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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中的“弹劾”与“叛国”

2020-06-11胡晓进

读书 2020年6期
关键词:佩洛西证人条款

胡晓进

《读书》二0二0年第二期刊登了《帝国的正义剧场:美国总统弹劾制度之渊源》一文(以下简称《帝国的正义剧场》),文章以大英帝国在孟加拉和印度的扩张,以及两件弹劾案为背景,介绍了美国宪法原文中弹劾标准的最终确定过程。文中有一处小小的笔误,特在此指出。

在一七八七年九月八日的专门小组委员会讨论中,制宪会议代表之所以提到哈斯廷斯案,是想说明当时的英国人都没法以叛国罪名弹劾哈斯廷斯;叛国罪名过于抽象,不足以成为适当的弹劾标准。但是,美国宪法的弹劾条款最终保留了叛国字样,而且还在宪法中专门详细规定了何谓叛国,形成了专门的“叛国”条款。《帝国的正义剧场》也提到了这个叛国条款,但误以为“叛国”条款位于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实际上是位于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这个小小的笔误,揭示出美国宪法弹劾条款与叛国条款之间的巨大差异。

首先,确定弹劾标准的弹劾条款主体部分,位于美国宪法第二条。美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了总统的选举产生方式及其权限,也就是说,弹劾条款中的叛国,针对的是以总统为代表的美国文官集团。而叛国条款所在的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是如何创设联邦司法机关,叛国条款的目的是限制新设立的联邦政府的司法权力。

其次,弹劾条款的处罚以剥夺和禁止担任公职为限,而叛国条款的处罚,则可重至死刑。为了慎用叛国罪名,美国制宪者才在宪法第三条的叛国条款中明确而详细地限定了叛国罪的构成要件:与合众国开战或者投敌,帮助和鼓励敌人;而且,要证实叛国罪,必须有两名证人就同一种公开行为做证,或者本人在公开法庭上供认。

再次,从美国制宪和批准宪法的辩论过程来看,制宪者们设计叛国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个人——尤其是批评政府的反对派——不受政府的压迫。所以,他们在讨论中,先是提出了构成叛国罪的两大要件(与合众国开战或者投敌),后来又增加了要求两名证人就同一种公开行为做证的严格证明要求。在批准宪法的辩论过程中,也有好几位曾经参与制宪的代表在报纸上发表文章,证明叛国条款是保护个人不受政府恣意迫害的有力工具。

最后,叛国條款的历史渊源也显示,它具有保护权利的指向。与弹劾条款中的弹劾标准一样,美国宪法中叛国条款的主体部分也源自英国,直接取自英王爱德华三世时期的一部著名法令;而这部法令又延续和完善了《大宪章》制约王权的各项措施,其中就包括国王不得以叛国罪名随意惩处贵族。

在此基础之上,熟悉英国历史和法律的制宪者又进一步增加了证人做证的严格要求,并将其用来保护批评政府的反对派和普通人。因此,如果说弹劾条款是为了震慑当权者,叛国条款则是为了保护批评政府的无权者,虽然两个条款都有叛国字样,但是意义完全不同。

实际上,美国宪法弹劾条款中的叛国标准从来没有使用过,基本上已经废弃,形同具文;而叛国条款也有六七十年没有用过了。但是这次的特朗普弹劾案,又引发了相关讨论。美国学界和政界都有人希望以叛国罪名来弹劾特朗普总统,但负责此次弹劾的国会众议院议长佩洛西和情报委员会主席亚当·希夫(Adam Schiff)深知,特朗普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叛国,所以最终以“滥用权力”和“妨碍国会”的罪名通过弹劾。对此,特朗普当然不满意,他公开谴责佩洛西和希夫此举是“叛国”,甚至要弹劾他们。不过,国会议员并不在宪法意义的弹劾对象之列,根本无法启动弹劾程序。特朗普此言,与佩洛西等人一样,只不过是借助宪法工具开展政治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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