量组织也筹集了一定钱款,预留给清丈结束后的宴席。

表1 休宁九都一图的村落、总户姓氏构成

清丈组织一般以图甲为单位,而极少有一个村落家族可以垄断整个图。《茗洲吴氏家记》载:“万历十年经野之命下,邑令君曾公趋事,我里编德字为号。图各有图正,惟我里区就令族里之长,清其甽亩以闻。”(33)(明)吴子玉:《茗洲吴氏家记》卷8《里区记》,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抄本。可知万历时,以族长为图正、以家族为单元开展清丈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整个图势必涉及诸多村落和姓氏,因而民间社会在丈量前后的仪式,往往伴随着酒席。全图祭拜神灵的仪式中,可以宣读条规,明确清丈规则;共同盟誓,保证按时、公正等。在此之后,各村择日分别开工。无论是全图祭拜仪式,还是各村开工仪式,均安排酒席,相关人员一起参加,能够相互沟通,保证清丈组织的有效运行。举行仪式的场合,通常是寺庵。

前述史料中的祁门县十一都永禧寺,据说是吴氏家族祖先于北宋时期建造。有文献记载,“始祖吴五二于宋朝开宝年间建造土名祊坑永禧寺,批助田地、苗山各百亩”,寺内不仅“侍奉香火、万岁龙牌”,而且“寺僧立祖神位,世代奉祀”(34)《(祁门县十一都祊坑永禧寺)契据存底簿》,清代抄本一册,上海图书馆藏,书号:线普563729。。永乐《祁阊志》则载为庵而非寺:“枋坑永禧庵,邑东四十九里,在十一都,宋时建。”(35)永乐《祁阊志》卷5《僧寺》,祁门县地方志办公室整理点校本,内部出版,2009年,第53页。唐宋时期,世家大族往往依托寺院进行祭祖活动,并逐渐加强对寺院的控制(36)郑振满:《莆田平原的宗族与宗教——福建兴化府历代碑铭解析》,《历史人类学学刊》第4卷第1期,2006年。。以吴姓作为图正,率领其他姓氏人员赴祖先营造的永禧寺“朔望盟神歃血”,能够提升自身的领导威望,也可以借助神灵力量,敦促所有人员“务要公心协力,任事不得徇私,作弊坏法”。

许多寺庵本来就是图甲(里甲)组织的日常议事和置产收款之地。例如,万历三十九年十一月的一份合同记载,休宁县三十一都一图张祥在祁门十一都十甲吴世显户下开立户丁,承户当差,每年五月交纳税粮,“依本都庙会等兑,不致欠少”(37)封越健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徽州文书类编·散件文书》第4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272页。。这里指出该都庙会是钱粮收缴场所。又如休宁三十三都三图十甲汪德徵户,实际上是坑口汪氏始祖之名,亦是该族的共用税户。该宗族依托祠堂“德徵堂”之名义,设立里长会置产生息,以保证“祖宗坟茔及差役亟公之费”。其合同载:“递年十排所分八甲之项,责在本会经收租谷之人,至圆通庵亲领,头日到家,次日即邀三房眼同入匣。”(38)该合同照片见田涛《徽州民间私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231~233页。可见,在里长会的具体运作环节中,凡是涉及图甲费用收取,便在庵中完成,而不是祠堂。这是因为,一方面,寺庵较之祠堂,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公共性,也适合多姓氏之间的合作议事。九都一图、三十三都三图等图甲的构成,并不是一个大型宗族,而是包含了若干村落和姓氏,选择寺庵作为公共空间最为合适。另一方面,寺庵之中供奉一方神祇,议定事务、收取钱款,均在神灵面前完成,具有符合传统普通民众心理的公信力。

三、田土处置:清丈人员与土地税粮的分配

1.都正、图正与土地纠纷的平息

土地清丈势必造成民间土地纠纷不断,影响徽州民间诉讼纷争的内容与数量(39)阿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257页;王浩:《在朝廷功令与地方公议之间——从嘉靖、万历年间休宁县的赋税争议看明代的知县行政与地方社会》,《安徽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权仁溶在研究祁门十西都谢氏的《万历状稿供招》时就指出,“徽州为数颇多的地块有不止一个所有者,或是土地所有者变化频繁,形成非常复杂和不稳定的所有关系。这造成了土地诉讼频繁,加重了土地清丈的难度”(40)[韩]权仁溶:《明末徽州的土地丈量与里甲制——以祁门县“谢氏纷争”为中心》,《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第98页。。在这份案卷中,的确系由谢氏宗族内部其他支派的人士诬告公副、里长“乘丈乱法”,侵占土地,而最终败诉。但在徽州民间文书中,并不都是刁民无事生非、阻挠清丈的案例。《万历十年休宁毕九礼等合同文书》载:

一都五图立合同人毕九礼、金晋,原于万历六年讦告,向未归结。今蒙清丈词状批都图、公正、里排,有亲人许锡、吴马等,见得二家户婚小忿,讦告□载倾家。近前劝谕,将金晋和北头尖角屋地拆开钉阔,凑前二家婚丧;南头古路一道亦因窄狭,往来不便,谕毕尚元、九礼将空地钉阔凑众,永远通行。于门前山地连树四根内,除一根与毕岩寿己分管业,仍有三根,毕九礼、金晋二家照依亩步税粮管业,再无异说。所有府县告词,二家均赎,如有生情扯拽强占,听从执此合同经公理治,仍依此墨为矩[据],今恐无凭,立此合同一样二张,各执一张,永远存照。

万历十年正月廿三日立合同人毕九礼(押)、毕尚元(押)、金晋(押)、金和(押),都正汪锡(押)、图正汪琏(押),里长汪福(押),排年许泽生、吴岩乞(押)、许廷瓒(押)、许廷春、程得兴(押)、许舟富、汪鸾(押)、吴理公正、金应华、汪世瑚(押),亲人许锡(押)、吴马(押)、汪世璁(押)、汪曙(押)、吴天锡(押)、汪珠(押)、许廷柱(押)、吴天请(押),代书人吴堂(押)(41)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3,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第87页。

毕九礼和金晋的土地纠纷发生在万历九年清丈之前,并持续了四年。在清丈期间,经由众人协调,重新划定各自归属的房屋、公共道路和山地树木。特别是山林,虽只有三根树木,却依据两家既有的亩步和税粮比例进行分配。由此可见,土地清丈并不总是造成纠纷,也有平息旧有纷争,让双方将讼状从官府赎回的情形。在此过程中,将经过丈量的田亩数、重新核算的税粮额度作为均平利益之依据。

这里的众人,除了两位“亲人”之外,主要包括清丈组织和里甲组织两套人员,前者是都正、图正、公正等,后者是里长和十户排年,只有吴理户既是公正也是排年。令人疑惑的是,署名同时出现图正和公正,可能是公(图)正和公(图)副之别。

宋元和明初洪武时期的清丈中,都保(一都十保)是主要的丈量单元,但都正的角色并不显著。而到了明清之际的三次清丈时,图(里)甲成为承担者,都正的踪影更属罕见。笔者管见所及的徽州文书中,仅有上述合同。万历时期休宁清丈,曾将全县三十三个都均设立都正,其职能定位名义上是“治都”,作为知县在各都的代理,专门处理本都相关事务和纠纷,即“小事则稽于众而决其成,大事专达”(42)(明)汪道昆:《曾令君经野记》,《太函集》卷75《记七首》,胡益民、余国庆点校,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第1539页。又见于万历《休宁县志》卷7《艺文志·经野记》。,并未承担实际的丈量任务。休宁方塘的吴长公便是如此。据《大鄣山人集》载:“万历十年,疆田之役,县推择父老方正有护者属之。是乡民稠而田广,以属长公。质成者相望而至,质之闾称闾有司,质之乡称乡师氏,流誉于道。长公益自繜抑,每曰:‘明府君之指若是也,则固臣何力之有。’”(43)(明)吴子玉:《大鄣山人集》卷14《拜高年爵吴长公七十荣寿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41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426页。清丈之后,都一级仍有都长的设置,但似乎已经转入乡约范畴。康熙十二年七月祁门五都三甲洪氏家族主要以乡约津贴都长,其合同言:“今奉县主何老爷钧票,遵奉宪檄,谕同各都里长举报都长一名。今当年二甲里长,不便擅报。于本年七月初七日,合同通都四约会议,先立合同文四纸,议定凡有公务公费,四约均派均出。其都长出身之人,四约同在神前拈阄,檡墅约拈得都长。今本族齐集会议,公举二人,一长一副。”(44)《明嘉靖清嘉庆承当都长丈量公正里役排年合同议约》,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散件文书,书号:000056。顺治十一年十一月赵光祖承揽休宁县九都一图四甲陈世芳户合同也提到,里长户的主要事务包括“都长议民”(45)前引《康熙陈氏置产簿》。,即对乡里人士进行评价。

作为清丈组织的首脑,图正副掌握了第一手的土地信息,进而为后续成为地方社会的赋税征收代理人积攒了巨大的优势。顺治四年十月祁门县十一都吴自良等所立的清丈合同就有一个条款称,“临田地之际,公正、副执旧经理册为则,弓、图、书、算手各执其事,务要协同奉公丈量”(46)《清顺治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吴自良等立合同(清丈事)》,周向华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第142页。。这意味着在明清之际多次清丈中,新旧鱼鳞册等资料是掌握在图正等人手上,旧册被应用于新册的制造过程之中。在康熙初年清丈完成之后,我们还能看到清中叶图正活跃于赋税征收的环节。乾隆四十六年(1781)十一月歙县十一都五图革除甲催缴纳钱粮议墨提到这样一个细节:“如有拖欠粮者,该图正引差向花户出费,锁梆追逼,毋容徇情。所有沙丘田租六秤,仍照各甲轮流均收,其贴图正纸张银一两六钱,及贴图差九四银一钱二分,俱坐收租之甲交出,毋得拖欠。”(47)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570页。图差是明代中后期州县设置的、与比限制度紧密结合的追征差役,并在清代成为州县催征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环(48)舒满君:《明清图差追征制度的演变及地方实践》,《史学月刊》2017年第2期。。当本图内发生拖欠税粮的情况,在地的图正向在官的图差通气,两者均有共同追索之责。

清丈组织的人员因掌握土地税粮信息,在地方社会中具有相当的影响。前引顺治四年祁门十一都吴自良等清丈条款合同中,算手是张庆,副算手有三位,分别是李爱春、李祯泰和吴之鼎(49)《清顺治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吴自良等立合同(清丈事)》,周向华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第142页。。此四人均在合同中签署画押,是实在人名。张庆和吴之鼎在随后的顺治六年八月吴氏寄税张氏合同中再次出现(50)《五祠租簿及十王寺租合同》,清代抄本一册,上海图书馆藏,书号:线普563757。合同全文如下:立议合同人张同仁、吴彦五。今吴有祀田地数备,土名吴四坞、强公充墩、上福州等处,计税米麦一石有零,今当清丈,因立户不便,自情愿将前项田地装入本都二图三甲张同仁户下吴桂户内供解。每粮一石,面议认纳官丁一口。递年钱粮并杂派等项,递年正月初四日每石预付银二两,余银冬至日面算找足,不累张同仁之事。所有三甲正役之年,议定每石津贴银二两四钱正,不致短少。其钱粮张同仁递年收去完官,不累吴祀之事。自议之后,两无悔异。如违,甘罚白银五两公用无词。恐后无凭,立此合同一样二张,永远存照。顺治六年八月十五日立议合同人张同仁号、经手张庆号吴彦五号、吴启连号、吴自焕号、吴汝瑯号、吴汝珩号、吴之鼎号。正值清丈开展之时,吴氏以“立户不便”为由,将几处祀田寄税于“本都二图三甲张同仁户下吴桂户内”,实则是张氏总户之下的吴姓子户。参与签名的还有吴启连、吴汝瑯和吴之鼎,亦出现在顺治清丈合同中,是担任公正的五位任事之人中的三位。康熙二年十二月吴姓又产生了一份寄税合同(51)前引《五祠租簿及十王寺租合同》。合同全文如下(按,田、地、塘面积中的“毛”字,原文如此,即“毫”):立议合同人程永昌、吴彦五。今吴有田二十七亩六厘一毛四丝三忽,有地八亩七分四厘四毛四丝二忽,塘九厘八毛一丝三忽,因彦五支下人繁,恐生情弊,兹两相情愿,归入二图七甲程永昌户,递年代纳供解所有税粮,议定递年按照比应付完官,不致迟误。其十年正役,每石米贴银二两五钱算,自议之后,两无悔说,今恐无凭,立此合文二纸,各执为照。如彦五日后倘有新收,听入无词,再批。康熙二年十二月 日立议合同人程永昌、程元濂、程其祥吴彦五支下吴启连、士鋐、仪汉、之鼎、考元,中见李宁甫,代笔张淋之甲辰年张同仁户尽割到程永昌户,田地塘共折实田三十二亩六分四厘二毛三丝一计米一石七斗四升六合三勺六抄丁未年收五甲吴良翰户孔光九亩段田六分二厘七毛丁未年收五甲吴良翰户孔光批入九亩段田税六分二厘七毛 年赔宸将二甲吴德户杨枫塘田税一亩〇二八批入借税,将田27亩6厘1毫4丝3忽、地8亩7分4厘4毫4丝2忽、塘9厘8毫1丝3忽,全部“归入二图七甲程永昌户,递年代纳供解所有税粮”。这次吴姓将寄税的理由称作“因彦五支下人繁,恐生情弊”,参与签名的人仍旧是吴启连、吴汝珩、吴仪汉和吴之鼎等清丈人员。因此,这两次都是在公正和算手操作之下的寄税行为。

如此一来,“立户不便”之理由便显得牵强。因为吴姓早已开立十一都一图三甲吴自祥和七甲吴自应两个总户(52)乾隆《祁门修改城垣簿》,乾隆三十六年(1771)刻本一册,上海图书馆藏。,在本族户头下设立一个子户并非难事。以土地清丈为契机,平衡各户头之间的税负、规避纠纷风险才是主要目的。不独在清丈期间,平时徽州地方家族也有类似的行为。在清代休宁璜茅胡氏家族的誊契簿中,有两则田地做了同样的批注:“此宗田税于(乾隆)四十六年提入本甲新立胡五福户内,因益茂户税多,恐日后多事之故,是以批明。”(53)《胡氏契约留底册(胡彩臣记)》,清代抄本一册,上海图书馆藏,书号:线普563714。其中一处田地交易,是册里胡礼三、图正程旭初共同见证的。而乾隆四十六、四十七年的两项交易,本应将税粮推入胡五福户,但契约之后皆有批注曰:“因本家户内税少,不能照则推出,故自少推,倘日后内外人等生情异说,尽是卖人自理,不涉买人之事。”因而同样作为子户,既有的胡益茂户与新开立的胡五福户应该承载哪些地块的税粮,皆在地方家族的掌控之中(54)已有学者论及浙江丈量组织的佥派及形成与土地占有、宗族有着密切的关系。参见胡铁球、徐伟、赵婷婷《清代鱼鳞册所见业主姓名、地权分配及相关问题研究》,《史林》2019年第4期。。

参与土地清丈的族人,还将鱼鳞册中相关产业的图文内容以改绘等形式编入族谱等家族文献。如歙县西溪南《吴氏先茔志》所配插图即以“元明丈量清册”为依据(55)栾成显:《洪武鱼鳞图册考实》,《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笔者还见到歙县《潭渡黄氏族谱》直接将万历清丈的弓口图作为坟茔插图并做了补注(56)《潭渡黄氏族谱》卷5《祖墓》,雍正八年(1730)刻本,第36b页。。可见,土地清丈也有助于家族产业的整理和管理。

图1 《潭渡黄氏族谱》插图

2.清丈人员侵占田土:永禧寺的个案

宋元以来,当经理田土、清丈土地之际,随同鱼鳞图册的攒造,多亦编造有归户册一类的文书(57)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第154页。。但寺庵的田产,多属地方人士捐赠,另立僧户寄存税粮。据说自南宋理宗朝开始,祁门十一都一图祊坑吴氏家族捐赠四百余秤的田租给城南二里、依托梅墓地建立的十王寺。顺治九年正月初六日,吴姓与十王寺订立合约称,“原檀越吴五二公,先朝施田租四百一十七秤十三斤五两,施与本寺以为香灯之资。前檀越恐秩下子孙繁衍不一,有负盛念,先年将税入在城一都一图二甲下汪世盛户下十王寺户。今值清丈归户,蒙今檀越遵先人之志,其税仍归在城十王寺原户”(58)前引《五祠租簿及十王寺租合同》。。可见,田产虽位于十一都,但皆寄税于十王寺所在的一都,并在清丈之际得到确认。次年六月,双方又订立合同,在承认“祖例”捐田租417秤13斤5两,作为吴氏祖先香灯之费“定期六月二十日遵例备价付僧”外,继续追加津贴,“近因差繁,吴氏支下又缵先人美意,除额外,递年议定贴差徭银四两正”(59)前引《五祠租簿及十王寺租合同》。。参与此合同的就有顺治四年开始担任公正的吴汝瑯。

如前节所述,祊坑吴氏还建有永禧寺,并在清丈时作为盟神场所。顺治年间十王寺的两份合约中,中见人也皆有三位永禧寺的僧人。从永禧寺留存的一册契据簿所收嘉靖四十五年契约可知,十王寺和永禧寺的部分田产是相邻的(60)前引《(祁门县十一都祊坑永禧寺)契据存底簿》。其契文大略:“十一都吴禄仝侄文英,承父有地一备,坐落土名寺口,李周护住基、李七保住基,系经理周字号,其地新立四至,东至十王寺田,西至寺坦,南至永禧寺田,北至永禧山。今将前项四至地尽行立契出卖与同都永禧庵僧呈理为业,面议时值价银一两二钱,价契两相交付明白,契后再不立领。……”,因而永禧寺僧作为中见自在情理之中。与十王寺不同,永禧寺即在祊坑当地,吴氏祖先捐助的土地数量更为庞大,据说“批助田地、苗山各百亩”,又称“户田三千余亩”。这些土地也在吴氏家族的总户(一图七甲吴自应户)下缴纳税粮。康熙年间永禧寺住持的“议文”称,寺庵土地所缴税粮,被吴氏总户肆意加价,“每年官则一分,私征三分,无银押票,写田抵当,收租算利,又无收票”。在顺治、康熙清丈时,寺产又被吴之鼎等人所侵夺(61)前引《(祁门县十一都祊坑永禧寺)契据存底簿》。。根据前文所引清丈合同,吴之鼎在顺治清丈时任副算手,康熙清丈时则为图正。

顺治七年十二月初八日,永禧寺的寺口庄屋被火焚毁。庄仆李四、李重阳等与寺僧商量,自行买木造屋。但吴之鼎私自与李姓庄仆串通,改认吴姓为主,“写投主文墨”,由吴姓津贴钱款给庄仆造屋,从而侵吞木料。次年“又诱僧明通、如懋,哄至吴之鼎内室,多人作奸作歹,逼写卖契”,又过数月,“恩威并行,勒逼画押,如善口称寺业系伊祖吴批助,今买者卖者于理各有不便,致触,与人辱骂,只得画押”,最终只是“实契虚价”。这份契约也被抄录在“存底簿”中,其文曰:

立退契僧如善、明通、如懋,今有先年承施主吴永旺公买得李七保、徐子茂火佃基地,系二保一千四百六十三号,又一千四百六十四号,土名黄土桥寺口住基地,施与寺中造屋,与李弟居住。今不幸遭回禄之殃,本寺无力复造,情愿退还施主,当受价银三两正,听自造屋与李重阳、社仁、天成三房人等居住。其税听自清丈佥业入户割税供解无词存照。

顺治六年十二月立退契僧如善号、明通号、如懋号

中见人张庆号、李养廉

康熙时,吴姓又两次借清丈里役之机勒索寺僧。其一,康熙三年,七甲吴自应总户轮充里甲书手,“例应津贴,不由僧写,自秉笔、自祚[作]中,勒僧画押,填退八十两”;其二,住持立“议文”的当年(笔者推测是在康熙十三年左右),七甲吴自应户又轮充里长,“照粮津贴,不容寺僧情愿,山孺秉笔,户众作中,诱僧画押填银三十两,限定本年完足”。因而寺僧忍无可忍,“必要赴府县老爷台下陈告,将庄基及坦地追还寺业,其粮割入五祠,听僧照则自行兑票上官,庶俾祖宗功德可保永远”,希望清算旧账,索回田产并摆脱吴姓牵制,自行向官府缴纳钱粮(63)前引《(祁门县十一都祊坑永禧寺)契据存底簿》。。诉讼记录至此戛然而止,寺僧的愿景应该没有达成。一方面,将眼前的津贴勒索与二十多年前的田产侵夺一并上诉,未免导致案情复杂。另一方面,寺僧希望将田产索回之后,钱粮交割到五祠(应为吴五二公祠堂),似乎有摆脱吴之鼎等人勒索,由族众共同监督管理之意。但现存的《五祠租簿及十王寺租合同》簿册首页题写“祖文畿公传,之鼎公亲笔抄,孙四房标声立”字样,说明五祠产业也在吴之鼎的掌控之内。

结合吴之鼎为代表的差役在清丈期间及其后的表现,可以看到家族网络与清丈赋役组织结合,利用权力不断集中田产的趋势。宗族占有田产取代了中古时代将田产寄托于寺庙的做法。同时,还将对应税粮分割到其他总户之下,规避赋税风险。

四、结 语

土地清丈本来体现的是国家政权的意志,但交由基层组织具体执行,由此在清丈过程中的诸多环节都蕴含着民间社会的逻辑。本文通过几个家族合同契约文书的拼合,还原了图正为中心的人役组织在明清之际清丈活动中的若干重要层面。

如果说现存的土地簿册是土地清丈和整理后的文本,具有结果性质,清丈合同、诉讼案卷则更具有过程性意义。清丈人员的充任,以图甲组织为外在框架,村落和宗族进行重新组合,从而具有“户役”色彩。由此清丈组织的人员规模不小,不同于明初委任少数地方能人的做法。他们的经费筹措,主要依据税粮地亩进行分摊,用于清丈期间的各项费用开支。他们还聚集寺庵进行盟神仪式,以此形成组织凝聚力,协调来自不同村落、宗族的人员。图正为首的清丈人员掌握了第一手的土地税粮信息,在地方社会的田土纠纷、钱粮征收,乃至于家族产业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认识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鱼鳞图册、归户册等赋役册籍背后的制作群体。图正为代表的清丈人员和图甲税收人员具有较高的重合度,他们在攒造、保存和使用土地册籍过程中,既有应对官府差事、乡里集体事务的一面,也有围绕家族和个人利益的上下其手。随着清丈的完成,图正等六役主要恢复图甲赋税催征的常规职能,都正则演变为具有乡约色彩的名目。所以,清丈虽然只是几次临时性的任务,却具有长期的影响力,丈量底册、赋税私册广泛留存于徽州民间社会,图正、都正等差役转换为地方掌握田土和税收信息的代表,是官府既忌惮又不得不依赖的人群,也是我们观察徽州基层社会不可忽视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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