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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150万元拆迁补偿款被子女强分,法院判决老年人权益受保护

2020-06-11

分忧 2020年6期
关键词:补偿款平分监护人

[案情]李奶奶家住在老城区的一套旧房子中,由于房屋老旧,政府决定对李奶奶所在的小区进行拆迁改造,并向李奶奶支付了补偿款300万元。李奶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子两女共三名子女,拆迁款到账后,三名子女认为李奶奶无法管理款项,于是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根据该协议,首先用100万元拆迁款给李奶奶购置一套房屋用于居住,其次将50万元存入李奶奶名下用于养老及日常生活,最后将其他拆迁款三人平分,每人50万元。随后三名子女因赡养老人发生了争议,李奶奶的小女儿将另外两人诉至法院,主张《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为李奶奶个人利益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而三名子女平分剩余部分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按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因此,该《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部分无效。

[评析]  首先,要确定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拆迁补偿款是支付給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所以,300万元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李奶奶所有。其次,要看《财产分割协议》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安排。 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们来分析一下三名子女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300万元拆迁补偿款中100万元用于给李奶奶购置房屋居住,50万元用于李奶奶日常生活和养老,符合规定。剩余的150万元的处分显然不是为了李奶奶的利益。同时,本案中,李奶奶从未追认过《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三名子女也未曾取得150万元拆迁补偿款的所有权。因此,《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三名子女平分150万元的约定是无效的。 综上,李奶奶的三名子女对于300万拆迁补偿款的处分需要区别对待,因此,该《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部分无效。

点评:蕾蕾

责编/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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