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栽培食用菌农药残留量法律监管现状及建议*
2020-06-19刘芳芳
刘芳芳
(山西大同大学,山西 大同 037009)
中国是食用菌产量大国,随着人们对食用菌养生、保健功效的熟知,食用菌也成为了餐桌上的美味佳肴。纯天然野生食用菌的产量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因此人工栽培的食用菌成为了供应主力。我国食用菌的栽培种类多达80余种,常见品种包括金针菇 (Flammulina velutipes)、茶树菇 (Agrocybe aegerita)、香菇 (Lentinus edodes)、木耳 (Auricularia auricula)等,珍稀品种主要有羊肚菌(Morchella esculenta)、白灵菇 (Pleurotus ferulae Lanzi)等,共同支撑了我国食用菌产业的发展[1]。根据中国食用菌协会对全国(不含港澳台)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的统计调查结果可知,2018年全国食用菌总产量为4 026.12万吨,同比增长3.1%,产值为2 917.39亿元,同比增长6.4%[1]。与此同时,人工栽培食用菌的农药残留问题也逐渐显露,2015年~2018年期间,主要出口美国、日韩、欧盟等发达国家的人工栽培食用菌,被扣留/召回共458批次,其中由于农残原因被扣留/召回共172批次,占比为37.6%[2]。因此,人工栽培食用菌农药残留过量是我国食用菌产业比较集中的问题[3]。
1 人工栽培食用菌农药残留量法律监管现状
1.1 农药滥用问题严重
最大残留量(maximum residue)是指农产品及食品中允许摄入农药残留量的最大值,以每千克食品或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毫克数表示(mg·kg-1)。2016年12月18日,在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GB 2763-2016食品类别标准中,规定测定部位为整颗,现行标准见表1。
表1 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Tab.1 Pesticide residue limits of edible fungi
从表1可以看出,在现行的国标中,规定适用于食用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共有20项,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标准中农药残留量规定项目的数量偏少[4-5]。
1.2 市场产品混乱
在欧盟国家,对于人工栽培食用菌的农药残留标准共有470项,日本对于不同种类的人工栽培食用菌农残标准也达到了237项[6]。在该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对我国人工栽培食用菌样品进行农药残留测定分析,选取金针菇、茶树菇、香菇3种常见的食用菌样品进行测定,农药残留检测阳性率的变化情况见表2。不同季节的食用菌农药残留阳性检出率对比情况如图1所示。
表2 2016年~2018年食用菌农药残留调查统计表Tab.2 Statistical table of investigation on pesticide residues of edible fungi from 2016 to 2018
从表2可以看出,3种食用菌的阳性检出率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说明国家逐渐重视食用菌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能够及时采取积极的对策,并且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成效[7]。同时从图1中也可以看出,秋季3种食用菌的农药残留阳性检出率最高,这与当期食用菌用药次数偏多和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内采摘上市有关,因此为有效降低农残阳性检出率,要加大秋季对食用菌农药残留问题的解决力度。
1.3 政府相关措施不完善
我国虽然建立了食用菌监管相关的法律与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尚不完善,对于食用菌生产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明确界定,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相关的职能部门没有合力监管,并且各自为政,导致人工栽培食用菌农药残留信息得不到共享,大量进行重复工作,浪费监管资源,且没有统一的长效管理机制;检测标准与检测机构的能力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对于人工栽培食用菌的农药残留强制性标准相对宽泛,且法律监管并不严格,因此导致农药残留问题突出且集中[8]。因此,对我国目前人工栽培食用菌农药残留量的法律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并根据问题的集中点,提出一些建议。
2 加强人工栽培食用菌农药残留量法律监管的建议
鉴于我国目前人工栽培食用菌农残法律监管的现状,为提高农药使用的安全性与科学性,以及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人工栽培食用菌时的权益,提出相应对策。
2.1 加强农药生产、经营以及使用的管理
按照我国《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安全使用准则》及《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食用菌栽培农户中的农药使用登记管理,以栽培基地为源头,实行全面监管[9-10]。认真执行农药使用登记制度,对于农药的购入量、使用时间、使用类型、喷洒剂量、使用面积等逐一进行登记,并定期核查剩余剂量与登记记录是否匹配。政府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管理并协调农药生产企业、经销商、农户农药流通渠道,对于每日销售量等严加查看,坚决杜绝生产与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鼓励农户多使用生物农药和新型安全高效低毒农药,并定期对栽培农户进行先进农业病害防治技术的培训和讲解。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经销商和农户,要加大处罚力度,在此基础上建立合法合规的农药管理法规体系与技术规范体系,为减少人工栽培食用菌中农药残留打下基础。
以食用菌生产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农药使用标准为生产指导,科学、合理、安全地使用农药,严格遵守对农药禁用和限用的规定,要特别注意掌握食用菌的季节性病害规律,提前预防;准确识别食用菌遭到的病害,根据实际情况对症用药;为防止病害产生抗性,坚持轮换用药;在安全间隔期严禁采摘食用菌,防止残留过多。
2.2 实施市场准入制度
全面开展食用菌市场准入制度,该制度规定只有各项检测均符合要求的食用菌,才准许进入市场销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食用菌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加强不合格样品的追溯力度。废除免检制度,需将具有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的食用菌与其他食用菌一视同仁,流入市场之前一律先检测后销售,避免出现以次充好的情况发生[11]。目前,对于我国大部分重点食用菌生产基地流入超市和主要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菌,质量检测部门都会对其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所有的食用菌生产者和经营者都要具备相关的许可证。实施市场准入后,需要安排专人将每天的食用菌抽检结果公示在食用菌质量公示牌上,使消费者安心吃上符合标准的食用菌。
2.3 完善政府保障措施
完善“菜篮子”工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食用菌栽培作为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产业来培养。拓展食用菌的产业化发展融资渠道,扩大食用菌产业化发展的经济投入和人才投入,广泛开展与周边国家合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增强食用菌产业的发展后劲[12-13]。与此同时,实施“科教兴菌”生产,提高食用菌的生产技术水平,加快引进和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加强食用菌技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提高食用菌的质量安全水平,实施名牌优质水平,增强产品竞争力[14]。
3 结论
食用菌是百姓餐桌上不可缺少的菜肴,但是由于农药残留污染,食用食用菌存在一定的风险。通过对2016年~2018年连续3年的食用菌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发现虽然农药残留情况依然存在,但是情况逐年好转,并且季节性的残留比较严重。只有建立从栽培基地到市场的食用菌安全监管体系,才能真正确保上市销售食用菌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