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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徐可
条码与信息系统 2020年3期
系统成员(企业)投放一批新产品,需要申请新的厂商识别代码吗?
答:不需要。如果系统成员(企业)有一批新产品需要使用商品条码(EAN-8条码除外),只需使用已有的厂商识别代码再给新产品分配商品项目代码就可以了。但编好产品代码后,需到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www.gds.org.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通报该产品编码及相关信息。
是否可以通过商品条码直接识别产品的原产地?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只能反映该条码持有者是在GS1编码组织中的某个成员组织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并不代表产品的原产地。
通报商品信息后发现产品信息输入错误,是否可以修改?在哪里修改?
答:可以修改。登录服务平台(www.gds.org.cn)中的产品管理,点击产品列表中要修改信息的商品条码,进入产品信息详细页面,再点击“编辑”按钮录入正确的产品信息并提交,即可完成修改。
EAN-13条码符号可以在北美地区的商店中应用吗?
答:EAN-13商品条码在北美地区的大多数商店都可以应用,只有少数零售点或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仍不能兼容EAN-13条码或电商平台对供应商有特殊要求,需要使用UPC-A、UPC-E条码符号。
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销售者是否能够使用店内码予以替换或覆盖?
答:《<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中规定,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或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或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