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6-08
2019年6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加快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进程,赋予科研机构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动性,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辽宁省科技厅有关负责同志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放管服”改革的主要事项都有哪些
《通知》提出十个方面改革事项,具体包括:一是精简项目申报评审程序。二是简化省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内容,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限。三是落实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政策。四是扩大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五是简化项目技术评价流程。六是简化项目财务绩效评价流程。七是优化项目资金拨付和结余资金处理方式。八是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九是改进政府采购机制。十是加快推进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建设。
如何精简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通知》提出,从项目申报、评审到立项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简化项目评审程序。通过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填报材料,逐步实现项目“一次性申报,无纸化办理”。加快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进度,实现评审过程网络化、立项审核便捷化。将省级科研预算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两大类。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在预算编制时,对各项费用只需编制到一级费用科目。
在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方面提出哪些举措
《通知》提出,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外,预算调整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設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直接费用中各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如何落实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政策
《行动方案》提出,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一是开展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所有权及长期使用权改革。二是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鼓励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的方式,强化与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的捆绑机制。三是进一步优化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评估方式,探索建立更加合理的科技成果定价方式。四是探索在省内共性、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建立基于利益共享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机制。
如何扩大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
《通知》提出,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在简化项目技术评价流程上有哪些措施
《通知》提出,按照科研项目合同约定,在关键节点开展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周期在3年及其3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协调工作,并在同一时间开展联合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
在简化项目财务绩效评价流程上有哪些措施
《通知》提出,不再单独组织技术验收、财务验收,合并有关验收程序,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提高验收效率。项目实施期满,根据有关要求,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的约定,考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通知》明确,简化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流程,加快拨付进度,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申请一次性到款,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资金使用时间与方式。省级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结题,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的主要举措
《通知》提出,结合科研经费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和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励试点工作,选择部分科研管理规范、科研成效显著、科研信用较好的高校、科研院所,围绕科研经费包干使用、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拓宽直接费用支出范围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为全省总结可供复制推广的经验。
如何改进政府采购机制
《通知》明确,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流程,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电子信息化平台,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加强推进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建设的主要举措
《通知》提出,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强化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研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单位以及相关科技人员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的同时要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担负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公布的研究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