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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问责的困境及其消解机制探析

2020-06-18王继威

关键词:激励权利

引用格式:王继威.网络问责的困境及其消解机制探析[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1(5):74-82.

中图分类号:D6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186/2020.05.011

文章编号:1009-3729(2020)05-0074-09

摘要:近年来,网络问责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躲猫猫”“70码”“平安经”等新的政治意象成了人们耳熟能详的网络问责标签,在中国传统的政治语境之外以独特的演进逻辑和运行机制,特立独行地掀起了前所未有的问责风暴,表现出了较高的问责效率和政治价值。与此同时,作为一种全新的问责方式,网络问责也面临着问责信息失衡、问责主体群体极化、网络政治谣言干扰、权利保障与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等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网络问责所呈现出的价值和优势,给网络问责在政策层面的发展蒙上了阴影。应通过建立网络问责与行政问责的对接机制、完善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优化网络问责的激励机制、规范网民的问责行为等途径,推动网络问责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网络问责;群体极化;权利;激励

近年来,网络问责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替谁说话”“躲猫猫”“天价烟”“70码”“平安经”等新的政治意象成了人们耳熟能详的网络问责标签,在中国传统的政治语境之外以一种特立独行的方式掀起了前所未有的问责风暴,表现出了较高的问责效率和政治价值。网络问责赋予了普通民众更多的话语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话语权在精英阶层与普通民众之间分配不公平的状况。同时,作为一种全新的问责方式,网络问责也面临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如过度问责、虚假问责、迫害性问责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网络问责所呈现出的价值和优势,给网络问责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以有效而健全的举措消解网络问责的困境与风险,促进网络问责的健康发展,成为各级政府普遍关注的问题,一些地方已经先行先试,出台了一些规范网络问责的政策措施,但由于政策目标的短期效应、片段效应,再加上网络问责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如何规避风险、消解困境,就成为网络问责发展进程中的政策难题。

鉴于此,本文拟在系统总结网络问责所面临的困境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方案,以深化与充实问责理论,为网络问责的健康发展提供政策建议。

一、网络问责面临的困境

网络问责以其独特的演进逻辑和运行机制而展现出了明显的比较优势和价值。但正如埃瑟·戴森所指出的,“数字化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本营”[1]。网络问责的发展与完善还面临着诸多风险与挑战。这些风险与挑战有些源于网络的特性,有些则源于网络问责本身的固有缺陷,成为影响网络问责健康发展、发挥更大作用的主要障碍。

1.信息鸿沟影响网络问责的民主性

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面临着网民的地域分布、年龄结构、知识结构、阶层分布等多重问题的困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在我国9.04亿网民中,农村网民有2.55亿,只占网民总数的28.2%,农村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也比城镇地区低了30.3个百分点[2]。从我国互联网发展的城乡差距可以看出,农民的人口数量优势不但没有在网络上得到体现,反而被弱化了,再加上其知识存储、经济条件等诸多方面的制约,有能力、有意识地在网络上发声、参与网络问责的农村网民就更为稀少。占中国人口多数的农民成了网络的弱势群体,既没有能力独立发起网络问责行动,也很难参与其中。从网民年龄结构来看,我国20~39岁的网民为主要群体,占42.34%;50岁以上的网民占比非常小[2]。 从职业结构来看,网民中占比最多的是学生。

由此可见,我国网民在年龄、区域、职业等方面分布不均衡的情况依然存在,网络发展的不均衡所带来的巨大的信息鸿沟依然存在,而拥有信息是有效问责的前提和基础,民众获得的信息越多,其所能获得的权利就会越多。民众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既是民主制度按照其既定方式正常运转的前提,也是个人明确自己权利的邊界、通晓其权利是否遭到侵犯的必要条件[3]。网民拥有信息的多寡在网民中造成了巨大的信息贫富差距,弱势群体与主流社会之间的心理落差随着新的媒介系统的普遍运用而不断加大,这种不同阶层之间的巨大的信息贫富差距是对民主制度的极大威胁[4]。

2. 网络问责主体群体极化影响网络问责的客观性

群体极化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倾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5]47。网络空间里的网民的群体性特征、群体化趋势都比较明显。网络空间大量存在的博客群、聊天室、论坛等群体活动空间,对持不同意见、不同观点、不同兴趣的网民的包容性、容纳程度都有待提高。实际上,网络空间在很大程度上是把爱好相同、观点相近、价值观相似、媒介素养水平相差不大的网民聚集在一起,人数众多、声势浩大、话锋一致的舆论空间会不断促使群体成员对自己所持观点的深信不疑,以及对毫无事实依据的信息的不容置疑的肯定,从而在激情式、宣泄性的热烈讨论中不断加剧群体成员固有的偏见。群体里出现的与众不同的声音,常会被规模庞大的群体以至高无上的姿态毫无节制地打压,群体极化、多数暴力的特征开始出现。网络让人们更容易听到志同道合的言论,却也让自己更孤立,听不到相反的意见[5]25。群体极化会影响网络问责的客观公正性,在风暴般的、一边倒的舆论场域中,责任追究部门很可能会超越法定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以夸大式、偏激式的问责方式去消除沸腾的民怨,从而出现舆论左右政策、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导致过度问责、激情问责甚至是错误问责,影响问责结果的公正性[6]。比如,“开会打瞌睡被开除公职”,这是群体极化压力之下问责过度的典型案例。

另外,网络问责是一种以外在压力触发系统内部问责行动的问责方式,问责能否成功依赖于网民能否制造出声势浩大的场景、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能否引起整个社会乃至高层领导的普遍关注,从而以民意倒逼的情景触发系统内部的问责机制解决相关问题。这种特定的问责机制衍生出网民特定的问责行动逻辑:引起关注等于问责成功。为了达此目的,网民们通常以极具煽动性、倾向性、情绪性的语言,采取夸大、偏激、悲苦、个性化的叙事模式吸引众人眼球、博取社会的同情与支持。比如,“香艳日记”“最荒淫无耻”等暗示性、渲染性极强的文字,再加上现实社会中由于贫富分化加剧和利益表达通道的不畅而引起的“仇富”“仇腐”“仇官”心理,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行很快便会失去理智[7],群体极化情绪很容易被点燃。

3.网络政治谣言影响网络问责的公信力

网络政治谣言是指个人或集团为了满足其特定政治需要,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在没有事实根据或事出有因但在传播过程中却严重失真的情况下,对政治人物或政治集团进行诬陷、攻击和诽谤的政治传言[8]。网络政治谣言的产生与传播主要与以下因素有关。

其一,网民的媒介素养。随着互联网普及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网民的数量与规模正在快速扩大,媒体个人化的程度不断提高、趋势不断增强。而当大众媒介普及的速度超过大众的媒介素质储备的时候,媒介的负面作用就开始显现,至少是与正面作用呈交错抗衡的状态[9]。我国网络媒体的发展速度明显高于网民素养的提升速度,网民的媒介素养越来越不能适应网络媒体的要求,这直接影响了网民对网络信息的发现、理解、挖掘、质疑、生产、过滤、辨别、评估的能力,影响了其面对复杂网络舆情时的思辨能力。网民表面上拥有海量信息,实际上可能茫然不知所措,致使民众的网络政治参与可能在人云亦云的盲从中失去理性[10]。同时,作为自媒体时代的信息生产者,网民缺少最为基本的媒体人应有的职业精神。在制造信息与发布信息的过程中,因缺少理性、独立精神、责任感、专业态度,网民会随心所欲地制造与传播没有经过验证的信息,这为网络谣言的产生与传播提供了温床。

其二,网络信息过滤机制的效果。网络媒体有别于传统媒体,后者经过长期的发展,建立起了一套健全的、行之有效的准入制度,可以精准地对信息进行审核、过滤,对舆论进行引导,有效阻断政治谣言的产生与传播途径。网络打破了传统媒体的清晰边界,弱化了政府对民众的控制能力,这使得政府对网络的监管面临着来自自身能力不足的不断挑战,管理机构运用边界对逃避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的传统管理模式被信息的无所不在的状况打破,政府对民众的监管越来越难[11]。尽管网络空间也有网络把关人、以现代科技为基础的信息过滤机制,但其在面对网络空间的复杂场景时很难达到精准过滤不良信息的目的。同时,网民身份的虚拟性、网络信息传播的瞬间即时性等特点,既为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参政、议政、理性协商提供了便利,也可能为别有用心之人、极端组织、敌对分子实施打击报复、污人清白、干扰视听提供便利[12]。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问责本就面临着公信力不足的问题,网络政治谣言更加剧了这一问题。

4.权利保障与权利救济机制不健全影响网络问责的健康发展

网络问责主体和客体的权利保障与权利救济机制是问责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网络问责的权利保障与权利救济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极大地影响了网络问责的健康发展。

首先,网络问责客体的权利保障与权利救济机制不健全。对于网络问责客体来说,网络问责的每一个阶段都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能和危险。

网络问责主体对现代科技的偏执利用、偏激夸大式的叙事都有可能侵犯问责客体的合法权益。例如,在问责发起阶段,网民对“人肉搜索”功能的无限制使用,故意把问责客体的与问责事由毫不相关的大量隐私信息公布于众,其中不乏问责客体的家人甚至是其未成年子女的隐私信息,问责客体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基本人权难以保障,如在“天价烟局长”周久耕的问责事件中,网民利用“人肉搜索”挖掘、发布了大量涉及周久耕个人的隐私信息,把其儿女私事、家庭住址、私人电话等明显属于隐私信息的内容也公布于网络。另外,由于网络问责的特殊机制与网民本身媒介素养的缺失,网民在发起网络问责时往往会采取悲苦、偏激、夸大式叙事模式,有时甚至会故意地编造虚假信息恶意中伤、诋毁他人,以达到引人注目、引起共鸣的目的,从而侵犯問责客体的合法权益。

其次,网络问责主体的合法权利同样有受到侵害的可能。尽管网络的虚拟特性为问责主体提供了隐藏身份的可能性,但它不可能让问责主体的网络活动毫无痕迹,一些网络问责客体会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动用各种资源去消除网络信息带来的影响,有的会以各种理由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有的甚至利用公权力对举报人进行迫害,以消除对自己的不利影响。据统计,改革开放近30年来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中有9人先后遭受报复;在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的人中,大约只有30%得到比较好的保护,其余70%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直接或变相的打击报复[13]。网络问责过程中出现的莫名其妙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诋毁政府罪”、匪夷所思的“跨省追捕”等均是侵害问责主体合法权利的典型案例。

同时,由于权利救济机制不够健全,网络问责的主体、客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都很难得到有效救济。与问责客体相比,个体网民在权力行使、资源调动、信息掌控等方面均处于劣势,当问责客体决意动用各种资源、编造各种理由对问责的个体网民实施打击、迫害时,网民往往无所逃遁。对于问责客体来说,受狂热情绪支配的网民、为消除沸腾舆论而对问责客体实施问责的问责机构都有可能是其合法权利的侵害者。网民人数众多,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导致很难确认到底是谁第一个发布了侵害问责客体合法权利的隐私信息;偏激的信息发布者还常常被网民视为不畏强权、匡扶正义者而具有了一定的“道义优势”。问责机构更是常常为消除舆情、平息民怨、保持社会稳定而忽视网民的侵权行为,有的甚至还越过合法程序对问责客体从重问责。面对技术难题和汹涌的网络舆情与本身的道义劣势,受害者对侵权行为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默默承受,致使其权利难以得到救济。

5.激励机制欠缺影响网络问责的积极性

网络问责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优化了政府责任系统,促进了责任政府的建设,净化了政治生态环境。正像1970年代初瑞夫·内德等[14]对知情举报所描述的那样,“它照亮了我们社会的黑暗角落,挽救了生命,防止了伤害和疾病,制止了腐败、浪费、资源的滥用。反过来,如果缺乏这样的专业和个人的责任感,这种状况就将永远地继续下去”。但是,公民这种参与意識、参与水平的真正提升从来都不是自然而然的结果,它既与公民长期通过各种方式争取权利的行为有关,也与政治系统有意识、有目的、有针对性的政策促进行为密切相联。网络问责是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体现,其健康发展除有赖于网民自身素质的不断提升、公民意识的不断增强、网络问责机制的不断完善外,还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政策等外在条件的激励、引导与促进,这既是民主发展的动力,也是民主发展的标志。正如科恩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不但允许公众参与并且鼓励公众在获悉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不间断地、非软弱地、高效率地参与,并在一定程度上真正实现了参与且把决定权留给参与的公众的社会,那么我们所生活的社会就是一个民主深度与民主广度兼备的社会[15]。而公民参与的激励机制便是达此良序社会的重要保障之一。

网络问责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激励机制的刺激。但是,目前我国网络问责的激励机制还处于建构的初始阶段,对网络问责行为进行奖励与惩处的规定与措施还不够健全,现有的针对公民举报的激励措施,也难以适应网络问责的特性。首先,网络举报是网络问责的重要途径,但网民在进行举报时为了免遭打击报复,常常会使用虚构的身份或者以匿名的方式举报。这使得举报的效果大打折扣,很多匿名举报的信息最后都石沉大海、没有音信,即使有少量的举报信息被重视、被使用,举报者的真实身份也难以确认。其次,现实的举报都有明确的受理机构,而网络举报往往缺少具体明确的受理机构,举报者只是把违法者的信息发布到网上,这种情况就很难适用上述的奖励制度。除举报外,网络问责的形式还有很多,这些形式就更难以适用现有的激励制度了。

二、网络问责困境的消解机制

网络空间的自由是有限度的,脱离了法律制度的规范与约束,网络空间的自由迟早会演变成令人恐怖的“巨兽”,既可能吞噬人们的思想,也会吞噬人们的肉身。如果不能跟进制度保证和相应的配套措施,问责制也有可能扭曲、变形,沦为选择性惩罚以防止责任范围的扩大,甚至掩盖更大责任的工具[16]。网络问责的风险防范及其健康发展既依赖于自身苦练内功,也有赖于周围环境的不断改善。

1.建立网络问责与行政问责的对接机制

网络问责本身并不能真正对问责对象进行追责,它只能通过曝光问题、凝聚压力触发正式问责程序,它本身并没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直接追责的权力。因此,网络问责效能的发挥有赖于其与法定问责程序的快速、有效、正式对接。

其一,应建立网络问责舆情识别与评估机制。

制造网络舆情是网络问责的重要手段,网络舆情大小、影响范围反映了网民对问责问题的态度,也反映了所追究问题的性质、大小、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网络问责过程中的舆情识别与评估机制可以依据一定的标准快速、准确识别舆情的基本情况,通过对舆情的评估确定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回应网络问责,为网络问责与行政问责的有效对接提供依据。在网络问责过程中,政府的回应时间并不是越早越好,回应态度也不是越积极越有利于问责的发展,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回应网络问责、启动正式问责程序,应根据网络问责演变进程中的具体情况而定。

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研究所通过对50个新闻事件进行分析,对政府应对网络舆情提出了一条“经验警戒线”:负面新闻事件中,如果被抽样的关于此事件的主帖、博文80%以上的回复浏览比在8%以上(即网民在论坛上平均再浏览主帖100次,回复超过8条),则说明网民对事件关注程度较高,相关方需密切关注防止舆情危机发生,推翻了官方处置突发事件的“黄金24小时”的传统判断,认为75%的重大新闻事件在报道后的第2~4天网络关注度最高[17]。由此可推定,政府在应对网络问责事件时,反应既不应过早也不应拖延,在网络关注度最高时以恰当的方式回应网络问责,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另外,网民通过什么接入设备对网络问责事件进行参与也对政府的回应机制有一定影响。先前,对一些地方政府应对网络事件情况的研究表明,由于手机用户对新闻事件的评论成本远高于电脑网络用户的评论成本,当一个舆论事件中使用手机进行评论的用户数占到总数的15%以上时,其成为舆论热点事件的可能性就比较高[18]。当前,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手机上网的成本已经大大降低,且其便利程度远超电脑上网,因此,先前研究得出的数据已不再具有参考价值。但是,该研究结果所反映的理念还是具有较高可信度的,即当上网成本较高用户的评论达到一定数量时,该网络事件成为网络舆论热点的可能性就比较大。由此可见,通过网络问责信息识别与评估机制发现相关信息就显得非常重要。

其二,应理顺立法、行政、司法、党的组织部门在回应网络问责时的逻辑关系,明确各自所应负责的网络问责事件的范畴,既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做到相互配合、相互合作,明确在什么条件下必须回应网络问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回应、在什么情况下不必回应以及相应的奖惩性规定。

另外,随着国家对责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视,民间兴起了不少以反腐、举报、检举等为主要业务的专业问责网站,政府部门也自上而下地建立起了系统的问责网站。尽管这两种性质的网站总体上运转良好,但也都面临着影响自身工作效率的问题。对于民间问责网站来说,举报信息来源较为多样,举报人在那里更能找到其归属感,也更愿意在那里进行惩罚性目的不强的信息公布。但是这种网站面临着权威性不强,没有根据举报线索进行进一步调查的能力,不具有制裁问责对象的正式权力,以及对举报人无法提供真正周全的保护等问题。而政府部门所建立的问责网站,则面临着举报程序复杂、举报人在此举报意愿不强等问题。民间问责网站与政府问责网站正好可以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因此,应建立民间问责网站与政府问责网站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2.完善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

其一,应完善问责主体的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网络问责能够促进一个国家的公共机构及其人员处于无处不在的监督之中,有助于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和公共利益的达成。但是,正如凯斯·R.孙斯坦所说的,虽然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公民有表达意见的自由,但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利用互联网来批评政府,仍然是一件危险的事情[19]252。公民要想通过网络问责的方式扳倒據有实权、掌握有庞大资源的官员是有诸多困难的,常常会直接或间接地面对巨大的压力和风险。如果没有正式的机构、健全的法制给予网民相应的信任和支持,网络问责的主体就会受到问责客体的嘲讽甚至是无情的打击报复。如果不能用一种有效的方法来保证他们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者政府网络警察不费吹灰之力就可能掌握他们的有关信息,将极大地影响他们在网上的行为,挫伤他们批评政府的积极性,降低公共讨论的质量,从而对民主政治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19]253。

在网络问责过程中,对问责主体的权利保障首先应从保障公民的网络自由表达权开始。网络问责最难能可贵的地方就在于它能在网络空间里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与自主。因此,保障网络问责主体的权利,首先就要保障公民通过网络、在一定规则下自由发言、自由表达意愿的权利,赋予网络这种新的媒体以应有的地位,重视并尊重其彰显的公共精神和民主价值,这既是当下人们在追求政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共同理念,也是世界人民在探索政治发展道路上的经验总结。

法律救济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纠错机制,也是一种补救机制。权利保障机制再健全,也难以保证执行主体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出现偏差,更无法彻底避免有意识的打击报复与故意的侵权行为对被保障人的伤害。为了弥补权利保障机制的漏洞、树立法律权威,当上述行为发生时,国家应对受害人进行权利的补救。当前,我国对网络问责主体的法律救济机制还不健全,存在着操作主体权责不明、程序不清、补救力度不够等问题。因此,我们应当有针对性地完善该机制,明确不同情况下法律救济的主体,梳理救济的程序,明确救济主体的权责,细化救济的方式和途径,增强其在网络问责方面的适用性。

其二,应完善问责客体的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在网络问责过程中,对问责客体权利的侵犯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网民和问责的决定主体。从网民的层面来讲,问责客体权利的最大威胁来自网民对其隐私权的曝光。隐私权虽是现代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的保护对象,但是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变味了,该隐私不再是一个人的私事,相反却变成了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到隐私权的保护[20]。问责客体的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之间的张力与平衡长期以来都是一个难题,但是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有一些公认的观点,那就是当问责客体的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联系时,其个人隐私就不再受法律保护而应该为公众的知情权让位。这就对网络问责的内容提出了要求,凡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都不应当成为网络问责的内容,以此来保护问责客体的合法权益。从问责的决定主体来说,

在问责决定过程中,对问责客体应依据权责对等的原则,依据事实、法律适度处罚,而不应依据网络舆情、关系的远近亲疏来进行定罪量刑,否则很容易出现问责过度、激情问责、策略性问责等问责异化行为。

在对问责客体进行问责时,应保证问责客体对问责事由的解释权、说明权、申诉权、追责权,给予其对问责事由进行解释说明的机会、时间和空间,认真听取其对自身合法权利的申诉,保证其合法权利被侵害时能够拥有追责的权利、通道和途径。同时,应以更加具体、明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则明示问责客体被追责的范畴。

3.优化网络问责的激励机制

互联网在我国的快速普及和高速发展,为我国网民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大大提升了我国网民网络空间的活动积极性。环亚市场研究咨询公司对上网习惯进行的全球调查结果显示,中国每5个网民中有4人写博客或在各种网上论坛留言,巴西的这一比例为51%,而美国的这一比例只有32%[21]。但是,我国通过网络参与政治生活的网民比例却不高,如网络举报尤其是网络实名举报的比例较低。这与我国网民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有关系,同时也与我国传统政治文化影响下所形成的公民面对强权时的软弱态度密切相关,而“一个国家当它的每一个居民都是软弱的个人的时候,不会长久强大下去,而且决不会找到能使由一群胆怯和萎靡不振的公民组成的国家变成精力充沛的国家的社会形式和政治组织”[22]。我国公民在面对强权政治时多采取明哲保身态度,缺少积极地、毫不妥协地与强权、侵权的公共部门及其人员进行持续斗争的精神和勇气,表现出较为明显的“政治冷漠症”。这种文化氛围下所形成的政治心理与政治态度,不仅不利于民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还有可能会让侵权者认为民众软弱可欺进而变本加厉地进行公权侵民行为。正如罗伯特·达尔所指出的,“沉默的公民或许会成为独裁者的理想臣民,但对于民主制度来说,却是一场灾难”[23]。

因此,需要采取措施激励网民与违背公共利益的公权行为进行斗争,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逐渐改变传统文化中不利于培养现代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的因素。网络问责优化了政府的责任结构、净化了政治生态、维护了社会与国家的公共利益,应当给予鼓励。以反腐为例,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后公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举报人获得奖励的条件有三个:举报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追回赃款。这三个条件的设定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同时规定,举报人所能获得的奖励金额为每案不超过20万元;贡献重大者,奖励上限为50万元且要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贡献特别重大者,在最高检批准的情况下,不受数额限制。据此可以看出,对举报人获得奖励的条件设定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对举报人的奖励数额受受理检察机关级别的限制,而不完全是根据举报人的实际贡献、根据案情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奖励,这种奖励方式不符合我国目前的腐败治理形势的需要,同时对于“贡献重大”“贡献特别重大”也缺少明确、细致的判定与操作标准,相关规定也没有具体、详细地考虑其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性。因此,我们应当在网络问责的贡献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奖励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创新,建立高效、有序的网络问责激励机制。

4.规范网民的问责行为

网络空间所存在的政治谣言、偏激情绪、打击迫害等严重影响了网络问责的公信力和问责成效,影响了网络问责的健康发展。我们应当严格规范网民的问责行为,坚决反对借助监督的名义与形式诽谤、侮辱、诬告他人。在法律上正确区分网络侵权行为与网络监督行为的界限非常重要,唯有如此,才能既不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又不阻碍网络问责的发展。

同时,对于“人肉搜索”等信息挖掘工具应该理性看待,一方面,“人肉搜索”确实为网络问责提供了诸多便利和帮助;另一方面,“人肉搜索”使用不当也会侵犯被搜索人的合法权益。环球舆情调查中心曾就“人肉搜索”问题在我国7个城市做过民意调查,结果显示:35.3% 的受访者认为“应该出台规定进行控制”,34.1%的受访者认为“情况复杂,不应该一概而论”,11.5%的受访者认为“这是网民的权利,不应该干涉”,只有6.1%的受访者认为“应当完全禁止”[24]。在我国公民对“人肉搜索”认识普遍欠缺理性的情况下,我们既应防止网民打着“技术中性”的幌子进行无限制的信息搜索行为,更应防止慷慨激昂地以为民请命、以公意为借口对被搜索人进行侵权。卢梭曾说,公众的意见永远都是公正的,并且会一直把公共利益当作最终归属;但也很难据此得出人民的想法有着与此相同的永久正确性的判定,大众总是乐于本人的幸福,但并不总是能看得清楚幸福。公众永难腐蚀,但公众常常会被欺蒙[25]。因此,必须对以“人肉搜索”为代表的信息挖掘工具在网络问责过程中的使用行为进行规范,为网络问责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结语

网络问责已在我国蓬勃发展,其顺应了时代潮流,因应了现代技术的发展要求,为网民的政治参与创造了前所未有、自由自在的空间和氛围。正像有学者所指出的,言论自由是近现代政治民主制度的重要产物,它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而诞生,是得到了世界范围内诸国宪法明确确认的公民的最基本的一种权利,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坚实基础和有效保证,也是民主政治有序运行并不断发展的条件。公民没有顾虑地表达意见、充分自由地进行思想交流,以形成公众舆论影响政党政策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26]。卡尔·波普尔曾经指出,“被称为公众舆论的那个不可捉摸、含糊不清的实体有时表现出一种质朴的敏锐,或者更典型地,表现出一种超过掌权政府的道德敏感。然而,如果没有一个更为强大的自由主义传统加以节制,公众舆论对于自由社会是一种危险。公众舆论作为趣味的仲裁者是危险的,作为真理的仲裁者则是不可接受的”[27]。网络问责的发展表现出了极大的价值和优势,为责任政府的建立注入了强大动力,为政治生态的净化注入了一股清泉,但网络问责的健康发展也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挑战,其“双刃剑”特征明显。因此,对于网络问责,我们所应持的正确态度是,既要义无反顾地顺应潮流,又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防范其可能带来的风险,以便为网络问责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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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0-07-20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8-ZZJH-606)

[作者简介]王继威(1983—),男,河南省濮阳市人,郑州轻工业大学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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