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无论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20-06-09王兴田李信江
王兴田 李信江
2018年4月16日,吸毒人员汤某以8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刘某处购买5瓶立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同年4月18日,吸毒人员汤某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刘某处购买10瓶立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同年4月20日,吸毒人员汤某以人民币112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刘某处购买7瓶立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同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并在刘某家中查获东北制药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规格60ML)62瓶,立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规格60ML)20瓶、立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規格120ML)6瓶。经鉴定,上述物品中均检出可待因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性规定,向他人多次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二十元,上缴国库。
【点评】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