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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智慧法院”建设问题研究

2020-06-12马宇菲

办公室业务·上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研究

马宇菲

【摘要】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的完美结合,法官与“智慧法院”系统的联动体制,将会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将为司法工作提供越来越强有力的智能化服务。互联网的出现颠覆了少数人想要垄断计算机信息的观念,“智慧法院”系统的出现,也将打破法官、律师等少数人对法律知识的垄断,大大促进了法律知识在人们之间的普及,使法律真正变为人民群众手中的利器。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慧法院;研究

一、智慧法院建设与引入人工智能的社会背景

(一)智慧法院建设与引入人工智能的政治背景。2016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强在2016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我国要建设“智慧法院”。随后,周强院长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深化建设“智慧法院”。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指引法院管理信息系统的智能平台建设工作。伴随着文件的颁布以及我国司法工作的推动,标志着我国司法工作正式进入人工智能的时代。

(二)智慧法院建设与引入人工智能的经济背景。人工智能技术具有数据分析、分类整理以及记忆检索等功能,人们可以利用这些功能,处理一些简单重复的操作,特别是在处理简单案件工作中,极大程度上提高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司法人员可以着重进行庭审的推理活动,有效提高了司法审判的工作效率。通过智慧法院系统,庭审工作可以直接在线完成,无纸化的时代又离我们近了一步,既可以对社会资源进行节约,又可以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个性资源。最终可以形成速裁庭的审判模式。

(三)智慧法院建设与引入人工智能的文化背景。“智慧法院”系统在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后,可以对相关类似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对于同类案件所得出的结果大致相同。当事人可以提前预知自身案件所能得出的处理结果。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监督法官的公正判决,打消了人们对法官工作的怀疑,通过这种方式,切实让人们对司法审判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目前,各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已开展或完成智慧法院系统的建设。

二、人工智能引入审判流程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

(一)人工智能会引发道德伦理风险。道德伦理作为人类区别于其他事物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人类与事物的道德伦理存在差别,国家与国家之间存在着道德伦理差别,这些差别将会成为司法实践工作中定罪、量刑的一种参考。如果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到空前的强大,机器引入道德伦理,那么由人工智能进行司法审判工作,它将如何确定机器的伦理标准?就目前而言,人工智能技术还没有发展到一定的高度。人工智能技术就目前的水平,也无法区别出当事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这对于司法审判而言,在裁判过程中的思考空间就会缩小。特别是在处理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判决结果会考虑到伦理道德的因素。

(二)人工智能无法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研发人工智能技术量刑的出发点是想通过分化各种量刑节点,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官出现主观能动性完全发挥的情况,从而达到司法审判的相对公平、公正。但是,司法审判工作又必须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因素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都会影响量刑的标准,这也是体现人权的一点。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数据分析而得出的判决结果,并没有加入也无法全部加入对社会各种因素以及案件本身所涉及的种种额外因素,这都会导致最终的判决结果有失偏颇。法官只有在依据所学法律知识,并在司法实践当中灵活运用,结合对社会各项因素的理解,最终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结合,得出司法判决,这也决定了,法官才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唯一主体。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司法审判中的原因,是为了限制法官的自主裁量,这样不仅仅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同样限制了法官对于案件的理性认识和自己的职业意志。所以,我们在建设“智慧法院”系统,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同时,更需要给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可以和人工智能技术相融合,最终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

(三)人工智能无法做出诉讼案件的价值判断。司法工作人员对案件的价值判断是司法实践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对社会实践中各种因素的认知、理解,裁判出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这些主观认识最终会形成判决,这些是人工智能技术无法做到的。就离婚案件而言,其中所出现的“感情破裂”一说,复杂程度就不是目前人工智能技术所能理解的。他们从事的法律活动不可能排除社会经验和思维结构的影响。法官在处理诉讼案件的时候,需要根据案件所处的各种社会因素以及自身对于案件本身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灵活分析,而不是机械性地遵循一个原则,这种情况在处理分析特别复杂的案件时,就会格外的明显。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曾强调,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里所说的逻辑就是我们在学习法理知识中的三段论逻辑;而其中所强调的经验,包含着社会中的道德、政治理念以及国家政策,当然也可能含有一些法官的个人理解。

(四)人工智能可能导致二审和再审制度失去意义。“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的理由”,很久以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就提出了这样的看法。“法律推理应该依据客观事实、明确的规则以及逻辑去解决一切为法律所要求的具体行为。假如法律能如此运作,那么无论谁做裁决,法律推理都会导向同样的裁决。”笔者认为,法治就需要根据对事实、证据等因素进行逻辑分析,得出必然结果。人工智能技术基于法学上的三段论逻辑思维对于所有诉讼案件进行审理,那么,所得出的结论很有可能都会相同,这并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人工智能技术在进行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时,都会因为之前的判决分析而做出类似的判决。如果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诉讼案件的判决都会不尽相同。

三、人工智能引入智慧法院建设的完善措施

(一)积极发挥法官的能动性。推动“智慧法院”系统的不断完善,强化其在审判工作过程中的管理能力,拓宽其应用审判数据的范畴,从而达到司法信息化3.0的目标。然而,审判管理的目的不是限制法官手中的审判裁量权,而应最大程度发挥法官的能动性,使审判权在法定范围内发挥最大的功效。正因为如此,我们应该强化法官在司法审判程序中的作用,对于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繁杂问题提供支持,从而增加审判工作的便能化,这才是“智慧法院”系统推动的重点。但是,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即使是高度发达的人工智能技术都只能协助法官进行一些审判支撑以及辅助的工作,司法审判工作是需要对案件审判具有一定的判决经验和对诉讼案件有一定的价值判断的工作。人工智能技术不能完全替代法官的主要职能。根据当前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通过其发展历史中所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整合。在面对这些大数据,其重要任务是高效快速地将其中的价值提取出来,并应用到“智慧法院”系统建设当中。人工智能技术之所以可以为我们提供处理更多有效、高质的信息审理,就是因为其在处理分析司法系统中大量数据之间的关联信息。但是,在处理数据、进行分析的时候,人工智能技术大多是重视其关联性,却轻视了其中的因果关系,这在处理案件审理的时候,就很难做出其中的因果判断。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不能做到有迹可循,那么,如何给人工智能技术设计出一种可以确定的程序呢?笔者认为,只有高素质的法官可能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主体,人类智能无论在什么时候都不会被人工智能技术完全取代。就以刑事审判流程为例,如果想得到正确的量刑,就需要定罪准确。如果无法确定好罪行,就没有办法进行量刑。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运用对法学知识的理解以及对社会因素的认知进行对诉讼案件的审判,从而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认定,对于犯罪行为的确定也提出意见,对于量刑标准提出自己的认识,最终确定好整个审判结果。如果法官人员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法学知识教育,没有进行过专业的职业培训和从业技能,就没办法准确地判断出诉讼案件的本质。人工智能技术不管发展到什么样的程度,都是无法确定审判工作量刑的公正。人类为了不懈追求文明和进步,最终选择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媒介。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人类智能和人工智能在处理法律相关问题的时候,各有各的优点。人类智能的优点就在于可以通过社会因素进行对案件的推理,灵活地融合了法律问题与社会的变化发展。人工智能技術在解决法律问题的时候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些都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具有强大的检索、记忆功能。法律在处理案件量刑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到案件本身的事实情节适用的法律条文,还要跳出这些范畴,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分析,整合整体的因素,有时候甚至要基于国家的特殊国情。司法审判工作,不是黑和白的争论,法律还需要贴合人情、伦理等社会因素,其中的微妙是人工智能技术无法达到的。

(二)提升信息服务功能作为重点工作。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提升系统的硬件设施以及系统本身所设置的各项功能,从而使得系统中的各项功能可以连贯进行,实现系统的迅速、流畅运行;另一方面,“智慧法院”系统最主要的是做好服务工作,处理好法官在审理工作中所遇到的简单而繁杂的工作,从而开发出更多的服务型功能。当前所使用的“智慧法院”系统,大部分是将审判数据处理工作以及审判业务管理的工作认为是重中之重,对于辅助法官进行审判的功能却几乎为零,这就导致目前的系统无法服务好司法审判人员的工作。提升智慧法院审判系统效果,如何让司法人员能够充分接受“智慧法院”系统,其关键问题在于需要让人们能够快速了解、体会到人工智能技术在工作中所提供的切实便利功能。“智慧法院”系统需要研发创新更加智能的服务功能。比如对于审判流程的信息可以做到自动填写,案件裁决文书中的错误地方也可以自动修改,特别是对法律文书中常常出现的格式问题、文字问题以及逻辑问题等,都可以自动的进行检查、修改。法官的个人工作行程也可以及时提醒,减轻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提高办事效率,最终实现审判结果材料可以在案件诉讼工作完成后,率先提交到参与人手中,使其可以最快得到诉讼案件的相关文书材料。

(三)完善功能互补的人机系统。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司法改革对于人工智能技术提出的各项要求,推进“智慧法院”系统的同时,我们希望能够探究出一整套完善的人机互补系统,其立足于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的互补,这套方案可以根据两个阶段来进行上线:第一个阶段,人工智能通过收集而来的信息进行系统的分析、归类、处理,为人类智能提供决策方面的参考,这一阶段主要是以人类智能为核心。理想状态是希望“智慧法院”系统能够为法官提供判决参考,可以为刚刚接触审判工作的法官提供一些建议。审判监督人员也可以根据

“智慧法院”系统的数据中,对法官的审判流程、结果进行监督,对于系统所给出的判决结果与法官实际的审判结果进行对比,如果出现很大的分歧,监督人员可以重新对其进行核查。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做法可以制约司法腐败行为。第二阶段,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对大批量的简单案件进行批量处理,所得出的判决大致相同,在这个阶段,“智慧法院”系统可以实现主判决,法官进行监督核查即可。就拿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些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来说,法官可以视作“检验员”,对“智慧法院”系统所判决的案件结果进行核查,监督和修改人工智能技术所得出的判决。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来讲,充分提高了法官的审判工作效率。

(四)加大对智慧法院梯队建设的投入。建设智慧法院系统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充分提高对智慧法院建设的认识,通过不断学习其内涵,从而转变认知,不断了解其技能。为了更完善地改进“智慧法院”系统中出现的漏洞以及不足之处,稳步推进我国“智慧法院”系统建设与推广。作为高新技术产品,智慧法院的建设必然是一项技术和资金投入相对较高的建设,国家需要做好财政支出预算,充分保障智慧法院建设的落地和使用。完善法院人才团队的培养,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人员熟练使用“智慧法院”系统的操作,是确保“智慧法院”系统真正落地的重要步骤。

(五)加强法院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为保证司法审判体制的改进,促进司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我们需要积极发挥出“智慧法院”系统的数据分析能力,灵活运用其数据分析的能力,最终是为了能够研发出一整套适用于司法审判实践工作的便捷高效的服务系统,真正做到提高司法公平正义、方便快捷。“智慧法院”系统建设的重中之重在于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在司法实践当中,不能出现“一竿子打死”的情况,完全孤立系统数据。我们需要充分整合系统中的数据,找到数据间存在的联系,并借助这些联系来服务司法审判工作。基于此种情况,智慧法院系统的建设亟须强化网络安全技术的完善。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的数据保密意识,加强“智能法院”系统的保密程序,通过分析系统特点,从而设计出相适应的网络安全规范标准,强化保密系统,把安全放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位置。

四、结论

我国在研发“智慧法院”系统方面,尚处于初级阶段,但是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人工智能技术都无法完全取代法官的存在。但是,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的完美结合,法官与“智慧法院”系统的联动体制,将会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我们可以想象,人工智能技術将为司法工作提供越来越强有力的智能化服务。互联网的出现颠覆了少数人想要垄断计算机信息的观念,“智慧法院”系统的出现,也将打破法官、律师等少数人对法律知识的垄断,大大促进了法律知识在人们之间的普及,使法律真正变为人民群众手中的利器。能够推出具有一定人类推理思维、帮助法官进行一些简单案件处理的人工智能技术,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一定会成为主角。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一种科技手段,本质上的存在意义在于服务人类的工作和生活。将人工智能技术引入到“智慧法院”系统的建设上来,其根本也是为了服务好法官的审判工作,人工智能技术在任何时候也无法彻底取代人类智能。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上、制度上都在不断地改进与完善,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来说,可以利用人工智能,但是不能完全依赖人工智能技术。我们需要的是充分理解社会情感、充满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者,并不是一套只懂法律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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