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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岸贸易发展现状及经验借鉴

2020-06-10赵家章丁国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中间商离岸贸易

赵家章,丁国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 100070)

一、问题提出

离岸贸易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关键在于订单流、货物流和资金流的“三流分离”。中国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依托其完善的服务体系汇集了大量的全球贸易中间商,这些贸易中间商利用发达完善的贸易网络控制管理全球资源交易,从而催生了香港离岸贸易的蓬勃发展。香港的离岸贸易额从2000年开始超过转口贸易额,并成为香港最主要的贸易方式。2017年香港离岸贸易额达44 558亿港元,离岸贸易总收入为2 938.59亿港元,占地区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11.03%,为香港经济发展注入了新活力(1)数据来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发布的《香港服务贸易统计报告》。。离岸贸易的快速发展不仅促进了香港的经济增长和贸易转型,而且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入驻,从而巩固了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地位。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广州要“全面增强国际商贸中心”功能,这就要求广州要深度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把握国际贸易发展新趋势,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因此,分析香港离岸贸易发展的经验,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广州全面增强国际商贸中心功能提供经验借鉴。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离岸贸易的概念

目前,全球范围内关于离岸贸易尚未形成统一概念,而比较公认的概念界定来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根据其界定标准,离岸贸易(offshore trade)是指在香港经营业务的贸易中间商(2)离岸贸易中间商只涉及在香港经营业务的机构,而不包括在香港境外与之有联系的公司。所提供的转手商贸活动及与离岸交易有关的商品服务活动。首先,转手商贸活动是指在香港经营业务的贸易中间商以经销的方式从境外购入货物并将其直接卖给香港以外的购买方,从中赚取货物毛利,有关货物并未进出香港,但是贸易中间商具有所涉及货物的所有权。其次,与离岸交易有关的商品服务是指在香港经营业务的贸易中间商以代理人或经纪人身份按照境外买家或者卖家要求为其提供寻找货源或安排订购事宜等相关服务活动,并从中赚取佣金或服务费,有关货物不进出香港,贸易中间商也不具有所涉及货物的所有权,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所以,与传统的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及转口贸易等方式相比,离岸贸易的显著特点是“两头在外”,即交易所涉及货物的来源地和最终消费地均在海外,货物不进出贸易中间商经营所在地的关境。香港离岸贸易涉及的两种具体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香港离岸贸易的交易流程

在上述界定基础上,国内学者对离岸贸易概念本身也进行了深入研究[1-4]。上述研究均强调,离岸贸易指的是本国(地区)的商业机构,以贸易商(中间商)身份,以经销或代理的方式将境外(自贸区外)货物销售给贸易商所在地以外的国家(地区)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贸易商从中赚取差价。所经营的货物不在贸易商(中间商)经营所在地清关,其显著特点是“两头在外”。

(二)关于离岸贸易的特征

1.离岸贸易的“三流分离”

传统贸易方式下,货物出口要经过贸易商所在地海关,并且需要提交与货物相关的单据,即货物流必须经过贸易商所在地海关。与传统贸易模式相比,离岸贸易最关键的性质特征就是订单流、货物流和资金流“三流分离”,贸易中间商所在地一般是订单流、货物流和资金流的远程控制管理中心。

2.离岸贸易的所属范畴

关于离岸贸易属于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学者们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离岸贸易是贸易分工进一步细化的必然趋势和结果,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属于服务贸易范畴[1]。有学者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发布的《香港服务贸易统计报告(2011)》认为:关于离岸贸易属于服务贸易范畴的以往统计方法发生明显变化,将离岸贸易形式之一的“转手商贸活动”从服务出口统计中予以剔除,而被纳入到货物贸易统计中,因此不能笼统地将离岸贸易纳入到服务贸易范畴[5]。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主要区别是所交易的标的物不同,货物贸易买卖双方交易的是有形的商品,而服务贸易买卖双方交易的是无形的服务及相关活动。因此,转手商贸活动只是在交货方式上做了优化和简便,贸易中间商与进出口商签订的合同仍然属于货物买卖合同,转手商贸活动所赚取的毛利属于货物贸易范畴;而与离岸交易有关的商品服务由于提供咨询、物流和支付等相关服务活动,因此所赚取的佣金和服务费属于服务贸易范畴。

3.离岸贸易的统计标准

由于香港的离岸贸易是“两头在外”,因此离岸贸易所涉及的货品相关价值不记录在香港对外商品贸易的统计数字中,而是开展离岸贸易的企业通过申报的形式收集相关数据。从香港目前的实际统计操作来看,2011年之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搜集有关离岸贸易的数据并以附录的形式将其记载于《香港服务贸易统计报告》的附录甲中;但从2012年起关于离岸贸易统计数据有所变化,开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对外贸易栏目下细分的离岸货品贸易项目中单独统计。

(三)关于离岸贸易的模式

关于离岸贸易的模式,学者们的意见较为一致,基本上把离岸贸易分为三种模式[6-7]。

1.纯离岸交易方式

纯离岸交易方式主要是指境内中间商在海外搜集货源信息,分别与境外出口商和进口商签订买卖合约,境外出口商直接将货物运往境外进口商,货物不经过贸易商所在地关境,但是单据签订及资金交付通过境内中间商处理,境内贸易商作为资金流、订单流、货物流的控制管理中心。纯离岸交易根据境外出口商和境外进口商是否处于同一国家,可以具体分为三国三地之间的交易和两国三地之间的交易。香港的转手商贸活动和与离岸交易有关的商品服务就属于这种典型的纯离岸交易方式。

2.准离岸交易方式

现实的贸易活动中,仅从事这种纯离岸交易的中间商是少数。中间商也从事境内出口商和境外进口商之间的国际贸易。这种模式称为准离岸交易方式,即中间商在境内组织货源,分别与境内出口商和境外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货物则由境内出口商所在地直接运往境外进口商所在地,但是单据签订和资金交付还是通过境内贸易中间商处理。此种交易方式符合离岸贸易的一般特征,但是不属于典型的离岸贸易。这种准离岸交易方式已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高桥保税区内发生,主要有境内区外进出口报关和境内区外进出口报关延伸两种方式。

3.区内交易方式

区内交易方式是准离岸交易方式的一种延伸,是指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贸易商从海外进口货物后,通过保税区等区域将货物再转卖给境内其他公司,境内其他公司可能继续将货物转卖给境内公司,而货物同样从海外出口商直接运往境内最终购买此货物的公司,货物不经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

上述三种交易方式均符合离岸贸易的基本特征,即中间商在离岸贸易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三种交易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贸易中间商、出口商和进口商三者处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如果三者处于同一国境之内,则不属于离岸贸易范畴。

(四)关于香港发展离岸贸易的优势及经验借鉴

香港离岸贸易的发展无疑是非常成功的,学者们一般将其发展优势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8-10]:企业的低税率、高度的贸易便利化、交易领域内国际分工深化、香港要素禀赋的动态变化、中国内地经济的快速崛起、香港所依托的全球贸易网络、快速的信息获得与处理、低廉的公司运营费用、丰富的外向型人力资源、迅捷的金融服务,以及跨国公司总部的高度聚集等。

随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学者们开始对离岸贸易和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关系进行研究。学者们通过梳理香港发展离岸贸易的经验,认为香港离岸贸易的发展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2,5,11]、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1]、珠江三角洲地区产业发展[12]、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4,13]均具有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本文拟对香港离岸贸易发展现状及优势展开系统探究,以期对广州国际商贸中心功能建设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

三、香港离岸贸易发展现状

香港的离岸贸易是伴随着其国际贸易中心地位的演变而发展的[1]。20世纪50年代以前,香港依托其天然港口区位优势,定位于国际贸易转运中心,转运商主要为货物的转运提供初级服务,为后来开展离岸贸易奠定了良好基础。50—70年代,香港发挥其生产成本优势,发展成为加工贸易中心。80—90年代,随着中国内地改革开放的推进,香港与华南地区形成“前店后厂”的分工模式,发展成转口贸易中心,主要负责生产加工及贸易的控制管理,从而有了离岸贸易的实践。进入21世纪,随着地理位置、港口设施、清关便利等传统要素禀赋优势的弱化,香港定位于全球贸易运营中心,依托其通讯、物流、咨询等全球贸易网络优势发展离岸贸易。近年来,香港依托中国内地腹地经济崛起、完善的基础设施、极富吸引力的税收制度和高度的贸易便利化等优势,集聚了大量的全球贸易中间商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推进离岸贸易的繁荣发展[1]。

(一)香港离岸贸易总体规模稳步上升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香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逐步提升,其离岸贸易在转口贸易基础上不断发展。如图2所示,从近二十年总体的发展趋势来看,香港的离岸贸易额先后超过港产品出口额和转口贸易额,离岸贸易发展成为其第一大贸易方式。香港离岸贸易额从1988年的1 377亿港元增长到2017年的44 558亿港元,年均增长约13.72%,明显快于同期转口贸易年均增长的9.75%,香港产品出口额一直处于下降趋势。2000年香港的离岸贸易额达到14 250亿港元,首次超过当年的转口贸易额,2000—2017年,只有2004年和2005年离岸贸易额低于同期的转口贸易额,其余年份均高于转口贸易额。特别是2006年之后,离岸贸易快速发展,2011—2014年离岸贸易额是转口贸易额的1.4倍。因此,香港离岸贸易发展的总体规模趋于稳步上升态势。

图2 1988—2017年香港离岸贸易额、转口贸易额及港产品出口额比较数据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香港服务贸易统计报告》。

(二)香港离岸贸易收入来源结构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关于离岸贸易收入(3)注:“离岸贸易收入”只涵盖在香港经营业务的机构提供的“转手商贸活动”所赚取的毛利和“与离岸交易有关的商品服务”所赚取的佣金,不包括所涉及货物的本身价值。的说明,其主要由“转手商贸活动”所赚取的毛利和“与离岸交易有关的商品服务”所赚取的佣金两类构成。表1为2002—2017年香港离岸贸易收入的来源结构及其占GDP比重的具体状况。从总体状况来看,离岸贸易总收入从2002年的1 030.04亿港元增长至2017年的2 938.59亿港元,年均增长率高达7.43%。离岸贸易总收入占GDP的比重从2002年的7.94%增加至2017年的11.03%,其中在2011年占比高达13.52%,说明离岸贸易收入是香港地区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离岸贸易总收入的具体构成情况来看,其中转手商贸活动赚取的毛利一直处于稳步上升趋势,从2002年的883.2亿港元增加至2017年的2 607.7亿港元,年均增长率达7.68%。与离岸交易有关的商品服务所赚取的佣金从2002年的146.85亿港元增长至2017年的330.89亿港元,年均增长率为5.83%。因此,转手商贸活动所赚取的毛利是香港离岸贸易总收入来源的主体,2002年以来,转手商贸活动所赚取的毛利占离岸贸易总收入比重一直高于85%,并且呈现稳步上升趋势,2017年占比高达88.74%。

表1 2002—2017年香港离岸贸易收入来源结构及占GDP比重 单位:亿港元

数据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

(三)香港离岸贸易收入地区来源结构

香港离岸贸易收入的主要来源地区为中国内地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如表2所示,2002—2017年,五个主要来源地区合计占比大部分处于70%以上。其中,美国是香港离岸贸易收入的第一来源地,香港开展离岸贸易活动从美国赚取的毛利和佣金从2002年的275.3亿港元增加至2017年的1 019.45亿港元,年均占比约30%。中国内地是香港离岸贸易收入的第二来源地,从2002年的341.92亿港元增加至2017年的602.05亿港元,占比虽然有所下降,但基本保持在20%左右。2017年来自英国的毛利和佣金为180.16亿港元,来自德国的毛利和佣金为186.22亿港元。2002—2017年来自英国和德国的离岸贸易收入占比基本从4%左右增长至6%左右。而2017年来自日本的毛利和佣金为133.51亿港元,其占比从2002年的7.80%下降至2017年的4.50%。

表2 2002—2017年香港离岸贸易收入地区来源结构 单位:亿港元

表2(续)

数据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

(四)香港转手商贸活动货品价值及毛利市场结构

通过对香港离岸贸易收入来源结构进行分析,发现转手商贸活动所赚取的毛利是香港离岸贸易收入的主体,具有决定性作用,2002—2017年其占比都在85%以上,因此对转手商贸活动的货品价值市场结构和毛利市场结构继续详细分析,具体状况如下:

1.香港转手商贸活动货品价值市场结构

由表3可知,从具体构成来看,中国内地、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是主要目的地,2017年这些地区货品价值占比分别为39.1%、21.3%、5.5%、4.7%和6.7%,总计占比为77.3%。其中,中国内地涉及的货品价值比例最高,从2002年的3 833.53亿港元增长至2017年的15 561.64亿港元,占比先增后降,从2002年的37.3%上升至2010年的44.4%,接着下降至2017年的39.1%。美国涉及的货品价值比例排名第二,从2002年的2 003.11亿港元增加至2017年的8 470.02亿港元,占比从19.5%上升至21.3%。英国和新加坡涉及货品价值占比呈现上升趋势,且新加坡增速较快;而日本呈现下降趋势。

表3 2002—2017年香港转手商贸活动货品价值市场结构 单位:亿港元

注:合计数2000—2006年不包含新加坡数据,2007年及之后合计数包含新加坡。

数据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

2.香港转手商贸活动毛利市场结构

由图3可知从转手商贸活动毛利市场结构看,与香港整体离岸贸易收入来源地区结构相似,转手商贸活动的毛利来源地主要为中国内地、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新加坡,总计占70%以上,其中,来自中国内地和美国的毛利之和占比高达60%左右。从各目的地的毛利率来看,其中,来自美国的毛利率排名第一,基本在10%左右。其次来自英国,2010年之前毛利率在10%左右波动,近年来有所下降,但始终在6%以上。来自中国内地的毛利率呈现下降趋势,从2002年的8.3%下跌至2017年的3.7%。自2008年以来,来自日本的毛利率超过中国内地。来自新加坡的毛利率一直在1.5%左右波动。

图3 2002—2017年香港转手商贸活动毛利市场结构及毛利率注:2002—2006年各目的地毛利占比和毛利率不包含新加坡数据,2007年及之后包含新加坡数据。数据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

四、香港发展离岸贸易的经验借鉴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香港,其高度聚集的总部经济、开放的金融市场、完善的监管制度、高水平的贸易便利化、低水平的企业税赋都可能成为广州国际商贸中心功能建设良好的借鉴。

图4 2000—2019年香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数(单位:家)数据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2019年代表香港境外母公司的驻港公司按年统计调查报告》。

(一)高度聚集的总部经济

离岸贸易的发展以跨国公司全球生产与营销网络为依托,需要大量跨国公司为其提供外汇、通讯、物流和税收等与贸易相关的配套服务[8]。而香港恰巧借助其优越的地理位置集聚了大量的跨国公司在港设立地区总部。图4给出了2000—2019年在香港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数的变化趋势,香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数从2000年的855家增加到2019年的1 541家。其中,2019年在香港设立地区总部的公司母国分布为:母国在美国的278家,日本232家,中国内地216家,英国141家,德国97家。2019年香港集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主要分布于服务业领域,其中进出口贸易、批发及零售业占比高达51.34%,是驻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最主要的业务范围,这些总部企业是香港开展离岸贸易的最主要主体;其次,金融及银行业占比17.05%,专业、商用及服务业占比15%,运输、仓库及快递业占比6.89%,资讯科技服务业占比5.70%(4)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的概念界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有香港境外母公司,并对区内(即香港及另一个或多个地方)各办事处及运作拥有管理权的一家办事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数量、行业分布、母国地区分布等详细信息记载于历年发布的《代表香港境外母公司的驻港公司按年统计调查报告》。。大量的服务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为香港开展离岸贸易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服务设施。

(二)开放的金融市场

离岸贸易的开展离不开离岸金融业务的支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实行自由汇兑制度和内外一体型的离岸金融市场发展模式,是亚太地区唯一没有分割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的“一体化中心”[11]。香港金融市场全球开放程度高,具体表现为:第一,投融资汇兑自由,资本市场完全开放。香港拥有完善的交易结算设施,沿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资金流动、外汇结算不受限制,投资市场准入无绝对禁止行业,外资持股比例不做限制,投资者可对公司100%控股。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特色服务方面设有专门的中小企业业务部。第二,为资金跨境流动提供保障。香港先后取消外汇和黄金管制,完全开放外汇及黄金市场,香港本地资金和境外资金自由流动,为开展离岸贸易的资金结算提供了便利化通道。

(三)完善的监管制度

在企业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市场监管方面,香港有专门的法律条例和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其中法律条例包括《银行业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和《保险公司条例》,并且根据业务发展对法律条例修改完善。负责监管的机构主要是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证监会等官方机构。香港采取“小政府、大市场”的监管模式对离岸金融市场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管,并且遵循“发挥市场规律,谨慎考虑干预”的监管原则。香港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和完善的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制度为企业开展离岸贸易的风险防范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四)高水平的贸易便利化

香港高度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为离岸贸易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香港的贸易便利化水平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1]。第一,香港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程度高。香港可以使用任何形式货币进行贸易结算,对于资本流动、货币买卖和利润回流没有限制。第二,国际航运自由化程度高。作为世界自由港,运输工具进出香港不受海关限制。进出口或转运货物在港内装卸和存储,也没有任何限制。第三,通关便利。香港拥有便捷、高效、多样化的通关渠道。高水平的贸易便利化提高了企业的通关效率,降低了企业的通关成本,为企业开展离岸贸易提供了便利条件。

(五)低水平的企业税赋

香港几乎是世界上企业税赋总成本最低的地区。香港实施简单税率制度,税种少,税率低。香港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16.5%,远远低于全球约25%的平均税率。香港对离岸贸易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大大降低了开展离岸贸易企业的税收负担。从个人所得税来看,香港实施四级超额累进制,个人所得税税率最低为2%,最高为17%。因此,简单税制和低税率是众多跨国公司选择在香港设立地区总部的一个重要因素,为香港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税赋环境。

五、对广州全面增强国际商贸中心功能建设的启示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广州要“充分发挥国家中心城市和综合性门户城市引领作用,全面增强国际商贸中心、综合交通枢纽功能,培育提升科技教育文化中心功能,着力建设国际大都市”。其中,全面增强国际商贸中心功能是发挥整体功能定位的重要抓手。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广州应当借鉴香港离岸贸易的发展经验,联手港澳全面增强辐射带动功能,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

(一)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契机,强化国际商贸中心功能定位

全面增强广州国际商贸中心功能是新时代进一步升华广州传统商贸优势的需要,更是全面实现广州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功能定位的需要。首先,充分发挥国家中心城市和综合性门户城市引领作用需要强化国际商贸中心功能,要求广州在商流、金融流、物流、信息流及人流方面增强实力与规模。其次,增强综合交通枢纽功能必须强化国际商贸中心功能,要求广州在航运、公路、铁路建设上更好地服务商贸发展。再次,培育和提升科技教育文化中心功需要国际商贸中心相关软实力的配合,要求其技术、知识产权、文化教育高质量发展,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国际商贸中心功能。最后,着力建设国际大都市更需要强化国际商贸中心功能,广州可借鉴香港的经验,构建完善的国际商贸服务体系,从而增强国际商贸中心功能。

(二)以培育新业态新模式为重点,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

促进与贸易相关服务业的发展是强化广州国际商贸中心功能的重要条件。第一,应当积极培育外贸新业态和新模式,做好港澳地区服务业的承接工作。重点发展跨境电商、检修维修及相关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集通关、退税、物流、金融和保险于一体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借鉴香港离岸贸易发展的经验探索发展离岸贸易,研究支持离岸贸易发展的金融、税收、咨询、监管等政策服务体系。第二,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信息软件、文化旅游、商务会展、教育培训、金融保险和物流等服务贸易的发展,加快数字信息、服务外包和技术等现代化服务业的培育。进一步深化广东自贸试验区对港澳地区服务业的开放,搭建三地合作的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推进大湾区服务业的要素流动与开放创新型产业体系建设。加快粤港澳三地在金融、教育、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医疗健康等专业服务领域政策对接,推动三地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互认,从而加速大湾区服务业的要素流动。借助香港和澳门国际化的综合服务优势,建设企业开展商贸活动的综合服务基地。推动现代化商贸物流产业体系建设,创新“政府+协会+企业”联动机制,构建集采购、生产、仓储、配送、包装、分销等全产业链的社会化协同供应链服务体系[14]。

(三)以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为目标,全面增强全球资源集散配置功能

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商贸中心是国际贸易商集聚的城市,如香港以其完善的国际服务体系吸引众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际贸易商云集。因此,广州在强化国际商贸中心功能上应当完善现代化市场体系,全面增强其对全球资源的集散配置功能,打造成全球贸易枢纽。首先,逐步完善以专业服务市场和互联网交易平台为代表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专业市场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转型升级,从传统交易向研发、设计、展示、出口等产业链高端环节延伸,强化综合服务功能,发展平台经济。其次,培育发展大宗商品贸易型总部企业,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支持一批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贸易型企业做大做强。最后,借鉴香港离岸贸易的发展经验,不断完善企业开展商贸活动服务体系,吸引跨国公司、采购商和贸易公司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国际集拼分拨业务。

(四)以对标国际先进城市为抓手,打造高标准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广州全面增强国际商贸中心建设需要以高标准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重要保障。根据世界银行《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香港的营商环境便利化程度排名全球第四位。因此,为了推进国际商贸中心功能的建设,广州应当对标香港经验,打造高标准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第一,不断完善贸易便利化措施。在金融、投资、贸易、税收、监管、通讯、物流等方面营造宽松、开放、自由、高标准的营商环境。第二,不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推进国际贸“单一窗口”建设,探索“单一窗口”平台与港澳的互联互通,创新监管模式。第三,进一步降低贸易企业交易成本。不断整合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的服务性费用,优化通关流程,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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