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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改革提供护航公器

2020-06-05阿计

江淮法治 2020年4期
关键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外资司法

位于淮北市濉溪县五沟镇的一家外资服饰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里,工人们在加工服装赶制出口订单。

外资立法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

2019年3月,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外商投资法,刚刚走过改革开放四十年历程的中国,以全面升级的法制设计,向全世界发出了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法律承诺。

追溯起来,改革开放初期出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共同奠定了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也由此开启了对外开放的法治之路。四十年来的中国奇迹已经证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同时也意味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以及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时代的到来,于计划经济时代为外资量身定做的“外资三法”,已到了必须升级换代的历史关口。

从“外资三法”转向“一法统领”的立法战略,正是因此孕育。2018年底,外商投资法草案提交一审,仅仅一个月后的2019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加开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了二审,如此打破常规的审议节奏,足见以法加速对外开放的决心。而法律草案最终提交全国人代会通过的立法规格,更是突显了外资立法的分量之重。

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并非对原有“外资三法”的小修小补,而是立足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制度重构。融入外商投资法肌理的众多制度创新,诸如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新型管理体制,全方位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强化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等,无不彰显了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立法努力,标志着中国向更深层次的制度性开放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外商投资法诞生一个多月后的2019年4月,建筑法等8部法律以打包方式,完成了呼应外商投资法的一揽子修改。年底,随着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修改,外商投资法的制度改革红利得以惠及台湾同胞。由外商投资法激活的一系列立法行动,都在清晰传达着一个坚定不移的国家立场——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

“两官”修法司改成果载入法律

回望2019年以改革为基调的立法走势,4月完成修改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以深入法制肌理的司法改革色彩,创造了立意高远的修法样本。

早在1995年出台的法官法和检察法官,施行已二十多年,其间仅经历两次小改。伴随着近年来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兴起,以立法手段全面应对日益变迁的司法环境、日趋复杂的司法挑战,已迎来了最佳窗口期。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法动因,正是因此而起。从2017年年底进入一审程序起,修法草案历经两届人大三次审议,始终紧随着不断走向纵深的司改步伐,最终谱写了护航司法改革的修法佳话。

从明确“两官”的职业伦理,到厘清“两官”的素质要求;从合理抬高遴选、任职门槛,到公平设计晋升、考核机制;从构筑任职回避、惩戒等监督链条,到创设专章形式的职业保障制度……修改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将司法责任制、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重大司改成果纷纷载入法律的同时,也为推进司法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打造了全新的制度规范。其最终目标是护卫公正、高效和权威的司改方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事实上,伴随着近年来诸多司改措施上升为法律,一个丰硕的立法收获季节早已开启。仅以2018年为例,人民陪审员法的诞生,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以及修改刑诉法确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程序改革等,共同塑造了一道确认、巩固司改成果的立法风景线。而2019年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法告成则标志着,“法制与司改同行”的浩大系列工程已经基本竣工。

“决定”发力为重大决策颁发通行证

梳理2019年的人大行权轨迹,极为引人瞩目的一大脉络是,国家立法机关秉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等法治原则,频频对重大问题或法律问题作出“决定”,以这一高效的行权方式,快速回应时代和改革的法治需求,激活政治、经济等多个纬度的国家决策。

其中的一个典型样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0月同时作出的两项授权决定。其一是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为“证照分离”试点改革颁发通行证,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其二是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为“合作查验、一次放行”的新通关模式提供合法性依据,以助推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更具年度特色的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十周年华诞量身定做的两项人大决定。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启动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九次特赦。从中昭示的法安天下的制度自信、德润人心的仁政形象,意义深远。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会议再次作出决定,授予一批为共和国建设和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人物以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这一开创之举,不仅首次激活了宪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国家制度,更为国家庆典注入了强大的精神感召力。

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了一项事关立法权限的重要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具有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的职权,并对监察法规的立法范围、制定程序、监督机制等作出了全面安排。由此,不断深化的监察体制改革和国家反腐大业,进一步获得了制度化行权履职的动力。

2019年年底,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一纸决定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一项已经施行了二十多年的行政措施就此完成了历史使命。而这一收官之作,也为2019年丰富多彩的人大决定工作,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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