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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落实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0-06-11孙健

中国科技纵横 2020年3期
关键词:主体责任消防安全问题及对策

摘  要:本文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落实环节中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为切入点,对影响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从而进一步提出了加强和完善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对策,为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长效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监管机制进行积极的探索。

关键词: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环节;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20)03-0000-00

0 引言

“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部门和社会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消防安全工作抓得好不好,关键在于责任落实,责任问题是消防安全工作的核心和基本问题。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面、各个环节,既是消防工作社会化属性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消防工作措施有效落实、维护消防安全的重要保证。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既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全社会实现消防安全的本质要求。

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落实环节中的现状分析

1.1责任主体未能充分履职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在实际消防安全管理中,把主体责任仅仅落实在会议上、文件上、口头上,真正抓落实、抓督改、抓问效的少。一些消防安全管理人总体素质达不到消防安全能力要求,人数不足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效益差的单位一线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更谈不上专业水准,无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担当不起消防安全责任。

1.2制度预案未经实战演练

很多单位按要求建立了巡查记录、灭火救援预案、教育培训、设施运行检测、安全管理等一系列的档案台账,但内容多千遍一律,采取的是简单的复制、粘贴、剪辑,结合本单位实际原创的少。有些单位仅满足于制度上墙、管理上阁,不健全、不跟踪、不落实的现象普遍。多数单位制定灭火救援预案纸上谈兵,空中画饼,不能更好的贴近实战、贴近岗位、贴近人员,更没有进行经常性的演练。每日巡查记录基本都填“好”,很少发现问题,更没有解决措施,为记录而记录,形式主义现象严重[1]。

1.3隐患问题未能及时整改

重经济效益轻消防安全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一些单位对需要投入较大经费的火灾隐患,常以效益差、经费紧张、整改需要请示等为借口,久拖不改。一些入不敷出的单位往往又是火灾隐患特别严重的,减人、减消防支出,消防设施不能正常维保,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得不到全面落实。多数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习以为常,防火门敞开、疏散通道堆放杂物、疏散指示标志损害等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禁而不决。

2 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落实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社会治理体系是由单位自治、县级以上政府宏观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机构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执法、基层政府监督检查与协助监管、村居民委员会群众性消防工作(以上二者也称为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社会监督(包括社会信用调节、舆论监督与公众监督)以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等方面构成[2]。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职责不落实,与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因有关外,也与社会治理体系各有关环节工作缺失、推动不力的外因有关。经调查,笔者认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环节存在以下问题:

2.1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还不到位

社会单位自身没有真正树立起消防安全主体意识,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受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在一部分人的头脑中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的思想根深蒂固,导致消防安全责任制在一些单位没有真正建立和落实。近年来虽然《消防法》和及2002年5月1日施行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把消防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有所提高,但是长期形成的思维定式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解决,对消防工作由主要依靠消防部门到责任自负这样的转变一时还难以适应,从源头上阻碍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的形成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2.2底线思维有偏差

保证消防安全应该是单位的底线,但侥幸心理往往又使得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觉得隐患整改没有那么迫切。部分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对消防救援机构违法行为处理,不是按照要求积极整改,消除隐患,没有任何的法律意识、底线思维。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边界模糊、宣传力有不逮,不管发生什么事故,必定追责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加上舆论推波助澜的质疑,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单位主体责任压力。

2.3法律法规有漏洞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集中规定在《消防法》第16、17条,多数是义务性规范,没有鼓励性规范,对至关重要的消防经费投入、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职等核心要件没有强制性规范,在实际操作层面,难以形成有效的预测和指引。法律法规对于消防安全责任人不履职或者消极履职,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无法实施惩戒,对其本人不能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对他人不能形成有震撼的教育作用。

2.4责任链条有缺口

部分单位把消防安全责任仅仅归口给相关责任部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没有真正构建主管主抓、分管细抓、一级抓一级、责任分解、压力传递、奖惩分明、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消防管理留有盲区和空白点。单位专题研究消防安全问题的会议少,火灾风险分析评估流于形式或者根本没有进行风险析评,可操作性、可指导性差。

3 加强和完善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对策

3.1用制度刚性来强化主体履职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者、组织者、管理者、实施者,是消防安全工作的主体,必须履行好消防工作的法律职责。要建立定期汇报制度。消防安全責任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单位消防管理者向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汇报。可以根据单位的性质、规模、危险性等区分汇报的频次,一般单位半年或一年、重点单位季度或半年,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向消防救援机构汇报(不得借由他人汇报),汇报可以采取书面或者会议形式,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确定。要规定教育培训合格[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知识和能力,决定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水平。只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个消防安全“明白人”,具备“四个能力”,才能真正实现单位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要设置专职人或机构。消防安全工作需要专业人员管理,消防设施需要专业人员维护。考虑到消防安全工作的特殊性,消防安全管理一线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50周岁。

3.2用经济杠杆来调节火灾风险

一是要健全消防经费投入机制。对消防经费投入不足,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单位决策机构、实际控制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二是要推行火灾责任强制保险。通过火灾责任保险费率的变化,促使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另一方面,也能为处理火灾事故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三是要提高违法和事故成本。实施重的惩戒警示,提高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的违法成本,可以起到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作用[4]。

3.3借用信用体系压实工作落实

社会信用体系是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监管的有效途径,是转变消防救援机构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要在现有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的基础上,将发生火灾事故、严重消防违法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纳入到国家正在建设的社会信用体系中,通过影响单位发展、个人工作生活等,提高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推动各项规章制度的真正落实,从而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治理水平。

3.4基层消防救援机构应加强自身履职建设

消防救援机构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对社会单位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宣传教育应着重社会面上的宣传教育,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氛围,对于社会单位内部的宣传教育,应切实履行督促、指导、协助的职责,不应过多介入。重点从监督执法上推动社会单位主动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职责,教育培训员工,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素质。针对“四个能力”建设和“户籍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将重点单位分类别、分区域定至每名监督员,实现定人、定责。

3.5强化培训,以指导性服务提高消防监管效能

为避免社会单位从业人员流动造成消防工作脱节,消防救援机构应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全部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其都能掌握“四个能力”建设和“户籍化”管理的内容和要求,让大部分人都成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明白人”。同时积极开展试点单位建设,实行重点帮扶指导,及时进行经验总结。在推进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中,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选择四类不同场所各一家社会单位开展试点观摩活动,这样可以会收到显著成效,真正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3.6明确工作标准,创新管理机制

“四个能力”建设虽已完成考评验收工作,但目前仍是“户籍化”管理中一项重要评估内容之一,关系社会单位消防动态管理水平。上级部门应统一系统应用工作标准,进一步明确消防机构和社会单位在系统应用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明确考核验收和预警处置标准,深化重点社会单位三色预警动态监管,强化分析研判能力。对重点单位工作落实不力的社会单位,应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加大检查频次、抄告主管部门等措施督促整改,切实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身管理水平,以便进一步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筑牢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墙。

4 结语

总之,在加强和完善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环节中,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知识和能力,决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水平[5]。只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个消防安全“明白人”,具备“四个能力”,才能真正实现单位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为此,应该从用制度刚性来强化主体履职、用经济杠杆来调节火灾风险、借用信用体系压实工作落实,同时基层消防救援机构还应加强自身履职建设,强化培训以指导性服务提高消防监管效能,明确工作标准、创新管理机制等方面加强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邓志明.当前我国消防监督管理的困境及理念创新[J].华章,2011(21):27.

[2]李清江.当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J].武警学院学报,2011(10):70-72.

[3]张苏文.论社会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J].法制與社会(旬刊),2014(5):206-207.

[4]张先来.推进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认识与思考[J].安全,2015(4):63-65.

[5]王艺瑾.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问题和思考[J].消防界(电子版),2017(2):9-11.

收稿日期:2020-01-09

作者简介:孙健(1992—),男,甘肃庆阳人,本科,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防火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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