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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司法判决研究

2020-06-15王申豪谭娟

山东青年 2020年4期

王申豪 谭娟

摘 要: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股东在投资过程中受到利益损害,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应运而生。我国自2005年引进之后,不仅弥补了有限公司的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缺陷,而且使中小股东、公司及大股东三方实现共赢。笔者根据对全国2013年01月01日到2018年04月01日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纠纷140份判决的数据统计分析发现存在连续五年盈利未分红要求十分严格、转让主要财产规定不具体、股东主体资格认定不准确、回购的合理价格没有标准等司法实践问题。

关键词: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

引言: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给公司小股东能有一条途径退出公司,保证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结果一直没有达到理想状态,法院在审理中也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根据数据统计,2013年01月01日-2018年04月01日近五年期间,共有司法文书483份,判决一共是157份。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公司回购的判决有17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公司回购的判决有140份。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纠纷案件在司法实务中逐渐具有普遍性和多发性。然而,该制度规定的过于粗糙,基层法院又普遍缺少实践经验,显得无所适从。其立法本意是要更加倾向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在法院审判中,支持异议股东诉讼请求的案件比例很低。根据数据,在一审结案的46份判决中,原告胜诉的有21件,有47%的胜诉率;驳回原告请求的有25件,有53%的败诉率。以二审程序结案的88件判决中,有78份案件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占总量的89%;而只有10份判决是撤销原判,仅占总量的11%。这说明:保护实践中中小股东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实务中对该制度有很大的问题和争议。

1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理由分析

1.1 连续五年盈利,五年未分红的问题

该法定理由是为了解决大股东掌握着公司决定权,哪怕盈利,公司发展良好,也不给小股东分红的问题。①从司法判决数据上可以看出,从2013年01月01日到2018年04月01 日近五年内,在总共140份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纠纷的案件判决中,一共有25份判决是关于“连续五年盈利,连续五年未分红”争议的判决。其中,以一审结案的有10份,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只有2份,20%的胜诉率。以二审结案的判决有15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有12份,80%的驳回率。在汤桃萍与武汉三易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②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连续五年盈利,但不能证明被告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条件,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类案件类似判决有很多,连续五年盈利且分红的要求严格,原告在这类法定理由往往很难胜诉。

第一, 该法定事由要具备的条件是连续5年公司盈利而且连续5年不给股东分红。笔者认为,在实务过程中要同时满足这个条件是十分严苛的。首先,“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这个条件是很容易规避的。公司可以财务造假,造成并非五年持续盈利的财务状况。其次,“连续五年”时间规定的太长。公司完全可以每隔四年的时候,提供少量的利润分给股东,这样就构不成连续五年未分红的情形。

第二, 中小股东对公司是否长期不分红难以举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中小股东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连续五年盈利和连续五年未分红的证据。③中小股东往往只有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如果财务报表是控股股东造假形成的话,那么财务报表根本不可能反映公司的真实情况。这样的话,中小股东是很难证明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

1.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问题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是股东会决议事项。④我国《公司法》第44条将公司合并与分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⑤以“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为事由起诉的一共有20件,占比14%。以一审判决结案的有10件,原告胜诉的有6件,胜诉率60%(合并有2件,原告胜诉的有1件;分立有2件,原告胜诉的有1件;转让主要财产有6件,原告胜诉的有4件)。以二审结案的有10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有9件,维持原判率高达90%(合并有3件,3件全部维持判决;分立有2件,2件全部维持判决;转让主要财产有5件,4件维持判决,1件撤销原判)。这说明:该类事由的纠纷是三种法定事由纠纷中最少的。

“转让主要财产”缺乏具体的确定标准。究竟转让公司净资产的多少比重才是主要财产?在张化海与阜阳三维棉麻有限公司收购公司股份纠纷一案中,⑥法院通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确定以2015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后,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告阜阳三维棉麻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认定公司沙河路东侧的中转库租赁收入为其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原告张化海对于公司将沙河路东侧的中转库租赁收入转让给政府收储提出反对票,符合“转让主要财产”的法定事由,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以怎样的标准去认定公司主要财产一直是有不同方法去认定的,这就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

1.3  修改章程延续经营期限的问题

以“修改章程延續经营期限”为事由起诉的有27件,占比19%。以一审判决结案的有8件,支持原告请求的有5件,原告胜诉率为62%。以二审结案的有19件,驳回上诉的有15件,维持判决率高达79%。这说明:(1)以“修改章程延续经营期限”为事由起诉的案件数量是三个法定事由中最多的,该类事由的纠纷在生活中发生率较高;(2)该类事由的纠纷原告胜诉率较高,说明该事由与其他两类事由相比没有太多的模糊性,在法院审判中可以更为准确地判断。在温明请求纵横通信有限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⑦法院认为,原告温明在被告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对股东会就公司继续决议投反对票,可以请求被告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国只规定了修改章程使经营期限延续的一种情形,但是修改章程给股东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有很多的,对于其他修改章程的情形应该如何去判断呢?

1.4 其他问题

1.4.1 如何确定原告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规定只有公司决议提出反对票的股东享有回购请求权,对于没有提出反对票,或者因为被大股东阻碍而无法无法参加会议的股东又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形的股东是否可以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⑧在姚云虹与大连麦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⑨,法院认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无权行使和享有该项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权依据该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故依法确定姚云虹系麦花公司的股东身份是本案的首要问题。经查,麦花公司原公司章程及在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为三十七名,修改后的现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为十三名,无论在原麦花公司工商登记及公司章程中,还是在现麦花公司工商登记及公司章程中姚云虹均未被登记或,记载为股东,姚云虹亦认可其系通过股东代表行使权利,则姚云虹并非麦花公司的股东,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对其提起的诉请应予驳回。

1.4.2 如何确定“合理价格”

首先,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有可能是不真实的,这样怎么去审计公司的净资产。其次,不同行业、财产规模、计价方法等的不同,会产生完全不同的价格标准。有的学者提出在异议股东反对的公司行动刚生效前为标准评估,有的提出以受合并或者其预定计划影响之前状态下的价值为标准来评估。那么,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标准?

1.4.3 如何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

《公司法》对于这种情形的债权人保护问题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对于被回购的股份的处理,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是一个空白,如果采取减资的方法则可能造成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后果。虽然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但该规定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异议股东股权后应如何处分,公司法并没有规定。

2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司法建议

2.1连续五年盈利,五年未分红的建议

第一,弥补法定分红条件的漏洞。可以将“公司连续五年不想股东分红”的五年改为三年。不间断的五年时间过长,条件过于苛刻。根据数据表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平均存续时间为4年,与《公司法》规定的连续五年不分红的情况不相符合。笔者认为可以改为三年。

第二,加大公司的举证责任。B10中小股东很难在这类案件纠纷中去收集关键证据,公司很有可能假造或者不提供公司账本给异议股东,这样就会造成中小股东举证困难。笔者认为,这类案件纠纷可以特殊分配举证责任,由公司来提供公司账本。

2.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建议

对于转让主要财产做界限。引用参考公司法第12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南京百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庄农股权回购请求权纠纷中B11,对公司主要财产的认定即应考虑该财产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也应考虑该资产在公司运营中所起的作用。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均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财产提供衡量或参照标准。但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資产认定标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资产应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但当所转让资产对公司运营具有重要作用,即转让该资产后将导致公司结构与运营情况发生改变,则不能单纯以该财产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计算。依据百市公司章程的约定,百市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房地产开发、销售,根据企业性质,百市物业公司对百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转让百市物业公司股权系转让百市公司主要财产。

2.3 修改章程延续经营期限的建议

虽然有很多学者认为75条的范围过窄。但是该75条的规定理论基础是为异议股东离开公司提供相对宽松的路径的同时,也要对该现象严格控制。笔者认为,没必要对该项规定作扩大范围的理解。

2.4 其他问题的建议

2.4.1 原告的主体资格的认定

在济南东方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李家滨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中B12,法院认为:李家滨作为持股仅4.33%即不足十分之一的小股东,在公司其他股东不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又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其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亦没有机会在股东会上对公司分红问题提出异议。但其在本案诉讼前,已以书面函件的形式向公司表达了自己对分红及退股问题的意愿,东方公司已表示不同意与李家滨协商利润分配和股权收购问题,这使得东方公司是否曾经召开股东会已毫无实际意义。东方公司虽未实际召开股东会对原《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进行决议,但已经满足“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和“连续五年盈利”的收购条件,故法院认为李家滨已经具备要求东方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条件。在公司其他股东不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又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其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亦没有机会在股东会上对公司分红问题提出异议。但其在本案诉讼前,已以书面函件的形式向公司表达了自己对分红及退股问题的意愿,东方公司已表示不同意与李家滨协商利润分配和股权收购问题,这使得东方公司是否曾经召开股东会已毫无实际意义。东方公司虽未实际召开股东会对原《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进行决议,但已经满足“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和“连续五年盈利”的收购条件,故法院认为李家滨已经具备要求东方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条件。

2.4.2 确定合理的价格

第一,确定公司资产价值的时间点。B13笔者认为,以股东投反对票的时间作为确定公司资产价值的时间点更合理。避免公司在股东投反对票之后进行不正当资产的处分。在庄农与南京百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回购请求权纠纷一案中B14,法院认为:由于庄农在股份被回购前仍是百市公司股东,仍履行股东义务,享受股东权益,确定合理回购价格的时间点,应为判决生效庄农丧失股东资格时。关于回购的合理价格,在不损害百市公司及其债权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百市公司与庄农协商确定的价格即为合理价格;在双方不能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时,可以参考公开市场的交易价格确定。本案中,经由原审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未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且百市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缺乏可供参考的公开市场股权交易价格,鉴于庄农主张股权回购是以股权转让为目的,故应以判决生效时百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评估价格作为双方股权转让的合理价格。第二,章程有约定的适用章程规定。但是章程的规定明显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则可以放弃适用章程的规定,采取其他方式以合理价格进行价值评估。B15

2.4.3 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减资时建立债权人保护程序。B16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异议股东股权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78条有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履行的债权人保护程序也应当适用。问题是,既然公司在收到异议股东书面回购请求时就有条件了解用于回购资金的大概金额,从而判断是有否可能造成公司减资,那么公司是否在收到异议股东书面回购请求后的合理期间内就应该开始通知债权人呢?当然,如果法律规定公司在收到异议股东书面回购请求后的合理期间内就应该开始通知债权人,那么无疑能对债权人提供更加有利的保护。

结论:

促进对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司法适用的进程,有利于中小股东免受不公平的损害,丰富了股东的救济机制。同时,该制度各项规定的进一步合理,有利于换取公司投资环境的“加法”,并给投资者投资的信心,盘活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笔者通过对该类案件纠纷判决的大数据分析,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但鉴于笔者的学识及经验有限,对该制度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加深。

[注释]

①王微.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法律问题之研究[D]. 上海外国语大学,2018.

②详见【汤桃萍与武汉三易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收购股份纠纷案(2016)鄂2591號.

③赵康雪. 论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之适用事由[D]. 中国政法大学,2016.

④李燕,郭青青. 我国类别股立法的路径选择[J]. 现代法学, 2016(2).

⑤王远明, 阎珊珊. 构建我国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的思考[J]. 湖湘论坛,2005(6).

⑥详见【张化海与阜阳三维棉麻有限公司收购公司股份纠纷案(2015)阜民二初字33号】.

⑦详见【温明请求纵横通信有限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2016)湘民初1703号】.

⑧姜琴. 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J]. 苏州大学学报, 2011.

⑨详见【姚云虹与大连麦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权及公司利润盈余分配纠纷案(2014)大民三终字第495号】

⑩史尙宽. 民法总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714.

B11详见【南京百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庄农股权回购请求权纠纷(2014)宁商终字第1518号】

B12详见【济南东方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李家滨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2014)济商终字第57号】

B13韩薇. 对我国公司法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规定的反思及建议[J]. 法制博览,2018.

B14详见【庄农与南京百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回购请求权纠纷(2014)宁商终字第1518号】

B15庖赵.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刍议——公司法第75条的解析及完善[J].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

B16庖赵:《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刍议——公司法第75条的解析及完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参考文献]

[1] 韩薇. 对我国公司法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规定的反思及建议[J]. 法制博览,2018.

[2] 王微.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法律问题之研究[D]. 上海外国语大学,2018.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100144;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