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治水国家”
2020-06-15王熙中
王熙中
摘 要:魏特夫将治水视为古代中国专制主义政治权力产生和强化的唯一前提,认为中国在“治水文明”中形成了“强国家、弱社会”的“治水国家”结构,并通过治水强度的增强达到的专制主义超强的自我延续。然而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动态变化的视角下,所谓“治水国家”的权力起源具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强国家、弱社會”的单一国家结构不足以解释中国传统社会复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国古代专制主义国家权力的强化也具有更为复杂的逻辑。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在不同时期与不同治水领域具有不同的优势,需要制度化、规范化二者关系,发挥各自的作用。
关键词:治水国家;国家权力;国家结构;治水强度;国家与社会
一、 引言
中华民族的治水活动持续世世代代,司马迁在《史记·河渠书》中记载的大禹——中国治水第一人治理黄河和长江的伟大实践。治水贯穿了整个中华文明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水利农业文化,从根本意义上可以说,中华古文明就是水利农业文明[1]。水利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都有着极为重大的影响,由于中国古代社会以农业为主导经济,农业又以治水为前提,“善治国者必先治水”,治水又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建立、维护与王朝兴衰、更替。
中国古代治水的社会功能的发挥与传统政治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密不可分,魏特夫直接将治水的社会功能与专制主义社会体制等同起来[2],将世界文明划分为“治水文明”和“非治水文明”,并将中国纳入“治水国家”的范畴,认为“治水文明”国家的本质特性就是“东方专制主义”,“治水国家”的形成必然伴随“东方专制主义”的出现。治水社会理论作为解释中国传统社会治水活动的重要理论,魏特夫用“治水国家”是否能涵盖中国传统社会复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华水利农业文明是物质文化生产与精神文化生产交融的复合文明,是否属于魏特夫提出的“治水文明”范畴?
二、 文献综述
关于中国传统社会治水活动的研究存在截然对立的两种解释模型。第一种是以魏特夫为代表的“治水社会”理论,认为治水是导致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形成的原因。黄仁宇也认可治理水患对农业形态的官僚体系形成的决定性作用[3]。第二种则是从古代绅权与皇权共存、共治的角度强调民间组织更多地承担基层的水利事业。由于皇权不下县,乡村中的文化权力网络为封建国家的水利体系提供支持[4],也就是说水利工程的完成与中央集权的形成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以上研究将古代治水行为放在“强国家、弱社会”的国家——社会关系框架中分析,前者解释治水问题时忽视了民间治水行为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官僚体系对治水功能的发挥;而后者则在批驳魏特夫“治水国家”时否认传统国家对公共事务的承担,两者都把中国古代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视为静止、固定的模式,割裂了两者间的相互作用。而笔者则认为“治水国家”作为传统中国国家样态之一,是国家与社会互相形塑的结果,将治水行为放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动态变化之中进行分析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分析古代治水问题时,既不能忽视治水工程中民间力量与士绅的作用,也不能轻视中央集权时期国家的治水作为。同时古代“治水”包含“防水”和“用水”两个方面,在不同时期,国家与社会在“兴水利”和“防水患”两方面的表现与作用不同[5]。封建时代专制权力不断强化是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诸多背景因素的综合作用的结果,而治水行为正是观察中国古代国家与社会关系及其变化的重要窗口,国家与社会关系动态变化之下,治水强度增加和国家权力扩张二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魏特夫所说的单一线性的关系。因此本文将在中国古代国家与社会的动态关系的分析框架中,重新思考魏特夫所提出的“治水国家”的权力起源、国家结构与强化逻辑。
三、 “治水国家”的权力起源、国家结构与强化逻辑:一个国家与社会动态关系的视角
国家权力在国家与社会动态变化中形成,在其与地理环境、生产方式等要素共同制约下促成一个国家结构与之相适应,并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得到巩固和强化。
(一) 治水国家的权力起源
魏特夫把治水视为古代中国、印度等东方国家专制主义政治权力产生和强化的唯一前提,认为在地理环境的制约下,灌溉农业中水源问题对人们的经济活动的发生起决定性影响。因而由政府直接掌控的社会治水的治水经济产生;治水经济是“一种管理者的和纯属政治性质的经济”,“要有效地管理这些工程, 必须建立一个遍及全国或者至少是及于全国人口重要中心的组织网。因此,控制这一组织的人总是巧妙地准备行使最高政治权力”[6](P13)。魏特夫指出治水带来了臣民对君主的全面屈从这一极具东方社会特征的专制权力。
魏特夫的这一论述包含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国家权力的起源,二是权力的专制特征。对于前一问题,大部分学者根据马克思与恩格斯国家权力起源的历史规律论对其进行了驳斥;关于后者则需要放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进一步讨论。
我国早期国家经历了夏商周的雏形、发育和完善三个阶段,国家与社会在这一时期互相重叠,国家权力的运作依赖“原群”族群作为社会基
础[7],形成“弱国家、弱社会”的关系。早期国家生产力水平极低,不仅仅限于治水,包括耕稼、狩猎、制器等各种生产行为和生产活动都离不开群体的协作关系,而在这一“弱国家、弱社会”的关系中,国家权力运作未尝凌驾于社会之上,其产生的过程也并不是魏特夫所说的因治水而形成国家对社会的强控制,值得注意的是在向秦汉成熟封建国家过渡时期的夏商周也恰好是治水的历史空挡[8]。
那么中央集权制的深层次社会根源是什么?随着经济社会形态与阶级的变化,家族宗法制的内核始终相对稳定,在“弱国家、弱社会”中形成的家国同构的基本形态,从而使得在夏商周逐步由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再向封建制转变过程中,构成社会基础的社会细胞宗法制依然维系原有的以血缘为纽带的封闭式社会结构,以家庭为蓝本组建了政权。从此家庭中的观念也就变成了政治观念。因为家庭中一切都归家长所有,国家的一切自然也属君主所有,君主理所当然地控制着一切权力,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封建专制主义[2]。而不是魏特夫论证的“治水——国家——东方专制主义”三位一体的起源论。
(二) 治水国家的结构特征
“在治水文明中, 执政者阻止一切非政府性质的团体在组织上的结合。他们的国家变得比社会强大。使其代表者具有控制臣民的无限制权力的任何组织都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工具。和多中心社会的被控制的国家不同,单一中心的治水社会国家是一种名符其实的‘工具国家。”[6](P41)专制统治者通过对权力与暴力机关的垄断确保国家权力渗入社会、控制社会并掠奪社会资源。也就是说治水事业的发展促成了大一统王朝建立,魏特夫基于此描述了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治水国家”结构。
在春秋战国时期,经济政治文化均发生深刻变革,形成了多元的“复群”社会,在此基础上则是“弱国家、强社会”的形态。然而中国著名的水利工程都是在中央集权尚未形成的春秋战国时期完成的。例如江汉运河、邢沟、青溪丫、百尺读等重要的水运通道,西门豹引漳工程、都江堰、郑国渠等具有巨大灌溉效益的水利工程。而不是魏特夫所说的单一中心的之水社会。
秦建立起大一统的国家后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国家力量开始凌驾于社会之上,形成“强国家、弱社会”的样态。但是维护中央集权不止需要兴水利、防水患,防止地方割据、抵御外敌入侵等等都会阻断中央政府的治水进程。秦统一后的水利工程修建并没有超过前朝,“强国家、弱社会”的形成与治水并无必然联系。
同时治水事业的发展未必一定形成“强国家、弱社会”的“治水国家”结构特征,因为古代治水行为包括国家行为与民间行为两个维度。在国家力量较强时,防水患的次数都显著增多,兴水利的强度也增大,比如汉、唐、北宋、元朝代水患统计分别为84、233、351、363次,远超其他朝代;但是“弱国家、强社会”在兴水利方面具有比较优势[5],例如东汉末期国家主要精力在于治理黄河水患,水利事业的发展主要依靠地方团体和私人力量,如《水经注》中的291项陂塘工程中有173项修建于东汉;因此并不像魏特夫所说的那样治水社会的专制权力独断专行且暴虐,并导致全面恐怖、全面屈从、全面孤独的社会形态。同时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把那些非官僚的集团和阶层打得粉碎,忽视了宋代以后兴修水利事业出现了官督民办甚至私办的新机制。魏特夫单一线性的“治水国家”结构特征无法涵盖复杂运动之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三) 治水国家的强化逻辑
魏特夫的东方极权主义研究相较于欧洲学术界对西方极权主义的研究视野更为纵深,他指出“东方专制主义”是一种更为全面、暴虐和持久的极权主义形式[9],其自身难以实现转型,超强的自我延续能力来自于权力的强化逻辑,他认为国家权力的集中强化程度与履行国家权力的官僚制度的强度直接取决于“治水强度”。在治水核心地区,治水强度是衡量制度强度的重要方法。”[6](P41)
然而东周时期各诸侯国规模宏大的治水活动,不仅为防治水患,而且普遍有了开发水运、溉田兴农的自觉,这些恰恰是以东周姬姓王朝的衰落为背景的。尽管不能否认在汉武帝时期以及隋唐宋元朝代的治水强度与集权程度都很高,但是如果具体区分不同时期“防水患”与“兴水利”的强度,三国兴水利的强度则显著高于汉代,南宋兴水利的强度则创历史新高[5],而这两个朝代相较于它们前面的东汉与北宋集权程度却并没有显著加强甚至是衰退期。促成国家政治权力日趋强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多背景因素的综合作用,魏特夫的“治水强度”决定论无法解释“弱国家、强社会”下的治水强度与国家权力集中程度。
无论在治水核心地区还是边缘地区,魏特夫认为都可以用一定的公式来表达治水工作强度和官僚机构强度之间的明确相互关系。他将治水社会分为“完全专制地位”的统治者阶层和被统治者阶层,并将“治水官僚体系”与士大夫集团与被统治的群众完全对立起来,在魏特夫看来,传统中国的士绅只是一个附庸于极权统治机构的官僚集团,其权势并非来自于自身对价值伦理和仪式规范的知识垄断,而是来自于其与统治者的权力关
系[10]。
但是中国传统社会并不是像魏特夫所定义的二元对立,而是在国家与民众之间存在统治阶级中介,这一统治中介经历了由贵族力量不断削弱以至消亡到士绅取代贵族的转变。士绅相较于贵族因其财产、学识、道德等而获得社会的认可,而皇权是他们影响力的根本来源,因此,绅权对皇权具有依赖性。
但是从更广阔的历史视角看,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动态变化之中,皇权和绅权在共生状态下存在利益矛盾。一旦国家为应对水患危机而加大“治水强度”,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侵蚀士绅地主的利益;而当民间地方水利建设形成了对中央权力的替代,皇权又会去打压抑制绅权,同时,绅权本身也会利用地方优势阻止皇权渗透。因此这一形式的“治水强度”增加反而激化了“治水官僚体系”内部的矛盾和分裂,尤其是在出现重大社会危机和皇权衰落的情况下,治水工作强度和官僚机构强度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像魏特夫所说的强相关。
四、 结语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模式与动态变化是分析中国古代治水行为的重要制度背景,首先在夏商周“弱国家、弱社会”的关系模式下,传统国家与国家权力逐步形成和发展,并在以宗法制为基础的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中具备了专制主义的特征,可见治水并不是魏特夫所说的古代中国国家专制主义政治权力产生和强化的唯一前提。
其次从春秋战国到秦以致明清水利事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不断变化的,春秋战国的“弱国家、强社会”模式到秦统一后“强国家、弱社会”的样态,自秦以后传统中国总体上保持大一统的专制主义国家,在几个间断性割据时代国家力量相对变弱与社会力量相对变强,但是历代防水患、兴水利的强度总体上是增加的,并没有呈现出魏特夫所说的单一的“强国家、弱社会”的国家结构特征。
最后由于“皇权不下县”,在基层实践中,中央的横暴权力会让给乡村社会的同意权力,专制权力的形态在乡土社会中表现为皇权和绅权共生,士绅身份的双重性使得对中国官僚体系的分析不能像魏特夫那样简单地二元对立,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动态变化之中,“治水强度”对皇权、绅权与民权三者的影响必须结合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多背景因素的综合作用,这才是国家政治权力日趋强化的根本原因。
本文通过分析国家与社会动态关系中的治水行为,发现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在不同时期与用水、防水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优势,因而需要在制度设计层面规范化两者的关系才能真正发挥各自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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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郑肇经著,《中国水利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冀朝鼎著,《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
[9]任剑涛,“极权政治研究:从西方到东方的视界转换——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的扩展解读”,《学海》,2009年第二期,12~20页.
[10]蓝薇、汤芸,“师儒与官绅:传统中国治水社会的士绅研究述评”,《民族学刊》,2016年第六期,14~21页.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