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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2020-06-07王圳

河南科技 2020年21期
关键词:网络游戏著作权

王圳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也得以迅速发展,成为互联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为了让网络游戏能够在良性竞争下健康发展,需要通过法律对当今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加以治理。本文首先介绍了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和成分,以及网络著作权的意义和特性,然后对我国网络游戏著作权的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现有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网络游戏版权司法保护的缺点和问题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网络游戏;著作权;司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21-00128-03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也得以迅速发展,并形成了庞大的网络游戏产业链。2018年中国网络游戏产业销售收入2 033.1亿元,产值惊人。而作为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游戏的开发需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还需要一定的技术。由于投资成本十分高昂,一些公司会产生去模仿甚至直接复制其他游戏的想法。因此,如何更好的保护网络游戏作品,保障网络游戏开发者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网络游戏产业健康的竞争和发展,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

伴随着网络游戏侵权行为的增多,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也与日俱增,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成为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然而,在实际的司法程序中,网络游戏版权保护仍存在许多问题,使得网络游戏版权的司法保护不足,亟需完善[1]。

1 中国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概述

1.1 网络著作权的性质和特征

版权是指著作人对其所创作的作品所拥有的权力。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出现了大量基于互联网的作品,与这些作品同时生成的网络版权也应当受到司法保护。具体来说,网络版权指的是版權所有者对直接生成的网络作品或上传到计算机的传统作品的排他性权利。其特点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第一,数字化。与现有的纸或电影等有形媒体的作品不同,网络版权一般由网络技术形成的,因此首先具有数字特性;其次,在地理上并不明确。网络本身就没有地理限制。因此,网络版权不再受到特定地区的保护,打破了传统的地理限制。第三,网络主权的排他性大大缩小,互联网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大幅减少了网络版权的特定垄断权,使得版权所有人难以控制作品的使用[2]。

1.2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与分类

1.2.1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网络游戏游戏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是指未经网络游戏制作者许可,侵权者使用网络游戏的行为。我国法律对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较为明确,使得网络游戏版权受到法律保护,对网络游戏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其次,一些行为侵犯了网络游戏的版权。网络著作权侵权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的侵权是造成损害的全部或部分原因,同时由于网络的便利性,信息传播的速度很快很广,因此很多网民也会使用一些网络著作,如果著作权人对这种使用行为采取允许或者默认的态度,则不构成侵权;而当版权所有者发出相应的禁止侵权行为的通知时,如果侵权人收到通知并仍然侵权,将构成网络版权侵权。

1.2.2 网络游戏著作权的要素。第一,艺术作品的要素,网络游戏通常都具备精美的游戏界面,比如特定的游戏场景以及艺术风格等,它们都是建立在网络游戏开发者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基础之上,应该包含在著作权法保护之中。第二,音频作品的要素,网络游戏作为当下非常流行的娱乐方式,其内容中也会包含许多音频元素,有些音频是网络游戏制作组所制作的,目的为了介绍网络游戏,体现网络游戏的场景和角色形象,有些则是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所使用,如果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这些音频,则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也同样受到了了侵害。第三,作为文本作品的要素,文本内容也是网络游戏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比如游戏当中的人物角色、背景、任务等介绍均以文本的形式所出现,也应该受到保护[3]。

2 我国网络游戏著作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虽然我国也出台了许多关于保护网络游戏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相对来说都比较分散,并没有针对性,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完善。在近几年的案例当中,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侵权案例不断地增加,一些知名的网络游戏公司也被卷入进来。在2016年,“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悦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案中,网易雷火公司认为,被告所制作的游戏《仙语》,大量抄袭《梦幻西游》中美术资源及文字作品,侵害了原告所属美术作品及文字作品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使用《梦幻西游》手游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抄袭《梦幻西游》手游的UI界面和《梦幻西游》手游的核心元素,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梦幻西游》手游中的游戏主角、npc角色、游戏场景等完全相同元素,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合理或必要的借鉴。在两者类型相同、题材相近等相似度较高的情况下,游戏玩家不必花费过多精力,即可快速适应《仙语》手游,客观上增加了替代《梦幻西游》的可能性。法院经过多方的查证对比,认为被告确实存在侵权行为,最终,法院判决,《仙语》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定赔偿1 500万元。

2018年,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昆仑墟》诉霍尔果斯侠之谷等三被告《灵剑苍穹》等五款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原告称被告所运营的5款游戏在人物及其人物技能、游戏内部的场景画面、游戏内的任务道具等方面与《昆仑墟》游戏内容完全一样,遂向法院请求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其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并按照其损失进行赔偿。在这件案件中原告请求法院对其保护的作品为:《昆仑墟》这款游戏的81级之前的整体画面所构成的作品属于类电作品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82幅美术作品。

广州法院一审认定:《昆仑墟》游戏81级以前的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并采用类似电影作品的比对方法认定被诉侵权的五款游戏的整体影像画面与原告主张所享有权利的前81级游戏整体影像画面有实质性的相似之处,但被告并未侵犯原告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4]。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在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案件中也做出了相应的判决,但在两个案件之中判决的依据不同,结果也不同。

3 我国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3.1 缺少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法,现有的法律条文也不足以解决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行为。导致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能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裁定,遭遇到很多的问题。即便是与网络游戏最相关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无法对网络游戏著作权进行很好的保护。其根本原因还是因为计算机软件和网络游戏的差距很大,网络游戏具有固定的特性,有很多易受到侵权的因素,而计算机软件相对来说就要比网络游戏更加的清晰化,可以更加直观的去进行保护[5]。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快速的建立关于网络游戏的法律法规,这样才可以更好的维护权利。

3.2 侵权赔偿制度不够明确

法院在对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侵权行为的赔偿制度要求不够明确。目前,侵权所依据的赔偿制度有三个标准,分别是以被侵权人所损失的多少对侵权人要求进行赔偿,根据侵权人自身的获利或对侵权行为的影响进行裁决以及法定赔偿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前两种的赔偿制度很难正确的计算出应赔金额,因此在著作权侵权的案例中,最常见到的赔偿制度就是法定赔偿制度,但是法定赔偿制度相对侵权者在侵权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利润来说,如同九牛一毛,并不能对他们起到警示的作用。

3.3 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模式不明确

目前在针对如何确定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模式中,不同的学者拥有自己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可以讲网络游戏按照电影及类电作品去加以保护,因为网络游戏当中的一些音频符合电影及类电作品的要求。另外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游戏中的一些元素符合独创性,例如藝术元素、音频元素、文本元素等,这些都是游戏开发者所创作出来的,符合作品的定义,可以将这些元素当成作品,然后依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还有一些人则认为,网络游戏本身就是一个作品,可以对其中的游戏进行分类,根据不同游戏的类型依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因此,如何对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进行界定,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4 我国网络游戏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完善对策

4.1 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人们在互联网上对于娱乐的追求,产生了网络游戏,其是由游戏制作团队所开发出来的一个作品,属于新生事物,因此针对其进行立法的进程相对较慢。但由于其发展速度很快,在互联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大,故而对网络游戏进行著作权保护也十分重要。本文认为可以将目前的《著作权法》单独的对网络游戏这一模块进行补充,将网络游戏定义为新类型的作品加以保护,也可以在《著作权》法中把网络游戏设定为独立的作品,这样可以将网络游戏的保护合法化。在特定的立法条件相对成熟以后,特别针对网络游戏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使之具备比相关司法保护者更明确,更具体的法律依据。

4.2 完善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制度

对侵权人进行处罚是司法机关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力中最常见的方法,但是惩罚力度却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网络游戏由于是新兴产物,司法机关并不能很好的去衡量并掌握处罚力度,因此相对来说在这一方面的处罚赔偿相对较小,在网络游戏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法定赔偿制度只会让侵权者觉得这只是一个小小的警告,并不能够完全震慑和制止其侵权行为,而且目前的处罚制度大多是以赔偿为主,根据侵权人对网络游戏所造成的侵权所获利益的实际市场价格为参考,让其对著作权人进行赔偿。本文认为,除了进行赔偿之外,也应该增加惩罚强度,根据侵权人对网络游戏所侵权的程度大小,对其进行额外的处罚,这样才可以对侵权人起到威慑的作用,减少侵权行为的产生。

4.3 对网络游戏著作权进行拆分保护

网络游戏当中包含了众多的元素,如美术、音乐以及文本等。这些都是由游戏开发者在创作游戏的过程中所完成的作品,也可以说,网络游戏是由众多独创性作品放在一起所组成的一个大的作品。在我国尚未对网络游戏著作权进行单独的立法的时候,本文认为可以将网络游戏先拆分开来,其中美术元素以及文本元素可以按照《著作权法》中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保护,音频元素则可以按照音乐以及电影和类电作品进行保护,这样可以大大的减少司法部门在司法实践当中的难度,提高对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效率,让司法者可以更加一目了然的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5 结语

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娱乐产品和精神食粮。其相关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成为业界共同关心的问题。为了使网络游戏能够保持良性的竞争以及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其加以保护。如前文所述,本文首先介绍了网络著作权的性质和特征以及侵权行为的构成与分类,接着从我国目前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出发,从中发现出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中的问题,认为目前我国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中,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赔偿制度过于简化以及保护模式不够明确,然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希望可以尽快的制定出关于网络游戏著作权完整的法律条文,增加赔偿制度的惩罚力度以及可以将网络游戏看作一个大作品,将构成网络游戏的各个要素看成小作品,然后利用著作权法对小作品进行保护,可以使司法者对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做出更好的界定,从而提升司法效率,更好的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可以让我国的网络游戏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建平.互联网时代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探讨[J].新闻研究导刊,2020,11(03):84-85.

[2] 林子宁.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9(31):213-214.

[3] 李佳兵.论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博览,2019(02):193-194.

[4] 李晏,余景锋.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7(06):93-96、100.

[5] 郭赫喆,石顺.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27):23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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