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子改跟继父姓,生父告上法庭
2020-06-12周凌如
周凌如
案 情
陈雁与甄文涛(均为化名)原是一对夫妻,二人2007年3月生有一男孩,取名甄峰峰。2013年10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甄峰峰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离婚后,陈雁带着儿子回到老家,后与王某再婚。2014年初,为了让年满7周岁的儿子就近上学,在未与前夫商议下,陈雁将儿子更名为王峰峰。甄文涛得知后非常生气,多次要求将儿子改回原姓,未果,一纸诉状将陈雁告上法庭。
在甄文涛看来,虽然离婚了,但他一直履行着对儿子的抚养义务,所以孩子必须恢复原姓。可陈雁却认为,法律规定孩子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她这样做也是为了方便送年届学龄的孩子尽早入学,她说:“孩子由我抚养,在姓名问题上我说了算。”
法庭上双方僵持不下。承办法官表示,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的情形,一般是指在孩子刚出生取名时,父母双方之间可以作出选择。一旦孩子的名字取定后,要想变更姓氏,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协议变更,二是孩子成年后依自己的意志决定变更。此外,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付抚育费。
最终,经过法官释法,陈雁、甄文涛达成调解:将儿子的姓名由“王峰峰”恢复为“甄峰峰”,甄文涛自愿将孩子的抚养费提高到每月700元。
说法 离异后均不得擅改未成年子女姓氏
如果离婚后其中一方想给孩子改姓,需要取得哪些人的同意或者通过什么手续?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议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根据最高法《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也就是说,孩子的姓氏一旦确定,如需改名,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即使父母离婚,任何一方也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如果离婚后其中一方想给孩子改姓怎么办?记者了解到,可以选择先办理更名,再办理离婚,此外可在离婚协议中对更名事项进行约定,比如具体的办理日期等,明确违约金。如若另外一方逾期未予配合的,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以此加强对另外一方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也就是說成年后改名的,无需再征得父母同意,可由本人自行申请。
(摘自《潇湘晨报》)(责编 悬塔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